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法律视角下的微软黑屏事件 |
范文 | 郭贵蒙 易 艳 摘要微软黑屏事件发生后,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究竟是微软打着维权的旗帜实质上以违法的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中国市场对微软有误解?下面本文将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微软黑屏事件进行分析。 关键词微软黑屏事件微软侵权垄断地位滥用垄断地位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03-01 对于微软以黑屏的方式在中国打击盗版的行为,其消费者普遍认为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究竟微软违不违法?究竟违反什么法?下面我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微软是否违反了《物权法》、《合同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私法规定?首先要说明的是,微软在更新之前进行正版验证,本人认为该行为是合情合法的。但是,微软在一旦验证该软件为盗版软件后即打上盗版印记并使其每小时黑屏一次的行为是否合法值得商榷,有侵犯使用权、违反合同约定、侵犯隐私权及名誉权、滥用技术保护措施之嫌。 当用户购买了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并组装在一起时,就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户是这个体系统的所有权人。部分软件的盗版也不应当影响整个计算机系统的稳定运转,但微软的行为显然影响用户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因此,微软公司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物权法》,侵犯了用户的使用权。微软公司称该行为是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采取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但学界普遍认为这种技术性保护措施应当是事先的、预防性的,而非事后、惩罚性的。显然,微软这种黑屏行为是一种事后的、惩罚性的措施,有滥用知识产权之嫌。另外,很多人也提出了,微软公司该行为侵犯了《民法》所规定的公民的通信自由权、隐私权等权利,这都是于法有据的。 此外,还有很多人认为微软公司该行为触犯了《刑法》。《刑法》第286条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此规定,微软公司确实有触犯刑法之嫌。 微软的行为确实违反诸多法律规定之嫌,但是我们又不得不正视的事实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使得我们的这些诉求又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由于技术所限使得我们的举证非常之难,使我们进一步处于尴尬局面。冷静的思考,以微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突破口,展开反垄断调查,对该黑屏事件的解决及确保微软在我国合法经营也许是一个较好的选择。下面我们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对微软的黑屏行为及其它行为一同进行分析。 从《反垄断法》角度分析微软的经营行为主要是看其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并实施垄断经营。 首先看微软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列出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三中情形。其中第十九条(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这明显符合微软在中国的状况,微软的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占中国市场份额远超二分之一。迄今为止全球都没有能够对其产生足够威胁的同类产品,我国更是没有,在微软的强势大压下能够勉强得以生存的同类企业也寥寥无几。其实除了份额,法律中列明的其它要素也说明微软的支配地位:(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經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对于第二项我们很容易得以证实。其它软件能否有良好的销售市场首先就取决于该软件能否与微软的操作系统或办公软件相兼容,否则,该软件就将如同废品,而微软为了维护其在该行业的垄断地位却有意设置种种障碍。难道这不足以证明其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对于第三项中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已经是众所周知。第四、第五项同样源于微软作为该行业的“领导人”身份,已经把微软自己的标准毫无保留的变成行业标准,并造成了难以改变的使用习惯。现在个人电脑平台上的任何一个操作系统或软件的开发无不受微软的掣肘或限制。其它的操作系统也好,办公软件也好,要进入这个市场,首要解决的就是微软造就的使用习惯、与微软平台或产品的兼容或替代问题。因此,第十八条所列明的所有因素都足以确定其垄断地位,也正因为微软如此强势,美国、欧盟、日本、韩国等国都对其实施了反垄断调查并加以处罚。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微软是否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三章第十七条专门说明这个问题。第十七条(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迫于中国《反垄断法》即将出台的压力,微软决定从今年7月份开始半价销售Office产品,售价为699元。如此大规模的优惠幅度创下了其在华销售的最低纪录。在这以前,微软很少有过大幅优惠的举措——这恰恰说明微软在华“牢不可撼”的销售高价。相比之下,国产办公软件的价格只有微软Office的1/5。 第十七条(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事实:这是微软一贯最常用的手段。比如众所周知的浏览器公案。许多创新的小产品,不是被微软吞并,就是被其免费捆绑于操作系统而挤垮。即使在倡导采购本土软件的政府采购中,微软垄断和捆绑销售的做法也屡试不爽,畅行无阻。在2004年国家农委采购工程中,微软给采购部门发去传真,声称对方必须购买Office产品,否则拒绝向对方销售Windows操作系统。 第十七条(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此次的“黑屏”手段就是典型的实例。 根据以上分析微软具备了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又滥用了其垄断地位,因此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完全可以对其采取反垄断调查,从而改变一直以来面对微软的被动局面。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正确的面对问题的另一面,那就是我们还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不能把微软的垄断当做我们使用盗版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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