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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范文

    常建花

    摘要随着“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我们对经济法的认识也不断加深和发展,无论是维护市场竞争,还是对社会产品的合理分配,再到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经济法都必然会担当起重要的历史使命。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理念作用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18-02

    一、经济法对和谐理念的阐释

    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地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概念,要求全党“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的建设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我们认为对于经济法的和谐理念应该是全面阐释,同时还应结合我们社会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和谐理念主要包括下面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发展理念的和谐

    首先,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的经济发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与经济活动、经济规律、经济机制、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经济杠杆、经济制度等都有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其次,经济法着重于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与传统法律系统侧重于社会问题的微观性、个体性调整不同,经济法关注的是社会经济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从产生时起,经济法就立足于社会本位,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经济法是建立在整体主义基础之上的,整体发展是其发展理念的基石。再次,经济法解决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上。经济法的作用是要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经济法重在协调,协调发展是其发展理念的核心。第三,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是经济法的终级追求。经济法的使命是通过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克服社会化大生产运行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不足,协调各种比例关系,使社会经济快速、稳定、高效、可持续地向前发展,并最终实现人、社会和自然的整体和谐以及人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

    (二)分配理念的和谐

    分配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中国一方面在社会分配领域面临着世界各国所共有的问题;另一方面,中国作为后发展国家,在社会转型、经济结构调整的特定历史时期又为社会分配领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挑战。因此,中国经济立法在立足现实国情的基础上,以和谐理念为指导,对社会财富作出公正的分配。

    具体说来,在初次分配领域,要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性。为此,应尽快制定“反垄断法”和“竞争法”,建立一个独立性和权威性很高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竞争法制化,扫除公平竞争的障碍,为收入分配公平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在再分配过程中,要通过公共支出,税收和价格等综合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使人们在经济增长过程中共享增长的成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当前我国贫富差距的问题,首先应加强国家对收入的调控力度,把收入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此,一是要坚决取缔非法收入。消除违法收入,必须从源头抓起,通过经济法建立完备的会计审计制度,并加强对违法经营活动的执法打击力度。二是运用经济法规范价格行为和收费行为,治理整顿不合理收入。三是完善税收制度,提高国家财政调节收入分配的能力。国家应通过对个人征收所得税、财产税、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使高收入者的收入适当降低,从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达到社会分配公平。四是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那些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原因而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弱者,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分配,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基本生活之需。

    (三)消费理念的和谐

    消费上的无节制是造成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据曾任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主席的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估算,按照目前的状况,北美洲的人均消费是印度或者中国的20倍,或者是孟加拉国的60—70倍。如果70亿人都按照西方的消费水平来消费能源和资源,那么,为满足人们的需求将需10个地球。 实现可持续消费要从适度消费,降低资源消耗和改变消费模式入手。改变消费模式主要是引导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提倡节约型消费、绿色消费。因此,我国应制定一部专门规范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法律,以生态消费、消费公正为理念,提倡绿色消费,反对各种不合理消费。法规具体主要规定为:(1)节约用水;(2)食用绿色食品;(3)珍惜自然资源,爱护生态环境;(4)在生活中不奢华铺张,崇尚自然,追求经济、简单、实用;(5)注重健康。对于非绿色消费行为,法律应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使不良的消费行为最终得到杜绝。

    二、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历史使命

    (一)着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点和关键,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

