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举报制度的完善 |
范文 | 摘 要 举报权是我国公民行使民主政治权利的一个重要体现。本文通过分析举报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据此分别从举报概念的明确、举报人的保护、举报信息反馈机制完善及举报奖励制度的完善几个方面提出了举报制度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 举报制度 举报人 举报权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3年度广西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立项项目“举报制度研究”(合同编号:SK13LX040)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苏爽,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019 举报是公民监督权的实现形式,是揭露违规、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我国现行举报制度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也要求不断健全和完善举报制度以保证其作用的发挥。 一、举报制度的作用 (一)举报是实现公民监督权的重要方式 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在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检查监督权,它是实现公民民主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举报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公民民主权利,实现政治法制化、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举报制度中的信息反馈机制还可以保证举报人有效监督和促进案件的查处,从而真正使得公民的监督落到实处。 (二)举报是获取案件信息和线索的重要途径 举报是获取案件信息和线索的重要渠道,是發现犯罪、打击犯罪的有力武器。举报人来自于社会的各行各业、各个领域,举报信息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揭露各种犯罪的行为和线索,为相关机关提供了大量罪案线索。 (三)通过动态监督有效预防犯罪 举报案件线索是反映犯罪发案情况的“晴雨表”,通过分析一些地方罪案线索的多少和发案数量,可以发现该地犯罪状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通过研究考察一定时期举报案件线索的升降,还可以判断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效果,有利于及时调整的工作对策。同时,一个覆盖面广、有效发挥作用的举报网络,可以形成一个社会监控体系,将人们处于联合监督之下。因此,举报就能遏制、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欲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就会感觉到无数双“眼睛”的注视,这样,就会迫使一部分人望而却步,不敢以身试法。 二、举报制度的现状分析 当前我国有关举报制度的法律规定是比较零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41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8 条对举报进行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笼统、简略。除此以外,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保护公民举报权利以及规范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进行了规定。中纪委、监察部也制定了保护举报人的有关规定。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也就所管辖的领域或者范围,诸如价格、食品药品安全、反暴恐等方面,制定了有关举报的规定。仅从规定的数量来看并不少,但是有的规定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制定的,有的仅仅是针对某一领域的举报而规定的,而且对举报的程序、方式、处理等等各规定也不完备和统一。由于规定的零散不统一,也造成了举报制度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举报概念界定模糊 现有规定中对举报的概念界定不清楚、含糊。举报是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作出还是通过各种公开渠道将信息公开就可以了呢?对此没有明确。一般认为举报是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作出。但是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举报的方式日益丰富,有的机关、部门设置了举报网站,有的机关、部门还开通了举报微信公众号,以方便群众的举报。但什么是网络举报,缺少统一的认识。如果仅仅认为通过网络将有关犯罪信息或者线索公布出来就属于网络举报,则是对举报的曲解。 (二)对举报人的保护的规定有待进一步细化 举报人害怕被打击报复是影响知情人举报的重要因素。做好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的保密和保护是打消举报人顾虑,促使其积极举报的关键。目前,刑事诉讼法对证人的保护已经作了相应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中从举报线索的管理和保密以及保护举报人的具体措施进行了规定,且明确了打击报复的类型。但是这些规定仍存在操作性不够强,保护的手段、方式简单,保护期限未作规定等问题。 (三)重复举报、多头举报较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受理举报线索后要进行审查,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实名举报要及时答复。但由于有的举报人匿名举报,无法进行答复,举报人也不了解情况,就继续举报;或者举报人在尚未收到答复前又进行举报,造成重复举报的出现。由于目前接受举报的机关和部门较多,并不是全部的举报人都能了解具体的举报线索应当向哪一个机关或部门反映,由此可能造成举报人向他所知道的部门都进行了举报。由于对举报线索有保密规定,各单位之间不能相互了解是否接收到同样的举报案件。这样一来,增加了接收案件单位的工作量,延缓了案件处理的速度,工作效率大大降低,造成司法行政资源极大的浪费。同时,接触案件的人员多了,也增大了举报信息及举报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 (四)对举报的奖励规定不统一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既是对举报人举报行为的肯定和鼓励,也可以激发和调动广大社会公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对举报的奖励既有物质性的奖励也有精神奖励。