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完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可行性路径探析 |
范文 | 史云贵 屠火明 〔摘要〕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基层社会盛行的“公民治理”,一般是指由博克斯(Richard?C?Box)系统提出的一种社区治理模式。在该种治理模式下,社区公众主导社区公共事务的治理,而代议者、公共管理者只不过是促进社区践行公民治理模式的顾问者和服务者。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公民文化发展滞后、公民自组织缺乏、公民能力低下等因素,造成我国以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为基本内容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虽有西方公民治理之形式,却缺乏公民治理的内容与精神。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以相对平等的身份,就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是对参与型治理和理想型基层社会自治两种治理模式的扬弃。在我国基层社会践行合作治理模式,有助于在构建基层党组织、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基层社会公众等治理主体合作共治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基层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是真正实现中国特色基层社会公民治理和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 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公民治理;公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D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0)03-0048-07 〔基金项目〕(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2009年度西部项目“区域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中的西部农村合作治理机制研究”(09XJC810002);四川大学200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青年学术人才基金项目“公共理性视域中的中国县级政府公共治理能力研究”) 〔作者简介〕(注:史云贵,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四川成都 610064; 屠火明,成都大学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教授,电子科技大学马列主义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成都 610054。)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利益冲突与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一系列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频发,更暴露了我国基层社会治理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不断完善我国基层社会的有效治理模式,推动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设现代国家都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西方社会的公民治理 “如果说19世纪至20世纪之交的改革家们倡导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组织结构的话,那么21世纪的改革家们则将今天的创新视为是一个创建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结构(citizencentered governance structure) 的复兴实验过程。”〔1〕随着现代社会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公民自身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公民应在社会治理中扮演积极的主人角色。明确提出公民治理模式的美国学者博克斯认为,公民治理理论建构的基础是美国政治传统的三项基本价值,即:地方控制、小而有回应性的政府、作为顾问而不是控制者的公共服务职业者。“在社区治理中,公民成为社区的治理者而非消费者;选任官员的作用在于协调公民参与治理的种种努力,而不是替他们做出决策;社区公共服务职业者关注的焦点是帮助公民实现其社会治理目标,而不是着力于控制公共权威机构。”〔2〕沿着公民期望影响基层社会公共决策过程的连续性,博克斯指出了公民治理中的三种公民资格——搭便车者、看门人和积极参与者。其中,公民治理迫切需要的则是 “积极参与者”,即“那些积极参与到各种各样社区事务和社区组织中的公民”〔3〕。公民治理强调公民的自主治理,社区公民才是社区的真正主人,将代议者和公共服务职业者定位为公民的支持者和帮助者,社区公民主导社区公共决策,乃至整个社区的治理过程,社区代议者负责为主导社区治理的公民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社区公共服务职业者负责为公民更好地自主治理提供咨询服务和帮助。 公民治理视域中的“公民”是具有现代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的社区合法公民。只有具备了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合法的社区公民才有践行公民治理的可能。阿尔蒙德把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的政治能力和主观能力〔4〕,如果一个公民具有了公民意识,我们可以说他(她)具备了公民的主观能力。但仅具有主观能力是不够的,公民只有同时具备了政治能力,才能真正具有自主治理的能力,即具有了公民理性。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的培育和成长,离不开成熟公民社会的建立和参与型公民文化的普及。公民社会的建立为公民治理活动提供了治理的载体,同时也为公民文化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公民文化是一种参与型政治文化,它鼓励民众积极、理性地投入到包括公民治理在内的各种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以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监督政府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四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公民治理理论和实践的坚实基础。