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弈论视角下的刑事冤案 |
范文 | 顾玉彬 吴明霞 张元鹏 摘要本文通过运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智猪博弈”、“零和博弈”等若干理论模式对刑事冤案中“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权利与权利”等关系的对立与冲突进行了分析和评价,以期为理论界从事刑事错案的研究提供新的视角,并对司法实务中最大限度地减少刑事冤案的发生有所助益。 关键词刑事冤案博弈论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38-01 刑事追诉过程实质上是诉讼主体相互博弈的过程。主体间的合作、对抗乃至冲突使博弈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态势,并最终体现为形态各异的诉讼结果。本文尝试从博弈论视角,运用博弈论中的若干理论模式对刑事冤案中的主体关系展开论述,以期为刑事冤案的分析和论证提供新的视角,并为司法实务最大限度减少并最终杜绝冤案发生略尽绵薄之力。 一、权力与权力:国家机关之间的博弈——囚徒困境 “囚徒困境”属于博弈论中典型的非合作博弈,它意味着在多方参与的博弈中,单纯的利己行为将会使结局对所有局中人都不利。从博弈论的视角我们不难发现,在刑事诉讼中,权力主体利益追求的最大化通常是导致诉讼目标出现偏差甚至根本背离的重要因素。而社会普遍关注的刑事冤案正是源于权力分配不均、权力运行不畅所导致的权力异化和在权力异化背后深藏的利益冲突。 在刑事诉讼中,权力的理性配置和有效运作对公正裁判结果至关重要,因此为各国所关注。就我国来说,立法者希望公检法机关能通过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来追求司法公正的实现。令人遗憾的是,在几乎所有的刑事冤案——如杜培武、佘祥林、胥敬祥等案中,我们都能明显感受到权力异化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在笔者看来,侦查权的扩张、检察权的失控和司法权的专横已成为刑事冤案不可或缺的关键词。上述权力的扭曲、异化固然有腐败、体制等诸多动因,但内在的利益权衡绝对是不可或缺的恶性驱动力。有证据表明,时至今日,公检法机关仍以所谓的“批捕率”、“破案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等量化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衡量司法人员办案质量、业务素质、年终考核甚至晋升职务的主要指标。盲目的利益驱动使相关司法人员在数字化的硬性指标中疲于奔命。为满足利益需要,有些司法人员甚至不惜弄虚作假,铤而走险。而冤案也就在这样的数字化考核指标中逐渐浮现出来。如在佘祥林案中,一位警察向记者道出此案成因,“司法部门为了确保社会治安,把破案率和干警的经济利益挂钩,…”就检察机关而言,陈瑞华认为,中国检察官不可能像欧陆法国家的同行那样,充当客观义务的践行者,而通常愿意采取“置被告人于死地而后快”的行动,根本原因就在于检察官“有着强烈的获取胜诉的欲望,而支撑其刑事追诉欲望的也是趋利避害的功利考量”。那么法院在冤案中又扮演何种角色呢?在杜培武冤案中曾出现过这样一幕,令人匪夷所思:1999年1月15日昆明中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杜培武案时,杜培武当庭出示一件已经被打烂的血衣,以此证明刑讯逼供的存在。而“这件物证交给法庭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从此就消失了……”。诉讼过程属于法律的权力(权利)设计过程。“程序参加者在角色就位之后,各司其职,相互之间既配合又制约,恣意的余地自然受到压缩。”在刑事冤案中,公检法机关的利益膨胀必然会导致权力的功利化运行,并最终酿成悲剧。在笔者看来,杜绝冤案的最佳途径之一莫过于消解各方内心的利益冲动,把权力纳入理性轨道——体制化的变革与完善势在必行。 二、权力与权利:控辩双方之间的博弈——智猪博弈 “智猪博弈”也属于非合作博弈,是双方实力不对等的博弈。一般来说,在博弈中实力强的一方通常会积极主动,实力弱的一方则消极等待,以便寻找时机、选择策略。“智猪博弈”关注博弈双方在相互竞争中彼此策略的取舍,倾向于选择最优的策略来满足利益需要。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如果博弈一方实力过于强大,另一方力量过于弱小,就可能在强制压迫中使对手无计可施,最后束手就擒。如果这种“弱肉强食”的局面出现在刑事诉讼中,那冤案的出现就在所难免。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过于悬殊,因此域外国家都着力对辩方加以保护,以平衡双方力量。我国1996年刑诉法的修改也尝试引入“对抗式”模式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但效果并不明显。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立法者的初衷在刑事冤案中被严重扭曲并引发相当严重的问题。在刑事审判前程序,由于没有中立裁判者的制约,侦控权力的恶性膨胀已经把辩护权打压得几乎没有多少生存空间。面对强大的侦控机关,辩护方几乎无所作为。刑事审前程序事实上已经演变为由控辩双方直接短兵相接的“行政治罪程序”,而不具有基本的诉讼形态。所谓的权利救济也仅限于侦控机关内部而无任何第三者的参与。在审判程序,情形同样严峻。1996年修订后的刑诉法削弱法官的司法调查权,反而使检察机关权力愈加膨胀,“检察官事实上充当了法庭审理程序的主导者和控制者,”从而使法庭审判无可争议地倒向控方。从辩护方来看,出于这样的顾虑——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侦控机关单方面对“唆使证人改变证言”的辩护律师采取刑事追诉措施,很多辩护律师干脆放弃刑事辩护,即便从事辩护业务也不敢或不愿调查取证,这在客观上导致辩护权利的极度萎缩。豍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如同智猪理论中的博弈双方。