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行政许可的延续 |
范文 | 沈钰婷 摘 要自从我国《行政许可法》颁布以来,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它关系到合法经济利益的实现和保障。学者们也对其所存在的问题展开了讨论,各种观点和学说逐渐浮出水面。本文将就《行政许可法》中提及到程序方面的行政许可的延续做详细的说明,并提出相关见解,以期为司法实务的顺利开展有所助益。 关键词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延展 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26-02 一、概念 行政许可延续,亦称行政许可延展,是指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满后。延长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行为。一般而言,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被许可人只能在行政许可的有效期内从事许可的活动,行政许可超过有效期的,从事行政许可的有关活动便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活动。因此,被许可人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瞒前,向行政机关申请延展行政许可的有效朗。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展行政昨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前向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30日的期限同样是原则性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关的规定如《公民出入境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有效期为5年,可以延续两次,每次不超过5年,申请延期的应在护照有效期届满前提出。上述的各种法规对延展行政许可的期限做了特殊规定,在许可延期时应遵循其特殊规定。 行政许可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后,应即使审查并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行政许可决定,以便被许可人在取得许可后能够持续、稳定的生产生活。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期限内没有作出行政许可延续许可决定的,视为默示批准,即推定行政机关准予延续。 二、有效期 这一法律概念在这一条文中很重要,所以有必要单独说明一下。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指行政许可持有人按照行政许可证所表明的活动范围从事有效活动的起止时间,也就是行政许可持有人使用行政许可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的期间。按照行政许可有效期的长短.可以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长期许可是指行政许可持有人在取得行政许可后,只要行政许可持有人不放弃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者不因法定的事由而被许司机关终止许可的,则行政许可将长期持续有效;附期限的许可是指行政许可只有在一定的期限内方才有效,逾期将失去效力的许可。 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一般会明确规定许可证的期限。这种法定的期限长短不同大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1.许可证的期限没有时间限制的,而是取决于从事许可活动的时间。如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以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服务年限为准。结婚证的期限,婚姻状况存续期间为准。2.具体规定有效期限的。如烟草专卖临时许可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为一年。3.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许可证的有效期作一次性的规定:如《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电视剧制作临时许可证为一剧一证,只限于拍摄所申报的电视剧。4.规定一定的期限。但是在该期限内使用许可证的次数不同,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旅行证分为一年一次和两年多次有效两种。 三、条件 第一,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序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法律之所以规定延续许可的申请在届满前三十日提出,目的是为行政许可机关的审查留出充分的时间-但是按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审查的标准期间为二十日或者四十五日,最多可以延长到三十日或者六十日。本法规定的延续行许可的决定期限明显少于首次决定的期限,其基本的考虑足要求延续行政许可的的申请实际上比首次取得许可的申请,在审查的事项上较为简单,理应规定比首次许可决定的期限简短的时限。如果一律按照本法的硬性规定,在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延续申请审查的问题上,会使行政许可机关负担过重,时间紧,难以确保许可的质量。为此,本法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必须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提出延续申请,体现了行政的连续性;但是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有的就被撤销、合并;有的行政机关在被撤销后.其职权由原有的其他行政机关继续行使,有的则由新组连的行政机关行使,有的则收归于人民政府。而有的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其职以随着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而不复存在,此时行政许可的延续申请向哪个机关提出呢?一般认为,在行政机关被撤销的情况下,由新的继续行驶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许可延续申请。 第三,行政机关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行政许可是有法定的有效期的, 如果超出有效期,则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因此,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行政机关有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的义务,从而不至于影响行政许可持有人的合法取得的行政许可所赋予的权益。本条的规定是从对行政机关施加责任的角度作出的规定。 对于相同的问题,美国行政程序法则是从保护行政许可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角度作出规定的。例如,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8条(c)项规定;当被许可可人根据机关规章,为延续或者新的许可(下转第36页)(上接第26页)而作出及时和充分的申请时,有关连续性的行力的许可不得终止, 直到机关就申请作出最终决定。 四、默示规定 所谓默示批准是指行政许可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对申请人的申请做出答复的,视为批准其申请。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在下列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推定其请求被批准:1.私人工程的执照;2.地段划分的执照;3.将工作特许外国人的许可;4.外国人投资许可;5.不间断工作许可:6.轮班工作许可;7.公司职务的兼任。默示批准意味着行政许可机关的不作为将被法律推定为准予申请人许可事项,其宗旨是促使行政许可机关及时作出答复,使申请人的法律地位早日得到确定。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对申请人的延续许可的申请进行实体审查就推定准予申请,是否会背离公共利益。而美国的做法却值得借鉴,根据法律:行政机关可以将临时权利授予普通的水上承运人,以便开始急需的服务,但是该权利的有效期为180天;法律规定:在180的期间内,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来决定临时权利是否要改为水久权利;行政机关将临时权利授予某公司,使其在A、B城市之间营业,并开始听证程序以决定是否要将临时权利改为永久权利:在180天内,行政机关并末完成决定程序.因此它将某公司的临时权利延至程序完成之日。与某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公司声称,180天后某公司的权利必须失效.不得临时延长,法院判决认为,行政机关有权延长临时权利。美国在行政机关逾期末作决定的,法律并不推定准予延续,最终的决定仍以程序完成时为准,但是申请人在原行政许可中所得到的权利不受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影响。 这是国外的一些规定,我国学者对此有什么观点呢? 对于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视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定因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不能证明相对人符合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标准。默示许可对申请人有利,但是可能对第三人和公共利益造成危险;同时,默示许可制下,被许可人也可能面临法律关系不稳定的法律后果。特别是行政许可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事项,不可以逾期未作出而视为许可。只有对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未在行政许可有效期间届满前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正如该法第50条第2款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瞒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观为准予延续:”其他的行政许可,如申请行政许可、变更行政许可等在有效期内未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不能视为同意该行政许可。对之.司法审查应干以足够的重视。 这是一个后续程序,主要是为了更正以前行政许可机关监管不当的弊端,实践中,有的主管部门往往只”批”不管;“一批”之后就了事,对审批之后的项目执行情况缺乏后续的监管.导致审批的项目质量不高.发展不利;放益不好。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通过所谓年审制度来监管许可证的使用。而西方发达国家基木上不存在这样的年审制度,对许可证使用的监控是通过平时的管理来实现的。而变更和延展就是建立在平时的监管基础上的两种程序。 在行政法理论中,将行政机关的沉默推定为批准申请,也称为默示批准,但在实践中何种默示批准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由法律明确作出规定。对任何行政机关时间上的拖延都视为默示批准是很危险的,特别是设计到重大公共利益和重大公共安全的许可事项,如爆炸物品的生产许可证,枪支的制造许可证等。 注释: ①姜明安.行政许可法条文精释与案例解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8页. ②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③杨监萍.政许可法与司法审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④湛中乐.行政许可法实用解答.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1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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