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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治信仰社会化:一个长期而艰难的过程
范文

    汪岳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践行现代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成,人民法治信仰的形成是前提、关键和根本。法治信仰既强调的是共同体对法治的认同、依赖、信奉和遵循,也强调共同体成员在日常的实践中践行法治原则,将法治内化为人们心中真诚的信仰。法治信仰社会化是我国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追求的社会化目标之一,法治信仰社会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其实现和完成过程具有长期性和艰难性两大特征:其长期性体现在根除人治的制度性和非制度性影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艰难性体现在法治政治决策的滞后性、公民法律素质提升的紧迫性和根除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等三个方面。因此,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过程需要法治的政治决策机制、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以及公民的法治教育提升机制协同发挥作用,也需要社会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

    〔关键词〕法治社会化;法治信仰;法治信仰社会化;非制度性影响

    〔中图分类号〕D90-0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6)05-0113-08

    (一)信仰、法律信仰与法治信仰

    信仰“是人们对某种主张、主义和价值理想的极度信服和尊崇,寄托着人的精神的最高的眷注和关怀”。〔1〕从哲学意义而言,“信仰是指特定社会文化群体和生活于该社群文化条件下的个体,基于一种共同价值目标期待之基础上,所共同分享或选择的价值理想或价值承诺。”〔2〕从心理学意义而言,“信仰是指人们对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的信奉和遵循。它居于人的精神世界的核心地位,与人的知、情、意相联系,并且贯穿于整个意识领域和精神活动之中。”〔3〕学者黄慧珍认为,应将人类社会的三大形态与人类的信仰结构相结合来具体地考察信仰本质。在强调人的依赖关系并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自然社会,人的信仰表现为自然崇拜和对权威的崇拜;在强调对物的依赖关系的商品经济社会,人类的信仰结构开始分化,其实质是突出对价值追求和真理追求的矛盾;在追求人的全面发展和自由人联合的社会,个体在信仰上追求真理与价值两个异化的矛盾在理论和实践上将得以合理解决,其重要意义在于揭示出“一切信仰危机都可以归结为信仰结构中价值因素同真理因素的分裂。”〔4〕一般而言,依据信仰的主体不同可将信仰划分为个人信仰和社会信仰,前者强调的信仰主体是个人,后者强调的信仰主体是群体。有学者依据信仰的内容将信仰划分为“物质信仰、精神信仰、伦理信仰、国家社会信仰、宗教神灵信仰。”〔5〕依据不同的学科划分如社会学与人类学、政治学、哲学、法学等所关涉或侧重的则是民间信仰、政治信仰、道德伦理信仰以及法律(法治)信仰问题。信仰在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情感依赖、价值确立和实践指引等三大功能。在情感依赖方面,表明人们对其生存状态的一种敬畏、恐惧、遵守与信奉等情感的聚合。如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对大自然的认识、能动和改造能力有限,自然的山洪雷雨、大火狂风、战争瘟疫等等致使人们产生了对图腾、实物等原始信仰,形成图腾崇拜、巫术崇拜和实物崇拜等等。在价值确立方面,信仰在人的日常活动和实践当中具有价值确信和定位功能。信仰直接影响着人们考察、处理、解决事情的态度、方法和观点,作为人精神世界的核心具有规范、调适人生的价值目标、生产生活方式和秩序的功能。在实践指引方面,如传统封建社会的儒家礼仪规范,其“三纲五常”之法、“忠恕”之道等理念已经内化为人们的行动标准并指引着日常实践;再如,正是“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信仰指引,中国共产党才领导人们取得了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个又一个胜利。

    ①在中国知网(http://www.cnki.net)上以“法律信仰”为篇名精确检索,可得到680条结果。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8日。

