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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古代赋税法律制度
范文

    邓晓飞

    摘要赋税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一种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赋税制度是随着政治和经济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在中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就必把这种制度形成法的形式即赋税法律制度。在我国历史上有过许多次的赋税法律制度变革,它们的变革对后来的社会经济发展和赋税制度变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概述和分析了中国古代的赋税变革,并揭示了其对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税改所具有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赋税赋税法律制度变革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45-02

    一、中国古代赋税法律制度的简概

    赋税徭役既是古代国家剥削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手段,也是它赖以生存的基础。自国家产生起便出现赋役制度。《孟子·滕文公》有:“夏后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此处五十、七十与百亩均指土地面积。贡、彻均为按土地面积和出产向公家缴纳的实物租赋;助是籍民耕公田的劳役租赋。春秋战国时,随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和确立,赋役制度也相应变化。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鲁成公元年“作丘甲”,公元前384年秦“初为赋”,以上几种制度都是按土地面积缴纳税赋。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和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云梦秦简》记载的法律中,有关于商鞅变法后秦国赋役制度转变。从内容看,秦的赋役名目繁多,田地税占主要地位。秦还有户赋、口赋和更赋。户赋按户征收,商鞅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①口赋按人口数纳税,秦律规定,匿口与匿户均为犯罪。更赋为一种徭役,秦17岁至56岁男丁要定期为国服役,逃避者构成“乏徭罪”,要受法律惩治。汉初统治者总结亡秦教训,减轻赋役。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

    两汉之后,各代为适应形势需要,对赋役制度均有所改革,北魏的均田制和租调制。在十六国时和北魏初期,北方很多大地主都占有大量土地。地主占有过多的土地和劳动力,对封建经济的恢复不利。孝文帝主客给事中李安世提出均田制,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实行均田制。根《魏书·食货志》和《通典·食货典》记载:均田制规定土地分为露田、桑田、麻田及宅地四种;农民受田和负担租税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在情况发生变化的时候,必须归还土地;各级地方官,按职务高低发给土地。官吏可以把这些土地出佃,收取地租,作为体禄。但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卸任时要移交后任。

    隋唐的租庸调制是在前朝均田制基础上实行的赋役制度,商品货币关系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征收赋税,有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庸调制”。中唐之后,租庸调制出现多种弊端,而不可能彻底推行的均田制又遭破坏。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据《旧唐书·杨炎传》记载:“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两税法“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

    宋、元沿用两税法。但宋的两税实际上是田赋,和唐比较基本上属于资产税和田赋性质的两税已截然不同,仅只保留了唐代夏秋两季征税的形式。宋代,附加于田亩上的杂税很多。这些杂税自然加重了农民的负担。到北宋中叶以后,政府官员数目持续膨胀导致冗官、冗费激增,土地兼并日益严重。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明初继续推行两税法。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初确立的这一套按地、户、丁分别征收实物征发差役的赋役制度渐无法施行。明朝从中期始,开始赋役改革的尝试,嘉靖十年至崇祯十年约一百年间,朝廷向各地推广“一条鞭法”的改革。“一条鞭法”有利于简化税制、平均税额,结束了历代以征收实物为主的国家税收方式。“一条鞭法”也将一部分徭役转化为按人丁征的“丁银”,成为一项人头税。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财政收入;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②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雍正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既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丁银的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它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

    二、中国古代赋税法律制度变革因素分析

    税制变革就其本质来说,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的重新调整,是对现行税制不断变革、不断完善过程。③中国古代赋税法律制度的变革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变革,变革能否进行,,受当时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影响。

    (一)政治因素

    春秋时期“初税亩”的出现反映了政治制度对赋税制度变革的影响,初税亩制度的推出是伴随着土地国有制度的瓦解,封建制生产关系的萌芽,劳动者人身自由的变化,土地私有化的合法使得统治者依靠公田收入为主的财政不能满足自身运转、战争扩张的需要。为了维持国家的生存,供养足够的官吏和士兵,统治者不能不重视赋役的征收。这种政治上的变化就必要求赋税法律制度的相应变化以实现当时赋税制度的功能。政治基础即上层建筑的稳定也制约着赋税制度的发展及成效,在中国历史上,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王安石变法后的赋税规则非常符合公平税负原则,但因当时宋神宗政权的不稳固,以太后为主的封建贵族主导着政权的变革,变法以失败告终。由此可见,政治力量的角逐有时成为决定赋税变革的重要因素。

