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对“枫桥经验”理论研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
范文 | 摘 要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历史传承下来的治理经验想要应时代发展主题并延续其价值,就必须要找准与时代发展的契合点,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新内涵,赋予时代新意义。由此理清“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和德治内涵的内在联系,将“枫桥经验”构建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对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具有重大意义。本文立足于“枫桥经验”的已有理论研究,从其时代意义、法治价值和德治内涵三个方面回顾55年来“枫桥经验”在发展过程中赋予的时代特征、中国特色法治实践及地域文化蕴含的道德意识。 关键词 “枫桥经验” 时代意义 法治价值 德治内涵 作者简介:曹鹏飞,中共沙雅县委党校,讲师。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0.233 55年来,“枫桥经验”经受住了历史的考验,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关于国家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举措,比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打造共治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枫桥经验”在历史进程中不断求发展求创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枫桥经验”诞生50周年前夕做出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传统,适应时代需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那么“枫桥经验”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如何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不断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实践创新,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是一项重大课题。 一、 “枫桥经验”的发展及时代意义 “枫桥经验”起初是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在1963年开展社会主义教育活动中改造“四类分子”的过程中总结出“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好经验,因方法独特,效果显著,同年11月得到毛泽东同志的充分肯定并提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的指示,由此创立推广。55年以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在传承的过程中其内容、应用领域、适用地域得到不断的丰富和扩展,赋予了新的内涵和时代特征。其发展经历了诞生、发展和创新及深化阶段。 诞生阶段(1963年-1979年):1963年2月,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在落实中共中央开展全国农村社会主义教育活动要求中,对本镇影响社会主义事业的“四类分子”,即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改造。在此过程中因地制宜采取“文斗”的形式,通过“发动和依靠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工作方法,达到了“捕人少,治安好”的良好效果,这一工作方法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肯定和批示。随后因“文革”,“枫桥经验”受到冲击,1966年5月-1976年10月期间就中断了。1977年-1979年期间,公安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枫桥经验”再进行蹲点调研,总结出六条“枫桥经验”即:教育改造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成效显著;发案少,治安好,巩固了集体经济,促进了生产。1979年因枫桥区干部群众为全国开展摘帽工作提供了范例,其经验在《人民日报》全面介绍。 发展、创新阶段(1980年-2011年):1980年-1990年期间,“枫桥经验”为应对社会治安中出现的新问题,将其经验不断发展延伸,逐步探索形成“打、防、教、管”融于一体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经验。这一新经验因效果显著应中央政法委员会要求于1990年9月向全国推广。1993年-2006年期间,在紀念毛泽东同志批示的30周年、40周年中,中央政治委、浙江省委不断召开总结、学习和推广“枫桥经验”的现场会,要求不断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枫桥经验”贯穿“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建设”的理念,推出了“以人为本,依靠群众;抓早抓小,就地化解;维护稳定,建设小康”的思路形成“党政动手,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创新理念。 深化阶段(2012年至今):随着城镇化、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进一步推进,为切实加强社会的安定和谐,面对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枫桥经验”提出了“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实现了“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调研组总结提炼出“六创建六提升”的新时代“枫桥经验”,即创建“红枫党建”品牌,全面提升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创建平安特色小镇,全面提升平安建设能力水平、创建基层治理新模式,全面提升民主自治能力水平、创建多元共治新格局,全面提升共建共治共享能力水平、创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新机制,全面提升社会风险防控能力水平、创建枫桥精神新家园,全面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文化软实力。 