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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完善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
范文

    李海燕 常晓燕

    摘要独立董事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一种制度引入我国,但在实际的运作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认为这些缺陷是可以通过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解决的。因此,对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借鉴各国经验,使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真正的作用,实现其本土化。

    关键词独立董事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75-01

    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条件下,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具有坚实的微观基础和强大的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因此,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对我国经济的成功转轨,对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单元——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成功融入全球化的大潮,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提升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

    我国现有两种董事制度:一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董事制度;一是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部门规章规定的独立董事制度。就其法律形式而言,现行公司法中的董事制度,有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司法》为依据,而独立董事制度除2006 年1 月1 日起生效的《公司法》第123 条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则只以中国证监会的一纸指导意见为准。前者属于基本法律,后者属于法律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根基就显得不够扎实。同时,在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上也不够健全。由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并没有有关独立董事的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确认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种制度的法律依据,目前只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因此,为确保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和推行,立法机关可考虑在对上述两部法律进行修改的时候,将独立董事的内容充实进去,以提高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

    二、加强对独立董事人才资源的培育和选拔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一支职业化的独立董事人才队伍。从实践来看,大多数的独立董事身兼数职,其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因此,培养一支受过良好的经济、法律教育,又有一定的财会基础知识,并具备综合性的品质和能力的职业化独立董事人才队伍就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方面的对策:一是尽快建立独立董事人才的选拔机制,加大选拔的力度;二是要从我国目前情况出发,在独立董事的人选上除了考虑那些著名学者、专家、高级研究人员和大学教授等高素质人才以外,还可以考虑在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和证券机构中的一些资深管理人员中加以选择。可以在证监会下,设立独立董事委员会,通过此机构向上市公司委派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报酬采取统一管理的方式。独立董事管理机构还将负责对独立董事进行信誉考察和记录,组织独立董事“上岗”前或“上岗”后的必要培训等,使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合理界定独立董事同监事会的职责

    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具备了独立董事制度所无法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而两种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两种制度是否协调。要使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

    四、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应的约束机制

    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及其他回报。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在未来的独立董事制度框架中,独立董事的生成和约束都应市场化运作,通过潜在的独立董事对在岗的独立董事形成竞争性约束。特别是通过独立董事的退出机制淘汰那些不称职的独立董事。一个有效的独立董事退出机制应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用法规的形式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限。目前我国已有这方面的规定,独立董事在同一公司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即6年),届满自然退出。二是市场选择。随着独立董事资源稀缺状况的改变,当供求矛盾缓解后,由市场机制来选择独立董事。三是依靠独立董事协会作为民间自律组织。对那些无法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者,劝其退出;对那些道德败坏的独立董事,应予以惩罚。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关键的问题是对独立董事的责、权、利规定是否合理。建立与激励机制相应的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更好的行使權利履行义务,保障独立董事制度的有效发挥。

    五、建立独立董事风险就业机制

    独立董事缺乏履行职责的内在动力。在目前尚缺乏来自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压力的情况下,只有明确其法律责任,增强法律对其约束力,才能促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就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治理的现状看,赋予其加强对经营管理层的监督和控制的特权和责任以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尤为重要。为促使其切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其工作质量考核指标;另一方面应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便弥补中小股东由于其渎职而遭受的损失。目前,《指导意见》仅规定上市公司可为独立董事建立必要的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其正常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笔者认为,为减少独立董事的道德风险,还应要求其交纳与上市公司承担的相应比例的风险责任保险金。只有肩负巨大责任的监督才会发挥积极作用,其也必定不会冒险去做多家公司的“人情” 独立董事。而当一些上市公司由于风险较大。聘请独立董事显得困难时,也会促进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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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1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