    ②费孝通先生曾说“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年,55页。

    ③法治认同“是指公众对制定的良好的法律的普遍接受和认可,是指公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法律进行评判,因法律顺应民众的期待、满足民众的需要,民众从而认可法律、尊重和信任法律、愿意服从法律的过程。”参见李春明、张玉梅《当代中国的法治认同:意义、内容及形成机制》,《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④法治社会化与法律社会化不同,法律社会化是人在法律方面或以法律为内容的社会化。二者都是建立在人的社会化理论基础之上的;法律社会化是描述性的,法治社会化是规范性的。法律社会化所化之法律没有特别的价值取向,而法治社会化所化之法律则是有着特别价值取向的法治性法律。法律社会化既存在于过往有法律而无法治的时代,而法治社会化则只能存在于现在讲法律、行法治的时代。就实际运作来讲,现当代社会的法律社会化应该以法治社会化为价值依归,而法治社会化应该寓于法律社会化框架之中。参见张昌辉《法律社会化的概念:反思与重构》,《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法律信仰“是指主体在精神上和行为上,只能俯视法律之规定,而不允许对法律有任何心里怀疑与诘问”。〔6〕法律信仰强调信仰对象的主体为法律,要使法律可能成为信仰的对象,信仰的主体——人和客体——法律需分别满足三个条件,即“人的利益感受、价值认同与法律信念以及法律的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7〕有学者提出要通过“以追求法律的价值理性”来建立“法律信仰”。〔8〕基于中西方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伯尔曼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不同解读,法律信仰这一命题在我国引发热议和讨论,形成了法律信仰论和摒弃法律信仰论之争。①法律信仰同样具有价值确立、实践指引、精神动力和约束整合的功能,法律信仰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前提,“法律信仰成为民众法律实践的精神支柱,而且具有团结和凝聚的意义。”〔9〕

    法治信仰强调的是对法治的认同、尊敬和依赖,“法治的精神意蕴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法的信仰。”〔10〕前提是社会共同体形成法律具有至高权威的共识并将其作为行动的指导原则。法治信仰首先要加强“硬件”建设,要形成完备的良法,更为重要的是“软件建设”②,主要是良法的正当和有效运行;其次要强调的是共同体的法治认同问题③,虽然“良法善治”是共同体形成法治认同的前提,但是只有让共同体能够切实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实惠与益处,体悟到法或法治的价值才会真正促进法治认同的形成;只有共同体在内心里真正拥有对法律或法治的依赖和认同的情感,才会在日常生活实践中真正需要、评判、审视和检验法治,并通过法治检视、内省自己的观念和行为实践是否符合法治的标准,才会自觉地、主动地参与法律相关的实践活动,真正将法治内化为人们内心真诚的信仰。

    (二)社会化、法治社会化与法治信仰社会化

    “社会化”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是指 “一个从‘生物人向‘社会人转变的过程,而且是一个内化社会价值标准、学习角色技能、适应社会生活的过程。”〔11〕它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见的如公共服务社会化、养老社会化等等,其实质强调的是一种社会文化(价值标准)观念被认同和践行的过程。

    法治社会化④是指“社会通过法治机制塑成社会成员信赖法治思想、动机和态度的作用过程”。〔1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践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法治国家或者说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以公权力为主导,要求透过法治社会化实现社会法治化。”〔13〕而实现法治社会化、践行现代法治,人民法治信仰的形成是前提、关键和根本。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14〕这些都已经体现出党中央关于法治信仰的政治性决断。法治信仰社会化强调的是法治的社会观念和法治的社会行为被社会共同体认同和实践的过程。法治信仰社会化的实现不能一蹴而就,需要历经一个长期而艰难的社会化过程。虽然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目标的压力巨大,但是我国却为法治信仰社会化目标的实现一直坚持不懈。探寻法治信仰的社会化,充分了解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特点与因素,对于为了投身法治中国伟大实践的决策者和执行者而言至关重要。

    二、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长期性

    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长期性在于几千年来人治的传统影响根深蒂固,所谓人治人治社会具有三大特征:(1)人治社会中的最高权力是不受法律制约的。(2)人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以血缘或世袭的等级制度为基础,以维护不平等的权利义务配置为目的,其内在精神是反民主、反人权的。(3)人治社会通行的理想是由“开明君主”推行“贤人政治”或“精英政治”,崇尚“爱民如子”、“为民做主”,而从根本上排斥人民当家作主。参见王建华《培育法治文化的前提:“人治”与“法治”的再认识》,《天府新论》,2014年第1期。,是指“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凭借其所有或行使的不受法律制约的权力,完全依据其个人主观意志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一种特定方式。”〔15〕国家或政府的权力集结于官僚手中,推行人治而摒弃法治,法律仅仅是统治人民的手段和工具而已,人民则没有权力;官员行事只对皇帝或上级负责而不会对人民尽责;“圣王”及其宗派统治精英的权力、权威超越于法律,并由该种权力进行国家治理。我国的人治之所以影响深远,有其存在的历史和社会条件,只要这些条件没有被彻底肃清,那么人治的残余影响是必然的,体现在:

