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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研究
范文

    摘 要 從本质角度来讲,婚姻法中对军婚的特别保护最初是基于保障军队稳定性目的产生的。随着时代的变化,我国婚姻法中对军婚特别保护的规定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从军婚的特点入手,对婚姻法军魂特别保护进行分析和研究。

    关键词 婚姻法 军婚 特别保护

    作者简介:孙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73

    与普通人相比,现役军人的特殊性使得其无法将较多的精力花费在家庭中。为了维持现役军人家庭、责任以及社会利益之间的协调性,婚姻法通过军婚保护规定的应用,减轻现役军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的负担,使得他们能够更好地肩负起保家卫国的责任。

    一、军婚的特点

    从本质角度来讲,军婚主要存在以下几种特点:

    (一)严肃性特点

    军婚的严肃性特点主要是基于军队性质产生的。相对于普通人而言,现役军人选择配偶的空间和机会较少。当现役军人向军队提交恋爱报告之后,军队会对其配偶(非军方)进行严格考察 。

    (二)特殊性特点

    与普通人相比,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呈现出明显的不同。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是普通人,则他们的婚姻生活很可能会受到空间的阻隔。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也是现役军人,在封闭性的部队环境中,他们仍然无法像普通人一样随时随地进行沟通 。

    (三)重压性特点

    军婚的重压性特点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而言的。结合我国当前现役军人的婚姻状况可知,虽然某些嫌疑军人与其配偶生活在一起,但仍然存在大多数与配偶异地分居的现役军人。当配偶处于现役军人女朋友角色时,其作出与现役军人结婚的决策将面临以下问题:如果无法与现役军人居住在一起,则双方的父母、二人的子女将主要成为配偶的责任。虽然社会层面会对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诸多赞赏和鼓励,但这种精神层面的支持并不能减轻其配偶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重压。

    二、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发展过程

    (一)国共对峙阶段

    在该阶段中,《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中规定:凡红军在服务期间,其妻离婚,必先得红军本人同意,如红军未同意,政府需要禁止离婚行为 。

    (二)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阶段

    1980年,婚姻法中将军婚离婚条件规定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需要经由现役军人本身的同意。到了1984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婚姻法中的军婚离婚条件作出了补充: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感情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效时,现役军人所在部队的政治机关需要对现役军人进行疏导,然后才能准予离婚;如果现役军人与其配偶的夫妻感情尚未发展至破裂阶段,且现役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判决不准离婚 。

    (三)二十一世纪初期阶段

    2001年,婚姻法中对军婚离婚行为的规定变更为: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要求时,需要经由现役军人本身的同意。此外,如果现役军人方存在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则准予配偶与现役军人离婚 。

    三、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意义

    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权利与义务方面

    现役军人的义务主要集中在国防事业方面。在承担义务的过程中,他们的权利会受到一定影响。为了弥补这种影响,以婚姻法为媒介,制定相应的军婚特别保护条例,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事实上,对于现役军人的配偶而言,这种法律条例规定并不公平。在军婚特别保护中,婚姻法的保护较好地满足了现役军人的权益,这个权利倾斜的过程会从一定程度上引发现役军人配偶放权益的损害。

    就婚姻法而言,其保护对象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社会对象。婚姻法借助相关条例,对现役军人的婚姻作出规定,间接保护社会的稳定发展。第二,个人。婚姻是由夫妻双方、子女组成的。对于男性当事人而言,其除了需要承担对自身配偶、子女的责任之外,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 。现役军人在婚姻中的个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基于上述现象,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具有平衡满足个人权利、承担社会责任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立法方面

    作为民法的重要分支之一,婚姻法同样存在平衡不同主体关系的功能。就婚姻法军婚保护而言,虽然这一规定表面上损害了女性的权益,但现役军人的身份和特殊性使其无法为家庭付出太多。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立法的目的在于:针对现役军人的特殊性,调整婚姻法对军婚的规定,为现役军人这一弱势群体赋予较多的利益,使得现役军人能够获得较为稳定的婚姻生活,进而为我国的国防事业作出贡献。

    四、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分析

    这里分别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对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进行分析:

    (一)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弊端方面

    这里以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为例,对其军婚特别保护存在的弊端进行分析:

    1.应用效果方面:

    从本质角度来讲,保护军婚的最终目的应该是:通过适宜措施的应用,提升现役军人在军婚中感受到的幸福水平。结合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实际应用状况可知,这项规定只是做到了将出现问题的现役军人及其配偶维持在夫妻关系上。但二者之间问题的存在已经严重干扰了现役军人从军婚中获得的幸福感。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目的。

    2.与法定离婚事由关系方面:

    在我国的婚姻法中,面向普通人的法定离婚原则为: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且无法通过调解恢复时,应准许夫妻离婚。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与上述法定离婚事由之间存在显著区别:其将离婚的权利更多地偏向于现役军人一方。事实上,这种特殊的保护规定已经违背了婚姻法本身的立法原则 。

