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公安法治视域下城市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研究 |
范文 | 摘 要 流动人口犯罪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在给城市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外来人口犯罪现象亦日趋严重,对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考验。在城镇化进程中,研究数据表明,人口流动变化与侵财类犯罪的增减具有显著关联。侵财类犯罪的多发会给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不良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在公安法治建设视野下分析流动人口侵财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及相关问题具有迫切意义。 关键词 法治公安建设 流动人口 侵财类犯罪 基金项目:本文系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课题“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法治公安建设问题研究”(项目编号:L16BFX0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雷小欣,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9.037 流动人口犯罪在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下都会存在,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人口流动作为人类群体的共同特征,其存在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必然。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社会流动的愈加频繁。经济相对发达城市外来人口数量剧增,在给城市发展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外来人口犯罪现象亦日趋严重,给城市治理提出了新的考验。在城镇化进程中,研究数据表明,人口流动变化与犯罪的增减具有显著关联:人口流入越多,流动人口犯罪正向上升;人口流出,相关犯罪类型每万人犯罪率下降。因此,分析流动人口犯罪的成因和预防对策具有其迫切性。 一、公安法治视域下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的相关概念界定 (一)流动人口概念的界定 流动人口的概念具有较丰富的内涵和外延,在学术上没有固定的说法。与外来人口、农民工等概念存在相互混淆的现象。目前,流动人口之“流动”这一概念基于人口动态流动的状态产生。唯一达成共识的就是流动人口“户口未发生迁移”,在流动时间、流动的区域、流动的目的等方面都有不同的说法。比较常见的概念界定指的是从户籍地流入非户籍地,在非聚集地居住一定时间,于公安机关有登记记录的暂住人员。 流动人口概念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本文将流动人员界定为人户分离,从户籍地流入非户籍地,跨市(县)从事活动的人员。它包括一些长期居住在非户籍地的人口,也包括在非户籍地暂时滞留的人口。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 流动人口犯罪的相关概念也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流动人口犯罪就是以流动人口为主体的犯罪;有的学者从社会、经济综合的视角认为流动人口犯罪是由于经济因素产生流动的人口在户籍地之外实施的犯罪行为;还有的观点认为流动人口犯罪是农村务工人员实施的犯罪。以知网为例,分别以“流动人口犯罪”、“外来人口犯罪”、“农民工犯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都可以查到到与流动人口犯罪相关的研究型论著。 本文采用犯罪学意义的理解来界定流动人口犯罪的概念。出于防控犯罪的最终目的,本文将流动人口犯罪界定为人户分离,从户籍地流入非户籍地,跨市(县)从事活动的人员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三)侵财类犯罪概念的界定 侵财类犯罪并不是刑法学上的分类,也非法律术语。它产生于公安机关长期的侦查实践和工作需要,作为传统犯罪的集合概念,在公安工作中普遍使用。它指的是犯罪人非法侵犯占有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涵盖的范围不一,一般包括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騙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本文以其中最为多发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等犯罪为对象进行研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发案率高、危害面广、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营商环境的优化。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量远远大于侵犯人身安全的犯罪,中国也不例外。 二、公安法治视域下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的现状及特征分析 (一)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的现状 通过流动人口及侵财类犯罪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在诸多刑事案件中,多发性侵财案件总量居高不下,流窜犯罪、系列犯罪、职业犯罪、新类型犯罪日益突出,犯罪数量始终占全部刑事犯罪总量的75%以上,成为刑事案件打击中的老大难问题。对侵财案件的处理妥善与否严重影响着百姓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而通过对这类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细化分析,我们发现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在整个侵财犯罪主体数量上占据一半以上的比重。因此,对流动人口多发性侵财类犯罪的特点、产生原因、打防等方面的问题分析,有利于我们针对性的进行防控,减少类型犯罪的数量,为良好营商环境的实现创造条件。 (二)流动人口多发性侵财犯罪的特征阐述 从相关流动人口数据来看,流动人口的学历层次普遍不高,大多以改善生活、打工挣钱为主要目的,期望通过地域流动,突破现有环境,实现发家致富。但由于这类主体学历水平低,可选择工作类型有限,甚至难以找到工作,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因此,其犯罪也多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侵财犯罪为主。总结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特征: 1.社会影响恶劣。