    (一)在政治上,中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制度以人治为主导,直到清末的《钦定宪法大纲》依旧规定“皇帝权力神圣不可侵犯”,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此外,封建社会治理采取的是官僚治理的方式,官治社会成为社会治理的基础〔16〕,同样“刑不上大夫”的官僚阶级仰息皇权的恩赐庇佑,皇权倚重官僚阶级治理社会则形成了阶级利益共同体。诚然,“贤人政治”、“选贤与能”治国理政的方式在历史上曾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为了维护皇权和官僚政治制度与治理结构历经了历史的变迁也有所改变,但是,其身份等级特权特征仍然具有一定的沿袭性。

    (二)在经济上,中国古代社会的小生产者具有分散经济的特点,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政治上对地主和官僚有强烈的依附性,双方势力、地位极不对等。农民靠天吃饭,广大小生产者也没有什么私产,“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也难以形成与官僚阶级相抗衡的实力,封建社会农民的土地不但随时可以被政府收回,而且一旦遇到天灾人祸,自给自足的农民便会沦落为佃农。国家代表的是大多数地主阶级的利益,农民无法代表自己的经济政治利益,只能任人宰割,遭受地主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压迫,农民仅有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根本无法得到保障。此外,涂尔干将社会划分为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型社会机械团结是这样一种社会纽带,它通过强烈的集体意识将同质性的个体结合在一起。人们可以在原始社会或传统农村社区(它们统称为“局部社会”)中发现这种团结的典型表现。以机械团结为纽带的社会中,由于分工不发达,人们的活动、经历和生活方式大体相同,成员之间的同质性程度很高。有机团结是一种建立在社会成员异质性和相互依赖基础上的社会联结纽带。人们可以从现代社会中的工业化城市中找到这种团结的典型形式,有机团结是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社会团结类型。参见贾春增《外国社会学史》(第三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17-118页。,中国古代社会属于机械团结型社会,社会分工极不发达,农民阶级基本以农业生产为主,农民们有着相似的生活生产方式,且农业、工业和商业三业之间缺乏联系与协作;再加上多数封建社会政府限制工商业的发展,难以形成发达的商品经济,自然就缺少孕育民主、权力与法治的土壤。

    (三)在文化上,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前提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必须与传统儒家的人治传统决裂。”〔17〕封建的传统儒家文化重礼轻法,其法乃是为礼治或人治服务的手段,“圣王”政治或者说治理是传统中国治国理政的理念。儒家的典型理念如“贤人(精英)政治”、“三纲五常”等等在调节人际关系、维系封建社会等级秩序和统治阶级的政权上起到了重要作用,其“爱民如子”,“君,舟也;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等等在本质上来说是排斥人民当家作主,是人治的治理方略,在根本上强调人的等级差别,是形成我国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文化根源。

    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长期性主要在于:首先,根除人治的显性或者说制度性影响的长期性。传统中国社会的人治制度性影响根深蒂固,所谓人治的制度性影响是国家从制度方面将人治的治理方略运用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以实现国家治理、秩序稳定的目标。人治治理过程的社会效果,不仅仅是通过国家的制度安排、经济干预和文化渗透进行社会控制,而且还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领域的嵌入和相互作用,促使人治观念深深地烙印在人们的脑海当中,并以此指导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实践。现今虽然封建的专制统治制度已经根除,但是比较而言根除一种由人治制度催化而成的人治观念影响,则需要更长的时间。其次,根除人治的隐性或者说非制度性影响的长期性。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是指人们无视法律法规,人治的社会观念和人治的社会行为得到社会认同并付出实践。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虽然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和排斥,但是要肃清长期以来人治观念在人们头脑中形成的烙印及其深刻影响,则需要国家、社会、人民等多方面付出长时期的努力与艰辛才可能实现。原因在于一个长期存有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的中国,人治理念经过几千年的积淀已经非常成熟,具有一定的稳固性、承继性和反射性。因此,根除人治的理念和行为,纵然可以得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支持,但是由于人治理念的稳固性和其长期累积的持续反射性的特征,使得肃清理念上的人治影响进而实现法治信仰的社会化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

