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
范文 | 戴坤钱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环境侵权越来越严重,现有的同质赔偿原则,不仅对环境民事侵权受害人的救济严重不足,而且会使环境侵权人基于理性的利益衡量,放任侵害环境的行为,而惩罚性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预防功能,在有效补偿受害人损失同时,可以阻止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改善环境的一个重要方法,具有很大的社会效益。 关键字环境侵权惩罚性民事责任社会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3-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日益增多,如何从法律制度上制止环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应该确立环境侵权的惩罚性民事责任制度。 一、环境侵权的含义和特征 (一)环境侵权的含义 环境侵权是从传统民法中侵权概念演变而来,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和破坏,从而造成他人财产权、人身权和环境权受到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二)环境侵权的特征 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环境侵权有许多特征:第一,不平等性。环境侵权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往往不平等,一方为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事业单位,而受害方多为平民,很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间接性。环境侵权人往往通过环境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具有很大隐蔽性;第三,复杂性和潜伏性。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多样化和多元性使得环境侵权很复杂,并且损害后果在短时间内很难察觉;第四,侵害对象的广泛性。侵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物,损害包含环境权益在内的诸多权益。 笔者认为环境侵权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多数污染并不是出于故意,基于公平原则,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就应该承担责任;第二,损害事实。无损害即无救济,损害事实是责任的基础和前提,损害事实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和环境权的损害;第三,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包括原因和结果在时间上顺序性,原因是结果的必要条件以及实质要素补充检验等。 二、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含义 惩罚性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故意违反民法中惩罚性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一种加重责任。不仅具有补偿而且有惩罚功能,这种功能是通过财产责任来实现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民事责任是以补偿受害人损失为目的和功能,而惩罚性民事责任是在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基础上提高赔偿数额,具有惩罚和震慑功能。古代罗马法中多倍赔偿就是基于惩罚的思想,在我国现行《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已经有惩罚性民事责任具体应用。 三、环境民事侵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环境民事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既有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损失,又有环境权益的损害。在我国侵权行为法中,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许多环境侵权并不是出于故意,但大多数却是经过理性判断而做出的选择,对于主观故意施加的环境侵权行为,应该给予更加严厉的制裁,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首先,同质赔偿对受害者救济严重不足,会造成环境侵权案件泛滥。我们国家对于环境侵权行为,更多的是依靠国家的行政稽查和管理来加以约束,而作为真正受害人的自然人个体,因为力量对比悬殊,单纯的同质补偿使受害人在诉讼成本和面对的压力面前望而却步。不能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侵权诉讼,会使得环境侵权更加泛滥;其次,侵权行为法的功能在于阻止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加害者因为利益驱动,对危害后果常常采取放任态度,只有加重侵害成本,使其承担损害后果远远大于所得利益,才能威慑行为人,起到抑制环境侵权的作用;最后,环境侵害行为,不仅损害财产、人身等权益,而且会给受害人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应该给予赔偿,这部分赔偿应该是在损害补偿之外,虽然精神损害的概念比较模糊,但是随着近年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实践不断突破,精神损害适用范围逐步扩大。 四、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构想 在环境侵权中确立惩罚性赔偿非常必要,但是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合适的环境和配套措施。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一)明确扩大环境侵权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9种环境侵权方式,分别是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的污染和破坏, 而对其他的诸如光污染、废热污染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且没有鉴定的标准和手段, 这无法适应不断发展的实际, 很难构建起其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有力的屏障。因此, 在立法上应明确并扩大环境侵权的范围就变得紧迫。 (二)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构想 损害的社会化导致责任的社会化。随着环境事故越来越多,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等客观规则原则并非万全之策,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保证受害人得到充分补偿,环境风险与损失就只能分散于社会。每个人都有权要求社会承担个人在生活中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并确保个人最低生活标准。社会承担环境责任可以通过环境责任保险机制和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之保险。环境责任保险机制是保证环境侵权的受害人能完全得到救济。在环境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侵权人无力赔偿受害人,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可以引入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完善的保险制度,可以平衡受害人和侵权人的利益,进而平衡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之间关系。 环境损害赔偿基金机制是为了使惩罚性赔偿能完全用于赔偿受害人损失和恢复收到破坏污染的环境,当然,基金来源于多方面,例如政府征收的排污费以及未来可以考虑开征环境税等,在基金用途方面应该妥善、及时有效补偿受害人,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充分考虑一些特殊环境侵权事件,比如破坏性特别大、具有很长的潜伏性等。总之,需要完善好各项配套措施,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创造良好环境。真正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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