标题 | 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 |
范文 | 程龙 孙靓 摘要:随着经济文化不断发展,农业科技创新对我国农业发展至关重要,但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还很薄弱,农业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意识不足,对农业知识产权缺少完善的创新激励体制,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农业知识产权成果市场转化率低。笔者试图从诠释农业知识产权入手,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期为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做出理论性研究贡献。 关键词:农业 ? 知识产权 ? 保护 一、农业知识产权诠释 农业知识产权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取得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目前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涉农商标权、版权、专利权、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植物新品种权、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农业商业秘密等。作为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农业知识产权除了具有地域性、专有性、时间性、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的基本特性外,还具有自然依赖性、生物性、权利易扩散性、权属不确定性等区别其他知识产权的独有特征。 二、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农业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意识不足 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人们逐渐开始接受知识产权这一概念并学习如何利用此来保护自身权益,但涉及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社会整体的认知和保护意识却明显欠缺。一方面,对于农业方面的科研人士来说,有些人甚至认为所获的农业科研成果无偿贡献给社会大众是理所应当的,即使有些农业科研人员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他们也不会积极申报农业知识产权。因为我国科研单位普遍缺少竞争意识,忽视技术秘密的重要性,科研人员研发的成果一旦通过鉴定、获奖,就会取得职称晋级、职务提升方面相应的优待,但申请农业专利,纳入国家规定的就只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在实践中也会因为资金不到位、审核发放程序繁琐等原由而落实不到个人。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公众来说,他们意识不到农业知识产权对其生活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而且受限于自身文化水平,不懂得如何去通过知识产权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为自己谋取相应经济收益。 (二)對农业知识产权缺少完善的创新激励体制 目前我国从事农业方面科学技术研究的主力军是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主要致力于服务农业推广,而忽视了农业科学技术市场推广的经济效益。由于对农业 知识产权缺少完善的创新激励机制,科研人员从事农业科技研发创新,主要是为了评职称、晋升职务,很少会去申请农业知识产权,更不会将其成果转化落实到市场。再者,大部分农业科研项目以国家投资的形式完成,由此所得出的知识成果隶属于职务发明。我国对职务发明中专利权归属的规定于发明者显示公平,这样就无法调动农业科技人才研发创造和转让科技成果的积极性,阻碍了知识成果的市场转化,还会导致专业人才的流失。 (三)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机制不够健全 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不完整。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当一部分法条被囊括在《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中;植物新品种方面的保护制度还不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才初步实施;农业生物遗传资源缺乏具体的权属管理制度,并且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冲突,缺乏可实施性,这些都致使执法监管过程中问题频出。另一方面,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存在漏洞冲突。我国农业地理标志现存两种注册方法,一种是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登记注册,另一种是对农业品地理标志直接进行登记注册,以获取相应的使用权。两种注册方法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冲突,亟待完善。 (四)农业知识产权成果市场转化率低 当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申请不断增长,但农业知识产权成果市场转化率很低。首先,国家在一些项目上对专利数和获权数作出了规定,在这种形势下,一些研究人员会为了完成工作任务晋升职务申报农业专利,而不会主动对所得专利成果进行市场转化。其次,一些农业科研院校研发创新是为了争取扶持项目与研发课题,这样所得的知识产权成果没有考虑到实际农业市场的需求,很难转化推向市场。最后,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由于信息不对称、技术经济估价不精准等因素而在推向市场的过程中流通转化不畅,这些都源于完善的农业信息技术网络系统与农业知识产权估价系统的缺失。 三、完善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一)提升全社会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首先,农业管理部门应在自身内部举办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养,招纳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整理管理水平。其次,农业管理部门应协同宣传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如电视、“三微一端”:微信、微博、微视频、客户端等方式在全社会范围内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最后,根据科研人员、农村公众的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培训活动。一方面,通过邀请农业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和专业代理机构等方式,对科研人员进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演示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流程及相关知识产权合同的订立,使科研人员重视自己科研成果的价值,并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积极联合乡政府和村委会,以农村公众能接受的方式传播与其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来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例如定期开展农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训,把农业知识产权案例编入小品演绎;开展特色养殖试验基地;组织参观成功农业科技发展乡村等。 (二)构建农业自主研发创新的激励机制 一方面,针对农业研发成果丰富、引领农业发展的企业或机构,为使其积极将研发成果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国家应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激励,例如颁发荣誉表彰、采取减免税收政策等,以促进农业知识产权的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农业研发人员,政府、企业应多方面进行政策激励,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研发人员和农业知识产权管理者颁发表彰奖励;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专项奖励资金,以确保农业科技成果在申请专利、授权和成功推广到市场阶段中科研人员能从中获取物质动力;明确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制定合理的农业知识产权奖励机制,保障农业研发人员辛勤知识产权成果得到应有的奖励,例如可与岗位晋升、薪资待遇挂钩,以激发农业科研人员维护农业知识产权的积极性。 (三)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一方面,细化完善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扩大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范围,纳入新的动物品种、养殖技术和种植技术等;健全植物新品种相关的保护机制;制定并普及统一的农业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制度;设立完备的农业生物遗传资源权属管理机制;制定相关法律时要考虑各个法律间的衔接。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取证、调查、诉讼等功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便捷的服务,支持鼓励建立专门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等民间中介组织,以辅助农业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施落实。 (四)加快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转化实施 第一,国家可以设立专门基金,负担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适当费用,以弥补农业技术成果转化短期内难以取得成效的缺陷;给予研发人员相应奖励。第二,完善农业技术成果评价机制,使产品科技成果与知识型科技成果的转化更加趋于市场化,注重考量成果与产业的关联度、创新度、产业贡献度。第三,建立完善农业知识产权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收集农业知识产权数据,制成资源库,并及时进行更新整合,面向社会开放,让企业可以通过此系统找到合适的农业知识产权项目。第四,通过多种形式例如参加行业领域技术分析会、成果展示会、举办农业知识产权成果招商活动等,积极主动推广农业知识产权成果,寻求受让企业,推进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参考文献: [1]吴汉东.经济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创新、驱动与发展[J].法学,2016,(07):31-35. [2]乔娇娇.新时期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与对策分析[J].农业经济,2017,(05):28-29. [3]刘同君,张茂诚.利益平衡视角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创新[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45-50. [4]李蒙娜.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乡学院学报,2015,(05). [5]山世英.中国知识产权贸易竞争力的国际比较[J].改革与战略,2015,(01). (作者单位:吉林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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