流动人口的犯罪多以侵财类为主以入市盗窃为例,入室盗窃案件发案量多面广、流动性强、打防难度大,且此类案件极易转化成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案件,严重触及群众安全底线,进而引发社会公众恐慌,经成为影响社会治安持续稳定和事关公安机关公信力的焦点问题。一些侵财类案件不仅侵害百姓财产和人身安全,而且极易转化为抢劫、强奸、杀人等恶性案件。 2.地缘性犯罪突出。在已侦破的案件中,我们发现,地缘性是近年来侵财案件呈现的突出特征。一些来自贫穷地区人员犯罪获利后,在老乡中形成了极强的“示范”效应,以亲缘、地缘关系组成的各类侵财犯罪团伙逐步蔓延。 3.犯罪流窜性增强。随着交通便利和成本的降低,犯罪流窜性不断加强。但基础熟悉程度和习惯,犯罪嫌疑人在流动过程中仍会选择在固定区域作案,表现出明显的地域特征。随着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交通便利导致的人、财、物迅速流动,犯罪行为发生地与销赃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之间关联性较弱。 4.科技含量显著提高。随着互联网络、电子数码等高科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案件日趋增多。比较典型的是网络盗窃、电信诈骗犯罪,高科技盗窃等,较传统犯罪手段,呈现出明显的智能化倾向。 5.系列犯罪特征明显。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掌握了某种作案技术或采取某种方式作案成功后,在其潜意识中会形成固定的行为模式,暗示其重复某种行为,即潜意识中的“行为重复性”,这种行为的“重复性”特征在侵财犯罪中表现为系列犯罪。典型的如“骑抢”、入室盗窃、扒窃等。 (三)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发展趋势分析 1.从作案方式看,犯罪日益公开化、恶性程度不断提升。在侵财犯罪的发展过程中,犯罪的公开化程度和恶性程度在不断提升,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手段转向从正规渠道学习掌握。二是利用合法渠道销赃。犯罪分子充分利用快递公司管理、安检的漏洞,将其用作销赃的重要途径;三是疯狂作案“肆无忌惮”。如扒窃犯罪嫌疑人在事主使用手机戴耳机听音乐的情况下实施扒窃,入室盗窃犯罪嫌疑人在事主睡眠状态下从事主枕边盗窃手机等财物;四是一旦遇到事主反抗,立刻转为暴力犯罪,使犯罪升级。 2.从犯罪形态上看,跨区域流窜作案加剧。交通一体化是城市一体化的基础和先决条件。便捷的交通、通讯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给违法犯罪特别是侵财犯罪带来了便利。犯罪嫌疑人将充分利用快速隐蔽的交通条件实施侵财犯罪,本地作案、外地销赃及交叉作案的现象愈加普遍,犯罪证据的获取和固定难度将越来越大,打击工作面临的形势愈加严峻。 3.从犯罪主体上看,流动人口犯罪更加突出。在人口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流动人口侵财犯罪人员占全部侵财犯罪人员的一半以上,且逐年递增。在蜂拥而至的流动人潮中,一部分原并无劣迹的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受外界影响或难以适应流入地的生活环境而走向犯罪;另一部分有前科的人员,为了摆脱户籍地的例行管控和监督,往来于各大城市,流动实施侵财犯罪,逃避管理和惩罚。随着流动人口犯罪形势的日益严峻,社会防范漏洞也日益凸显。 三、公安法治视域下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综合治理缺位——基于破窗理论的原因分析 破窗理论源于辛巴杜教授进行的一次汽车盗窃实验。两辆相同的车被放在不同社区。其中放在贫民区的车被打开顶棚、摘掉牌照。三天后这辆汽车被彻底破坏。而另一辆车没被破坏,一个星期都完好无损。随后,教授把完好无损的汽车玻璃砸了一个大洞。结果,这辆车在几个小时内不翼而飞了。“破窗理论”正是由此而来,无论在哪个区域,只要车辆或建筑物有破损未及时处理,就无形中告诉有犯罪意向的人,这个地方无人管理。无序的社会管理会形成辐射效应,因此,在一些没有物业、或者物业管理相对松懈的小区,一些相对混乱的社区,如果没有有效的整顿措施,都会引发潜在的违法行为,继而演化为犯罪。流动人口大多住在城市的边缘地带,房屋简陋、环境脏乱差,就会产生犯罪的集体效应。这一理论启示我们,流动人口侵财犯罪的防控其实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程。不仅要打击犯罪本身,而且要从改善流动人口的环境和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 (二)能力与生活水平差距导致的心态缺位——基于相對剥夺理论的原因分析 相对剥夺论在二十世纪国际犯罪学中占据了一角江山,在很多领域都有运用。它不能解释所有的犯罪形式,但是可以说明大部分财产犯罪的原因。相对剥夺论形容的是在社会群体中,如果人们以群体中的其他人参照物,对比自身发现差距很大、低人一等,相对剥夺感就会产生。这种剥夺感在不同的主体身上会产生不同的反应:有的个体会奋发图强,有的个体会消极自卑。相对剥夺被认为是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之一。如前所述,流动人口大多从经济不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移转。进入城市生活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群体相比较,很容易产生相对剥夺感。除此之外,流动人口的文化程度大多不高,很难在城市找到高收入的工作,与城市居民享有的多方面社会保障也不尽一致。相对剥夺的存在容易在一定条件和条件的刺激下诱发犯罪。 (三)社会纽带断裂与社会融入缺位——基于赫希社会控制论的原因分析 赫希社会控制论认为作为社会动物的个人,都会受到社会的控制。其本性会受到社会纽带的约束和控制。社会纽带由依恋、投入、参与和信仰四个因素构成。作为流动人口,也同样受到这四个因素的影响。流动人口从户籍地流入其他地域,很多远离了亲属、朋友的和熟悉的环境,融于新环境的过程中。缺失原有依恋,缺乏社会感情的联系和社会规范的控制;同时,流动人口绝大部分知识水平有限,晚上休息后缺乏社区人群交流和活动,就可能聚在一起闲逛或者赌博、吸毒。第三个因素是参与,对流动人口而言,在流入城市寻找工作过程中的挫败会影响他们参与城市活动的积极性;离开了乡土群体的道德约束,与城市生活和价值观发生碰撞时,很可能产生自暴自弃、厌倦社会的想法。这四项社会纽带在流动人口从户籍地向其他城市转移的过程中的断裂,都会影响流动人口的社会融入缺位,从而催生犯罪的可能性。 城市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了良好城市营商环境的建立。根据城市流动人口侵财类犯罪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该类犯罪与其他类犯罪的区别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寻本朔源、对症下药,实现对该类犯罪的有效打击。 参考文献: [1]赵光全.刑事侦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 [2]李蕤.1995-2010 年我国我国多发性侵财犯罪发展演变及侦防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3]龙长海.侵财犯罪成罪数额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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