    亚当斯密的《国富论》首次揭示了“看不见的手”这一市场竞争原理。他看到了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相互协调,这种协调他认为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但是只有当完全的自由竞争存在时,市场机制的这一作用才能充分实现。然而,事实证明,市场并不是处于这种完全理想的状态,相反,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却越来越经常地出现“市场失效”的情况,其典型的状况就是不完全竞争或垄断以及外部经济效应的出现或加剧。在市场失效情况下,看不见的手的显著效率可能遭到破坏,市场经济会在垄断、污染、失业、通货膨胀中遭受损失,出现混乱。为了解决市场机制的这一缺陷,国家必须运用自己的强制力,引入政府的“看不见的手”来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所必需的公平竞争。其中的表现形式就是国家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操纵价格或瓜分市场等行为,保护和促进自由竞争。此外,国家还通过制定和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经济法制来达到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因为如此,现代经济法是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相结合的法。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起点公平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但结果不公平社会也就无法和谐。而中国式的MBO开始就是在缺乏公开公正严密的操作规范情况下,在权力的作用下悄悄地快速地进行着,被有良知的经济学家斥之为“最后的盛宴”。其程序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所带来的起点不公平、实质不公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绝对不亚于假冒伪劣等行为。我们必须看到,中国改革的整个过程实质上就是不断挑战现有观念和制度,建立新的观念和制度的过程,因此,从根本上来说,改革与法治秩序必然存在内在的冲突。但改革已进行了二十多年,应该重新审视改革的路径和方法了。法国著名法学家梅斯特梅克指出:“经济法是经济秩序的法。经济秩序则是调节经济运行并规范在经济运行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主体的行为的原则。”美国法理学大师E·博登海默更是深刻指出:“一个法律制度若要恰当地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敢于创造秩序。”因此,“法律旨在创造一种正义的社會秩序”。由此可见,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何等之重要,而要构建和维持这种秩序的唯一出路就是实行经济法治,不但要预先制订尽可能明确详细具有可操作性的透明的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包含了从内容到程序都体现正义的法律,而且这个法律应该得到切实的遵守,这是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积极发挥社会分配法功能是经济法发挥重大作用的良好时机,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

    我们知道,分配是一种利益或财富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这种转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因合意也可因强制而产生。基于此,我们可以把分配划分为初级分配和再次分配。初级分配是一种基于合意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它是交易的结果;再次分配则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是公权机关凭借其强制力而进行的财产和利益的转移行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加速建设,初级分配的功能得到激活,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极大提高,社会大多数成员享受了改革初期所带来的成果,各族人民安居乐业,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的。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进,不和谐音频频出现,这种不和谐音来自不同的人群、阶层、部门、行业和地区。而不和谐问题出现的根源就是社会财富的占有和分配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如由征地、拆迁、企业转制引起的上访数量明显增加,征地、拆迁、农民工资拖欠、劳工权益、下岗失业等成为导致利益矛盾的基本原因。

    市场主要追求效率及形式公平,市场运行的结果可能带来实质的不公平,这种实质的不公平在初始分配阶段可能源于財产、技术等要素的原始分布的不公平,也可能源于各主体的努力程度差异。这种不公平是对所有的社会主体的收入和财富的分布作出的评价。这种结果不公平在市场经济国家是普遍的。我们所要建设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社会主义的本质又要求实现共同富裕的理想。而改革过程中无论是“旧双轨制”还是“新双轨制”都存在起点不太公平的问题。因此,“郎顾之争”所引发的广大网民与部分知识精英的对立实质上是社会要求和谐的综合反应。和谐社会也许有多种含义,就其目前情况而言,可以说和谐的基本涵义就是利益均衡。

    (三)加速构建社会保障体制和机制是经济法发挥平衡功用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

    中国的改革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创造了国民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世界奇迹,迅速增强了国力,实现了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000美元的突破。但经验和现实告诉我们,中国的改革已经到了一个历史的关口。由于改革路径上选择的是渐进式的增量改革,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坚持的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理念,因此巨大成就的背后也累积了不断增长的矛盾和问题。按照吴敬琏先生的话来说,中国的改革正在过大关。其中,贫富差距过大和弱势群体对改革态度的转变及其生存状态的恶化和行为的变化是众多矛盾和问题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市场经济按照优胜劣汰的法则必然产生弱势群体,但问题是如果这一群体基数过大及其生存状态长期得不到解决,就可能引发社会动荡。因此,社会保障问题再次引起政府和各学科高端专家学者高度关注。尽管社会保险并不是社会保障的全部,尽管对于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情况千差万别的国度里建立什么样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学术上的争论,从技术层面来说,也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确定了“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为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基础,“和谐社会”执政理念的提出为加速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强大的政治保证和丰富的理论资源。社会保障体系的功用及价值与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公平、公正与和谐需要我们全社会进行广泛的探讨以达成共识,社会保障法作为经济法的范畴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所担负的重大历史使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只有这样,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立法步伐才可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才能夯实。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经济法作为现代法,能够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在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中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解决政府与市场的制度性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正义。而经济法的产生机制,运行和实施机制,则起到了根本性的保障作用。相信随着经济法实践的深入和发展,它必将能够担当起胡锦涛总书记所提出的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的“公平正义”的重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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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0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