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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对策探讨
范文

    摘 要 随着经济及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在外出交通工具选择中越来越多的选择民航出行。随着民用航空运输的普及,在民航使用过程中总会出现一些非法干扰行为,对民航公共管理秩序的有序开展造成很大影响,同时影响民航客机的正常飞行,危害极为严重。但是在当前相关立法及防范方面还不够完善,无法对民航非法干扰行为进行有效处理和防御,为此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了如何开展民航非法感受新闻立法等方面的措施,对如何从法律方面遏制非法干扰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民航 非法干扰行为 法律

    作者简介:程诗淇,辽宁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359

    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在法定的时空范围内,违法民航安全保卫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危害民用航空正常秩序、安全的行为综合。如非法劫持航空器;在飞机上劫持和扣留人质;为实施犯罪而将危险武器或相关装置及材料带入飞机或者机场;对飞行器实施绑架、劫持、抢劫等危害正常飞行行为;散播危害正常飞行、机场正常秩序、旅客及机组和地面人员安全的虚假信息等。近年来我国经常发生民航非法干扰事故,如2014年据民航部门统计共处理包括虚假恐怖信息在内的非法干扰事件约120件,而2015年则达到947件,其中编造虚假恐怖威胁信息的达61件。从这些数据来看,加快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体系建设已经刻不容缓。

    一、旅客非法干扰行为的危害

    随着我国经济及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越来越接受民用航空作为工作和生活出行的工具之一,加强民航所具有的效率性,尽管和其他陆运交通价格相比有一定高成本,但是从数据来看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飞机出行,相应的民航非法干扰行增多,这些非法干扰行危害程度不一,有的只是造成骚乱,扰乱民航正常的工作秩序,有的则损害公共利益,甚至威胁飞机及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更甚至有威胁到国家安全。具体来说其威胁主要有:

    (一)对航空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因为民航有着自身的特点,一旦出现干扰行为会对整个民航飞行计划造成威胁,打乱正常的飞行计划,造成民航整体飞行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造成对国家安全的严重威胁。如世界知名的911事件,恐怖分子就绑架了四架民航客机,将其中两个撞上世贸大厦,第三个撞上五角大楼,第四个在机上人员的奋力抵抗下坠落郊区,造成约3000人遇难,对美国航空及国家公共安全造成加大的影响。

    (二)对公共秩序造成威胁

    非法干擾行为看起来是对一个机场或者是一架飞机造成危害,实际上由此带来一系列的连锁反映,使得其他航班等不得进行重新挑战,由于事发突然很容易造成秩序混乱,产生巨大危害,威胁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如2016年6月18日首都机场的海南航空航班在等待起飞时,一名女性旅客由于不满意服务质量而辱骂空姐并使得多名旅客也参与打斗中,使得航班延误近5个小时,给其他旅客的正常出行带来严重影响,同时造成4个航班的取消,6个航班的延误。

    (三)间接经济及社会损失

    民航非法延误事件不仅对公共秩序、公共安全造成影响,威胁机组人员及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会造成极大的其他间接经济和社会损失,同时会在公众中产生严重的心理阴影。如美国的911事件,直接造成950亿美元的损失,同时还之后十年间,造成美国各种损失及开支高达万亿美元。据相关机构报告显示,由此产生的间接影响更是严重,如人员伤亡费,以及开展灾后清理、重建,造成股市暴跌和股票缩水,使得航空产业受到重大影响,在国家安全经费方面不得不对提高等等,由此带来的损失共计万亿美元。911不仅带来经济动荡,而且还使得人心晃晃,造成极大的阴影,所以非法干扰行为的间接危害性也是非常严重的。

    二、我国民航非法干扰行为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法向国内法转化存在的问题

    航空的国际性使得非法干扰行为不仅涉及国内法律而且还需要常常涉及国际法问题。在国际公约的国内配合应用方面,我国基本遵循了国际公约并结合我国的情况进行转化,从我国国情出发,在主权范围内对特定问题进行特别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国内法在和相关国际公约在某些规定上还存在不够协调和衔接的情况。如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罪名和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名不是很吻合,国内法在犯罪构成适用范围上与国际法存在较大的差距。国际公约在对威胁民航安全的行为定义为“空中劫持罪”、“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和“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但是在我国《刑法》中规定却不相同,如将其定义为“劫持航空器罪”或者是“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等。如果一名中国国籍的人在他国犯下非法干扰行为,如果依据国际公约规定的罪名要求引渡,但是这一罪名却在我国法律中不存在,就无法对罪犯进行有效的惩罚。

