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港澳台居民犯罪之“驱逐出境”的立法完善 |
范文 | 武阳 根据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对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大陆地区实施犯罪,应参照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其实施“驱逐出境”刑罚,驱逐出境制度应该是一国两制基本国策的应有之义。然而,我国立法并没有把对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犯罪以后如何处理,如何适用“一国两制”做出规定。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刑法》的规定进行修改,具体可参考以下两种修改方式予以完善: 方式一:在第35条后增加一款“对于犯罪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修改后的驱逐出境的对象,不仅仅再是外国人。其对象是以境内境外为标准进行划分,针对的是内地以外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驱逐出境的范围是驱逐出我国境外。此处的境外做狭义解释,指内地以外;驱逐出境是一种刑罚处罚方法,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 这样修改的好处在于:首先,根据我国刑法属地管辖的原则,对所有发生在我国境内的犯罪行为,都适用我国刑法。对于外国人犯罪适用驱逐出境,根据“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对于境外的港澳台地区的中国人也适用驱逐出境。其次,和外国人相区别。港澳台地区的居民是中国居民,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使其地位具有特殊性。相对于大陆地区,其属于境外地区,对其犯罪行为适用驱逐出境,与我国一国两制的基本國策相匹配。最后,能够体现刑罚的处罚性。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只有犯罪行为,才对其适用驱逐出境,这样既能体现刑罚的处罚性,也能体现刑罚处罚的严厉性。对于港澳台地区居民的犯罪行为,让其离开中国大陆的处罚,应该上升到法律的位阶,按照刑法的规定处罚,不应该降格处理。 当然这样就改变了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不仅仅再是外国人,还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这样既能体现刑法的地位,弥补刑法的不足,也能为处理港独、台独分子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方式二: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增加一种新的刑罚处罚方法“特定地区居留”,“对本地区有严重危害的犯罪分子,可以判决其离开本地区,在特定地区居留”。 特定地区居留制度的特点:(1)对象是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地区居民,即全部的中国公民,只要在大陆地区实施了犯罪行为,只要是中国公民,全部适用。与驱逐出境适用于外国人相区别,对于内地居民,可以与我国的社区矫正相匹配,限制其在特定地区居留,不准其离开所居住的市或者县,对于港澳台地区的居民,不准其来到内地。(2)范围包括我国全部区域。虽然刑法只在大陆地区适用,但是根据属人管辖的原则,只要是中国公民,都适用我国刑法。港澳台地区因为其特殊性,但其在大陆地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管根据属人原则还是属地原则,都适用我国刑法。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大陆地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罚实行完毕以后,可以适用对其限定居住的附加刑,禁止其来到内地。(3)在特定地区居留是一种刑罚方法,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设定“特定地区居留”的刑罚处罚方法可以弥补我国刑法的空缺,解决因一国两制基本国策产生的刑法适用问题、边境问题,同时也贯彻了罪行法定原则。对于因犯罪不准其来到内地,限制其自由的处罚措施,不能由行政法规来规定,应该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另外,设定“特定地区居留”的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全部中国公民,能体现一定的平等性,有利于防止台独、港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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