控方占据天然优势,拥有博弈的主动权;而辩方力量相对弱小,必然选择“以退为进战略”,静观其变。在双方力量大抵达到均衡时,双方力量都能得到满足。如果其中一方力量过于强大,而相对方力量过于弱小,必然会导致弱小一方处境艰难,任人宰割。这种情形在刑事冤案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要杜绝冤案发生,必然要求立法者转变观念,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坚决贯彻“控辩平等”的精神和理念,豎在约束控方权力同时切实保障辩护方诉讼权利的实现,以期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中实现司法公正。 三、权利与权利:当事人之间的博弈——零和博弈 零和博弈是博弈论的一个重要概念,属非合作博弈,指在严格竞争下,一方收益必然意味着另一方损失,博弈各方收益和损失相加总和永远为“零”。双方不存在合作可能。零和博弈意味着一方把自己的幸福建立在对方痛苦之上,其结果是一方吃掉另一方,一方所得正是另一方所失,整个社会利益处于停滞状态。零和博弈对于分析和讨论我国刑事案件尤其是冤案意义重大。众所周知,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中,传统的报应刑观念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面对犯罪行为的侵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普遍存在复仇心理,希望通过刑事审判将犯罪人绳之以法,这是一种可以被理解的情绪,也容易被社会公众所接受。但在很多案件中,被害人及其家属在非理性情绪支配下,不惜血本的奔走呼号,无原则地对公检法机关施压,妄图以个人意志取代司法裁判。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激动情绪和过激行为在很多情况下不但无助于案件的公正解决,反而使原本可以被公正解决的案件向着非理性的方向越滑越远——很多刑事冤案的出现就是这样推波助澜的结果。如在佘祥林案中,被害人家属就曾发动220多名群众签名对司法机关施压,从而给公检法机关背上沉重包袱。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告诉我们,无论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诉讼主体,其参与诉讼活动是配合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被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其有罪之前,与犯罪人并不等同。而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混淆上述区别,一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喊打。即便我们能在事实上预先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是犯罪人(如某些现行犯),也不等于说按照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意志定罪处刑——而很多被害人及其家属就是通过静坐、签名甚至怂恿媒体造势等方式对公检法机关施压,试图以个人意志左右司法裁判——很多冤假错案就在这样的非理性方式中被炮制出来。 零和博弈给我们的启示是,与其采取“你死我活”、“互不相容”最终导致两败俱伤的方式,不如在司法范围内寻求合作的可能,并在这样的思路中达到“双赢”。近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不断探讨的刑事和解为我们缓和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紧张情绪、尝试通过理性而非冲突的路径化解双方纷争提供很好的思路。 注释: ①《律师文摘》第三辑第253页中有这么几则统计数字:一,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发现,目前中国70%以上“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无律师介入,绝大多数被告人都是自辩或请亲友辩护。二,1997年到2002年间,至少有500名律师被滥抓、滥捕、滥诉、滥拘、滥判,其中被送进班房的绝大多数又最终被宣告无罪。三,近来各地法院受理刑事案件数量飙升,北京律师却“不敢办刑事案”(即担任辩护人)。年人均办理数量已从十年前的2.64件下降到现在的0.78件。见第五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全国律协维权工作报告》. ②近年来,传统欧陆国家也开始通过刑事诉讼改革尝试逐步引入对抗式诉讼模式,意大利是其中的典范. ③如大连实德足球队球员权磊被前女友雇凶刀伤成重伤案,曾在全国掀起轩然大波。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雇凶行刺的权磊前女友赵艳华以及两名凶手赔偿权磊120万元并得到权磊的书面谅解。大连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对3名被告人赵艳华、郭洪强、陈伟从轻判处缓刑。相关内容见2007年3月21日的四川新闻网. 参考文献: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中国模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王达人,曾粤兴.正义的诉求.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晏向华.认定案件事实:不仅仅涉及证据问题——从佘祥林案说起.http://www.jcrb.com/n1/jcrb775/ca362159.htm.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