综观“枫桥经验”55年的发展历程,它的成功做法在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发展不同的历史时期,都经受住了考验,不断自我完善,赋予时代的特征。从“枫桥经验”的理念、枫桥地域文化、枫桥人的道德教化中可以看到,它的成功最大的基础就是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用群众自己认可的方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矛盾,这也体现了“枫桥经验”以人为本、群众自治、多元参与的主旨。 二、 “枫桥经验”的法治价值 针对“枫桥经验”不同的学者对其认识不尽相同,一些學者认为“枫桥经验”是一种地方治理经验、基层治理经验、民间经验,也有学者认为是一种法治实践,用行动书写的中国特色法治。那么,“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之间到底有怎样的联系?对此,一些学者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索和总结。 “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的关系。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之间具有内生性、衍生性和共生性三方面的联系。①也有学者从根本准则、核心理念及根本目的上,认为“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有着一定的一致性。一是两者的根本准则一致,“枫桥经验”中的“化解矛盾”正是法治社会秩序维系的根本准则;二是两者的核心理念的一致,“枫桥经验”中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正与法治社会秩序维系的核心理念“控制矛盾传递”一致;三是两者的根本目的一致,“枫桥经验”中的“就地解决”与法治社会秩序维系的根本目的“强调矛盾消减”一致。②还有学者从具体内容的角度分析“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存在如下联系:一是两者都是为了服务社会主义、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这一目标;二是两者体现了以人为本本质;三是两者都强调坚持党的领导的基本原则;四是两者都要求加强和重视基层基础。综上可以看出,“枫桥经验”与法治建设紧密联系,两者不论在根本准则、核心理念、根本目的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体现出高的一致性,这也是“枫桥经验”可以延续至今并不断得到发展创新深化的外在因素,同时“枫桥经验”也为中国特色的法治实践提供有效手段,两者之间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而“枫桥经验”中村民自治和村规民约也刚好体现了这种主旨。在党委领导下,让群众发挥主动性,坚持民主协商和依法办事的原则来制定各种章程和村规民约,转化为可操作的群众认可、法律允许的工作方法来化解群众之间的纠纷、矛盾,做到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消除邻里之间不和谐的因素,以维护社会稳定。这种将基层纠纷解决的工作机制与基层社会的人情世故通过相互认可的章程和村规民约的纽带紧密结合在一起,实质上就是民间法和国家法相互补充,逐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创新形式。由此可见,“枫桥经验”的成功法治实践不仅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容,而且弥补了国家法的不足之处,同时还为国家法的制定提供了合适的参考性规则,有力地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这是汪世荣在《“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一书中阐述的观点。③ 董青梅在《“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一文中从法律多元的角度认为“枫桥经验”中法治价值包含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枫桥经验”中依靠群众是法律多元主义的萌芽。用群众共同认可的道理,形成与国家正式法令竞争的、可以选择的非正式法源;二是“枫桥经验”中的身份多元,是法律多元主义实践的出发点;三是“枫桥经验”是一个中国基层法治故事;四是“枫桥经验”是对盲目西化的法治道路的反思;五是“枫桥经验”是反思基层司法治理问题的一个棱镜;六是“枫桥经验”是中国自己的法治经验。④ 综上可以看出,随着“枫桥经验”与时俱进,工作重心、方法、依据及基础的转变,“枫桥经验”作为一种独特的地方治理模式,一种民间法,在与国家法相互融合中,不断的丰富和发展,使其蕴含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得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支撑,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治理道路提供了法治实践。 三、“枫桥经验”的德治内涵 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其含义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统治者集团的要求,可以树立榜样,用自身的修养和良好品德感化引导民众;另一方面对民众的要求,可以提高道德水平,塑造完整的人格、规范的行为、和谐的人际关系,来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正所谓"为政以德",德主刑辅。社会主义的德治是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与当地的人文历史、生活习惯密切相关。“枫桥经验”的成功一方面源于枫桥镇干部的以身作则,另一个方面也源于民众的道德教化。这才突出“枫桥经验”中的核心思想“依靠群众,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这里面体现的德治内涵是群众主动参与,依靠道德力量,就地解决矛盾纠纷,不将矛盾上交。