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 |
范文 | 江波 一、人肉搜索的特点 人肉搜索是区别于机器搜索之外的另一种搜索信息方式。人肉搜索有现代信息科技的参与;其次,它在搜索过程中加入了“人”这个因素,这是再完美的人工智能、再先进的技术级别都无法匹敌的机制之一;最后,因为有了人的加入而使得搜索过程丰富而充实,不仅表现在搜索答案的精准性上,也表现在搜索过程的趣味性上。 机器搜索引擎虽然拥有极强的信息处理能力,使用起来快捷高效,但由于人工智能的缺陷导致它有许多难以弥补的漏洞和缺憾。比如虽然运用了很多精细的技术来定位关键字,尽可能强调检索结果的目标性,机器仍然无法准确理解人类通过电脑所想传达给它的意思到底是什么,导致这种仅通过关键字达成的搜索流程会带来成千上万、数不胜数的搜索结果,最终必须要靠搜索人从经由机器“细化”过的搜索结果中再一次辨别哪些是自己想要的信息。这往往被认为是传统搜索引擎最不可逾越的鸿沟。而人肉搜索对于网民而言其意义在于,将他们过去主要通过一个信息源获取信息的方式改变为通过多个信息源锁定共同的目标对象。 在著名的“华南虎事件”中,人肉搜索这种获取信息的优势便发挥出巨大的功效,专业摄影网站“色影无忌”因成为网友集中探讨此次事件的阵地而名声大噪。在权威机构发出质疑之前,网友便已经在短时间内人肉到了种种证据,接下来是各式各样理性而严谨的技术分析,有网友感叹“事情是一个高潮接着一个高潮,比看美国大片都过瘾,真是太精彩了”。网站产生了惊人的集聚效果,众多网友发挥各自领域的专长,在搜索、分析、揭示事实真相的途中层层推进、长驱直入,大众理性藉由人肉过程显现出非同一般的实力。在网友的人肉推动和权威机构的鉴定中,事件最终获得了确定详实的证据,照片被认定为假老虎,主角周正龙也因诈骗而被依法判刑。 人肉搜索过程或多或少带有一些非理性和盲目性因素。首先表现为网民的搜索过程无节制性。目前看来,人肉搜索多应用于一些八卦事件或网络中无法得到的信息搜寻,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使得人肉搜索的对象也呈现无节制状态,网民在搜索过程中不会过多地考虑哪些信息可以搜索哪些信息不可以搜索,任何事物都可能被列为人肉搜索的对象,人肉搜索侵犯公民隐私也由此成为反对者们一个最大的理由。其次,网民常不自觉地在搜索过程中带有主观情绪,甚至以粗暴的方式攻击讨论对象,这同样是由人工参与搜索过程带来的负面效果。 二、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挑战 “铜须门”事件是人肉搜索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其背后脉络简单概括为:一次本属平常的隐私事件,因被放置在了网游搭建起的虚拟平台上而无限放大,转而发展为一起借由人肉搜索引发的集体隐私侵权行为,以严重影响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为主要后果。笔者认为,事件中存在4次隐私侵权行为:“锋刃透骨寒”将其妻与“铜须”的聊天记录放到网上为一次,事件借由网络平台的发散性与放大性特征引发广泛关注,经由网络造成了对“幽月儿”与“铜须”二人的隐私侵害;网友广泛转帖与参与事件传播为一次,尽管他们并非隐私的泄露者和隐私侵害的始作俑者,但这种传播与复制本身就具有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事实;网友发动人肉搜索群体查找“铜须”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为一次,这是利用网络明目张胆、大肆搜求他人隐私的突出表现,并且这种侵害行为包裹着“道德正义面”的外衣,含有明显的故意意图;网友将“铜须”的现实身份掘地三尺挖出之后未征得本人同意挂在网上,信息甚至对周围与事件不相干的人造成了现实影响,更是一次典型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 (一)隐私侵权行为的常态化 追寻真相与正义,是人肉搜索最原始和强大的动力。这也致使网络上发生的人肉搜索事件在类型上具有一致性。它们多半如“铜须门”一案,对事件对错方具有明显的价值判断,且在观点上几乎毫无争议。“铜须门”事件中,人们与生俱来的好奇心和正义感在网络中找到了最妥当的宣泄方式,因为类似事件的道德判断明显,更加剧了人们处于正义方的自我标榜意识,挖掘、公开及传播他人隐私行为借由人肉搜索发挥得淋漓尽致。置于现实社会道德之下的信息传播边界逐渐模糊,可以或不可以、应该或不应该不再是人们反复衡量以决定传播与否的标准问题,更多矛头指向一起又一起事件中主人公的道德是非判断和纠错,而没有人去在意搜索和传播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这类事件一旦曝光在网络世界,便更容易通过人肉搜索达到网民结成联盟共同谴责道德败坏方的目的,当网民们站在一个道德至高点上并以此为动力去进行搜索时,不可避免会产生一种揪出事件所指向的错误方并对其进行批判的冲动。于是,这种事件越常发生,个人隐私权遭遇侵害的几率就越大。 网络传播以虚拟的形态调动现实的搜索资源,并且这种资源是动态和不断更新的,由此可见,这种特殊形态为人肉搜索所独有,它不光为精准的获取信息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也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侵权行为常态化埋下了伏笔。 (二)隐私侵权影响的扩散化 当然,人肉搜索并不满足于网络世界的追查,它同机器搜索最大的区别在于可以将搜索范围从网上扩展到现实生活中,这种特性使得人肉搜索天然地吸引传统媒体的注意。而事件一旦进入真实世界,尽管大规模的探讨和挖掘他人隐私的行为仍以网络传播的方式表现,由于同传统社会规则的悖逆,却必然引起巨大的争议,这也是为什么人肉搜索案总是特别引人注目的原因。在公众知情权的招牌背后,大众传播媒体中也出现了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擦边新闻,至少,传统媒体的聚焦和参与,进一步扩大了事态并引发了网民之外人群的热切关注——他们可以从阅读报纸、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这样光明正大的行为中得到本不该出现和大肆传播的他人隐私事件,哪怕这样的传播或多或少总带有批评性质,仍然难掩它对受众八卦窥私心理的迎合,更何况它不适时的关注行为本身就值得从业者们反省。 (三)隐私侵权主体的模糊化 在一般性隐私侵权事件中,侵权主体是可追查的,由于侵权案发生在现实的生活当中,总能循着蛛丝马迹查找出侵权的根源所在,他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个单位或组织,也就是说,隐私侵权主体的认定只要将重点放在取证上即可。而人肉搜索却不然。 人肉搜索是一项群体参与的传播过程。人肉搜索这种群体行为中的网民多表现为狂热、骚动、缺乏理性、愤怒等,这或多或少使他们的情绪互相感染,这种感染进而转化为自发行动的催化剂,加上匿名身份的掩饰,隐私侵权成为了一种普遍的、共同参与的群体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隐私主体的认定便显得十分困难。 侵权主体是散落在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组织、各个不同群体中的人,他们的真实身份藏匿在数量巨大的侵权群体中,查证起来无从下手,这就是侵权主体模糊化的具体含义。 (四)隐私侵权后果的严重化 人肉搜索中的隐私侵权行为,借由互联网平台的助力,使侵权的后果愈加严重,不再像传统意义中的侵权行为仅限于小范围的私人领域,还包括不容被忽视的公共领域。 人肉搜索造成被广泛复制和传播的内容是他人的隐私,整个搜索过程将隐私公共化、透明化,使其失去隐蔽性和不可见性,人肉者们从对私人领域的摧毁中各取所需、各得其所。侵害就是侵害,隐私就是隐私,并不因参与和传播者众多就丧失了隐私的属性而成为公共范畴,正因为每一个参与传播者都抱着法不责众的心态,才将这种对私人领域的侵害行为推至顶点。 三、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对策 人肉搜索中的隐私侵害存在于崭新的网络传播环境中,并深深体现着网络传播方式的变革及网络技术变迁的烙印,从这一点上看,要解决它是一个技术手段问题;另外,隐私侵害归根到底起源于人们窥私的自然欲望,只是由于人肉搜索导致的隐私信息传播环境松散化使这种本应受到道德约束的行为丧失了约束机制,要从根源上改善它我们所面临的似乎又是一个道德问题;再次,人肉搜索的诞生时间短,发展势头猛,规范化的手段和措施因此而显得较为滞后,使得对于隐私侵害的保护管理及操作实施缺乏可靠的依据,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得不依靠法律手段的介入。综合看来,网络隐私的保护至少应该从技术防治、道德自律和法律监管这3个方面入手。 (一)技术防治 人肉搜索中的隐私保护从技术防治手段上看,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人肉搜索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同人肉者的虚拟身份有很大关系,它释放了人们的传统压力,造成对他人隐私权的漠然,最终导致利用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发展到越来越不受控;人肉搜索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并不复杂,只是在传统机器搜索的基础上加入了人工智能的甄定与识别,从而使对他人隐私信息的收集变得更加全面和简易,既然如此,机器搜索在提供他人信息时是否存在可控制的关卡? 从保护个人隐私的角度来看,加密技术和匿名技术是当前最为通用的隐私保护技术,加密技术能够防止非法用户访问个人存储的隐私信息,也能够保护在通讯网络中传输的隐私信息不被无关或恶意的第三方所解读;匿名技术(包括反垃圾邮件技术、匿名软件、代理服务器等)能够在个人用户使用互联网各种功能时提供相当高的匿名性(隐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可以防止用户个人信息的意外泄露。这两种技术在他人通过机器搜索无限制获取他人隐私信息上都具有非常实际的可操作性,能有效阻隔个人隐私信息通过搜索引擎被他人非法获取。 推行网络实名制在技术手段上不难实现,只需明确确认用户身份的时机,配合相应的法律政策,但却可以为防治隐私侵害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外部环境。韩国政府自2005年10月起逐步推行网络实名制后收效显著,它建立了网络虚拟身份与真实身份的对应机制,培养了网络世界中人们的自尊、自律、相互尊重等重要价值观念。导入网络实名制的最大意义,在于树立起了网民的责任感和自律意识,而自律才是网络管理的核心与根本。其次,网络实名制使得现实世界中的道德、法律等社会调整机制得以在网络世界中予以适用,建立了他律机制。通过在网络世界中自律和他律机制的建立,奠定了网络世界和谐有序的根本。 当然,技术进步的趋势甚至可以通过机器深入分析用户行为后再做出反馈,这对于避免他人获取信息用于人肉过程或做出其他后续侵权行为有着重要意义,而即便这样也显然只能解决一时的问题,无法提供永久的保护。技术的发展一方面能作用于隐私保护,另一方面也同样可以作用于隐私侵害,它所提供的技术支持同人肉搜索带来的影响一样,永远是双向的。未来我们可能因此而面临更严峻的威胁和考验,通过技术防治隐私侵害的步伐也必须与时俱进,仅仅依靠技术手段也是远远不够的。 (二)道德自律 从道德层面讲,在人肉搜索诞生初期,社区内网民间的互助行为便具有非常典型和鲜明的公益性和道德特征。人肉搜索中隐私权的保护从道德自律上看可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个人的道德自律,一个是行业自律。在微观上,人肉搜索的基本组成部分是个人,在面对共有的搜索对象时,个人成为人肉搜索引擎的最强驱动,他们在人肉搜索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人肉搜索要避免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将个人作为道德自律的首要对象,才能有效并持久地遏制搜索行为的失控。而在宏观上,人肉搜索的运行依托整个互联网环境,它的隐私侵权问题必然涉及网络供应商和服务商,涉及由整个行业所共同提供和组建的传播硬件。