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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乡村治理体系下我国农民法治意识培育的现实困境与多维路径研究
范文

    摘 要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要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这是乡村治理体系构建的题中之义。现阶段我国农民法治意识仍相对淡薄,因此,只有坚持从政府、农村、農民三个方面着力,形成协同有序的“政府主导、农村治理、农民自律”相结合,积极发挥社会协助的作用,从而有效保障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提升,乡村治理体系中所要求的农村法治、和谐才将成为现实。

    关键词 乡村治理 农民 法治意识 培育研究

    基金项目:1、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项目“心理契约视角下高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长效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CKSJ17);2、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新加坡族群多层治理结构研究”(项目编号:16YJCGJW003);3、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课题“基于SWOT分析的新媒体环境下高校大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研究”(项目编号:J16WA28);4、山东政法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重点课题“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有效形式与长效机制研究”。

    作者简介:王中伟,山东政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法学博士,山东省社会稳定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三农”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

    中图分类号:D60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319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长期以来,农民的法治意识问题一直是影响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重要问题。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并积极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和困境的路径。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学者王春伟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法制体制等多个方面提出了改变农民的法治意识现状的对策。学者冀建峰和王永明教授都强调在农民法治意识培育过程中,良好的法治观念、农民的具有改变自身现状的强烈意识非常重要。学者张建华通过对我国目前农民自治典型事件进行分析,深入剖析了传统历史文化、市场经济发展落后等原因,提出了要完善农村自治制度、健全法治体系、深入普法的对策,以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氛围。法治意识与公民的心理、心态、观念、意识、知识结构和思维方式等息息相关,它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对法治的概念、特征、运行、原则等的认识。法治意识作为公民思想意识的一部分,是促进和保障法治合理运行的基础条件。只有法治观念深入公民内心,成为他们内化于心地能够自觉遵从的法治思想意识,法律的效力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公民对待法律也应该像信仰宗教一样虔诚,将法律作为至上,这样法治才能有生存的土壤。对于法治意识的理解版本较多,但是把法治意识和农民、农村建设之间的关系放在当前新时期社会治理的大背景下来挖掘其影响因素的论述不多,解决途径比较零散,并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法治意识的提高发展大势不可阻挡,只是对于农民和农村的法治方面的战略研究相关资料甚少,现实倒逼急需提供资政要训。

    自从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我国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从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程。此后,我们党的许多重要会议都多次强调了维护法律权威及公民法治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着重强调了我国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提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中要自觉谋划、推进、重视农村法治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农民的法治意识的培育和提高问题。只有当农民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达到前所未有的提升,才能自觉地在法治的保障下实现自身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一、我国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民在生活条件上、精神面貌上、法治观念上等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民除了满足生存的需要外,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也越来越高,特别体现在法治意识方面与以前相比,更加得到农民的重视,农民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有很大进步,法治观念已逐渐深入农民心中。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农民在这一过程中逐渐确立了自由、公平、民主、法治的理念,农民更加重视自身权利的维护,特别是体现在维护财产所有权方面,农民已经开始使用法律的工具维护自身的权益,并且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关农民诉讼案件较以前有很大提高,这足以说明农民对法律的重视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极大提高对我国法治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我们在强调农村法治建设取得成就的积极方面时,也应看到其存在的消极方面。这主要体现在农民法治意识依然薄弱,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得以提高。具体来说,我国农民法治意识淡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息诉止纷观念依然存在

