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 |
范文 | 游倬锐 游潮茂 摘 要 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的准确定位,决定着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成败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最终走向。本文通过分析与总结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方面的有益探索,旨在从中汲取宝贵实践经验,为推进我国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以及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提供一个参照。 关键词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 法律职业关系 司法公正 作者简介:游倬锐,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本科生;游潮茂,广东省南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兼刑事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90 一、法官与律师关系现状——基于“二元对立”与“法官中立”视角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结构,简而言之,可以概括为“三边关系”中的“二元对立”与“法官中立”结构。三边关系,即是指居间者、两造当事人间因司法程序的启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元对立,即是指两造当事人间权利与利益的相对与冲突关系;法官中立,即是指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保持客观中立性。 在“三边关系”司法结构的基本框架下,选取“二元对立”与“法官中立”视角分析当下我国法官与律师关系的现状,能较为直观地发现两者间的矛盾与问题所在,厘清当前所追求的理性司法文化下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准确定位,为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新型关系的构建铺平道路。 (一)二元对立视角 “二元对立”本是一个哲学概念,表达了对立统一的内涵。在本文中指的是在司法程序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具体体现为请求与反请求、主张与反驳或抗辩、本证与反证等多种对立形式。在我国,体现对立的法律原则比比皆是,其中当属辩论原则 最为典型。而如何有效保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成为了实现我国司法公正的重点和难点 。 尤其是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律师辩护权之行使,更应成为构建新型法律职业关系的突破口。从2015年的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法官、法警殴打女律师事件,到2016年的广西律师在南宁青秀区法院被撕烂衣服事件,暂且不论其间谁是谁非,层出不穷的法官与律师冲突事件业已表明两者间日益加剧的矛盾成为了不争的事实。按照原本的制度设计,法官居中裁判,作为控辩双方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分坐两旁,各自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职责,本应是常态。法庭上相互对立的应是出于不同利益诉求的双方当事人,而非具有相同法律背景、背负共同法律使命的法官和律师。但碍于存在法官不尊重律师职业、法院未为律师提供相关设施或条件以充分保障其诉讼权利、法官未与律师形成良好互动机制等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二元对立”的不平等以及“三边关系”的失衡,进而导致了法官与律师矛盾冲突的加剧与升级。 (二)法官中立视角 法官作为司法纠纷的居间裁判者,在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应切实做到客观、公正,不偏不倚,保持中立。法官中立的根源在于司法裁判的公正性要求,具体表现为司法权运行的被动性和消极性 。法官中立性的实现,是双方当事人对法院司法公信力信赖的基础,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而其实现又离不开当事人、律师的良性配合与有效监督。 近来年,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为司法掮客,进而影响审判公正的事件不绝于耳。这其中自然有司法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原因,但仅仅关注法官与律师自身的素质建设是远远不够的 ,更为关键的应当是应妥善处理好法官与律师间的关系,以期促进新型法律职业关系的构建以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从实然的层面来看,法官与律师相互勾结的物质前提在于其有共同的利益需求,一来律师通过向法官“打招呼”进而左右法官对于案件的公正裁判,二来法官可以通过向律师介绍案源进而从中获利,两者间的利益链便建立起来。加之当前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勾结与送礼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与隐蔽性等特点,司法惩处难度日益加大。故而,有战略、有针对性地摧毁法官与律师间的利益链便成为了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关系、进而维护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一环。 从应然的层面来看,尽管法官与律师间的关系纷繁复杂,但相关的文件、政策亦对此予以了有效回应:2015年6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给法官与律师的接触交往行为划出了界限;同年8月20日实施的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实施辦法和《人民法院落实〈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也通过加大责任追究力度来规范法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的行为,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斩断法官与律师间的利益链。 二、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关系新解读——以最高法院巡回法庭为例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战略基础上提出了设立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参与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提出,承载着推动司法改革的多重价值,尤其是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功能的设定,更是为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指明了道路。以下罗列几项极具代表性的举措并予以适当评析,希冀对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有所裨益。 (一)重视对律师的职业尊重 法官与律师拥有法律职业者共同的尊荣,因此重视对律师的职业尊重,是促使诉讼争议有效解决的前提。