    三、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艰难性

    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艰难性体现在法治政治决策的滞后性、公民法律素质提升的紧迫性和根除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三大难题。

    (一)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艰难性之一:法治政治决策的滞后性

    一般而言,政治决策通常是在社会运行过程中,针对由于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失调威胁到社会的发展与秩序的稳定产生的重大社会问题进而指定和选择行动方案的过程,以控制社会问题的繁衍和扩展,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发展。

    1.法治政治决策的滞后性表现在政治决策层将法治问题纳入政治决策主流序列滞后。对于不同的政治决策层而言,他们并不否认法治作为社会问题的至关重要性。但是,政治决策层面在面临诸如经济体制改革、市场体系完善、城乡一体化发展、经济运行下滑等经济问题时,法治等重要社会问题便难以进入决策层的视野从而被排挤在政治决策的主流序列之外。此时,法治问题的“等一等、放一放、慢慢来”明显地呈现出法治政治决策的滞后性。法治的政治决策行为展现的是,只有当人治或者说法治问题发展到必须得关注、不得不解决的严重程度后才会被提上日程,进行政治决策并付诸实施。这里并不是说滞后的法治政治决策就没有成效,但是如若能及时甚至是超前地作出法治政治决策并有效实施,就会减轻甚至是化解由于长时期缺少关注法治问题所带来的诸多负效应,以有利于社会健康、有序和平稳地运行。

    2.法治政治决策的滞后性还表现在对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忽视。科学的法治政治决策要体现出民主和民本两个基本理念,自然要体现出对不同群体利益特别是底层弱势群体利益的重视,以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比如说在1997年之前,嫖宿幼女通常仅以“治安处罚”来处理;1997年修订的刑法为了“保护幼女” 嫖宿幼女罪规定为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这一规定终于在18年后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确被废除,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前两者对侵害人的惩罚过轻,而刑法修正案(九)的惩处规定则体现了罪罚相适原则,有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在法治政治决策问题上,其滞后性常常表现在对弱势群体利益滞后的考量。之前的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即“对幼女有针对性的保护”与“侵害人的过轻惩处”比较而言,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反而成为权贵阶层的“保护伞”,对幼女来说利益损失更大,有失公正,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则切实体现了以幼女为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来考量作为政治决策的依据。在这里,强调政治决策应注重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并非就是要否认和无视其他层次群体的利益,而是要突出强调对于侵害幼女的权贵阶层而言,之前嫖宿幼女罪的规定或观念是诱发权贵阶层侵犯幼女的客观条件之一,现实中为了突出“保护幼女利益”的法治政治决策,在实际上却忽视或者说轻视了幼女的利益。因此,在底层弱势群体利益受损的前提下,在法治的观念和以法治观念指导的实践中,应强调政治决策过程中对底层弱势群体的利益考量以实现公平正义。只有在政治决策层次上充分体现出法治的理念,才会彰显法治的良好社会效应、体现法治的价值,才能有利于法治信仰社会化的推进。