“制度化是组织与程序获得价值观和稳定性的过程”〔5〕,“制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依托。”〔6〕如果没有制度化的公民社会、公民组织作保障,任何形式的治理模式只能是虚有其表,最终都将因丧失其本质内容和实质精神而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治理功效,公民治理也不例外。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而确立了我国公民的主人翁地位和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权力。1982年以来,我国历年的“两会”和历届的“党代会”,都强调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社会自治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更是明确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因此,我国在理论上已具备了践行公民治理的应然优势。从实践上看,村民自治、社区自治也已成为我国基层社会的基本治理模式。无论是村民自治,还是社区自治,都强调村民或居民的治理主体地位及其对村庄或社区公共事务治理拥有最终的决策权。这与西方公民治理强调公民是治理的真正主体,代议者和行政人员只起着参谋、顾问、服务者作用的本质是一致的。因而,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在理论上也是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即,基层公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自主治理,是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和基层群众自治相统一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可见,西方公民治理理论对完善我国基层社会自治,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基层社会自治与政府治理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中国基层社会践行“公民治理”的障碍分析 虽然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来看,我国基层社会在践行公民治理方面有着“应然”优势,但由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国家治理体制、现行地方社会治理运行模式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具有根本的差别,特别是基层社会在践行公民治理的四大基础 (公民社会、公民文化、公民意识、公民能力)和制度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有待于解决的问题,因此,当前我国基层社会践行公民治理还面临着一些障碍和困境。 第一,公民社会不成熟制约着我国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发展。按照查尔斯?泰勒的观点,“就最低限度的含义来说,只要存在不受制于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市民社会便存在了。就较为严格的含义来说,只有当整个社会能够通过那些不受国家支配的社团来建构自身并协调其行为时,市民社会才存在。”〔7〕据民政部统计,“截至去年底,中国共有社会组织41.4万个,同比增长7%;业务范围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境保护、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农村专业经济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475.8万人,比上年增4.2%……”〔8〕。但中国的公民社会具有“自发性与人为性并存、民间性与官方性并存、自主性与依赖性并存的特点”〔9〕。因此,虽然从最低限度上讲,我国的公民社会已经初步形成了,但从较充分的意义上讲,我国的公民社会还不够成熟。在很多农村地区,除红白理事会外,农村经济社会合作组织、科技文化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公民组织不仅数量较少,参与人数也不多,维护其基本权益、表达其愿望与主张的制度化水平更低。而且,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基层社会的非政府组织官方、半官方性较浓,缺乏非政府组织应有的自主性和生命力。缺乏组织化、网络化的成熟性公民社会,无疑会制约我国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发展与完善。 第二,我国公民文化有待于进一步培育。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我国的公民文化也日趋形成。但是,两千多年的帝王思想、臣民文化和专制传统仍是我国公民社会成长的桎梏。我国现阶段的公民社会尚不成熟,特别是基层社会组织发育不全,严重影响着社会资本的积累,进而影响了公民文化的进一步发展。此外,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有待完善的进程中,公民文化赖以生存的经济、社会基础还不够牢固。由于历史、地理、文化等方面的不利因素,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长期以来市场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对公民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虽然党和政府高度强调政治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中的重要作用,但作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始终是制约我国现代国家、现代公民社会构建的瓶颈。在经济绩效的标杆下,一些地方以牺牲政治文化、精神文明、公民理性为代价,去换取经济一时发展的现象比比皆是。可见,在转型中国,公民文化的培育和发展依旧任重而道远。 第三,公民意识较为淡薄。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公民意识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以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为例,“维权的目标大都体现为具体的、直接的利益损失,维权的意图基本上都是补偿损失。至于为什么会导致利益的损失,如何避免未来再次权利失效,这些物质背后的东西基本上没有涉及到”〔10〕。就公民参与意识而言,中国人民大学在北京的抽样调查发现,被访者中表示关心政治的人较 10多年前下降了 21.4%,关心度仅为65.1%。〔11〕同时,南京市进行的抽样调查发现:公民参与意识强与参与意识弱并存;部分公民自主型政治参与不足。〔12〕北京和南京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明建设水平,还是公民素质上,都处于我国前列,但即使在这样的大都市中,公民参与意识都如此淡薄,国内其他城市,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公民参与意识就可想而知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公民还扮演着“搭便车者”和“看门人”的角色,这距践行由社区“积极公民”自主进行基层治理的公民治理还相差甚远。 