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致力于破除旧有的落后观念,尊重与配合律师参与到诉讼中来。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在安检方面为律师开通“绿色通道”,规定但凡持有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的律师均可免于安检,切实保障了律师的相关权利。 2.在审判区设立律师更衣室、律师休息室,在办公区设立主要供律师使用的阅卷室、律师多媒体阅卷室以及律师法官会谈交流室并配备电脑、复印机等必要设备,从硬件设施上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种种举措无一不体现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对律师群体职业尊荣的维护。 (二)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的相关权利 如前所述,在“二元对立”的司法结构框架下,切实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等相应权利,是推动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创新性地在制度层面、实践操作层面保障律师参与诉讼的一系列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阅卷权的行使:通过设立律师多媒体阅卷室,将涉案材料全部以电子化的方式存档,为律师更加全面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2.知情权的行使:为了充分保证代理律师知情权的行使,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创造性地设置了律师法官会谈交流室,并为其沟通交流提供了制度保障。律师可以在法官助理在场并全程合法录音录像的前提下,与案件主审法官就庭前的证据交换或关于判决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有力地保障了代理律师对案件的充分了解,维护了其知情权。 3.辩护权的行使:在保障辩论权方面,规定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不随意打断、终止律师的发言,以“磋商式”审理方式,引导庭审顺利开展;坚持最后一问,让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把话说完,切实维护其充分行使诉权;实行阶段性合议,及时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意见予以回应,帮助律师在接下来的庭审中有针对性地发言;裁判文书归纳、体现了律师依法提出的代理意见,对于重要代理意见未予采纳的,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三)与律师形成良好的互动机制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与律师形成良好互动机制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如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所言:“开前门,堵后门”。开前门包括从制度层面建立法官与律师定期联席会议、双向业务交流等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其中最值得一提的便是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先后召开了巡回区内的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律协及律师代表座谈会等,与巡回区三省区 律协、深圳市律协共同签署了《关于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职业关系倡议书》、《关于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的备忘录》,从制度层面初步形成了法官与律师相互尊重、良性互动的新型职业关系,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堵后门则侧重从制度上规范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对法官律师提出明确的纪律、执业要求,建立相互监督机制,积极营造规范有序的良性互动关系。 (四)探索律师发挥职能作用的新机制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管辖范围为广东、广西、海南、湖南四省区,然而周边甚至偏远省市都会有当事人慕名而来,但是巡回法庭人手不足,大量来访给其带来了很大接待压力。鉴于此,第一巡回法庭与深圳律师协会协议商讨解决方案,不到几个月的时间,便构建了支援律师团雏形框架并设立了律师志愿服务岗。2015年7月,261名深圳律师志愿服务者正式进驻第一巡回法庭,无偿接受现场咨询,通过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提供法律咨询及诉讼指引等方式,协助做好来访群众的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 律师志愿服务岗创新机制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开拓了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新职能,既增强了律师对于法院工作的理解,又分担了法院受访的压力,也为上访群众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支援,更重要的是加深了律师与法官间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相互认同感,可谓一举多得。 三、法官与律师法律职业关系展望 (一)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应该明确,法律职业群体与法律职业共同体并非同一概念,法律职业群体并不当然地会过渡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两者间并不存在充分不必要关系;其次,我国目前虽在政策层面提及法律职业共同体,但笔者認为,其基本框架尚未完全确立。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国内学者历来多有争议,为避免混淆,本文取其外延最小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予以研究,即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所构成的一个意义共同体、事业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利益共同体, 表现为独立与互涉的特征。 律师和法官的法律职业关系,作为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作用。正如前文所述,笔者之所以认为我国当前法律职业共同体尚未完全确立,最为重要的一点,在于我国目前仍缺乏像普通法系国家那样在律师与法官间直接搭建转化渠道的完善的法官遴选机制。此外,由于中国法院行政化倾向明显,加之律师协会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在法官与律师间的沟通疏导作用,使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一度受阻。