    论及法治政治决策的滞后性,究其根本则与政治决策者的法治意识或者说法律修养有关。法治政治决策过程中产生滞后性的根本原因在于部分政治决策者认为,既然我们已经将法治作出了政治性的决断且从制度方面加以确认,其他问题便无关紧要。要知道的是“制度并非是万能的”,相比较而言,制度的完善与否和实施的成效更为重要。需要说明的是:其一,形成与法治有关的政治性决断或制度只是法治信仰社会化实现的前提条件和保障条件,需辅之以与法治有关的政治性决断和制度的完善以及制度的有效实施三者有机结合,才是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目标的完备体系。在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这三大要素所涵盖的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法治有关的政治性决断或制度的形成并非是法治信仰社会化实现的充要条件,唯有坚持不懈地辅之以与法治有关的政治性决断或制度的完善并监督、保障其有效实施,才能真正推进法治信仰社会化目标的实现。其二,当前根除人治的制度性规定和建设已基本完成,也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但是随后的“一是如何很好地完善法律体系;二是如何有效地推进法律实施”〔18〕,任务更为艰巨重要。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无论是在人们的头脑观念中还是日常实践中都或隐或显地坚韧表现着,因此,根除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也需要法治有关的政治性决断或制度的日益完善和有效实施,这需要付出长期而艰苦的努力。滞后的法治政治决策,无视、引发甚至是放纵人治问题带来的诸多弊端进而产生的累积效应,在客观上助长了人治的理念和人治理念催生下的行为实践,进一步增添了法治信仰社会化工作的艰难性。

    (二)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艰难性之二:公民法律素质提升的紧迫性

    之所以说公民法律素质提升紧迫是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艰难性因素之一,在于只有公民真正信仰法治才能实现法治信仰的社会化过程。“信仰法治的实质,不是把法律当做现代神灵来膜拜甚至盲从,而是要真正树立宪法和法律权威,建立一种以正确理性、具体规则和正当程序为基本特质的治理秩序和参与秩序,使法律成为国家、社会最高层次的治理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19〕但是由于人治传统长期以来的影响,我国公民缺少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惯习。一方面,譬如现今的中国乡村大多还是农民分散经营,缺少信仰法治的氛围和动力,厌讼或者用费孝通先生的话说“无讼”依旧是广大村民的惯习,“如果是善良的乡下人,自己知道做了坏事绝不会到衙门里来的。”〔20〕再有,我国公民对于当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腐败、执法不公不严等现象秉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之心态,反正“贪的都是国家的”,“不公不严和我又没有什么关系”,缺少公民应有的“主人翁”意识和素养,反而进一步助长甚至是纵容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与蔓延。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部分权力部门司法执法不公不严、暴力行政与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特别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知法犯法、贪赃枉法、以权压法等人治观念作祟,如近期网络疯传热议的“北京警方暴力执法致雷洋非正常死亡”事件,兰州财经大学两位大学生因用手机拍摄派出所民警暴力执法视频,被强拉至派出所并将两位大学生的屁股打开花等等案件的频发。可以说,人们考察法律或者法治是否值得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透过国家权力部门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和日常行为实践来进行确信和考量的。如此,这些不良现象的负面效用不仅会导致国家公信力的缺失,还会致使本来就缺少信仰法治传统的我国公民丧失信仰法治的信心,这在客观上进一步阻碍了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进程。由于长期以来人治观念及实践负面累积性效应的影响,短时期内提升广大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的目标实属艰难。

    (三)法治信仰社会化过程的艰难性之三:根除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

    目前,我国关于法治的政治性决断和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人治的理念和行为实践遭遇法治政治决策的抵制,但是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却仍然顽固。这也充分说明,根除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依旧具有艰难性。现实而言,人治早已不是社会所提倡或规定的,但是在现实表现中,比如部分国企、事业单位时有发生的“萝卜招聘”,信访领域的“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再如“我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是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21〕这些现象或事件成为人们在日常实践中排斥或拒绝法治的缘由。这些理念和行为往往体现的是人治的非制度性影响,突出体现在:首先,从人性来看,我们尚处于强调对物的依赖的商品经济社会阶段,人们对于信仰之选择是基于追求价值还是追求真理,也即是基于利益还是理性作出抉择源自于人性自私的本质。休谟在讨论政府体制与机制时指出“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22〕其次,从人的心理来看,人们以人治的观念进行日常实践源于自身的失衡、从众或者攀比心理,如别人遇事都找人,我也要找人;也源于自身的侥幸、尝试或放纵心理,如他人不依靠法律规则办事没有受到惩处还得到了好处,我为什么就得依据法律规章行事等等都有关联。再次,从文化角度来看,潜规则或者说腐败文化已形成且难以去除,“医疗红包”、“教育腐败”、“求职腐败”等等这种文化形成之后会形成扩散效应,会加剧贪腐滋生且陷入恶性循环,自然会增加反腐工作的难度,在客观上推迟了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进程。第四,从社会角度来看,中国自古就是个人情社会,人治传统深厚,凡事都找个熟门熟路已成为惯习,人情大于法理成为日常;加上我国正在推进法治化进程,许多法律、规章与制度正处于修正、补充、完备的状态,人们往往会利用制度的漏洞或者空白而无视法治规则获取不当利益,这些表现反映的是人治的隐性、稳固性和持续反射性特征。充分说明一方面人治观念的非制度性长期累积性影响根深蒂固;另一方面,人们的日常行为实践通常也冠以相对合理的理由而无视法治。此外,部分政治决策层认为法治的政治性决断和制度建设已基本完成,进而缺乏推进法治信仰社会化的主动性和紧迫性,这也是人治理念的隐性影响所致。

