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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现状与对策
范文

    张 峥

    摘要本文通过对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状况的调查发现,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普遍较低,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特殊性研究薄弱、师资力量不足、教育方法单一、学校法制氛围较弱等。所以,应当重视理论研究、保证师资质量、改进教育方法、培养校园法制氛围,以促进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较好、较快的提高。

    关键词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调查对策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244-02

    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是全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地域性、群体性特点,其法律素质的培养关系到新疆高校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也关系到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了更准确的了解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情况,笔者进行了问卷调查,以随机调查和抽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调查问卷600份,回收有效问卷559份,问卷有效率为93.2%,符合社会调查的要求。

    一、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现状及分析

    所谓法律素质(又称法律素养),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包括法律认同、法律认知、法律运用能力、法律心理、法律信仰等方面的内容。在本次调查中,我们针对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点进行问卷设计,进行数据统计之后,就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法律素质的现状得出以下结论:

    (一)学习法律知识的愿望迫切,但对基本的法律知识认识模糊

    调查显示,少数民族大学生能够认识到法律对于国家发展、社会建设和个人利益维护的重要性,有71%的学生认为法律非常有用,78%的学生认为法律与生活的联系紧密。希望了解和学习法律知识的学生高达94%,与近几年进行的汉族大学生同项调查相比偏高十来个百分点,充分说明了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渴望。但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基本法律知识的掌握总体处于较低水平,较之汉族大学生有一定差距。很多学生对基本的法律常识存在认识模糊或者判断错误。比如在“我国最高国家机关”的选择中,有21%的学生选择了“国务院”,25%的学生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53%的学生选择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错误率高达47%;有70%的学生认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是“18岁”,只有20%的学生选择了“16岁”。由此可见,学生虽然对法律具有一定的宏观认识,但是具体到知识细节,对一些最基本的常识性知识则表现出模糊、记忆错误甚至是不知道的情况。这透射出我国法制教育的理念中,只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所带来的法制教育实效性不高等问题。

    (二)法律运用能力普遍较弱,护法意识不强

    法律运用能力是法律素质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制教育的核心部分。调查显示,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与汉族学生一样在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方面很薄弱。例如,在“如果你在公交车上遇到骚扰该怎么办”的选择中,“出声制止,维护自己权益”的只占24%,选择用其他方式让其得到惩罚的占52%(在与学生的座谈中了解到,学生对选择用其他方式让其得到惩罚不甚明了,有些同学表示只能寻找机会再说),“找个车站赶快下车”和“不敢出声”的占24%;面临“看到有小偷偷别人东西”时,有25%的学生选择“明哲保身,视而不见”,38%的学生会“找个地方报警”,26%的学生“等待小偷走了以后,告诉失主”,只有11%的学生会“立即上前制止”,在与学生座谈中了解到,很多学生之所以在面临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逃避或忍气吞声,主要是由于对法律程序不了解,或者遭遇过执法部门不予重视的情况,另外一方面则是害怕报复。

    (三)民族习惯和宗教教义对行为标准和内心价值尺度的影响突出

    调查显示,有高达76%的少数民族大学生有宗教信仰。在国家宗教政策等方面问题的回答中,有47%的学生认为“国家对宗教行为没有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或不做回答。虽然有超过一半的学生认为“学校禁止学生进行宗教活动不是侵犯其宗教信仰自由”,但是仍有39%的学生表示“说不清”。这说明,目前新疆高校所采取的禁止校内宗教活动等宗教政策没有得到少数民族学生的充分理解,仍需要进一步的引导和教育。在“日常生活中对你的行为标准、是非判断影响最大的是什么”的选择中,只有19%的学生选择了法律,有7%选择了“宗教教义”,高达74%的学生选择了“民族习惯和基本道德”。这说明,基于民族情结、传统习惯的道德准则对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影响超过法律的影响,所以选择在“民族习惯和法律发生冲突”时“遵照民族习惯和努力在民族习惯和法律之间找到和谐点的”占66%,只有23%的学生认为“应该遵照法律而不是民族习惯”。另外,有82%的学生认为“应该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民族习惯写进法律,从而充分保护少数民族同胞的利益”。民族习惯、宗教教义、意识形态教育和法律四者的交织,通过不同的途径对新疆高校少数民族大学生形成影响,是新疆高校的一大特点。

    二、影响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原因

    (一)缺乏对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特殊性研究,替代现象严重

    少数民族大学生由于生活环境和民族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加上法律知识具有专业性强、逻辑严密等特点。很多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只能做到识记,应付考试,真正理解和接受的不多。从目前新疆各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少数民族法制教育特别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对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殊性考虑不够、研究不足,在教材配备、教师授课要求、教学方式等方面与汉族学生相同,这实际上是将少数民族大学生与汉族学生统一要求、强行“捆绑”,脱离了新疆少数民族的历史和现实,脱离了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社会生活实际,造成了严重的“替代”现象。这种现象带来的消极后果,在调查中表现明显。学生只能凭借情感、道德和常识等标准对法律事实和价值进行判断。学生在学习中的碰壁必然会导致对法律的学习兴趣降低,产生排斥情绪,从而放弃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也容易造成对国家颁布实施的法律存在误解或模糊理解,对指导自身行为造成潜在的不良影响。