法律职业共同体强调律师、法官、检察官与法学学者间要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和裁判思维,但就目前形势来看,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已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上做了不少新尝试,也取得了不少新成果,并通过这一方式潜移默化地推动了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加之近期司法改革中律师入额制度 的试点推进,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定能最终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系。 (二)推动司法公开与公正的实现 巡回法庭推动司法公开与公正的实现,主要体现在法官、律师与当事人三者间“和而不同”的关系上。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合议庭主动发挥能动性,通过庭前释明、最后一问、阶段性合议等形式充分保障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辩护权,庭审过程公正公开,使得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了事。 2.互动良好。基于前述巡回法庭为代理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所提供的设施与条件,律师相较以前更加积极主动合法地参与诉讼并凭借良好的互动渠道,与主审法官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公开的沟通与交流,在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又遏制了律师与法官间勾结送礼等不良现象,实现了司法公正。 3.有效监督。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巡回法庭采取公开庭审方式,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均可通过巡回法庭配备的电子屏幕查看庭审笔录;未能进入法庭旁听的其他人士则可在其他法庭或会议室收看庭审直播。此外,巡回法庭还规定,但凡干预案件的情况都应记录在案并适时予以公开。种种方式,皆围绕司法公开之目的有效实行,既保障了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士的知情权,又对法官审判形成有效的监督,进而促进了司法公正。 (三)推动司法改革的深入开展 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设立,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我国司法改革举措的先行路径,随着巡回法庭的设立,“最后一问”、“诉讼诚信承诺制度”、“法庭纪律司法礼仪示民制度”、“警示制度”、“主审法官、合议庭复制制度”等成为了高频词汇,词语的变化带来的是一个崭新的制度,承载着司法改革多重价值的巡回法庭运行的初步实践成果喜人。尤其是在律师与法官新型法律职业关系的构建上,像联席会议、律师志愿服务岗等诸多创新举措无不彰显着司法改革先行试点的阶段性成功。 在巡回法庭成功助推司法改革深入开展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目前巡回法庭在律师与法官法律职业关系构建的诸多举措仅停留在试点阶段,是否具有在全国各地推而广之的效应仍有待考究;另一方面,许多举措尚未上升到制度层面,亟需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贯彻推广与执行。 四、余论 正如2015年8月20日在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于律师与法官间关系的阐述所言:“要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扶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这表明了法官与律师在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表明了法官与律师既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形成良性沟通,又要保持一定的距离,做到相敬相伐、和而不同。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正步入深水区,巡回法庭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亮点,虽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上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在试点方案的推行、相关措施的制度化、去除法院行政化倾向、加强法律职业保障以及构建律师协会沟通机制等方面亟待出台相关举措。此外,如何借助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在构建法官与律师新型法律职业关系方面的宝贵经验,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学学者间的法律职业关系,进而实现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目标,应是接下来各界同仁予以思索的一大课题。 注释: 辩论原则的表现形式指的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最高院院长周强向各高院院长提出要求,“各地法院要切实解决‘庭审虚化、走过场和摆形式的问题,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能实现公正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職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发[2010]53号)第13条规定:“(法官应当)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法院的行政化倾向明显,往往导致法官出于主导法庭考虑而不适当地干预案件;律师具有天然的抗争性,在多数问题上出于维护当事人利益考虑相较法官表现得更为激进。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深圳,巡回区为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沈阳,巡回区为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区。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公布施行,调整了第一巡回法庭的巡回区,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湖南省。 2016年6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要求法院、检察院为选拔律师预留岗位,并将律师选任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还要求参选的律师实际执业不少于5年,其专业能力要经遴选委员会的评审。 参考文献: [1]刘贵祥、胡云腾.巡回法庭:司法改革的“排头兵”——专访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庭长.中国法律评论.2015(3). [2]王颖.261名律师在第一巡回法庭做志愿者.深圳晚报.2016-06-22. [3]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 [4]范春生.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顺应群众期待推出五大制度.新华网.2015-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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