    上述问题表明,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虽然已经具备很好的制度性条件,但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有效实施,切实推进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进程还将面临诸多困难。

    四、法治信仰社会化的实现机制

    实现法治信仰的社会化应从积极加强法治的政治决策机制、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以及公民的法治教育提升机制三方面付出努力和实践。

    (一)加强法治的政治决策机制是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的前提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五大体系也即我国的法治政治决策体系。法治政治决策体系的完备与强化决定着法治制度建设的方向和效用,有助于推进我国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进程。但是,从社会现实情况看,法治政治决策体系的效用还不够明显,这会延缓甚至是阻滞我国推进和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工作的进程。主要体现在:其一,部分公民不信任权力部门解决法治问题的能力,权力部门的权威效用不明显。“一个‘彭宇案就足以毁掉多年积累的司法公信和法治信仰。”〔23〕震惊全国的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同样让广大民众对我国公检法部门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及职业道德产生质疑,这都反映出我国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问题亟待提高。其二,部分公民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自然就不清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既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的不顺畅有关,也与公民的自身法律修养不高有关。其三,当下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消极怠政、司法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甚至是贪腐,充分说明法治监督体系不严,法治保障体系效用低,这也给公民的法治信仰社会化形成带来负面效用。

    当前我国的法治政治决策体系效用不明显,充分说明强化法治政治决策机制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刻不容缓。在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过程中,怎样向公民高效快捷地传达法治政治决策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怎样提高权力部门的权威效用,怎样产生良好的治理效果等等都是亟需注重的问题。

    (二)加强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是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的关键

    在整个法治信仰社会化进程中,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是不可或缺的,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是否有成效对于公民法治观念和法治行为实践的提高至关重要,它关乎着公民法律常识和知识的普及、法律素养的提升以及指导人们的日常实践的效果。加强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应注重三个方面:首先,要抓法治宣传的基础建设,体现在抓队伍建设和抓阵地建设两个方面。队伍建设着重强调的是平时建设,要形成一支法治素养高、政治修养好的法治宣传“常备”队伍,并形成良好的补充和淘汰机制;阵地建设则是强调电视、纸媒等传统媒体与微博、微信、网站等新兴媒体联合运作,全方位、多角度地加大法治宣传专栏的开辟力度、时间与效用,并采取如以案说法、庭审直击、演讲辩论等等多种宣传方式使人们切实感受到“法就在我身边”,以切实提升公民的法律素养。其次,要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规范。宣传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法治宣传工作队伍进行培训,不单单是理论支持与指导,还要对法治宣传进行引导、督促和规范,使法治宣传工作得以有序、平稳、顺畅地开展。再次,是法治宣传要走进百姓的身边、切合百姓的实际,围绕百姓的生产生活实际进行展开。这样,不仅能增加百姓的关注点与兴奋点,也能加强法治宣传的实际效果,使百姓切实感受到“离不开法”,能够知道、了解并在实践中“遇事找法”,从而促进公民法治信仰的形成。