    在我国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防止农民的反抗,采取封建的礼教进行愚民政策,对农民进行封建伦理道德的教化,强调重视宗法伦理,提倡息诉罢讼。加上由于长期受传统“和”文化的影响,如儒家代表人物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人们大多习惯于采取以和为贵、息诉止纷的态度对待邻里纠纷,甚至一些农民以诉讼为耻。随着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和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农村中在权利保障和财产纠纷等现象逐渐凸显,农民与农民之间以及农民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纠纷也越来越多,特别体现在农民跟村委会之间关于土地产权、养老保障等方面的纠纷。现实中,虽然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选择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遇到的纠纷,已经把打官司作为一个正常的事情来看,但是当面临人身和财产受到侵害时,通常更多地会选择简单的方式去解决,而不是首先想到法律。不仅农民如此,而且包括部分村干部也持有一种“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和为贵、忍为上”的心态。调查表明,当买了某种商品,但后来发现被骗,有大约23.26%的农民会选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30.23%的农民会选择以此为教训,不做任何行动;而占46.51%的大多数农民只是选择找商家协商,要求退货(如图1所示)。而当问及农民如果遭遇抢劫或偷窃时,仍有16.28%农民会选择不会报案。部分农村村干部由于过分强调村民自治取得的政绩,而压缩诉讼的比率,以此获得表面上的肯定。以至于在解决纠纷时,很多当事主体由于缺乏法律解决这一大家的共识,使得一些很小的纠纷演变为群体性的暴力事件。这不仅影响到农村法治的建设,也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与我国所倡导的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精神相违背。

    图1? 农民购买商品发现被骗后的态度(%)

    (二)传统的人治思想影响依然严重

    法治意识相对人治意识来说,二者是相互对立的。没有厘清二者关系的人,常常在法大还是权大的问题之中发生困惑。然而在一个法治社会中,这个问题没有争论的余地,因为法治社会要求每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法治意识如同电脑软件的驱动程序,保证法治的运转,如果缺少法治意识的软件,法治将无法启动和运行。因此,公民只有树立起强烈的对法治的崇敬、信仰和尊重,才能推动法治的良性发展。随着经济条件的极大丰富,人们越来越考虑如何能在精神层面得到升华,与以前劳累的生活状态相比,很多人开始追求一种休闲的生活方式,即除了劳动外,还会去创造精神上的财富。马克思所倡导的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说到底就是人的意识层面得到很大提高,已经自觉地去思考和行为而不会扰乱社会的秩序。人从一开始就始于自发地去行为,而没有产生一种自觉,随着人类不断地劳动,逐渐改变了自己的思维和行动,这是一种进步和发展规律。人的有意识和无意识的行为会有很大区别,美国法学家怀特曾经说,理性生活是一切终极价值的所在地。当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深化到理性的时候,人就开始有意识地去按照法治的要求去行为,而当人们仍然停留在无意识状态时,人们无法保证自己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法规。法治意识的强有力的能动性只能在法治发展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因为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是人们法治观念及行为达成统一的重要阶段。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不仅是法治意识提高的过程,更是意识成功转化为行动的过程,即依照法治的要求进行法治建设,发挥意识能动性的最高体现。

    现实生活中,重人治而轻法治的思想观念在农民头脑中仍然存在。虽然我国着重强调进行新农村建设、依法治村、下乡普法教育,但是在农民心中仍然对包公、海瑞一样的清官更加情有独钟,而对法治和制度缺乏一些信任。农民依然渴望村干部能如同古代的这些判官一样为他们伸张正义,维护权益。对那些固定模式一样的制度和规则则表现得难以接受,甚至于漠视。农民心中所持有的这种“清官思想”在现实中也时有体现,例如,发生在2013年重庆市万州西郊九池乡泉活村贫困村村民联名挽留驻村干部;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温宿县156名农牧民党员联名请愿挽留驻村干部;等等。这些事例很生动地说明了在一些农村中农民对“清官”村干部的依赖性和信任感仍然胜过对法治的崇尚。这种深受传统人治思想影响的思维方式导致法律无法在农村社会中得以施行,农民群众对国家法律和制度的不认同对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及推进农村法治现代化进程產生了严重的阻碍。

    (三)对法治的认同缺失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理所当然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在农村,部分农民却对法律不甚理解,甚至产生排斥。这主要体现在:

    首先,“义务本位”思想普遍存在。在我国古代,法律更强调义务本位的思想,更加重视人民的绝对服从和履行义务,而无法给予人民充分的权利,导致权利和义务两者矛盾并处于分离状态。虽然我国开始法治农村的建设,但是较深层次的农民对法治的崇尚观念却没有得到完全转变。“义务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农民忽视了自身所应享有的权利,而更多侧重于义务,最终会直接导致农民对法律缺少信任,更多选择逃避和默忍的后果。加上现在我国农村大多采取村民自治的管理方式,很多农民处理纠纷更多依赖于村委会,而不会首先主动性地想到运用法律手段,这也是“义务本位”思想的一个体现。

