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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网络隐私权
范文

    姚依哲

    摘要在网络时代,对用户网络隐私权的确认和有效保护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本文由“彩虹QQ”事件说开去,探讨了网络隐私权的特点,提出了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注意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 彩虹QQ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90-01

    腾讯 QQ是当下最流行的即时通讯工具,很多人打开电脑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双击桌面上的QQ,然而为躲避无聊寒暄,大多人选择了隐身。很多QQ的隐身族们以为隐身就很安全,但彩虹版QQ的出现却让他们的愿望落空了,用彩虹版QQ不仅可以看见隐身好友在线,还可以显示出该好友的IP地址和上网位置,这些非法外挂QQ软件虽然迎合了部分网友窥探隐私的需要,却同时也侵犯了很多隐身用户的权益。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①。彩虹QQ所提供的个人在网上的活动踪迹等当然属于网络隐私的范畴。网络隐私权并非是一种全新的隐私权保护,它是传统的隐私权保护发展到网络社会这一阶段的产物,是对个人在网上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保护的隐私权保护形式。

    一、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网络隐私权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具有隐私权的一般属性:权利主体为自然人,权利内容涉及私人生活安宁,信息保密、通信保密、自主使用隐私等等。但是当隐私权开始与网络传播这种高速、海量、自由的信息流动方式联系起来,网络隐私权就表现出种种不同于传统状态下隐私权的新特点:

    (一)权利的财产性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个人信息成为一种有着巨大经济价值的商品,并具有了广阔的交易市场,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谋取相当大的利益。

    (二)客体的扩大化

    传统经济活动中不属于隐私权范围的个人信息也进入了网络隐私权范围之列;而且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兴的个人数据(例如姓名、年龄和性别等)也成为网络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

    (三)权利权能强化

    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属性已经从消极被动的“私生活不受干扰”的人格性权利发展为积极能动的“自己的信息自己控制”的资讯自决权。②

    (四)侵害后果严重

    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广泛性和信息传输的便捷性,个人隐私一旦在网上泄漏,就会毫无控制地在网上传播,甚至有可能瞬间传遍全世界,这将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危害巨大。

    (五)技术手段复杂

    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可以通过硬件设置监控系统,通过各种软件监视个人隐私、截获个人电子邮件,网络黑客甚至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侵入他人电脑窃取个人数据、证券交易的有关记录等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一)立法缺失、保护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有关保护网络信息的规定屡见不鲜,但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保护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并且现有的规定都只在有限的特定情况保护个人隐私,且规定得较为笼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依照传统民法中的权利来对网络上的个人数据进行保护。

    另外,隐私权并不被承认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也多次认定披露和宣扬他人隐私属于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导致很大一部分侵犯了他人隐私权但又没有对他人名誉权造成侵害的行为将逃脱法律的制裁,从本质上降低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效力。

    (二)科技突飞猛进,法律相对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对于传统法律体系产生了极大的冲击,互联网的出现对于传统隐私权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如黑客侵入、垃圾邮件的泛滥、网络监视等等。由于无法预测科技的发展速度,立法节拍总会慢于技术的发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也就不能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一)完善立法保护

    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是构建网络隐私权综合保护体系的前提,但仅有隐私权保护的一般性规定是不够的,还应制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因此笔者认为未来的民法典对此问题做出原则性规定即可;考虑到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之间,侵害网络隐私权行为及其他网络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的诸多差异,针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立法尤有必要,其具体内容包括:1、数据主体的权利,具体包括知悉权、选择权、控制权、安全请求权等。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3、个人数据的使用。4、个人数据的披露。5、侵权救济。其中对于儿童、公务人员、公众人物等不同主体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对于自身个人信息的控制力比较弱,因而其网络隐私权更加容易受到网络服务商的侵害,也更加迫切地需要得到保护,对于这些人群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应在立法时考虑相关因素加以区别对待。③

    (二)推进行业自律

    法律体系总是要落后于社会实践的,一味指望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调节网络行为,网络将永远无法得到发展,网络企业自身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从根本上看,用户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与网络业长远健康发展的目标是一致的,这为行业自律规范的推行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而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自律机制,不仅符合市场调节和资源配置的要求,还能更好地规制整个行业和弥补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和缺乏灵活性的特点。

    (三)加强国际合作

    在网络世界中,没有国界、种族的区别,是一个“开放性”的世界,但是不同国家网络隐私权制度间的差异也是突出的,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则难以在网络社会形成制裁不法行为的共同规范,甚至出现矛盾和冲突,因此在网络超国界的特征下,惟有积极寻求国际合作,才能达成控制网络侵权的共识。同时,寻求国际合作还可以尽快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制环境,并为我国加入WTO后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四、结语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如若不尽快提高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我们将在网络业的发展上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本文即是对此进行的初步探讨,以期为保护好网络隐私权这一网络资讯时代的重要权利有所助益。

    注释:

    ①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②彭礼堂,饶传平.网络隐私权的属性:从传统人格权到资讯自决权.法学评论.2006(1).

    ③胡磊.试论网络隐私权的隐私范围及其保护.情报资料工作.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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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5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