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中的检察职能发挥 |
范文 | 李 璐 摘要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2008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珠三角地区的再一次腾飞奠定了坚实基础。而这背后也孕育着珠三角地区的重大变革,开启先行先试的新路,但同时也注定了珠江三角洲地区面对改革实验,先行先试可能带来的种种涉法涉检新情况、新问题,本文试图通过此文寻找在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中检察职能将如何发挥出应有的效果,保障珠三角地区的社会和谐与科学发展。 关键词先行先试 检察职能 三角洲地区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69-02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我国改革开放的先行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中心区域,在全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大局中具有突出的带动作用和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珠江三角洲凭借其独特的地理优势,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注重创新,不断开拓进取,实现了地区经济的历史性发展,有力的推动了改革开放的进程,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大保障。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新世纪以来,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珠江三角洲地区面临着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现状,在这一重大转变的过程中,孕育着珠江三角洲再次跨越发展的机会。同时,由于珠江三角洲的重要地理位置,决定了珠江三角洲的再度跨越发展将进一步发挥对全国的辐射带动作用和先行示范作用。由此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珠三角地区定位为“探索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改革先行区、扩大开放重要门户、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重要经济中心”,并授权广东省同香港、澳门在协商的基础上,编制“大珠三角”区域合作规划。这也就意味着珠江三角洲地区将面对改革实验,先行先试可能带来的种种涉法涉检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能否做到正确判断和依法处置,直接关系到国家新一轮改革开放大局,更关系到中国特色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因此,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检察工作的每一步发展创新,都格外值得关注。如何在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中切实有效的发挥检察职能也就成为该地区检察机关要去思考的问题。 一、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中的涉检问题 在广东关于贯彻实施《纲要》的决定中提到了六项基本原则中首要的一点就是“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必须牢牢把握“科学发展、先行先试”这一核心,提倡“先干不评论、先试不议论、时间作结论”的创新理念,只要法律政策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大胆去干去闯去试,积极营造敢闯敢试、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追求卓越的宽松环境,努力在推动科学发展和完善科学发展体制机制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珠三角地区把先行先试置于了科学发展的核心地位。为了保障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检察机关在其中将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而由先行先试带来的涉检问题也同时摆在面前。 (一)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要区分合法与非法问题 珠三角地区要力行先行先试意味着很多做法、措施都将是以前改革开放中没有采用过的,如何去有效区分这些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提出了新的命题。只有有效解决了“合法”与“非法”的问题,才能保证珠三角地区在新一波的改革开放进程中能够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真正的科学发展。 (二)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要求检察机关实现合作一体化 珠三角地区在先行先试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加大珠三角地区区域一体化进程。我国现已进入一个区域经济全面推进的时期,长三角、京津唐地区、成都-重庆、武汉-长沙等地的区域一体化已拉开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序幕。与此相对的是广东省内市与市、区与区之间行政壁垒大量存在,行政分割、区域性基础设施不平衡和协调体制不健全,这些都导致了珠三角一体化长期未有实质性突破。《纲要》的出台为珠三角区域实现经济一体化提供了难得的契机。而在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必然带来的是对行政一体化乃至司法一体化要求。因此珠三角地区一体化涉及范围广,涉及项目多对于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而言提出了新的考验。 (三)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对新型犯罪的应对能力 就如同改革开放带来了大量新型犯罪一样,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也必然会带来一系列的新型犯罪。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面临了新的情况,需要检察机关能够应对新形势,不断拓宽自身视野,积极主动的提高应对新型犯罪的能力。 二、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与检察职能保障密不可分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要保证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的走的扎实,检察机关必须切实有效的发挥自身职能。 (一)保障先行先试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 《纲要》的出台意味着珠三角地区要继续承担全国改革开放先锋的角色,要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探索新的经验。同时也寄托了中央对珠三角地区继续深化改革开放的希望。因此珠三角地区能否借《纲要》这一东风,通过进一步转变发展模式,转变政府职能和体制创新,成为其首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在这种转变中必须牢牢把握住改革开放的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的大局。