    其次,轻法治重人情的现象严重。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奠基于信念和方法。缺乏对法治的信念,法律规则不可能拥有权威。 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农民生活范围基本保留在家庭和村落,血缘成为维系村民关系的纽带,农民依然摆脱不了熟人社会的束缚。在这种长久保留下来的生活模式下,人们更加局限于亲情、人情、家族礼节和村规,直接决定着在遇到矛盾时,农民更加注重血缘和亲情的维护,碍于人情和面子轻易不会选择对簿公堂。对于发现同村居民做了违反法律的事情时,更多人也是碍于情面采取看情况而定,通常也不会直接检举或揭发,甚至有些人不闻不问,不予理睬。因此,法治在这种环境和氛围中相对缩小了发挥的余地。在所调查的86名村民中,有46.5%的村民表示当发现身边的人做了违法事情后的态度是看情况而定,22%的村民选择不闻不问,不予理睬(详见表1)。

    表1? 当发现身边的人做了违法事情后的态度统计表

    再次,农民知法守法程度相对较低。一般来说,一国公民对本国法律的认知和理解程度能反映其公民法治意识的强弱,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农民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常态生活中,对他们来讲,满足基本的生活所需是他们的主要目标,由此造成农民缺乏充分的精力去关注其他表面上看与自身没有直接关系的事情,特别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知法应该和守法相互统一。农民只有做到了知法,才能更好地守法。澳大利亚学者沃克认为:“只有当普通人也认真守法时,法治才是根深蒂固的。” 现实中,农民对一些法律时事或新闻缺乏关注意识,调研中发现其中43.02%的被调查农民表示会偶尔关注一下。农民的守法程度也相对较低,农村中仍然存在赌博、酗酒斗殴、土地纠纷等因素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这表明部分农民对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禁止的仍然存在模糊认识或者侥幸心理,一定程度上说,农民的知法和守法程度也影响着农民法治意识水平的提高。

    二、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传统法治观念的影响

    中华几千年的封建宗法制度所形成的人治思想已在人们心中烙下印记。在其影响下,农民逐渐养成一种臣民意识,表现在更多依赖于被人格化了的法律,习惯于服从帝王的言语和指令。宗法制度与今日之法治相比,它更加强调人治,更加强调人民的服从,这种过分强调“义务本位”的制度也深深地影响着占我国人口60%以上农民的法治意识。宗法观念禁锢了农民的法治观念,轻易不会去选择打官司的形式解决纷争,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的消极观念时刻困扰着现代文明社会的农民。此外,旧时封建统治者为了消除人民的反抗意识,也会采取一些封建的礼教来蒙蔽民众,如过分强调德主刑辅,采取封建的三纲五常、男尊女卑、德治等思想教化人民。它忽视法治的作用,而更多引导人民要懂得道德内化和自我约束。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政府加大了对乡村普法的力度,农民的思想较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解放,但由于家长制、特权思想等传统宗法文化的影响,致使现今仍然能见其踪影,已成为导致当前农民主体法治意识不强的重要原因。

    (二)农村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影响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主体更加多元化,农民日益成为市场主体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农民在感受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他们带来的机会的同时,精神层面也得到了解放。虽然我国现在正从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演进,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我国城市相比,农村经济仍显得相对落后。多数农民意识中仍然是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和物质所需,而不去过多地考虑改善生存环境的问题。比如目前村民自治过程中民主选举环节就暴露了这一点,很多农民对自己手中的选举权利不够重视,导致个别村干部通过贿选的方式拉拢农民投票。从这一角度来看,农民势必会缺乏投入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动力和准备,体现在思想层面则是对市场经济的内涵、特征、规律及市场经济所倡导的法治理念缺失。

    (三)农村法制体系不完善的影响

    农村的法制建设是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重要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农村法制体系建设还有很多漏洞和不足,仍需完善。这些漏洞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乎农民的立法不足。培养农民法治意识的依据来源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农村社会也同样面临着挑战,而法律的滞后性也逐渐显露。如涉及农民的劳动权方面,《劳动法》第2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显然,全体国民中的绝大部分农村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相应的其权利也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在社会保障权方面,由于过去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人为地将社会保障制度分为城市和农村两种模式,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比较成熟,而农村中与农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却远远滞后于城市,加上有些法律法规只是从原则上对此做了相应的规定,而没有具体到详细的条文,造成一些法律不能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可见,我国针对农民的配套法律仍不完善,不能完全符合农村法治建设的需要,关乎农民的立法严重缺失或存在漏洞都会成为导致农民法治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