第四,公民能力有待提高。在公民治理模式下,作为“积极参与者”的社区公民,不仅要具备公民意识,还需具有公民能力,才能实现自主治理。而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普遍存在着的却是“能人”主导的基层治理模式。这些“能人”固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领村民发展农村经济,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培育公民意识和公民能力;但基层社会的这种“能人政治”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集权治理”甚至专制独裁现象,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为了进一步发展基层社会自治的障碍。受长期专制制度、臣民文化和基层社会公共领域缺失的影响,长期以来,一些基层社会公众也习惯于接受统治和控制,默认或认同周遭事物,缺乏监督和批判精神,公民参与决策与治理的能力低下,至于走向由基层公众自己主导的公民治理更是遥遥无期。合作与信任是密不可分的,“有了信任,人们就有了积极与他人合作的心理动机。无论何种类型的信任,在促进合作方面,都具有积极意义。”〔13〕而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个人的主体意识的增强虽然有利于公民意识的觉醒,但同时也带来了极端个人主义的负面影响,即便是在“熟人”的基层社会,人际交往中的信任也难建立,合作也就更难以达成。基层社会缺乏基于信任的合作,自主性的公民组织也就难以建立起来。而基层社会的公民治理,说到底还是公民组织的治理,即社区公民治理的效能要取决于社区公民组织的能力与水平。 第五,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制度不完善。在我国,完全西方语境下的公民治理是不存在的,但是体现公众自主治理理念的村民自治、社区自治明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党的领导是我国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优势和特色;但同时,党组织的领导和基层社会自治的矛盾与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悖论。不可否认,“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4〕但由于村民自治所依托的地方治理体制依然是“乡政村治”模式,即国家行政系统一般通过村一级的基层自治组织去延伸政府的行政职能。在这种体制环境中,村民委员会不仅仅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还是乡镇党委、政府在农村权能的延伸,承担着延伸国家行政权力和行使村民自治的双重功能。同时,部分扮演着政府“代理人”角色和村民“当家人”双重角色的村集体领导者和管理者出于个人利益的需要却对为村民服务的职责置若罔闻。“纵观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我国村民自治,究其实质,终难避免民国年间那种“党办自治”、“官办自治”的窠臼”〔15〕。这就造成了我国的村民自治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实现村民当家作主的本意。虽然我国在完善城市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已形成了“上海模式”、“沈阳模式”、“江汉模式”、“深圳模式”、“成都模式”等城市社区治理的初步成功模式,但目前城市的社区自治还缺乏普遍的规范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就参与制度而言,目前我国的公民参与制度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听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等,而这些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形式化的问题,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阻碍了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进程。 公民社会不成熟、公民文化欠缺、公民意识淡薄、公民能力低下、公民治理制度不健全等因素造成了我国以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为基础的公民治理面临着治理困境和严峻挑战。作为各种社会治理主体“妥协”的产物,合作治理则更有利于治理资源的整合与治理主体间的合作,有助于实现我国基层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因而是完善有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模式和有效路径。 三、以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推进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可行性路径 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以相对平等的身份,就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是对参与型治理和理想型基层社会自治两种治理模式的超越与扬弃,也是社会治理主体日益公共理性化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基层社会践行合作治理模式,有助于在构建基层党组织、村社自治组织、村社公众等基层社会治理主体合作共治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基层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实现政府整体动作水平的提升。”〔16〕这是真正实现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公民治理与构建区域和谐社会的理性路径。 第一, 以“党群合作治理”推进基层社会公民治理。基层社会在践行公民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公民治理与西方公民治理的不同之处。“基层社会的自治发展需要一个主导性的、有效的政治力量的支撑,这种力量在中国只能是中国共产党。”〔17〕作为主导社会合作治理的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必须坚定不移地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行动指南,在依法治理、科学治理、民主治理的实践中实现与基层群众合作共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基本内容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其归根结底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具。