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就是人们对周围情景的统一认同后产生的集体态度和行为。那么要对同样的情景产生统一的认同,主要可以从内在因素和外在因素两方面考虑。内在方面主要是道德自觉意识和动机;而外在方面主要是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及伦理道德。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心理系教授罗劲认为,社会治理可通过“依法治理”和“依德治理”两种基本方式加以实施。社会心理学主张的就是社会心理建设和社会建设对社会治理同等重要,而社会心理建设的基本策略主要就是“以德治理”。源于浙江诸暨市枫桥镇的“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就是依靠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的信念力量,保证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那么“枫桥经验”是基于枫桥人的一种什么社会心理状态,才使得形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社会治理理论体系与实践创新。 枫桥人道德自觉意识与“枫桥经验”的德治内涵。道德自觉意识主要是通过先天的善端和后天的教育或环境养成的。孟子认为人性为善,不忍人之心乃出于自然。就是说看到不好的事物,自然会产生恻隐之心,如果置之不理,内心会产生愧疚感。同时枫桥地区耕读传家之风盛行,教育水平较高。也就是说枫桥人道德自觉意识的形成具备先天的善端和良好的后天教育和环境,才使得枫桥人形成这么做或不这么做会给自己带来什么样麻烦的一种心理状态和有爱说理、讲道理的传统。这是让枫桥镇用乡规民约来约束村民,管理乡村,达到乡村社会治理的目标的充分条件。 余钊飞在《“枫桥经验”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文中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认为“枫桥经验”中德治内涵与枫桥当地深厚的人文历史文化底蕴有关。主要从儒家的“和谐观”、“礼治观”和“义利观”在枫桥人的社会心理状态中产生的深厚影响,才使得“枫桥经验”得于成功继承发展。其具体联系整理分析如下:一是儒家“和谐观”塑造了枫桥人“以和为贵”、“和而不同”的信念。认为枫桥人在处理人际关系时避免冲突和矛盾,即使遇到矛盾也要妥协和忍让。那么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追求安定和谐是枫桥人的意愿和需要,即动机。正是在这种动机的驱使下,社会生活中一旦出现矛盾,矛盾双方会产生有效的沟通,通过沟通让矛盾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和期望,即使在这个过程需要有一方妥协的情况,为了安定和谐的信念,也会遵从规范。二是儒家“礼治观”塑造了人们“各安其分”的观念和“知足常乐”的心态。“礼治观”重视德性修养,是儒家治世的核心理念。它要求定名立制,节制人们过分的欲望,使人的欲望在合理的范围。“枫桥经验”正是体现了发扬和继承了儒家礼的精华,它要求各级党政工作人员有序地进行社会管理,树立榜样,产生教化作用,从而引导广大社会成员都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指引下循序渐进,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三是儒家“义利观”塑造了人们“义以为上,以义治利”的观念。要求人们在利益和公正合宜的行为中,应当“义以为上,以义治利”,即遇到有利益的事情,要考虑是否符合公正合宜的要求,要做到以义治利。这种义利观对社会治理和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积极作用。“枫桥经验”其实也是基于枫桥人的“义以为上,以义治利”的精神,使人们在面对利益和公正合宜前能够义以为上,相互理解谦让,才能使矛盾纠纷就地化解。⑤ 董青梅在《“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一文中认为枫桥地域在历史发展形成的内生文化,这种内生文化包括深厚的儒学文化、程朱理学文化和耕读文化,在变迁中保持了传统文化一定的稳定性、持续性。这种传统文化与道理联系起来,让群众共同认可,形成“枫桥经验”的德治基础。⑥ 总之,“枫桥经验”的德治基于枫桥地域深厚的人文历史文化和枫桥人的道德教化。枫桥地域的人文历史文化潜移默化影响枫桥人的思想和行为习惯,而道德教化可以转化枫桥人的心灵、行为以及社会风气。正是如此,“枫桥经验”可以在不同时期内用来改造、管理、治理好枫桥区的人和事,形成一种安定和谐的环境。 四、结语 值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同志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之际,对“枫桥经验”部分文献的参阅和以往关于“枫桥经验”的时代意义、法治价值及德治内涵理论研究的简单回顾,可以看到政府和学术界对这些研究的肯定和借鉴。同时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枫桥经验”也应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促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向促进城镇、社区治理体系建设延伸。这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出了新的发展要求,同时“自治、法治、德治”三者的结合是“枫桥经验”必然选择。政府和学术界对“枫桥经验”的总结、推广和研究为人们认识“枫桥经验”提供了丰富实践依据和理论支撑,为突破地域的限制性,拓宽其应用领域创造了条件。 注释: ①③徐镇强、何彩英.“枫桥经验”研究述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21. ②吴仕春. “枫桥经验”的法治传承与创新. [2013-10-18].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3/10/id/1109754.shtml. ④董青梅.“枫桥经验”中的多元法治图景.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8,20(1).30-39. ⑤⑥余钊飞.“枫桥经验”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人民法院报.2018-02-0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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