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具体应用中的现状分析 |
范文 | 王恒坚 摘要独立董事制度是美英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于2001年引进这一制度,却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的“异化”现象。本文将概括介绍产生这诸多“异化”现象的根源,以期寻找如何消除造成这诸多“异化”现象的途径,从而达到制度的不断完善臻美。 关键词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 公司治理结构 独立性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66-01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括介绍 独立董事,顾名思义,是董事会的成员,更准确的说是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一部分。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在于防范控股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70年代“水门事件”以后,许多著名公司的董事卷入行贿丑闻,公众对公司管理层的不信任感加剧,纷纷要求改革公司治理结构。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系列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状况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自2001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实施到现在七年的时间里,大部分上市公司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的情况较好。截止到2003年5月中旬,有62.32%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高于或达到董事总数1/3,还有37.68%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量未达到1/3。由此可见,吸纳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并达到证监会的最低限额要求,我国大多数的上市公司基本上已经做到,这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但这一步仅仅是我国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形式上的开端,其作用的完全发挥需要实践的不断检验。换言之,我国引入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出其应有的实际效用。 (二)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后所产生的异化现象 独立董事以其“独立性”为存在价值。但是,独立董事制度进入我国后,却产生了独立董事不独立的异化现象。究其根源,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无关系。 1.独立董事的产生难以摆脱控股股东的影响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初衷是为了监督和制约经理层,而非针对股东。在我国,经理层滥用公司权力的现象虽然时有发生,但多数是在控股股东的授意下进行的。所以,要想让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能够有效地监督和制约经理层,就必须先通过控股股东这一关。而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规定,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因此,独立董事任职需要满足推荐和批准两个程序,而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这两个程序的最终控制权,都在大股东手里。有调查结果显示,64%的独立董事由董事会提名产生,36%的独立董事由第一大股东提名产生。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的任职是显而易见的。这种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任职的现象不可避免地将影响独立董事行权的独立性。 2.独立董事行权时所必需的信息获取渠道不通畅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需要信息上的支持。虽然《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但是现实中大多数独立董事获取信息的渠道仅仅是通过执行董事或经理层。而执行董事或经理层在向独立董事传输信息时是有所取舍的,要有利于自己所做出的决策能够在董事会的表决中通过。“选择有利信息、规避不利信息”的结果导致独立董事无法获得真实而全面的信息,进而限制了独立董事独立判断能力的发挥。独立董事行权时间上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其无法获得充裕的时间来搜集信息。且在公司财务信息上出现可疑之处时,执行董事或经理层常以公司财务吃紧为由拒付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费用,以至于独立董事在调查公司财务会计方面有所顾虑。 3.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设立独立董事专门的行权机构 美国公司的独立董事们多数情况下集中于人事和财务方面进行监督。而为了其行权的方便,多数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且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占有绝对多数,足以对这两个重要方面产生决定性影响。与美国公司的通行做法相比较而言,我国上市公司设立这三个委员会的少之又少。一方面是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并无此项需求,因为设立这三个委员会既耗费成本和精力,又会妨碍他们正常或非正常行权;另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无强制规定,所以不设立特别委员会就成为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本来就是在上市公司无此需求或者说较为被动的情形下实施的,在该制度的重要方面应以强制要求为基准,强化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理解并扩大其对该制度的需求,即我国应当继续细化关于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和前瞻性,这样既能使上市公司更易于理解并应用之,又使得独立董事可以在更加规范且高效的平台上行权。在我国,独立董事不能积极有效地行使职权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上市公司中未能建立起与其行权相适应的平台。 4.独立董事制度的薪酬机制不合理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即独立董事的薪酬是以津贴的形式出现的。而什么是津贴呢?按通常理解,津贴带有补偿的性质,即补偿你为公司的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包括时间损失、金钱损失、精力损失等等。既然独立董事的津贴是使他回到既不赔也不赚的原点上,那么他为什么不选择其他的赚钱机会却要为公司出谋划策呢?所以,要想让独立董事真正发挥出其作用,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物质补偿上,还应当认真评估他们的时间价值,分析他们对公司做出的潜在贡献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一套合理而且切实可行的独立董事薪酬激励体制,从而达到调动独立董事积极性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汝银.怎样看待独立董事制度.北京日报.2001(1). [2]姜芳,原江旗.独立董事制度:西方的研究和中国实践中的问题.2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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