这是因为,“工人阶级的政党不是把人民群众作为自己的工具,而是自觉地认定自己是人民群众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为完成特定的历史任务的一种工具。”〔18〕在当代中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党和群众合作共治的政治保证。由一系列群体突发事件引发的政府信任危机,正是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干部违背“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和脱离群众的现实表现。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融入到治国理政的全部过程之中,融入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具体环节和细节之中。毛泽东说过,“凡属正确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的要求相结合,都是联系群众的;凡属错误的任务、政策和工作作风,都是和当时当地的群众的要求不相适合,都是脱离群众的”。〔19〕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党的宗旨、执政理念、服务意识落实到构建“为民做主”和“让民做主”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合作治理体系的过程之中。当前,要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通过基层党组织和各种社会自治组织的互动,积极构建基层党内民主与基层人民民主之间良性互动的体制与机制,以 “党群合作治理”实现与完善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公民治理。 第二,以基层政府组织与基层社会自治组织的合作治理推进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 “政府与群众自治组织的分权不是板块式的而是有机的,是一种功能性分权。在社区治域,并不排斥政府权力,相反要以政府权力的存在为依托。”〔20〕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通过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我国农村基层社会践行公民治理的实践中,乡镇政府应以服务型基层政府的构建为契机,提高自身的公共性、服务性、透明性、民主性与科学性,厘清基层政府管理与基层社会治理二者间“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为公民治理提供必要的引导和服务。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重塑、社会资本积累、现代公民社会成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就是实现农民增收、利益维护、愿望表达的制度化渠道。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完善社会自治功能。”因此,在农村基层公民治理中,要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社会合作组织,使之成为村民以经济民主推动政治民主的有效中介组织。在城市社区,要科学界定与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加快街道办事处经济职能的剥离和街、居公共服务职能的归位,积极构建大社区,实现市、区政府治理和大社区自治的衔接与互动。具有公民意识、公民能力的廣大村民及社区居民,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充分利用政府所提供的引导和服务,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有效载体,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这是践行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有效路径。 第三,以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推进公民治理,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诚信文化建设,积极引导农民等弱势群体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各种自愿合作组织作为他们维护利益、表达愿望以及与政府合作治理的制度化渠道。基于诚信的合作治理主体,在追求个体利益的同时,也会更加关注公共利益、公共价值的实现。英国学者约翰?密尔在论述“好政府”的标准时认为,一个好政府的首要问题不在于它管多少具体的事情,而应把提倡公民的公共精神看成是其最重要的任务,而且在公共精神的教育与提升方面,公共权力机关应起着表率的作用。〔2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合作治理的现实需要,都要求我国的农民必须走基于信任的组织化、合作化道路。我国在2006年10月就专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农民的家庭增收、利益维护、愿望表达、产业经营、规模生产等方面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22〕党的十七大提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开放了农村金融信贷体制,扩大了农村、农民经济互助合作的广度和深度:“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民信贷担保机制。”〔2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在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大力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的社会组织,完善基层社会的自治功能,以更好地创造基层社会的诚信氛围,积极构建基层政府和基层群众互信合作的共治体系。 第四,因地制宜引导农村群众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基本特征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模式。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社区居民自治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公民治理模式。“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24〕要“深入开展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民主选举实践,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议事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实践,以村务公开、财务监督、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5〕近年来各地在积极引导村民自治和社区治理的过程中对践行基层公民治理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四川省的一些基层社会,以完善村民议事会、监事会等新兴自治组织为突破口,在党组织领导下,构建了基层群众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基层社会公民治理机制。