行业自律实际也是道德自律的一种,只不过它的对象是整个互联网行业,它的道德自律最终以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 (三)法律监管 人肉搜索涉及到的隐私侵权,其实最根本的法律问题在于网络信息安全的维护。作为一种网络活动,对其进行法律监管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互联网整体环境的立法规制之上,必须首先以互联网的网络信息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国对网络信息安全问题的立法工作一直十分重视。1994年2月,国务院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7年12月公安部发布《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同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刑法》也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新内容。2000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成为我国针对信息网络安全制定的第一部法律性决定。尽管如此,我国现行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已出台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尚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部分条例和规定之间的协调性和相通性不够,因大多出自各部门,如保密、公安、信息产业、国家安全、邮电、技术监督等,缺乏统筹规划;有些法规制度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而有些法规制度则明显滞后,在一些领域中还不健全。从网络信息安全方面立法为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保护提供宏观的、环境上的保证,但这只是立法系统中的基础部分。要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针对网络人肉搜索中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系统,必须从平衡公民言论自由和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出发,以人肉搜索所涉及的隐私权、名誉权、人格权等数项公民权利在网络中遭遇的新问题为立法对象,制定一个既有先见性又有灵活性,能够应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的法律框架。 应对人肉搜索中的隐私侵权问题,技术监控是目前整个行业正在普遍改进和完善以保护人们隐私的重要手段,它实际是行业自律的一种表现,也必须以法律法规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道德自律不仅仅针对网络服务商,也同样包括普通网民,前者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得以牺牲他人隐私谋取利益为代价,对于明显的侵权行为有义务协助规避,而后者必须自律来避免成为侵害他人隐私的潜在帮凶,技术监控可从硬件上营造良好的自律环境,而法律框架则用以填补道德自律能力之外的空白地带;相较于传统传播方式而言,网络传播的不受控性更强,加之发展更新快,隐私侵害的取证判定难,法律的监管难以一步到位,处于不断探索和完善的阶段,而技术过滤可以协助法律监管的施行,道德自律则同立法规制互为补充。这3种手段各有所长并相辅相成,在人肉搜索的隐私权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网络时代全新的传播方式决定,我们必须加强公民的自我防治意识。 (四)自我防护 保护人肉搜索中公民的隐私权不被侵犯,必须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包括人肉搜索运作常识,公民隐私权在网络中可能被泄露的途径,公民自身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文政策规定等等,使公民了解个人隐私在人肉搜索中面临的威胁与挑战,了解保护个人信息不外泄的重要性与意义之所在,才有可能唤起他们个体的防护意识,进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1]王永强、张曙光.“人肉搜索”:一种搜索 一个时代[N].中国经营报,2008-05-05(2) [2]康逸.英国人肉搜索介入司法 网民问罪引起社会争论[N].国际先驱导报,2009-08-31(6) [3]郑艺华.用法律来治理泛滥的“人肉搜索”[EB/OL]. http://edu.qq.com/a/20080701/ 000218.htm,2008-07-01 [4]孟亚生.地方立法禁止“人肉搜索”备受争议[J].民主与法制,2009-5-45(47) [5]于英杰.江苏徐州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违者最高罚5000[N].扬子晚报,2009-01- 19(A02) [6]李绍章.游离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N].社会科学报,2009-03-05(2) (本文为2014年广东省图书馆科研课题“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图书馆用户信息行为研究 ”的研究成果之一,批准号:GDTK14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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