    其次,农村执法不规范。农村中执法不规范的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民长期生活在一个乡村的熟人社会中,早已对乡规民约形成一种认同和遵守,但是乡规民约本身毕竟只是农民约定俗成的习惯,不同于法律法规,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因此它的實际执行效力明显较低。第二,一些村干部或者基层行政执法人员自身文化水平较低,法治意识不强,导致他们在执法中很难做到依法办事,暴力执法、违规执法甚至徇私枉法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利益,损害了国家法治在农民心中的形象。

    三、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对策分析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哪个问题处理不好,都会影响社会的稳定,这就需要法治在这一过程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著名法学家卓泽渊认为:“没有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 对于一个国家来说,要实现农村的法治化首要的是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这是前提也是基础。农民的法治意识是我国农民长期秉承的朴实品质与现代法治文明的交流和融合,是推进我国农村法治化进程,构建法治中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期面对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和形势,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坚持以人为本和文化承接

    首先,坚持以人为本。所谓以人为本,其基本含义简单说就是:更加重视人作为社会活动的主体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中心地位,着重强调人是一切活动的最终目的,我们要尊重人、依靠人和为了人等理念。人民主体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法律的制定离不开人,同样也需要人去遵守,二者都离不开人,人的需求的不断变化促进了社会的向前发展。只有法治充分尊重人的价值和作用,才更能激发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去维护法治。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真实诉求出发,解决农民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的各项权利。只有这样,农民的法治意识才有提高的可能。

    其次,坚持传统文化承接及对法治文化的适应。当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现了我国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的交融与碰撞。传统文化中所绽放出的灿烂的文明火花时刻提醒着现代的人们要珍惜和发扬好优秀的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也是影响现代法治文化的主要方面,传统文化中所倡导的爱好和平、遵守秩序及追求“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也已被法治文化所吸收和借鉴,并且发挥了其重要的积极作用,如我国传统文化中提出的“和合理念”已成为建设现代法治文化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文化要求人们要守规矩、懂秩序,实现的是国家的太平、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安宁,无不渗透着和平的信号,这是全民族的一种基本共识。再如中国传统文化中也非常注重秩序的价值,秩序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没有秩序,就无从谈公平与正义,同样,尊重秩序的价值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供了理性思维。

    邓小平同志曾说过:“我们搞的现代化,是中国式的现代化。” 中国的法治具有浓重的本民族特色,是植根于我国的国情和传统法治文化,兼具传统和现代统一之处,并将其发挥之最大化。现代释义学的研究成果也表明,传统的文化与现代文明并不存在根本矛盾的地方,任何一个民族的发展进程都是继承和发扬本民族传统文化中的精华实现的过程。没有本民族的传统文化积累,现代文明很难发挥异彩。庞德曾就中国法律传统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制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 显然,中国来来的法治建设只能在传统的架构中才能实现。

    (二)建构政府、农村、农民三方联动机制

    首先,政府方面:政策扶持、资金到位、机制健全。政府在城镇化进程中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要保证我国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及各项事业有序发展,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不可忽视,这需要政府出面协调各方利益。就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和农民法治意识的现状来看,作为政府要起到主导作用,发挥其主动性,充分调动各种有效资源帮助农村法治得到长效发展。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

    第一,加大对农村法治建设的政策扶持。为确保农民的法治意识得到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一是加大对农村的法律援助力度。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导致许多农民在诉诸法律时望而止步,因此国家和政府应根据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农村法律援助方面的支持。二是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对农村法治的推动力度。国家和政府应鼓励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积极投身农村法治建设,以自己的专业服务于农民。此外,应定期从公检法机关或律师事务所选拔一些业务精干、工作热情高的骨干成员到农村进行驻村普法,与农民进行密切而又长期的交流,贴心为农民解决法律上的疑难,耐心解答农民所提出的法律问题,积极了解农民的心声,使农民从内心接纳法律服务人员,从而感受到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最终自觉性地树立起对法治的崇敬。