如四川成都市金牛区推行的“居民议事园”制,将那些涉及社区居民集体利益和需要居民共同协商的问题经居民讨论、表决后形成公约,并在居民们的共同监督下进行实施。〔26〕成都市在引导都江堰、彭州等地震灾区进行家园重建和基层社会合作治理的过程中,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模式:一些村选出了“村议员”,成立了“村议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村里重大事情的决策,并负责灾后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从而真正实现了 “民行官事” 的 “公民治理”。〔27〕彭州市丹景山镇在家园重建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适时成立了家园重建理事会,让基层群众唱主角,政府当“抓手”,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大力度的基层社会治理与服务格局。〔28〕村民议事会、村民理事会、村民监事会、社区议事园等新型公民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理顺了各种基层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调动了村(居)民自主治理的积极性,使村(居)两委逐渐担当起组织员和服务员的角色,为我国基层社会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的公民治理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第五,在地方党组织的引导和整合下,以基层政治与基层经济良性互动推进中国特色的基层社会公民治理。地方党组织要在大力发展各种经济合作组织的过程中,以基层经济合作推动基层政治合作和基层治理合作,在探索、实践、引导、整合、推广基层群众创新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新模式的基础上,不断推进和完善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基本特征的中国特色公民治理。四川彭州在总结该市基层社会治理实践的基础上提炼出的“131N”村级治理新模式,就是一种基层经济合作与政治合作良性互动的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新模式。所谓“131N”模式,即强化一个领导核心(村党支部),建立健全三个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议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培育一个市场主体(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多个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作用(群团组织、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其他民间组织)为主要内容的新型村级治理模式。“131N”村级合作治理新模式,为村民平等地参与本村整体规划、产业发展及基层公共事务管理提供了一个有效平台,更有利于聚集和整合各方资源,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和高效率。〔29〕因此,“131N”村级合作治理新模式,贯穿了平等、合作、互惠、共赢的精神,是在基层经济与基层政治良性互动的基础上,实现中国特色公民治理的理性路径。 第六,积极构建社区(村)“合作治理”、基层政府治理、跨社区的合作治理三者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的基层社会“大合作”治理模式。近些年来,伴随着公民社会的成长,不断壮大的公民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民社会与政府、市场、公众的关系,公民大众对政府提出了服务定位和基层治理权回归的新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要顺应时代潮流,真正按照构建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充分发挥地方党组织和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与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动作的效能。”〔30〕为公民大众参与合作治理创造良好的路径选择。建立健全基层社会“大合作”治理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着力增强乡镇社会治理、公共服务能力为突破口,以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为基本手段,构建乡镇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合作型社会治理运行机制。在不断完善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合作治理过程中,必须积极引导与整合参与合作治理的各种社会资本,以诚信文化提升合作治理主体的凝聚力、向心力和生命力,充分发挥各种参与合作治理主体的积极性,不断增强地方合作治理的效能。自汶川大地震以来,四川地震灾区几乎没有发生一起重大社会群体性事件,这与灾区的广大党员干部经过抗震救灾伟大实践的洗礼,在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灾区群众、自愿者之间构建了互信合作与良性互动的基层社会“大治理”平台,以及在家园重建中实践了各具特色的基层社会合作治理、公民治理模式有着密切的相关性。 結语 中国特色公民治理是我国基层社会公众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自主治理,是党对基层社会的领导和基层群众自治相统一的基层社会自治模式。公民社会不成熟、公民文化欠缺、公民意识淡薄、公民能力低下、公民治理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基层社会践行公民治理的广度和深度。基层社会合作治理是基层社会治理主体以相对平等的身份,就基层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合作共治的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它是对参与型治理和理想型基层社会自治两种治理模式的扬弃。在我国基层社会践行社会合作治理模式,有助于在构建基层党组织、基层社会自治组织、基层社会公众等社会治理主体合作共治模式的基础上,实现基层政府治理与基层社会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这是真正实现和完善中国特色基层社会公民治理的可行性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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