通过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创建清廉的政务环境,通过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创建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珠三角地区和谐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 (二)保障先行先试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 《纲要》中要求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这就意味着将涉及到更多的利益调整,由此可能引发一些新的矛盾纠纷。因此加强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侦查活动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工作、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等将成为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先行先试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将有效的保障珠三角地区能够在平稳安定的环境下进行新的结构调整和尝试。 (三)保障先行先试是检察机关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 《纲要》给珠三角地区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同样也给地区检察机关也带来了新发展的时期。《纲要》既是珠三角地区科学发展的行动纲领,也是检察机关实现科学发展的推动器。检察机关当自己“先行先试”,努力破除影响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勇于改革机制,通过抓内部管理、机构管理,提升自身业务水平,提高自身队伍管理水平。以保障珠三角地区的先行先试,实现自身的先行先试。 三、保障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对检察机关提出新要求 检察机关在如何保障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中已进行了很多的尝试,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而在之后全面推行的过程中,将对检察机关提出新的要求。 (一)树立符合改革要求的执法观念 思路决定出路,只有树立了符合《纲要》改革要求的执法观念才能使检察机关能够从根本上保障珠三角地区的稳定。可以说执法观念是执法的精髓所在,在珠三角地区的先行先试中,要求检察机关在其执法过程中,要注重对各种新兴的社会关系进行区分,做到区别对待,以合适的强制手段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对改革造成损害。认真区分“合法”和“非法”的问题,这就要求每个检察干警都要牢记“三个确保”的观念,从服务“发展”这一大局的高度出发去思考和处理面临的新问题。自觉的把检察工作置于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中去,树立“立检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法观念。正确处理好各种“似是而非”的新情况,实现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积极的运用检察职能为促进珠三角地区进一步开放与转型提供法律保障。 (二)提高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能力 要真正保障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最首要的还是要提高履行法律监督的能力,回归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主题中去。检察机关必须提高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能力,有效的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现象,纠正随便插手经济纠纷的问题;提高侦查活动监督的能力,对于侦查机关在违法冻结、查封、扣押款物、违法取证、刑讯逼供、滥用和违法变更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要予以纠正;提高刑事审判监督的能力,注重对于一些由于先行先试难以定性的新型犯罪问题要注意防止出现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判无罪等问题;提高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能力,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监督纠正力度。 (三)提高对新型犯罪的应对能力 新型犯罪将是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给司法机关带来的首要难题,涉及到走私、偷税、逃税、骗税、商业诈骗、洗钱、使用假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票违法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在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出现的犯罪活动将考验着珠三角地区检察机关的应对能力。检察机关必须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广大干警的业务水平,加强对各种新型犯罪的辨别能力,同时结合地区发展的总体规划,区分“此罪”与“彼罪”,“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做到立案准确、量刑准确、监督到位。必须克服机械化办案的缺点,坚持以法律为准绳,加强与涉案的企业或单位沟通,慎用强制措施,真正的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依法办案与服务发展相统一。 (四)检察机关实现合作一体化 珠三角地区先行先试的首要就是要打破地区樊篱,实现一体化的发展,随之带来的是可能出现的跨区域的犯罪,要实现对这些案件的侦查和监督,就必须要求珠三角地区的检察机关也要加强彼此合作,在查处犯罪等经验交流等方面下功夫,在联合侦查方面下工夫,在队伍管理检务保障方面下功夫。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商对策措施,切实推动珠三角地区检察工作的整体发展。 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将这一规划比作中央给予广东的“尚方宝剑”,“会不会用,能不能试,敢不敢闯,就看我们的了”所说的那样随着《纲要》的出台,也注定了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新发展将比传统经济特区的发展承载更多希望和风险,《纲要》对于珠三角地区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如何用好这把“利剑”为珠三角地区发展带来新的奇迹,检察机关在其中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紧密结合《纲要》赋予的“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政策,创新内部管理机制,创新办案工作机制,创新队伍管理机制,促进珠三角地区科学发展,促进自身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华松,许学强.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和创新开创珠三角发展新局面.特区经济.2009(7). [2]丁晋清.在实施《纲要》中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珠海市行政学院学报.2009(3). [3]汪开国.关于《规划纲要》的核心与精髓.特区实践与理论. 2009(2). [4]欧卫东.创新才会赢——对珠三角发展转型的分析与认识.中国统计.2008(5). [5]雪敏.落实“纲要”要先试先行.科学决策.2009(3). [6]翁计传.珠江三角洲工业结构趋同性研究.世界地理研究.2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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