    第二,加大国家和政府支持农村法治建设的资金投入。一是应加大农村司法工作的资金投入,国家和政府应设立专门针对农村法治建设的专项资金,用于加强对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保证司法工作的高效运作。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进程缓慢,农民法治意识淡薄,与资金保障不到位有很大关系,由于资金的短缺,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举步维艰。资金的不到位也影响到农村法治建设的各项配套设施无法顺利建设,必然不利于快速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农民诉讼费用的补贴制度。在我国农村,部分农民之所以不敢接触法律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诉讼成本过大,诉讼周期太长。农民没有太多精力去打官司,对他们来说,这些成本是他们所无法承受的。因此,国家和政府应考虑到农民的顾虑,加大对农民进行诉讼费用的补贴力度,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三,健全农村法律运行机制。一要做到健全农村法律援助及法律服务运行机制。毫无疑问,法律援助及服务是农民有效解决纠纷的重要机制。要使法律援助及服务低成本地走入农村,便于农民快速熟悉法律援助及服务机制的内容,国家和政府就应完善法律援助及服务机制,在资金补贴、人员配置、工作流程、监督回访等各项机制下功夫。二要完善农村司法工作运行机制。国家选拔基础司法工作人员应建立一套完整严肃的工作机制,不仅要对所选拔的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政治方面、工作态度方面严格要求,而且要对其专业知识和素养加以严格把关。基础工作更能直接接触农民的生活,基础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热情,工作效率也直接影响着农民对法律的信任和依赖。

    其次,農村方面: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加大法治宣传。只有发展农村的各项文化教育事业,对农民进行深入持久的文化教育和法治宣传,农民才能更加全面提升理解国家法律的精神,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第一,加大对农村文化设施的投入和建设。要想彻底改变农村文化教育设施薄弱的形势,国家和政府就必须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全局出发,通过在农村建立农民图书室、农村村民网络信息查询室、农民法律咨询室、农村电影放映等利用现代化多媒体的形式,加强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应积极组织开展广场舞、秧歌队等丰富多彩的农民文化活动。 通过这些举措的推出将更有效地带动农村文化发展,促进农民法治意识的提高。

    第二,加强农村学校教育的发展力度。相对于城镇来说,农村教育资源基础薄弱、硬件设施相对落后、生源相对缺乏、师资力量相对不足、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在培育农民的法治意识的过程中,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对国家政策法规的认识和接受程度不高已成为阻碍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严重障碍。因此,只有充分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知识的认识和掌握,才能更容易接受国家的政策法规。大力发展农村的学校教育是提高农民的文化水平的根本途径,并且应将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知识融入农村小学、中学等各学习阶段,从小培养其法律观念。

    第三,加大对农民的普法宣传。我国自1986年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虽已得到显著提高,但是距离法治现代化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仍需要我国加大对普法宣传的力度和广度。特别是针对偏远地区的农村,更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强对这些地区农民的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也是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和观念的重要途径。法国18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调查表明很多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法治意识缺乏,如购物后,有部分农民从来不会索要发票,更多农民会选择即使要了随后丢弃,这种农民在日常交易行为中法治意识淡薄的现象依然普遍,一旦发生纠纷则很难维权。如对于购物是否索要发票问题的统计,在86名村民中,只有16.28%的村民表示凡购买商品必索要发票,剩下的83.72%的村民要么从未索要,要么索要,商家不给作罢,要么索要发票后,随手便丢弃。由此可见,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应在平时就养成一种习惯性的法治观念,以免自己的权益遭受损害。

    再次,农民方面:自觉提高自身素质、抵制不良诱惑。由于农村长期以来经济发展缓慢,导致农民的素养,对新事物的看法都与城镇居民有所差距。但我们不得不承认,随着改革开放给农村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农村面貌也焕然一新,农民的各种理念较以前有很大提高。很多农民也开始由农村走向城市,甚至有些农民通过自己的技术走出了国门,眼界的打开对农民来说无疑也是提高其素质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如果要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素质,更加顺利地培育其法治意识,就应该做好以下方面:

