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众筹商业模式解读及其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
范文 | 摘 要 在互联网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产生了各种各样的融资模式,而众筹就是其中的一种。众筹起源于西方,由西方传入中国。它的传入丰富了中国的融资市场,为融资者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投资人增加了投资渠道。但众筹对中国的传统融资模式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增大了我国融资的竞争力,也增加了法律风险。基于此,本文研究了众筹运行的商业模式,同时对其运行模式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风险进行了研究,并从如何防范的角度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众筹 商业模式 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龙沛伊,沈阳市第三十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274 网络众筹平台近年来层出不穷,其发展较为兴盛。在沈阳,有一家神秘串吧,5000元开一家串店,引起了热烈反响和广泛关注,三个小时即筹满了50万元。由此可见,众筹商业模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业的发展。如今是一个互联网金融时代,网络科技高速发展,众筹的发展是必然趋势。但由于众筹是一种新生的融资模式,没有传统的中国金融筹资模式那么规范和完善,因此在融资时往往容易使用一些非法的融资方式。本文介绍了众筹的概念,分析了众筹的运营模式,主要研究了众筹在法律层面上所存在的风险,并对其风险防范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众筹的商业模式分析 尽管中国式众筹属于起步阶段,却是国内互联网金融热潮中的又一爆点。而对于大多数普通民众来说,它似乎离生活很远,尤其在互联网起步较晚的东北。众筹是一种直接投资,不像通过传统的融资方式如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进行间接的融资。众筹可以不通过中介,投资者和融资者直接在这个网络平台上进行交易,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直接投资给这个平台上的融资者,融资者直接将自己的融资计划和融资目标公布在这个平台上,然后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直接的融资,这样一来有利于降低投融资的门槛,这个平台有利于将各投资者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融资者也能很快筹集到自己所需要的资金,而这个网络平台也会通过投融资的交易适当的收取一定的费用佣金,这样会节约很多中间环节的成本费用,如中介费,手续费等,更直接的提高了效率。众筹的商业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回报方式的多元化 众筹有很多的盈利方式,如不僅可以通过股权债券等方式来代表其所有权,还可以通过期权产品权利等方式来获取回报。 (二)投融资目标的多重化 在众筹平台上,一个众筹项目发布,我们可以通过这个项目的融资情况以及融资数目,时间等了解到这个项目对于投资者的吸引度以及这个项目本身的受欢迎度。同时众筹的产品可以个性化以及投资者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理想型的产品和收益方式,在众筹上还可以做一些公益项目等。 (三)融资手段的多样化 众筹的融资手段多种多样,大大提高了融资的效率。在众筹平台,就是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众多的投资者为融资者提供了足够多的供给量,这样满足了融资者的资金需求,为融资者的生产以及产品的运行提供了保障。这也有利于产品从采购到生产,最后到销售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同时,在众筹平台上众筹的不同目标针对不同的投资者,这有利于让更多的个性化投资者参与,也有利于平台投融资更大众化。 二、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 2014年,中国首个众筹基地在沈阳正式落成,为沈阳以至中国有创业梦想的人打造了一个创业平台。通过对沈阳众筹基地的观摩,根据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本人对众筹在我国发展面临的法律风险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涉嫌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从众筹的运营模式来看,在众筹平台很多的众筹网站集资是没有规范的法律条文来约束的。大多数都是融资者发布项目进行筹资,然后根据投资者购买该项目承诺的回报来进行融资,直到项目结束,融资者会给予投资者一定的回报。如淘梦网的运营模式,它最开始通过将自己制作电影的相关信息资料和想法上传至网络平台,然后淘梦网平台将对其审核,审核通过则投资者对这个项目进行投资,待项目完成后,投资者获得相关的投资回报。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保护投资者,这个平台面向的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多数以股权方式获得回报,这样的运营模式容易构成非法集资的风险。 (二)涉嫌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根据我国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以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通告,我国针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条件约束。法律规定,公司发行股票,在200人以下,且不是面向大众群体,而是一些特定的对象,则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同时,公司在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公开公正的形式,不能采取私下的方式解决。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必须严格按照证监会相关的法律条文来进行,不能擅自以不合法的形式转让。并且在股权转让时,不能公开向社会大众转让。从这些法律条文来看,众筹网上很多的网站都是面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并且人数都是较多的,这样就会很容易涉嫌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风险。 (三)代持股的法律风险 由于众筹网上筹资人数较多,参股人也较多,但我国规定,对于股东超过五十人以上则公司不能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但众筹网上股东人数往往超过五十人,这样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就会受到限制,因此众筹网上很多的网站针对人数超限这一问题,采取了代持股的方法来进行规避。