    3.军婚稳定性影响因素方面:

    异地分居是干扰军婚稳定性的关键影响因素。因此,保障现役军人工作积极性、减轻负担的法律条例应该从这一影响因素入手。但就2011年修订版的婚姻法来看,其军婚特别保护与解决现役军人与其配偶异地分居问题并不发生关联。因此,婚姻法的军婚特别保护无法发挥出有效的保护功能。

    4.婚姻本质:

    从本质角度来讲,军婚是由现役军人,其配偶以及子女共同组成的。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并未对现役军人产生良好的保护作用。而就其配偶而言,婚姻法规定:当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时,实现该目的的方式只有以下两种:第一,现役军人有重大过错,如嗜赌如命、有暴力行为等。第二,现役军人同意配偶的离婚请求。相对于普通人而言,现役军人的配偶需要承担较多的压力。从这个角度来讲,限制配偶离婚自由的行为违背了人性化原则。

    5.权利义务补偿机制:

    就现役军人本身而言,由于现役军人需要承担国防事业的相关义务,基于权利义务补偿机制,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这一权利使合理的。但在军婚中,现役军人的配偶承担了婚姻中的大部分义务,如照顾双方老人、抚育子女等,但军婚内部的权利却明显倾向于现役军人(其配偶没有离婚自由权) 。从这个角度来讲,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引发现役军人配偶方权利义务补偿机制的错位。

    (二)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完善方面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完善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完成:

    1.放宽现役军人政策标准:

    针对现役军人的管控制度、政策是影响现役军人与普通人建立婚恋关系、与配偶相处的主要因素。为了从根源上解决现役军人的负担,可以将政策作为主要优化内容,根据现役军人的实际需求,适当放宽政策标准。具体的政策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第一,配偶随军随调范围政策。基于现役军人的特殊性,随军成为一种维持现役军人及其配偶之间正常婚姻生活的关键措施。当前现役军人政策标准中对现役军人军衔、表现等的严苛规定,大大降低了配偶随军的概率。对此,应该逐步放宽这项政策的允许范围,为现役军人的国防事业提供更加有效的婚姻保障。第二,现役军人恋爱政策。当前我国政策标准中对现役军人谈恋爱的限制主要基于时间和空间方面。事实上,对于服役官兵而言,在枯燥严格的军营生活中,他们内心存在着一定的情感抚慰需求。政策的硬性规定使得他们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因此,可以将适婚军人作为放宽政策标准的目标,在鼓励适婚军人谈恋爱的同时,为适婚军人提供较多的机会。

    2.军婚指导培训:

    婚姻内部矛盾并不仅仅存在于军婚中。在普通人的婚姻中,各类矛盾问题的存在也是引发离婚事件的导火索。对此,为了增强现役军人从军婚中所获的幸福感,可以与专业的婚姻家庭治疗师开展合作。在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婚姻家庭治疗师需要分别从现役军人、配偶两方面入手,通过咨询沟通的方式,解决他们的困扰,缓解配偶的压力以及现役军人的负担。从本质角度来讲,这种措施的应用可以有效控制现役军人的离婚率。

    3.改善现役军人福利待遇:

    作为国防事业的基本组成要素,现役军人承担了较多的义务。为了体现公平性,可以通过增加现役军人福利待遇的方式,实现对现役军人的补偿。例如,可以为现役军人家属每月提供一定金额的补贴,利用这种物质补偿的方式,减轻现役军人配偶在军婚中的负担,间接促进现役军人更好地为国防事业做贡献。

    五、结论

    军婚具有严肃性、重压性等特点。通过对我国婚姻法军婚特别保护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在法定离婚事由、婚姻本质、权利义务补偿机制、军婚稳定性影响因素等方面表现出诸多弊端。对此,为了帮助现役军人从军婚中获得更多的幸福感,可以将改善现役军人福利待遇、军婚指导配培训等措施应用在后续的军婚保护工作中。

    注释:

    池铠锋、赵贺、崔瑞、邓贵佳.论军婚特别保护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冲突.法制博览(中旬刊).2015(3).66-68.

    石晶晶、孙霞、蒋芸.浅谈军婚特别保护问题——由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引发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1(2).62-63.

    李凤利、张启生. 对我国军婚民事保护的法理学分析.法制与社会.2011(15).38-39.

    任军.关于我国婚姻法军婚特殊保护条款的探究和思考.中国政法大学.2008.

    庞莺莺.对完善我国军婚民事特别保护制度的思考.华东政法大学.2011.

    彭艳、宋玲、黄亚.對我国军婚私法特别保护正当性的思考.法制与社会.2010(34).52-53.

    李静.论我国军婚民事保护制度的法律完善.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8-80.

    卢佳.保护军婚的法律和现实依据.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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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5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