    (二)对非法干扰行为进行多远立法使得法律之间产生冲突

    对于民航领域的非法干扰行为,在不同的法律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其规定显得较为零散,或者只是适用于某个领域,或者是从不同角度进行的规定,在处罚标准和责任追究方式方面各有不同,或者出现多种立法文件,而且相互之间不够规范和系统,甚至冲突和矛盾,使得非法干扰行为立法缺乏系统性。如我国当前使用的《民用航空法》在某些相关规定方面和我国的《刑法》之间存在冲突和不协调状况。如我国的《民用航空法》是在1995年制定的,参照的是1979年版的《刑法》,因此在罪状描述及定义方面与现行的《刑法》存在不同,主要是当前所使用的《刑法》是在1997年进行修改的,而《民用航空法》则没有进行相应的更新和修改。出现了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这种不协调和冲突影响了法律的正确适用,无法保障立法在整体上的协调和统一。而且多元立法体系使得责任追究造成分割,而且对于严重的非法干扰行为有着相对完善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一般性的非法干扰行为却缺乏规定,存在立法缺失。如对严重的非法干扰行为有着刑事责任的立法,而对行政和民事责任则缺乏规定,对非法干扰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处罚过轻,忽视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产生即使发生非法干扰行为而对运输承运人和其他旅客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而无法进行追究。

    (三)行业标准缺乏强制性

    在非法干扰行为规范方面还有一些行业性的标准,这些标准在推动民航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过在对这些行为的处置方面还需要依据我国的《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民用航空法》,这就使得行业标准缺乏强制性,缺乏实际的有效约束力和执行力。

    三、我国民航非法干扰行为法律完善对策分析

    (一)建立健全非法干扰行为的立法体系

    从当前非法干扰行为的立法现状来看,应在立法方面实现规范化、系统性,从而构建统一、协调、有机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在规范、指引、教育、预测及强制性的作用,确保民航免受非法干扰行为的影响。要在法律建设方面与国际公约相结合。我国在这一方面已经签署了一系列的航空保安国际公约,因此要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工作,建立相应的完善的、相互吻合的法律体系,积极自觉践行相应的承诺,并为我国在处理非法干扰行为方面提供有效的法律规定。在现有《刑法》中增加具体的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类型,根据国际公约可以在现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非法使用航空器作為武器罪”、“非法使用爆炸物、危险物质进行攻击罪”,从而实现与国际公约的结合。另一方面建议将“威胁罪”纳入刑法中。并将具体的涉及非法干扰行为的罪名纳入其中,如可以增加“威胁暴力危及航空器安全罪”等。再次,要将“非法干扰行为”写入法律条文中,并对其概念进行界定,根据最新的国际公约,建议在《民航法》和《民航安保条例》中明确非法干扰行为的具体概念,因为现行法律中对于这一概念的描述较为模糊,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非法干扰行为进行系统的规定,对当前较为分散和独立、相互分割的各种法律法规进行统一,更好的让执法机关明确掌握这一概念,并提高实际的执行和操作能力,从而有效的打击非法干扰行为。

    (二)加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构建系统的法律体系

    在完善“反非法干扰行为”法律体系时,需要着重加强对非法干扰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由于这一行为的危害是多方面的,所以在制定法律责任时也需要从多个角度展开。同一非法干扰行为不仅有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尤其是当前在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规定方面还不是很明确。在进行责任追究时要分清是属于何种法律责任类型。传统处理方法中几乎都以简单的行政处罚为主,往往很少涉及刑事追责,或者是以简单的罚款来替代民事赔偿。这种简单的追责现象不利于对于非法干扰行为的控制和打击,在这些行为侵害航空公司利益时,应该追究民事责任,要求给予赔偿,民事责任的追责使得“非法干扰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大大提高,使得这种行为的产生将会大大受到有效控制。另外还可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多次出现非法干扰行为且不进行悔改的则纳入黑名单系列,从而对其产生强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

    (三)积极预防非法干扰行为的发生

    要积极加强民航文明建设,普及航空安全知识,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力度,让民航旅客要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到其不良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产生的危害,以及需要担负的责任和惩罚种类,从而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现象的产生,自觉遵守民航法律规范,避免由于无知和好奇而产生的非法干扰行为,降低非法干扰行为的发生率。

    另外,要尽快建设和完善“空中警察”制度,这一制度不同于各航空公司的空中安保人员,空中警察是国家公务员,是公安人民警察,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依托,依法行使治安管理权,保障航空安全,维持飞机秩序,最大可能的保障飞机的航行安全。同时有必要加强机场的安全检查制度,将可能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控制在萌发状态内。

    总之,对于日益增多的民航非法干扰行为要尽快完善现行的法律体系,建立和国际公约相结合的法律体系,对落后于时代发展需求的已有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和统一,构建系统、科学、有效的民航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郭莉.我国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立法完善.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4(5).

    [2]刘娟.民用航空飞行中的非法干扰以及法律防范.长江丛刊.2016(24).

    [3]张卫华.对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若干修改意见——以国际民用航空安保条约为视角.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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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9:2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