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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检察监督制约体系下案管业务的转型和发展
范文 杨征军 魏抒华 杨扬 杨洋
摘 要 司法体制改革之前的案件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是传统的内设业务机构,随着司改进程的推进,以及北京市检察院提出的“六个体系”的重要规划,案件管理中心作为检察管理监督部的重要部分应运而生。在继承了案管办传统业务职能的同时,案管中心完成新一轮的升级,定位更准确,职能更优化,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统筹、管理、监督、服务”的作用,实现了部门的成功转型,在接下来的检察工作中将承担起更重要的职责。
关键词 检察监督 案件管理 司法改革 职能优化
作者简介:杨征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魏抒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扬、杨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4
北京市检察机关为了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出了在“十三五”时期建设“六个体系”的重要规划。“六个体系”中的“检察监督制约体系”对应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工作,对于促进检察机关严格执法、规范司法,确保检察工作平稳有序运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保障检察管理监督体系的有效运行,北京市设立了专司检察管理监督职责的检察管理监督部,由原先的案件管理办公室、控申部门和研究室融合而成。案件管理中心是检察管理监督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能定位在此次改革中发生了巨大变化,进一步细化了职能分工,优化了岗位配置,为充分实现管理监督的目标夯实基础。
一、司法改革前案管业务的主要职能
司法改革之前,根据《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的通知》中的规定,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工作的综合性内设业务机构,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受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督、案后评查、综合考评”,涵盖了从案件进口到出口的全过程。具体来说,案件管理办公室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
(一)流程管理
流程管理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基础性工作,主要以我院实际办案情况为基础划分监管范围,加强流程管理。我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对于纳入流程管理的案件,主要是从办案程序和办案期限两方面进行追踪、预警和监控,将监督制约落实到案件运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的情形,以防发生程序违法等特殊情况。
通过流程管理,我院案管办在结案审核模块发挥了重要的“矫正”功能。首先,每天由专人负责复查进入结案审核模块的所有案件的案卡填录、系统操作情形,发现存在问题的一律不予通过结案,并将该案件及时退回承办人修改。其次,我院案管办每季度撰写《执法规范化季度督查报告》,将该季度发现的各项问题进行排查和汇总,并在报告中进行逐案通报。
(二)案件统计
案件统计在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化方面一直发挥着积极作用。在成立案管办之初,高检院便将案件统计职能和人员配置划入其工作范围,目的在于构建起更为科学高效的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案件统计的核心在于抓好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此需不断深化统计服务力度,加强统计综合分析,切实避免水分虚高问题的出现。
我院案管办为进一步提升统计工作的职能定位,将统计工作从事后向事前、事中进行过渡,从而使案件统计不再只是简单的数据汇总,而是转变为对业务工作的反向监管。我院案管办主要做法包括:一是“每日审核”取代“每月审核”,专人每天进行案卡数据的交换和校对,确保在向业务部门反馈案卡问题时做到“一错一反馈,一错一分析”,从而提高统计审核的工作效率;二是每月发布《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参考》,统计并总结当月各业务部门在案卡填录时出现的典型错误,为业务部门提供参考,不断实现案卡填录程序化和规范化。
(三)涉案财物
涉案财物的监管工作既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的重要环节,也是检察队伍违纪违法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因此有效规范地管理和处理涉案财物是一项重要任务,既符合检察机关实际工作的需求,也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案件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工作。
2015年9月,我院开启了赃证物全面管理的新业务,完成了库房交接和管理人员的正式接收,为此我院案管办及时调整人员分配,确保款、物分开管理,实现两人配合完成物品接收、移送的工作方式。此外我院案管办高度重视赃证物的日常化管理,开启“一月一统计、一月一通报”新模式,每月26日对本月已结案件但尚未处理赃证物的案件列出清单,分别通报并将具体情况发至各处室负责人处,要求其及时说明情况,避免长期累积形成积压。
(四)信息公开
案件信息公开,是社会监督检察机关工作的一个有效途径。将已生效判决案件的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相关案件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是各业务部门的日常工作。而案管办对承办人即将要公开的案件文书进行全面审核和检查,既是案件法律文书公开前的最后一次把关,又能有效保护案件当事人的隐私。
我院案管办从2014年9月以来,开启了案件信息公开的专门模块,每月开展一次公开情况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通报,对应该公开而未公开、不应公开但未备案的案件进行及时通报,对不规范的公开文书进行及时复核和纠正,对不公开、不备案的情况进行提醒和督促。同时由于不起诉文书公开工作尚待加强,因此我院案管办与业务部门进行定期沟通,努力提升承办人公开法律文书的意识,强化自身能力,确保案件信息公开正确率为100%。
(五)案件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是案件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抓手。做好案件评查工作,重点在于完善评查標准,严格评查要求。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合理运用考评结果,同时将其与流程管理、案件统计管理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是推动案件评查客观化、科学化、便利化的有效途径。
我院案管办制定了与我院实际工作内容相符的《检察业务目标评价体系》,并承当相关考评工作。各业务部门主动完成各自目标量化工作,主动更新完成进度,实现了自我管控与案管督促相结合,进一步提升各项业务质量。
