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
范文 | 摘 要 本文以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为出发点,指出了举证责任的不可转移性。同时,根据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做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 举证责任 倒置 分配原则 作者简介:都雪,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88 举证责任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民事诉讼的公平以及公正性,但是很多人对于举证责任的理解比较肤浅,没有真正理解举证责任的概念和性质。此外,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分配受到不同情况的制约,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才能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都是没有真正理解举证责任。目前,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一方面是人们对举证责任的理解不够深入,另一方面也是國家在此问题上的立法不够完善。所以,对举证责任进行探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究竟是什么呢?它对于人们常说的证明责任、提供证明责任是否相同呢?它们几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要想搞清楚这几个问题,就先得明白什么是证明责任,什么是提供证明责任。提供证据责任是指在诉讼各阶段,当事人为避免败诉危险而承担的向法院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要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需要承担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产生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证明责任是一种结果责任。因此,也有很多人认为举证责任就是证明责任。 从历史的角度看,举证责任最早出现在罗马时期,当时的罗马人们非常注重诉讼的程序,并由此确定了在诉讼中,原告有举证的义务。随着时间的发展,举证责任被分为主观的举证责任和客观的举证责任。主观的举证责任即强调当事人为避免败诉的风险,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行为,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客观上的举证责任则强调在最后的时候,事实的状态仍然真伪不明,这时候主张该事实的人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一结果,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由此也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实际上是包含了证明责任的。 对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学者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有四种观点:权利说、义务说、权利义务说和负担说。一是权利说。权利说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这个观点显然是不成立的。从举证责任的概念中可以看出,举证责任有其义务性,如果由于当事人放弃这项权利,在最后出现事件不明朗的情况下,就会出现没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而导致无法判决。二是义务说。义务说观点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义务,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这项义务,必须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三是权利义务说。权利义务说观点综合了以上的两个观点的内容,虽然在表面上看似可行,但是究其根本该观点是不可取的。权利义务说认为举证责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一方面来说,这样的举证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相同。另一方面,在权利和义务之间,可能存在摇摆的态势。四是负担说。负担说观点主要强调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强调举证责任是为了避免败诉,虽然道出了一些举证责任的本质,但是负担这一说法太过于注重结果而轻视了举证责任这一行为。 综上,本文认为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义务,即当事人必须履行这项义务,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要件事实,并且如果最后事件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必须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决。 二、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不可转移 举证责任可以转移吗?可能大多数人认为这是正确的,并且能够给出书面的回答。虽然在很多教科书上写道:“举证责任并非始终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而是可以在原告方和被告方之间进行转移。给出的例子就是:当一方的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出了证据后,如果另一方不承认这一种事实,就需要提供证据否认这一事实。在这时,认为举证责任发生了转移。至此之后,举证责任可能会重复以上的行为,即在两方发生多次的转移。”这种想法看似正确,也能够轻松得到人们的认可。但是,笔者认为:举证责任是不可转移的。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对于多数人认为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观点,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是没有分清楚举证责任以及提供证据责任的概念。在一次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那么对于被告提供证据否认原告方主张的事实这一行为,被告是否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被告需要承担的是提供证据责任。提供证据是为了避免自己败诉,维护自己的利益。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被告不进行证据的提供,原告也不一定能够胜诉,所以,举证责任的转移只是一种假象。 第二,假设举证责任转移是存在的。回到举证责任的概念以及性质中来,笔者认为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如果最后事件依然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况,当事人必须承担对其不利的裁决。如果举证责任可以转移,那么当最后事件的真伪依然不明朗的情况下,该如何进行判决?由此可以看出,这一假设是错误的,即举证责任不存在转移。 第三,如果举证责任可以在原告和被告之间进行转移,也就是说原告在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被告也可能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关系就比较复杂,法官不能清楚判别“原告的举证责任”和“被告的举证责任”之间的界限,也就不能确定哪方的当事人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总的来说,举证责任是不可转移的。它不仅与经典理论相悖,而且在现在的法学界中也不能得到认同。目前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呈现的是一种静态,它受实体法所支配,因而并不发生转移。”在分析这个观点时,必须清楚地知道提供证据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概念,不能被假象迷惑。 三、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为了保证民事诉讼程序公平有序的开展,举证责任的分配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原则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很多人将这个理解为:谁主张这个事实,那么谁就将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根据规定来看,是否承担举证责任不是根据当时人在诉讼中所主张的事实来决定的,而是就当事人提供的主张本身所确定的,它与主张的事实无关。 对于我国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可以参见《规定》第二、五、六条。规定的第二条提出:在一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的事实或者否认对方提出的事实,如果在最后事实的真伪依然不明朗,则必须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规定的第五条中,对合同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详细的规定,即在合同纠纷案中,承担举证责任的是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即该方的当时人承担对合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外,第五条中,还明确了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履行合同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在规定的第五条以及第六条中,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分配对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例外原则——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一般是指在特殊的民事訴讼中提供证明否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时,法官将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提供证明的一方,也就是否认的这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这个证明不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很多人将举证责任倒置作为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依据,这是不对的。简单的来说,举证责任倒置是单向的,同时也是不可逆的过程,不可能发生重复的倒置情况,它只是法官将一部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另一方的表现。 对于常见的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可以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这项规定中列举了八种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 (三)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一般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即可以完成举证责任的分配。但是现实情况多变,很可能出现特殊的情况,如果依然根据一般分配原则进行举证责任的分配,必然会出现一些疏漏。所以,在遇到特殊情况时,根据《规定》第七条中的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分配权利实际上被赋予给了法官,即在相应的法律规定以及一些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约束下,法官可以自行分配举证责任。 (四)我国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立法完善 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特殊情况的出现是时常发生的,而法律法规对此种现象的处理难免存在其局限之处,因此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很可能存在疏漏。为了尽可能完善复杂情况下的举证责任分配,应该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法律法规和原则,对于所有的举证责任分配,都应该建立在这个基础和原则之上。例如,健全民事证据法,将民事诉诉讼中的与证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机的整合,对提供证据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概念做出完善的表述,只有这样深刻的理解了举证责任的性质以内容,才能在面对特殊情况的时候做出最正确的举证责任分配。同时,这也体现出了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存在的意义。在现有的规定中,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权赋予给法官的规定,也是一项有待完善的规定。一方面,法官的素质可能参差不齐,在同一种情况下,即使在公平性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因此,在法律法规上应该做出更多的规定进行限制和约束,保证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确性。另一方面,若出现法官滥用职权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在进行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探讨的同时还应该时刻注意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通过不断的探索,完善我国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的立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制度,对最终的判决的公正性也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当前我国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依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通过各种立法将举证责任分配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并通过大量的分析分配的合理性及公平性以及总结上时间所累积的丰富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张奕.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思考.宁波大学.2015. [2]李一凡. 浅析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法制与经济.2014(14). [3]张其瑞.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探析.科技视界.2014(11). [4]陈海瑛. 论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沈阳师范大学.2014. [5]刘宁微. 论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综合版).2011(5). [6]魏强.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研究.吉林大学.2011. [7]徐兢冉. 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探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 [8]金桥.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贵州大学.2007. [9]曹红冰. 浅析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几个问题.湘潭大学.2003.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