    从1986年我国开始实行普法规划到现在“六五”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实社会中,裁判文书上网、法院系统微博、部分案件公开审理直播等等诸多法治的宣传引导方式在推进我国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进程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有时也会出现与之相反的消极后果,体现在:其一,部分媒体采访无视法律法规和道德底线。如在“海南校长开房案”中,媒体对6名未成年女孩开房的详细经过、孩子们受伤害状态的采写报道和迅速扩展,在帮助受害女孩及家人的同时却忽视了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的保护,大量细节的再次重述且在报纸与网络中的永远记载,给6名女生特别是给她们的未来带来更大的伤害。其二,部分媒体监督干预司法审判。在许多社会影响较大、媒体和网络传播较广的案件中,正是由于传媒扭曲和夸张的新闻报道掀起了民众与公共知识分子的鸿沟,司法在民众与公共知识分子之间无奈地选择了倾向于民众。“当传媒、法律人和公共知识分子在指责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民众没有法律信仰时,也许首先应当反省自身,他们在法律系统的入口处——法治热点事件——给社会公众提供了怎样的糟糕经验。如果他们对此始终毫无警醒,一味指责社会公众,那么中国的法治事业终究会是空中楼阁。”〔24〕其结果是给公民正在形成中的法治观念和信仰带来巨大的冲击。

    必须强调,法治的舆论宣传应该加强和完善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研究。发挥法治的宣传引导机制积极效用,合理有效地规制其负效用,以切实引导公民加强对法治的认识和理解,从而促进法治信仰的社会化目标的实现。

    (三)公民的法治教育提升机制是实现法治信仰社会化的根本

    推进法治信仰社会化的进程,有效落实公民的法治教育提升机制是根本。有效落实公民的法治教育提升机制主要应该围绕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全局性的,要切实提升公民的法律素质。提升公民法律素质,破除公民法治教育的最大困境主要在于长期以来人治观念带给人们的深远影响,无论是儒家文化中的重礼轻法,还是几千年的身份等级特权观念,都沿袭至今,与现代法治形成强烈冲突。此外,人们的日常行为实践通常会绕开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选择较容易获得利益的人治方式。因此,要肃清和改造公民头脑中的人治观念,必须强化公民的法治教育,公民法治信仰社会化的成功与否寄望于法治教育取得的成效。二是专门性的,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法治教育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如何围绕法治人才培养创新法治教育机制。”〔25〕创新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突出说明的有两点:其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再教育。一方面,应加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公民观教育,真正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公仆”形象,改变几千年来的子民、臣民、愚民、顺民的心理情节,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另一方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普通公民的“领头羊”,要带头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强化责任、服务以及民本等法治观念,真正起到表率和标杆作用,其一言一行所产生的效用对普通民众的影响是恒久而深远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首先要形成并拥有法治信仰,对法律具有真诚的情感和信赖,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意识和信念,养成依法遵章决策和执行的素养和能力,强化以民本为主、服务民生和保障民权的责任。对于违背法治原则,有损公民权益及党和国家公信力的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加大惩处力度并进行再教育,并对具有典型意义的人物、案件的始末应及时向公众进行宣传引导,这对公民信仰法治和坚守法治的意义重大。其二是法学精英人才和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法治乃法律人之治”〔26〕,法学精英人才的法治教育主要是为法学师资、律师、公检法等职业部门培养高端人才,进而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法治精英人才的法治教育乃是顺应现代法治的时代性与紧迫性,以切实提升法律高端人才的法治信仰、职业伦理和实践能力为根本。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人才培养目标的修正、课程体系与教学手段的创新、司法职业能力的提升尤为重要;同时,法治精英人才要加强自身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思维的养成,形成规则意识和法治信仰,积极投身法律实践,浸润、接受于法治实践的洗礼,切实体悟法治的要义、真正形成对法治的真情实感和忠诚信仰。青少年法治教育目的是要培养合格公民和国家接班人,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广大青少年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其法律修养的优劣、法律素质的高低从长远来说关涉到民族的荣辱兴衰、国家的长治久安。

    总之,法治信仰社会化的实现,公民的法治教育是基础也是关键。只有大力开展公民法治教育,才能真正提升公民的法治意识。当然,公民的法治教育提升机制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传媒教育等多方面的切实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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