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人格权商品化的立法规制 |
范文 |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许多名人的肖像、声音及其他具有人格标识的元素被直接或间接用于商业用途获取财产利益,引发了许多诉讼纠纷,从而引起了民法学界的热切关注。鉴于此,本文通过厘清人格权商品化的基本含义,并从立法、司法与理论多角度探讨我国人格权商品化之现状,从而创设性地提出人格权商品化的立法规制新思路,以期在未来的人格权法当中就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及法律救济有所裨益。 关键词 人格权 商品化 立法规制 作者简介:任杰静,扬州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404 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商品化没有明文规定,加之实践中司法机关处理人格权商品化时会进行不同的解释和法律适用,同时基于人格要素可商业化利用并产生财产利益的事实,关于人格权商品化的立法规制问题便作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凸现出来。而我国目前人格权商品化立法规制方面的研究还不多,并且起步也相对较晚。鉴于此,在结合我国现状的前提下继续探讨法律制度,也是民法学界值得继续讨论与争鸣的问题。 一、厘清:人格权的商品化基本内涵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格权与财产权的联系更加密切,出现了人格权商品化的趋势,而对这一现象深入剖析的基础就在于准确界定其概念。 (一)人格权之概念 古代法中出现了“人格”一词,但并未明确提出“人格权”的概念。隨着民法越来越强调人的价值,“人格权”的概念在19世纪出现,并且大致存在人格权否定说与人格权肯定说两种观点。所谓“人格权否定说”即权利是人支配物,对物进行约束的关系,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主导地位的利益,这些人格是权利人其本身固有存在的,且和一般的债权物权相区别,不需要法律确认而存在的,否则不仅贬低了生命、身体、自由的意义,而且会造成权利主体客体混乱的现象。与之对立的“人格权肯定说”则主张人格的法定性并不否认其自然性,当生命与自由受到法律保护时,其不仅具有自然性,同时具有法定性,而且实定法比自然法具有更强更全面的保护力,在其生命、身体、自由遭受他人非法侵害时,更利于权利人保护其自身的基本权利。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观念的进一步深入,人格权的概念开始广为接受,即肯定人格权的存在。基于对人格权属性、特征、客体等全面把握,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依照法律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主要内容为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权利。① (二)人格权商品化之概念 随着科技革命与商业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些名人的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广泛出现在某种商品与服务之上,并且为人格权主体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收益,于是商业经济便赋予了人格要素一种新的含义,这一现象被称之为人格权的商品化。②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的人格要素都可以被商业化利用,如果某种人格要素可以被商业化,一个大前提就是借助某种技术载体使得权利主体的权利得以“分离”进而具有标识性功能,比如肖像、姓名、声音等,所以如果某种人格要素完全内在于主体,则不具备商品化的可能性,如生命、身体等。此外,人格权中的独立的人格、自由意志、人格尊严以及生命身体、健康等要素被赋予了极强的伦理性很难被商业化,如果违背原则过度追求商业化则容易引发刑事犯罪。 (三)人格权商品化之正当性 在商业化的潮流进程中,只要能使个人获得经济利益的事物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换,这意味着人格标识被进行了商业利用。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得到不断的提升,当侵害权利人姓名、肖像等人格权标识的案件在社会中频频发生的时候,人格权商品化制度对于现实生活的重要作用就显而易见。商品化的人格对财产化的人格权有很好的维护作用,使个人拥有了能够自由使用和控制自身人格要素的权利,就体现了对个人意志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尊重。 二、回归: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现状 我国当前人格权商品化保护呈现相对滞后的现状,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熟虑的问题。因此在厘清人格权商品化内涵的基础上多角度分析制度现状便显得尤为重要。 (一)立法保护现状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其在立法中的规定是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通过深入剖析人格权商品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与缺陷,才能进一步完善该项法律制度。 1.概括体现 司法实务中出现相关案例不胜枚举,最典型的就是姚明诉可口可乐一案,由于“名人效应”使得该案造成了重大影响,从而使得我国民法学界对此展开了深入地讨论与剖析。我国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对此种现象有所提供保护,主要是由于当权利人把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创作成为肖像、录音作品时,肖像、声音等人各要素就符合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的构成要素。 2.存在的缺陷 在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适用范围不全面。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和肖像权,其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肖像,禁止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因此人格权益受到非法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其保护对象不会涉及到自然人的声音的保护,并不能为人格权商品化提供全面完善的保护体系。③第二,人格权权能和属性认识不清。人格权从一开始就被贴上“固有性”、“非财产性”的标签。随着商品交易活动的日益发展,人格权制度得到广泛的关注,人格利益的内容逐渐展现出了一种特有的财产性利益,产生了一系列新的问题。第三,救济制度不完善。我国法律对于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方式主要是精神抚慰,兼采经济补偿。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显性的财产损失,但由于法律意识的提高,有时候被害人开始重视精神损失请求赔偿,则一般会使得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也无法获得充分赔偿,由此人格权人可能无法受到公平对待。 (二)司法保护现状 将目光投向司法实务中,不经意间会发现我国司法机关在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中一般处于较为尴尬的地位。我国的大多数法官仅仅依靠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国外判决来裁决案件,而由于存在一些法官自身法律素养并不高,审判结果可想而知,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人格权商品化中财产利益保护并没有一个系统且具体的操作方式与标准。加之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导致一些隐形的利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及时确定是否侵权以及如何救济,这是极其不利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所以,良好的法律基础是公正司法的关键,在司法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经验,能够进一步促使公共与公平的司法理念。 (三)理论保护现状 人格权商品化并非一种横空出世的概念,是旧理论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地扩充与创新。可商品化利用的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其专属特性相对较弱,且具有更为突出的商业利用价值。例如现代社会中许多明星代言某种产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是对明星的具有标识性的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同时也是人格权商品化的典型形式。在理论上,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学说:知识产权说侧重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详言之,人格权人的人格要素被施加某种社会途径从而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究其本质是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所以是一种后天智力创造的知识产品。④而商事人格权说则主张把人格权的商品化形式是人格权的一种特殊的形式,因其具有可继承性和转让性等经济性特点,所以应当适用财产权方面的法律进行保护。⑤另外人格权说主张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演变出来的新兴产物,主要体现为人格权的财产价值,因此承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就是从另外一种角度间接保护人格权商品化现象。⑥当然不仅仅限于此,对于理论学术还存在其他意见,在此便不加贅述。但是,值得强调的是,传统的理论已经无法适应愈来愈发达的市场经济,因此新的理论应运而生。 三、路径: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立法规制 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人格权商品化现象将会越来越普遍,并将成为民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 扩充人格权商品化主体的范围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所谓人格权即关于“人”的具有人格性的权利,但是随着大众传媒的发展,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如EXO、TFboys等以组合为单位统一使用某一个具体的名称,并且在各自人格权的基础上衍生出一种集体的“人格权”。而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加以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类侵权状况时无法可依。⑦所谓“集体的”人格权要素更加“集体性”,已经不是简单地个体所能体现的,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对集体名称权和集体肖像权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团体中,每个权利人的权利是相互牵制的,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应当注重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二)确认对声音、相似形象等人格权标识的权利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新出现的人格权的类型在法律中确认和规范,同时也为人格权商品化的进一步完善与保护奠定基础。人格权不再是单一的精神性权利,人格权之外的一些特殊的人格利益,如声音、形象都可有商业化使用的价值,且有必要在法律上予以保护。⑧演讲声音、歌唱声音或是作品配音等,这些都是具有财产利益的声音标识,属于人格权商品化的对象。 (三)完善人格权商品化侵权救济制度 人格权侵权救济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的商品化方面的。被商业化的人格权财产性特点更为明显,因此如果发生侵权行为,便会导致一定程度的财产性损失与精神损害。所以此时的被侵权人就可以主张财产与精神性赔偿或补偿。所以,通过完善侵权救济制度为被侵权人留有余地,当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获取全面而有效地保护,更有利于被侵权人的权利保障。 四、结语 人格权商品化中存在的商业利益是不容忽视的,因此在人格权框架内对其进行认定和规制,不仅有利于维持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规范化和清晰化,同时也使人格权商品化顺应人格权发展趋势的潮流。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格权被赋予更多的新内容,越来越具有商业化的趋势,传统的人格权制度已经不能调整商业价值日益凸显的部分人格权。因此在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准确界定的基础上,并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不断发展与扩充,才能进一步建立与完善人格权制度,进而实现对人格权商品化的全面保护。 注释: ①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2. ②谢晓尧.商品化权:人格符号的利益扩张与平衡.法商研究.2005(3).81. ③陈丽娟.人格权商品化的正当性辨析.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53-56. ④祝建军.人格要素标识商业化利用的法律规制.法律出版社.2010.84. ⑤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当化.中国法学.2000(5).86-97. ⑥郭晓红.知名形象商品化法律问题研究.法律适用.2007(7). ⑦黄婷婷.商品化权及其法律保护.青年科学.2010(1). ⑧程合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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