从2011年开始,我国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承认代持股的合法地位。很多时候,在发生一些利益冲突时,以及一些利益纷争,由于代表投资人有注册在股东名册上,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往往代表投资人更有优势,法律保护更倾向于股东名册上的投资人。因此,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承认实际投资者的合法地位,对于实际投资者来说也没有权益保障,这样就会很容易造成实际投资人的权利损失,造成法律风险。 (四)沉淀资金的管理风险 由于项目发起人从发起项目到筹集资金的过程中所筹集的资金是储存在众筹平台上的,一直到项目目标资金筹集成功,资金才会被发放给项目融资人。在这一過程中,这些资金的存放完全是通过信任担保,并无其他法律条文以及保证金来牵制,这样一来就会存在很大的资金损失风险。要是平台的控制资金人员通过一些手段将资金卷走或者用来进行其他行为,都会造成资金发生损失的风险。因此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资金的管理是很重要的一个问题。 (五)监管制度缺失的风险 由于众筹网站上的注册条件比较宽松,只需要工商登记和网站上进行备案就可以注册成功,实际上因为注册在网站上是虚拟的,很多事实可以伪造,信息的真实性缺失。并且从融资者发起项目融资到投资者投资,这一过程都是众筹网站进行审核,没有相关的监管制度进行监管和约束,无法保证审核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也无法给予项目资金的安全保证。并且众筹网上的投资者面向社会公众,面向的人群众多,要是发生资金损失和意外,很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情绪,容易产生社会动荡。 三、众筹模式发展路径的法律探析 (一)为众筹的合法性正名,适当放开股权制众筹 要清楚的划分非法集资和众筹的界限,对众筹有一个清晰的定义。由于众筹的相关制度很缺乏,应该加强和完善众筹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且对于众筹中采取以股权,债券等方式回报投资者的方式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加以鼓励和正确引导,同时还要承认其合法性。目前众筹股权制的合法性在美国已经得到公开的承认,而在我国还远远不够。因此我国应该适当的改进监管体制,完善监管体系,承认众筹合法性,确认其合法地位,放开股权制众筹,吸引更多社会公众的闲散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融资的积极性和融资市场的活力,补充传统银行融资的不足,使得众筹更大众化。 (二)完善金融监管,规范众筹的资本运作 金融监管是保证众筹项目正常融资,投资者资金安全,以及被有效利用的有力保证,只有有效和完善的监管体系,众筹的长足发展才会获得保障。由于众筹的投资者是面向社会公众,并且多数是资金较少的个人或小企业,这样的条件达不到我国的税收监管范围。并且众筹是以信用为担保,但众筹的信用体系并不完善,这样的信用担保无法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众筹监管制度,对众筹网站上的一些业务以及项目发行者,投资者进行一定的条件限制和法律监管,充分保护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合法权利。 (三)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 由于投资者的资金在众筹过程中储放于众筹平台,存在着资金的管理风险。我国可以借鉴一些网站如Kickstarter网站,设立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这个中间平台,在项目筹资的过程中,完全将筹集的资金交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管理,相当于委托代理关系,等众筹结束,将筹集到的资金再转交给融资者。这样在筹资期间资金能较好的被管理,既能保证资金的安全,又能保证资金能被充分的利用。 (四)扩大目标客户,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众筹现在的投资者主要是面向社会大众,一些个人投资者和小微企业,总体来说投资者比较零散。众筹的方向应该是既要充分利用零散的投资者,也要努力争取大企业的投资者。一般来说个人投资者更感性而企业投资者更理性,因此众筹需要两者相结合,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由于项目的发起者对象众多,分别来自各个领域各个行业以及各个阶层,大大提高了项目创新力,同时大企业一般基础都比较雄厚,发展比较稳定,有比较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这样有利于提高项目成功的可能性,为项目的进行提供了保障。与此同时,由于众筹的面向筹资对象发生改变,有效的规避了非法集资的风险,将会更有利于众筹网站规范合法的运行。 (五)实现跨金融领域合作,创新资本交易模式 如今是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时代,在不久的将来,互联网金融筹资模式将会是一种主要的模式。我们在众筹网上看到长安责任险在众筹网站上推出一种名为“爱情保险”的产品,并获得一万多人的支持,现今该项目成功筹资,项目已经在顺利进行。而互联网金融的巨头马云也看到了商机,携手腾讯和中国平安,成立了网上保险公司,相关的保险产品在网上进行销售和运作,将保险产业带入了互联网领域。众筹是一个将风险细化的网站,它弱化了融资和投资风险,丰富了项目产品的多元化,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新生的活力,它挑战了传统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模式,丰富了融资市场,它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潜力。 四、结语 众筹在国外已经获得迅速的发展,成为一种被认可的新融资模式。但在我国的发展还是比较慢,众筹的合法性需要被认可,众筹的法律体系需要不断完善,我国对众筹的监管制度也需要进行完善,有效的防范众筹的法律风险。要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的闲散资金,积极争取企业投资,这样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对于我们青少年而言,应当对众筹商业模式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在以后进入社会后,对商业决策作出明智的选择。 参考文献: [1]肖本华.美国众筹融资模式的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国际金融.2013(1). [2]娄鹤.商业模式中的法律风险以奖励制众筹模式为例.中国风险投资.2012(12). [3]范家琛.众筹商业模式研究.企业经济.20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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