    第一,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农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农民的关心民主政治和积极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从而摆脱以往疏离政治表达和参与的状况。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坚持以教育为主的理念,着重发挥网络的社会化效应作用,要重视用先进的思想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从而激励农民更好地将个人价值目标与实现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相结合。此外,还要以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为基点,加快基础教育的普及和提高,全面普及对农村的科学文化教育,不仅针对儿童而且也要针对成年人,真正做到将教育覆盖整个农村,惠及到每个人身上。不断为农村失地农民提供受教育的机会,不断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实他们的头脑,抵制一些不良诱惑和习俗,提高失地农民的政治觉悟和这一群体的参与政治的能力。

    第二,提高农村村干部的素质。农村中村干部是直接代表农民的利益来行使治理乡村的操作者,是农民的带头人,他们的素质如何直接影响着农民的利益。村干部的自身素质、文化水平、思想观念、思维方式、治理理念以及办事方式等方面都对村民整体法治意识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提高村干部的素质,必须做到:一是加强对村干部思想政治的教育。过硬的思想政治觉悟是保证村干部为农民服务,真正为农民办实事的思想前提和基础。二是加强对村干部工作的监督。过去在农村经常会出现村干部唯我独尊,把国家的法律抛在一边,大搞一言堂现象,严重影响了干群关系和农村法治建设,要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力度,就要让村干部接受来自上级的监督,来自同级的监督,来自农民的监督。党员村干部自身还应经常召开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做好“两学一做”的学习,对那些大搞拉帮结派、以权谋私、不正之风的村干部一经查清,坚决给予追究和处分。

    (三)发展农村各项事业,营造培育农民法治意识的良好氛围

    改革开放40年,我国农民在生活方式和生活理念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农民的生活水平较以前有了大幅度提高,农民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和对国家政策法规的把握都较以前有了明显的进步,适合农村发展现状的村民自治制度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村中仍然存在以法律之外的非理性形式解决纠纷的事件,情绪化、暴力化引发的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这提示我们必须在矛盾多发的新时期,不断探索和找寻切实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良法与善治角度出发,健全村民自治制度。立法的目的在于让更多的人守法,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才能保证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彰显法律的权威,惩恶扬善,伸张正义,才能使得公民发自内心深处的自觉遵守。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首先来自于对良法的信任,良法能保护大多数人的利益,一旦制定就不可随意朝令夕改。199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它有效地指导我国农村村民依法进行村委会建设,从而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为实现村民自治奠定充分的法制基础。多年的实践证明,村民自治制度培育了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然而,农民村民在自治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有法不依、违规办事现象,部分农民对参加村民自治表现冷淡,不服从村民集体做出的决定。因此,村民自治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从现实层面上,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应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村民自治立法。完善的法律是公民树立法律意识和信仰的土壤。村民自治制度是农民自行管理本村事务的有效形式,村民自治制度能最大程度地激发农民充分尊重自身的权利,做到依据法律行使当家作主、自行处理本村各项事务。

    第二,健全村规民约等“活法”。乡土气息较浓的农村长期养成的约定俗成的村规民约普遍存在。村规民约在一定程度上被农民视为“活法”,是农民在长期的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自觉遵守的契约。要想真正使村规民约发挥其更大的作用,就应该使其跟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我国的《宪法》和村民自治所主要依据的《村民自治法》紧密结合在一起,或者适时将村规民约中具有长效性的一些约定借鉴吸收补充到《村民自治法》中,共同发力,才能形成一种合力,发挥更大更广泛的影响。

    第三,规范村民"直选"程序。村民直选是农民依据自己的意愿行使管理本村事务的表现方式。直选程序的公开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程序是公正之母,公正的程序能促进实体目标的实现。 村民通过直选,不仅可以快速有效地决定和解决本村的重大事务,而且还能通过直选更直接便捷地选出村民心目中所信赖的村干部,真正参与到民主政治决策中去,表达自己的意愿和看法,充分发挥自身的法治意识。