二、司改背景下案管部门职能新变化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过程中,特别注重建立健全与新的检察权运行方式相统一的检察管理监督模式,在全市检察机关设立检察管理监督部,进一步优化信息化平台、优化现代管理方式,充分促进检察管理监督的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推动检察管理监督由微观向宏观转变,为全面提升检察工作法治化水平和检察公信力夯实基础。案件管理中心,即原案件管理办公室,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实现了新一轮的升级,定位更准确,职能更优化,在检察工作中充分发挥了“统筹、管理、监督、服务”的作用。此次改革中,案件管理中心的升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流程监控
司法体制改革之后,各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办理质量、案件办理流程的规范化要求进一步提高。案件流程监控是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强化承办人依法办案的有效监督手段,司改后的流程监控升级为全院、全员、全过程的监控,不受案件性质、办案部门的限制,充分突显出流程监控管理的重要价值。
为凸显朝阳特色,实现检察管理监督部门的深度融合,对于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案件线索,我院案管中心与检察服务中心联合打造检察监督线索一体化流转模式。对检察监督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在系统内添加《检察监督线索移送表》等相关文书,有效保障监督线索的统一流转和集中管理。
(二)统计子系统上线
经过近两年的筹备和测试,备受瞩目的统计子系统终于在2017年1月上线,此次系统上线既肯定了案件统计在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意义,也为案件办理类型及发案趋势的查询提供了便利,使得各类分析报告的撰写有据可依,可以更好服务领导决策。
统计子系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其一,系统内所有数据都无需人工导入,充分实现自动化、快速化,每天晚上系统自动导入,自动更新数据,既节省人力,又便利了报表制作流程;其二,子系统采集的数据类型更加丰富,更具代表性,为调研分析报告的撰写提供了有力的数据支持;此外,案管中心为各承办人开放了部分统计子系统权限,方便承办人查询数据,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数据共享,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自动分案、轮案
今年5月升级后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一步完善了案件承办的确认机制。案件管理中心依据各业务部门报送的参与轮案的检察官人员名单以及各类案件适用的规则类型,及时在系统中完成配置。之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会按照预先设置好的案件分配规则,将案件随机分配到单个检察官,实现随机轮案,科学分案。对于特殊情况,系统还可以采用指定分案的方式解决过渡时期和特殊案件的轮案问题,系统目前对检察管理监督部受理和办案部门自行受理的案件均统一使用自动分流规则,对于承办人直接受理的案件,不适用自动分流规则。
(四)统一负责权限配置
随着司改中员额检察官的产生和办案机构的改革,我院近60%以上的人员需要变更办案权限,案管中心作为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权限配置的负责部门,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加班审核权限变更申请单,及时与技术部门沟通完成配置,保证业务部门案件办理顺畅进行。
2017年5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完成了新一轮的升级,此次系统升级与各业务部门息息相关。由于产生了办案单元、办案权限等方面的变化,案管中心随即依据各业务部门报送的办案组、权限单等实际情况,联同我院技术部门及时完善系统权限的配置和更新,确保检察官办案进程不受影响。
三、司法改革背景下对案管中心发展的建议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贯彻,案管中心逐步适应自身新的部门定位,深化与检察服务中心、检委会办公室的内部融合,加强管理监督的意识。司改带来的蜕变和好处日益凸显,然而在面对新的工作环境和模式时,各方面调整还不够及时,以至会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检察管理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 新上线的统计子系统有待升级和完善
新上线的统计子系统中多项数据的填写缺乏原始系统中必要的规则验证,使得系统中出现的数据错误均需人工筛查,耗费了不必要的人力;此外,各项数据经统计员审核之后,在形成报表过程中有延迟现象,不能完全及时的完成报表制作和数据更新。
(二)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原始的个案监控模式亟待改进
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很多办案权限例如审查、核准等,均下放到员额检察官,这样一方面虽便利检察官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另一方面则可能导致检察官权力过大,造成腐败等不利后果,因此在检察权下放的同时应对其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每个案件都进行全程监控。然而原始系统中需要通过查询流程监控的目标案件才可以发起监控模式,对于案件量极大的我院而言,这成为一项繁重且效率低下的工作,已不适应当前案件管理和监控的现状,需通过上线专门的流程监控系统来改善。
(三) 案件管理中心需从事务型管理向业务型管理转型
司法改革之前,案件管理中心主要负责收发案件、案件信息公开等事务性工作,司法改革之后,案件管理中心的职能定位转变为“统筹、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中既需要对外统筹案件查询等服务,也需要对内统筹案件受理、流程管理,形成业务总抓手,提升整体办案效能;既需要通过流程监控、涉案款物监管等手段,对全院、全员、全过程案件进行检察业务管理,形成总“闸门”,为各业务部门规范办理案件提供保障,也需要通过案件办理、案件质量评查、反向审视和案件信息公开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业务的科学化、程序化、公开化管理监督,進而实现从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过程监控和质效审查的检察管理监督工作的目标要求。但当前业务部门对于案件管理中心的工作内容和职能认识还不够深入,有人认为案管工作一定程度上是“找茬”,而不是帮助他们在办案过程中避免出现错误的“温馨提示栏”,因此在今后的工作中,案件管理中心和各业务部门的干警都需要及时转变观念,正视案件管理监督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到案件管理监督是配合办完案件、办好案件的核心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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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