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论垄断规制的公共利益理念
范文

    李荣胜

    摘要2008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其立法目的定位于保护竞争,维护公平的竞争环境,最终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由宪章”,是经济法的灵魂。经济法是对人们追求法律的社会本位的回应,而社会本位的重要体现便是法律要维护公共利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正常、稳妥、和谐的发展前进。

    关键词垄断规制 公共利益 社会本位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67-01

    历经二十余载艰难的立法行程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终于在2008年8月1日正式生效。垄断的原意就是独占,即一个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由竞争、公平、效率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反垄断法对于经营者垄断规制的出发点就是要保障和维护上述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开宗明义的指出,“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自由、平等、效率等都是法的价值体系里不可或缺的元素,他们共同保障着法的正义的实现。美国反垄断理论以及实践一直以来都是走在世界反垄断规制的前列,但是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规制方式和理念却在二战之后先后经历了由“哈佛学派”到“芝加哥学派”的巨大转变;市场经济极为发达的日本、欧盟也在反垄断规制方面存在极大的差别。笔者认为无论是比较资本主义国家内部,还是将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其发展经济的方式、方法都必须要以服从本国利益的需要为本位。

    本位即指基础、根源、出发点和逻辑起点。“法的本位是指法的逻辑起点和立法取向,是一个价值判断。”“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一般来说,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本位观,不同的本位观反映着不同法律部门的本质属性。反垄断法是资本高度集中、生产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是解决社会化引起的市场矛盾和冲突的当然结果,反垄断法必然要以社会为本位,即在尊重市场机制前提下,立足公共利益,平衡市场主体间利益,以达到市场的有序竞争。

    一、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法解析

    公共利益自古以来就是许多著名法学家论述的对象,同时也是个见仁见智的法律术语。边沁认为:“公共利益”决不是什么独立于个人利益的特殊利益。“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不理解什么是个人利益,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美国的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意味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外部界限”的意思是:赋予个人权利以实质性的范围本身就是增进公共利益的一个基本条件。

    公共利益是个相对于国家利益、个体利益的词语,“相对性”使得难以对其做出精确的表述,在一定范围内一个地区的利益保护相对于其内部的构成来说是“公共利益”,但当面对更大的个体是,譬如国家,那么很可能有变成个体利益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这些特征来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第一,广义性。公共利益既包括经济上的利益,也包括政治、文化和道德等方面的效果;第二,整体性。反垄断法无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侧重维护关系全局、整体的社会利益;第三,时空性。反垄断法将社会利益置于一个相对长的历史长河中来考量;第四,平衡性。反垄断法所维护的公共利益要求平衡竞争秩序和竞争效率之间的关系。

    二、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的核心理念

    公共利益理念对于现代反垄断法的产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现代反垄断法产生的思想基础和前提。现代反垄断法是在社会经济的变化过程中,作为人类法律制度社会化转型的集中体现而出现的,是伴随着法律发展本位中心的转移而产生的。其基本制度的设计和传统民商法是有本质不同的。第一,反垄断法对私人所有权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限制性;第二,反垄断法也对合同自由原则予以严格限制,无论是禁止限制合谋协议、控制企业合并,还是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这些反垄断规制规定都是直接针对合同自由原则这一民商法基本原则的。

    社会大众能够容忍反垄断法逆反传统民法的原因之一是社会的法律观念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的核心内容包括:正义观念的拓展、社会利益观念的构建、国家职能观念的更新。在这三项内容中,社会利益观念的构建尤为重要,因为它是支撑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观念前提,同时也是反垄断法限制合同自由和私人所有权的伦理基础。尽管在诸如庞德等学者的论述中,社会利益是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并列的一种利益类型,但在当代的学术词汇中,社会利益已经被吸收进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中,因而不复存在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分野。因此在现代反垄断法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理念起到了关键的思想支撑作用。

    三、公共利益理念是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的整合平台

    反垄断法的价值有哪些?这是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面向世界的大门,市场经济逐渐取代计划经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内垄断现象也不断的涌现。随着我国开始了关于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立法历程的开始,乃至到现在《反垄断法》的颁布,说明我们国内的垄断现象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状况了。虽然,垄断规制保护的是竞争,但垄断危害的远远不止竞争这一个因素。效率、经济安全、平等、公平等等无不受到危及。关于反垄断法价值的见解颇为多元。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有关反垄断法价值的认识均没有达到同一。笔者认为在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体系中,公共利益是最高层次的目标,具有概括、补充的作用。

    实践表明,反垄断法是一部开放、不断发展的法律,美国反托拉斯法经历了一百多年仍然恰如其分地承担着反垄断的职责正好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社会经济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制定法或者法律的制定过程应当体现和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是法作为一种规则的应由之意,反垄断法惟有借助这一目标的实现才可以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的新变化。

    注释:

    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4-518页.

    许光推,王魏.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宁夏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5).

    [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58页.

    [美]E·博登海默.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7页.

    李钟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3页.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2 0: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