在其他的法规中,也有对举报奖励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统一。首先,奖励的方式不一致,有的有精神奖励的规定,有的没有。其次,物质奖励的数额有差别,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与一些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中的规定不一致。最后,确定奖励数额的标准不统一。是按照涉案的金额还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来衡量奖励的标准不一致。 三、改进举报制度的建议 举报制度既是公民监督权的重要实现方式,也是有关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重要方式。改进和完善举报制度的有关规定是更加充分地发挥举报制度作用的保障。 (一)明确界定举报的概念 现有的规定中并没有明确举报的概念,导致实践中举报的滥用。一般认为举报,就是检举、报告。所以应当明确举报行为中必须存在的三个要素,即举报人、举报内容、接受举报的机关或者部门。明确举报指的是相关知情人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检举、控告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所以,完整的举报行为要求举报人以一定的方式向特定的接受举报的机关检举、控告。如果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布的消息一般应不认定为举报。但如果以公开的方式既向社会公众发布,也表达了向有关机关举报的意思,如通过网络或其他公开媒体公开举报,也可以认定为举报。总之,只要具备举报行为的三个要素,都可以认定为举报。 (二)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对举报人的保护应当从对举报内容的保密、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及举报人权利保障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对举报内容的保密,是保护举报人的首要举措。除了举报人公开举报的,都应当严格做好保密工作。第一,严格工作人员责任要求,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的举报,举报信息都必须由专人处理,做好保密工作。《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有对此的规定可以借鉴。第二,处理举报内容要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设备,不得挪作他用,或者与其他部门共用。第三,对泄密的责任人员必须依法追责。第四,推动建设举报网站,推广“网上密码举报”,积极利用新技术。 其次,对举报人的保护的规定应更加具体化。第一,制定对举报人进行保护的预案。分别不同的情形制定多种预案,以备出现紧急情况时所需。第二,面临举报人向接受举报的机关求助时,改变先审查再采取措施的做法,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存在危险或者威胁,最大限度的解除举报人的心理忧虑。第三,对举报人保护的具体措施应更加丰富。虽然目前对于举报人须出庭作证的保护措施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致,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对证人保护的规定也不够具体和丰富。有学者指出,对举报人的保护要高于证人的保护。所以,应在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创新、丰富和完善。第四,明确保护的机关或者部门的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举报人的保护由公安机关承担。保护机关进行保护时的责任要求必须明确,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定。规定的内容应当包含办案单位或部门与保护单位或部门之间的无缝对接,确保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保护单位或者部门提出具体的保护职责的要求;紧急情况下的处置方式;未能尽到保护职责的要求的问责等等。第五,明确保护的期间。特别是案件终结之后是否有必要继续保护应当进行规定,可以考虑特殊情况下延长保护的期限。 (三)优化举报信息的反馈机制 很多的多头举报和重复举报是由于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的。解决这一难题可以考虑从这样几方面入手。第一,对于实名举报,在接到举报材料后,第一时间向举报人通报“材料收悉”,同时告知举报人其所举报的案件线索或信息由哪个部门或者机关办理,对其举报的内容答复的时间周期是多久。第二,在案件调查阶段,可以告知举报人目前正处于调查阶段,使举报人了解对其举报的内容正在进行处理。第三,调查结束之后,告知举报人处理的结果,是否继续诉讼程序还是其他方式。 及时有效的反馈既能使举报人了解对举报的处理进程,也能使举报人了解机关或者部门的案件管辖范围。同时,更能使举报人意识到自己的举报被关注,在心理上获得安慰,增强举报人的积极性。 (四)完善举报的奖励规定 对举报进行奖励既是对举报人对举报行为的肯定和奖励,也是对举报人所承受的风险的补偿,可以调动和增强知情人举报的积极性。对举报奖励规定的完善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统一用奖金奖励的方式,不主张采用精神奖励的方式。通过奖状、称号等精神奖励的方式不利于保密的需要。第二,对奖励的标准的设定应综合考虑犯罪性质、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第三,奖金数额可以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分档设置。如可依据情节是否严重、性质是否恶劣、数额是否巨大分别设置几档奖励金额。 举报制度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举报制度的研究和探索还相对落后,相信随着举报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实践,我国举报制度将会逐步健全和完善,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赵庆斌.试论反腐败举报制度的缺陷与完善.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10). [2]尹志雄.我国举报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行政与法.2002(7). [3]徐盈雁.舉报制度:在法治轨道上完善与发展——二〇一〇年检察举报工作论坛发言摘要.检察日报.2010-07-03(004). [4]李想.全国检察机关加大保护奖励举报人力度 今年试行举报保护等级划分. 法制日报.2016-02-20(003). [5]马传松、朱挢.“警 惕” 举 报———基于其社会功能视角.经济研究导刊.201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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