    (二)经济因素

    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发展中各个产业发展的比重的变化也影响着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比如:商业的发展,一方面使得商业税收及关税等等在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渐增加,从量上影响赋税的变革;另一方面,商业的发展促进了商品货币化的进程,为赋税制度由实物税向货币赋税变革奠定了基础。具体来看,经济因素又可以从财政状况因素和资源分配因素两个方面来考察。

    1.财政状况因素

    从历朝历代本朝代看政权的稳定与否主要受财政状况影响。国家财政不足,就会加增赋役,致使民负过重;民负过重就会使一些豪强、大户设法逃避赋役,又令赋役失均;百姓在无力缴纳赋役之时, 为了生活只好卖掉土地,豪强地主又处心积虑地兼并土地,致使土地兼并日益激烈。从整个历史时期中上述几次大的变革看,“ 初税亩”的推行源于私田增加及生产的繁荣,公田收入无法满足当时统治者包括战争等各方面的开支。唐中期两税法的推行源于均田制破坏的情况下,政府陷入无地可均,自然与此相对应的无可征之丁的财政危机局面。明朝中期实行的“一条鞭法”更是在明朝统治者腐败,土地兼并更加严重,大地主想尽办法逃税,政府财力匮乏的情况下推行的。

    2.资源的分配因素

    赋税法律制度变革就其实质来说,主要是对社会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关系进行的重新分配,而经济利益的获取又源于各利益集团对资源的占有,对于中国以土地为主的经营方式,对土地资源的再分配将决定了赋税制度的变革。封建时期土地私有导致的土地兼并由此引起的政府和地主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始终是赋税制度变革的一大原因。也正是土地私有以及在利益集团之间的再分配决定了“初税亩”实现了公田、私田均纳税的开端,也决定了均田制破坏后以资产课税的两税法的推行和“一条鞭法”的开始。王安石变法失败也反映了不同利于集团通过各种方式力求实现对土地资源占有。而解决这矛盾的实质, 就是如何协调利益分配关系问题。变革顺应了经济发展的规律,缓和了阶级矛盾,就标志着它的成功, 否则就失败。除了对土地资源的分配外,对劳动力资源的分配在古代社会也至关重要,奴隶社会大量对奴隶主有人身依附关系的奴隶成为绝对的税负者,即是统治者完全占有。封建时期尽管没有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由于附加在丁身上的其他税负,也使政府赖以课税的丁身被迫背井离乡,转而依附于大地主。正是这样的局面,促成了由以丁身课税到以资产课税再到完全以土地课税的法律制度变革。政府对各种资源的分配影响着赋税法律制度的变革,反之,赋税法律制度的变革也影响着资源在利益集团的分配。因此衡量赋税法律制度变革的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是这项制度对资源的配置是否合理、是否促进了生产力和社会的发展。

    三、中国古代赋税法律制度变革的现实意义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任何一种制度下的国家都是十分重要的。马克思认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④因此赋税自产生以来始终是每个国家重视和建立的基本制度之一,而为了保证这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就必须建立相应的税收法律来加以规范,我国也不例外。古代在赋税法律制度变革中把握好当时的各种因素获得的成功以及忽视这些因素导致的失败教训,在当今社会税制改革中仍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尤其是税制改革必须与一定程度经济体制改革、产权制度改革相适应,这在我国现如今处于经济转型时期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税制改革中,必须考虑财政状况的变革,根据总量以及结构上面的变化适当调整各项税收的税率、起征点等相应变化;在税制改革中必须适当发挥税收法的宏观调控功能,保证税收制度在参与资源调配中发挥着合理调配资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从整个古代赋税制度的变革的总体趋势看,税制改革历来都是围绕着税制的公平、简化的方向变革。而我们可以看到当今税制改革中,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⑤与此有很大的渊源。我们同样应该在古代赋税变革的经验教训中汲取有益的理论参考。当然,在借鉴古代赋税法律制度的优点之时,也应该看到作为封建集权制国家,古代各朝所采取的各项措施都是为了保证其专制集权制度的顺利运转,因此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民被压迫、被奴役的状况,是我们所应摒弃和批判的。

     通过对中国赋税法律制度变革的历史分析, 可以看出,中国的赋税法律制度是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由于各种利益关系出现失衡,所以就要求改革;改革解决了失衡的矛盾, 不久又会出现新的失衡,就又需要改革。每一次改革,都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历史就是沿着失衡——改革——发展——再失衡——再改革——再发展这条规律前进的。而现今的中国税改是历史所趋,当然更是当代中国政治和经济发展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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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4:4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