    其次,加强农村法治体系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目前,我国农村法治体系建设已取得了显著成就,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在农村中很多农民已开始关注更多的法律知识。但是在广大农村地区仍存在法治体系薄弱的环节,如在农村还存在很多人治的传统,针对农村方面的立法上存在空白,一些法律在农村得不到有效贯彻实施,甚至于一些地方法律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背离。因此,要加强农村法治体系建设,必须着重从对农村的立法、执法人员的执法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司法三个方面出发:

    第一,建立和完善与农村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农村的法律法规是农民及村干部治理本村内部事务的依据和标准,这些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影响着它们在实际中是否能得到有效运行。一般来说,良法才能达到善治。法律法规从制定之初就应体现防止和惩罚犯罪、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维护公平及伸张正义等特点,这是良法的標准。相对于良法来说,如果法律法规具有漏洞百出、前后矛盾、逻辑混乱、损害正义、显失公平等特点,则很难保证在实际中得到很好的执行。不仅无法提高农民的法治意识,甚至会阻碍和限制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即完善的法律能促进农民法治意识的快速提高,而存在多弊端的恶法则会阻碍农民法治意识的提升过程。目前,我国现在关于农村及农民的法律主要有《农业法》《林业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法》《土地承包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是结合我国农村现实情况和农民实际生活状况,经过反复论证而最终颁布实施的,这样制定出的法律法规才能发挥更大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等作用,从而体现出法治的精神。

    第二,加强农村行政执法。随着我国农村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农村的行政执法也在发生着相应的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加强我国农村行政执法,必须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执法主体的现代执法理念,切实做到端正执法思想,依法执法、执法为民。二是严格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把其纳入程序的框架内,执法行为不仅要依法进行,而且要依序进行,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三是规范我国农村行政执法队伍,要建立一支政治思想过硬、工作基础扎实、工作态度认真的现代农村行政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四是建立内部和外部双层监督机制,加强来自农民内部和来自上级的监督保障制度。使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理念逐步深入农民心中。

    第三,推进农村司法改革。司法是诉讼过程中最终的审结,判决的结果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认真负责的态度和工作效率。在我国农村,农民由于长期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更加重视“情”“礼”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作用,更加看重邻里之间的和睦、和谐,致使很多农民不敢轻易采取诉讼或者打官司的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指出,中国法律人都应当把目光投向农村,先了解农村司法和农村居民的法律生活,再探索制定法与农村法律生活固有逻辑的和谐之道。 他深刻分析了我国农村还保留着过去乡土社会的习俗,避诉和厌诉现象依然普遍,虽然从积极方面有利于农村家庭邻里的和谐共处,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但是在消极方面却体现为立法、执法、司法等完整的法治结构得不到实行,法律的精神无法彰显,农民和法治存在隔阂。因此,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人员都应该根据农村的实际,结合农民的现实生活习惯发挥法律的效力。特别是要求农村基层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和做出判决结果时,一定要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证案件公平公正合理审结。此外,政府还应加强对农村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对那些政治思想薄弱、敷衍了事的工作人员予以批评和辞退,对那些枉法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追求其法律责任,对那些兢兢业业,依法办事的工作人员给予晋升或奖励。因此,司法机关应设置驻村法官,转变法律服务方式,为现代法治的真正下沉创造条件。

    总之,乡村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其重点在于农民的生存方式、思想观念和法治意识的转化。法治意识是影响和指导人们按照法律法规从事某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农民的法治意识的提高是我国培育公民法治意识中的重要环节。在社会转型的重要时期,面对新时期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挑战,要实现我国农村法治现代化和推进新农村法治建设,要求我们在立足农村、农民的实际基础上,始终抓好培育和提高农民法治意识的这一关键环节,这不仅是我国构建农民法治价值观意识的思想基础, 也是保证我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

    注释: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陈金钊.法治与法律方法.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335.

    吴玉章.西方的法治理论//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第3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11.

    卓泽渊.法的价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38.

    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9.

    高道蘊,等.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4.

    于水、袁芳.试论法治中国建设视域下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法制博览.2016(9).

    [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44.

    袁刚、白娟.村民自治:价值、困境和出路.社会科学论坛.2015(1).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编).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141.

    费孝通.乡土中国.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4.

    李牧.当前乡村法治秩序构建存在的突出问题及解决之道.社会主义研究.2018(2).

    李树静.如何让法治意识植根农民心底.人民论坛.20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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