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论文:

 

标题 税法理念下的宪政
范文

    刁小娟

    摘要本文所说的税法理念是指建立在“契约精神”下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税法理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税法理论与税法原则。税法理念本身蕴涵宪政的思想,树立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的理念是实现宪政的途径。

    关键词税法理论 税收债权债务关系 宪政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02-01

    关于国家征税权的来源,从现代法学理论的角度看,其与契约精神有深刻渊源。洛克曾提到:“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凡享受保护的人都应该从他的产业中支出它的一份来维持政府”。对卢梭而言,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要寻找一种结合的方式,是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总之,古典自然法学理论认为“人们向国家纳税——让渡自己自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享有他的自然权利,以及在其自然权利一旦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国家的公力救济。国家征税,也正是为了能够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满足上述人们对国家的要求。”

    下面将从税法理论、税法原则以及税收债权债务三方面论述。

    一、税法理论与宪政

    税法理论的兴起与近代的民主宪政密不可分,税法理论的架构为民主宪政的制度架构垫定了稳健的基石。税收本质理论主要有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论。

    交换说。“交换”是经济分析法学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是所运用的基本经济学术语之一。该学派认为纳税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通过交换,不仅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双方都认为其利益会因为交换而得到满足。

    公共需要论。经济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纳认为:税收主要是用于为公共服务支付费用的。一种有效的财政应该是那种要求公共服务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机会成本的税收。这种公共服务是市场机制所不能提供的,这种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特点,以至于没有一个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商人愿意提供这种产品,结果只能由国家和政府来承担公共物品的生产者和公共需要的满足者的责任。也即,通过税收来筹措生产公共物品所需要的资金。

    二、税法原则与宪政

    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对法治国家而言,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对国民的自由财产恣意干涉,以保护国民的自由财产,乃要求税捐的征收。税收法定原则与近代资产阶级国家民主、宪政、法治国家体制的建立密不可分。

    税收法定原则之“法”必须仅指法律,即最高立法机关所立之法。税收对人民而言,表面上或形式上讲起一部分的财产“无偿”状让给国家和政府,实质上人民获得了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但是国家作为一个强大的政治怪物,是单个人所无法抗衡与对峙的,所以集合成一个集体即民主代议机构同国家谈判,以防止征税权利的不合理扩大和公共服务义务的不合理缩小的义务,故必须以法律定之,排除政府侵犯人民利益的可能性。

    在西方,税收法定原则确定基本上是通过宪法的明确规定或宪法进行和目的的解释而做出的。而我国的宪法涉税条款仅仅一条即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实践中充斥着大量的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章和规定。这使得我国的税法理论无法有效地贯穿宪法性思维,无法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各种角度体现了宪政制度下的法治原则。是保证宪政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税收公平原则

    在现代各国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这一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主要表现为税法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第二层次指税法上的征税公平,即制定征税标准的公平问题。亚当斯密认为平等原则指:“一国国民,都须在可能范围内,按照各自能力的比例,即按照各自在国家保护下享得的收入的比例,缴纳国赋,维持政府。”当代主流的经济学派更多的倾向于指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

    如果说税收法定原则是强大的国家政权与弱小的公民之间合理分担权利义务,以保护公民的权益限制政府的强权的制度设计,从而在国家制度上保障公平公正,实现宪政。税收公平原则是揭示了人民内部利益的矛盾冲突与对抗。

    三、税收债权债务关系与宪政

    从债的原理出发,纳税义务在内容上是一种金钱给付,即在国家和全体国民之间签订的契约当中,国家并非仅享有税收债权,而是负有提供公共物品的义务,他是以国家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

    税收债权债务观念的特性,在于其平等性。平等意味着对权利义务的公正分配,即个人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政府征税的权利来源于人民的同意和授权。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税收的权力,而不是限于表示同意而已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上的权力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不仅要求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征收税款,也同样要求公民依法纳税,否则,必然会加大另一部分纳税人的负担,使得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在和外在的失衡而影响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债权债务法律观是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而税收债权债务观是以契约为支点,可弥补当前税务行政之欠缺。建立税收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对宪政有重大意义。税收债权债务典型的平等有偿性质,为宪政的建立树立奠定朴素的经济对价理念。

    四、结语

    笔者认为,贯彻税法理念是中国实现宪政的必要条件。在宏观层面,通过规定税收法定主义,确立人民的代表与国家这一巨大政治怪物之间的对抗平衡机制;通过规定税收公平原则,确立人民内部之间公平地分担义务的对价机制。在微观层面,通过公民与政府间的税收债权债务关系树立经济对价理念。

    参考文献:

    [1]马信服.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弘扬契约精神.中国法学.1995(1)

    [2]霍布斯.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

    [3]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64.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

随便看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

 

Copyright © 2004-2023 puapp.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3 3: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