    (二)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教育方法单一,实效性不佳

    影响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族教学的师资力量配备不足,师资队伍专业素养整体不高。少数民族大学生占全疆大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是少数民族教师的师资力量却与汉族教师存在着一定差距。据有关资料统计,全疆思想政治教育队伍中的10多个博士都是汉族教师,近百个左右的硕士绝大部分也是汉族教师,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主持者也都是汉族教师。少数民族教师的整体科研能力较弱。在承担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的老师中,能够承担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教师有很多都是“半路出家”,有些甚至是“顶替”。就目前的师资配备而言,新疆各高校给少数民族学生讲课大多是汉族教师。一些汉族教师在讲课时,由于对少數民族学生的接受能力没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交流上存在障碍,只能单方面灌输,无法解决学生的理解困惑和实际问题;少数民族教师由于本身的专业素养不高,运用汉语的能力不足,只能照本宣科,不能将法律的真正内涵和精神传授给学生。

    另外,法制教育方法单一也是影响学生吸收法律知识的重要原因。新疆各高校对于少数民族学生的法制教育还主要通过课堂教学的方式。相对于汉族学生组织学生社团,邀请专家讲座,开展较为丰富的法律实践活动而言,少数民族学生参与法制教育活动机会较少,形式也较为单一。

    (三)学校法制氛围与民族情结碰撞,影响了对法律的认同与吸收

    新疆少数民族大学生具有强烈的民族性特征,具有伊斯兰教和其他宗教影响的少数民族文化。同汉文化背景下的学生相比,无论在语言、风俗习惯,还是思维方式、思想观念、行为方式、文化传统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远远超过其他少数民族地区高校的教育对象。这种差异带来的后果之一,是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完全汉族化的高校环境和教育理念感到陌生,对学生接受和理解与民族文化有一定差异的具有汉文化特征的法律知识带来一定的阻力。所以,如何将少数民族大学生所习惯和熟知的历史、习惯、风俗、教义与法律知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熟悉的环境中接受和理解法律,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目前各高校虽然积极推行“依法治校”,但是效果却差强人意。学校的行政化管理、制度执行的不透明,都使学生对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产生怀疑,对制度管理产生排斥。另外,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良思想、丑恶现象肆无忌惮的流入学校,也影响了学生对社会的正确评价。

    三、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对策

    (一)从少数民族大学生的特殊性出发,对法制教育工作重新定位

    从调查数据统计和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提高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关键在于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提高高校法制教育实效的基础,在于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和實际情况出发给予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新的定位。这一定位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重视法制教育,突出法制教育的专业性特点。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虽同属社会价值教育范畴,但是思想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即观念教育),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即行为素质教育)。提升大学生的素质,宜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的方式,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并确立法制教育的独立地位。

    其次,要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出发,探索适合少数民族特点的法制教育模式。从少数民族大学生素质和认知的基础上看,少数民族大学生对社会和现实有丰富的感性认知,特别是对本民族历史和他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社会环境很熟悉。因此,充分挖掘和利用少数民族大学生对少数民族地区历史和社会的感性认知这一重要资源是进行法制教育的非常好的突破口。以少数民族地区的历史和现实为基础的教学尽量与少数民族大学生目前所处的社会生活背景相吻合,与其头脑中形成的社会认知容易产生对接,引起共鸣,这样才易于使少数民族大学生接受法律知识,并对法律产生认同。

    (二)加强少数民族法制教育专业师资队伍的培养,改革和丰富法制教育的方法

    法制教育是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必须要有受过正规培训、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才能胜任。针对于少数民族教师数量不足、师资薄弱的现状。笔者认为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法律专业教师的培养,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法律专业教师的招聘、培训、进修、科研奖励等机制,保证少数民族专业教师的数量和质量。承担少数民族学生法律基础课教学的汉族教师应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教学能力的同时,增强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思维方式等方面的了解,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加强与少数民族教师和学生的沟通、交流,互帮互助,共同进步。

    同时,也要注重法制教育方法的改革,丰富教学形式。首先,要改善课堂教学的方式,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可以采取“以案说法”、多媒体“投影放映”、课堂讨论等方式,增加学生参与教学的机会,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教师要善于运用启发式教学、注重和学生的交流。除课堂教学外,还要丰富少数民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其他方法,比如鼓励少数民族大学生积极参加法制类的学生社团,组织观摩法庭、参观监狱、模拟法庭、模拟律师辩论、与专家或律师座谈等方式,丰富学生接触法律的机会,让学生通过观察、辩论等方式,从中学到知识。

    (三)加强依法治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创造良好的校园法制氛围

    法制环境和氛围的营造是高校法制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要将“依法治校”理念落到学校教学与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不能只停留文件和报告中,学校的管理者、教育者要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给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榜样,营造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秩序的氛围。如果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的法制理念还没有走出校门就被行政色彩浓厚的管理理念所打消,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是有害的,根本无法让学生相信法律的权威和作用。所以,学校要切实保障各项管理制度公开、透明的执行,加强学校各管理部门及相关领导与学生交流、对话等机制的建设并保证施行的效果。

    学校在尊重少数民族学生的民族习惯,保护其权利同时,还应当加强在少数民族大学生中间进行普法宣传,采取法律进宿舍、法律进社区等手段,通过网络、校园广播、校园报纸等丰富多彩的方式来促进学校整体法制环境的建设,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感,使教师和学生都养成学法、懂法、用法的习惯,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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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3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