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数据经济时代我国著作权问题研究综述 |
范文 | 摘 要 面对当前数字经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现状,本文主要从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的定义与特征、数字经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与挑战、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法三个方面梳理和总结近年来该领域的重要文献,为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数字经济 著作权 著作权法 作者简介:刘力,西安北大科技园创新基地。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71 一、引言 近年来,云计算、物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信息与通讯技术迅猛发展,日新月异,尤其是数据挖掘技术的出现,使得人们对大规模数字、数据和信息处理能力大为增强,我们的世界进入了一个数字经济时代,数字经济对各行各业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归根结底是带给人们更多的思考,思考关于如何运用大数据处理技术发现数据价值的方法和途径,实现产品及其生产、运营、供应过程的全面更新换代。出版行业也是如此,技术进步导致全球海量数据的出现,作品的生产、传播及使用亦有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的数字处理技术显然已无法适应这一剧变。所幸,这一问题已经受到国内很多学者的关注和讨论,并产生了关于数字经济与我国著作权法问题方面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主要涉及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的定义与特征、数字经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与挑战、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修正三个方面。为此,面对当前数字经济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影响现状,本文认为有必要梳理和总结出近年来该领域的重要文献,为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一定参考和借鉴。 二、数字经济时代著作权的特征 著作权通常又称版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知识产权法》的解释,传统意义上是指民事主体对其作品和相邻客体所享有的权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基于创作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在法律规定的有效保护期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的著作权除了狭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现行法律称为“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又称为传播者权利。”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有学者认为著作权的特征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马洪波(2006)认为数字化作品越来愈普遍,他认为数字化作品应该是指“在计算机上创作的、或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以数码形式记录和表现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包括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和虚拟技术作品、人工智能技术作品等。”数字化作品具有独创性、可复制性、可固定性特征。 高富平(2013)数字时代的作品是以数字形式存在、传播和消费的,并着重探讨了著作权法中“复制”的含义与作用。他认为,复制权在数字时代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的内容,法律重在保护思想表达、控制复制行为的权利。如果缺失复制这一概念,可能会造成既无法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又无法保护公共利益的困境。 宁立志(2016)研究3D数字模型下的创作物生产、传播和消费过程。他认为,3D数字模型作为一种开放性的资料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对整个产业经济乃至社会都有不可估量的指导价值和启发意义,在技术细节的数量上看甚至超越了“专利文定技术方案”的标准。 刘影(2017)研究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他认为存在两种人工智能生成物:一种是来自人工性质的计算机衍生作品;另一种则是非人工性质、无需人工定义规则的创作物。他还指出,著作权的界定取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类型,而非人工性质的创作物在外部特征上很难区分,但产量却远高于人工性质的衍生作品。 三、数字经济对我国著作权的影响与挑战 关于数字经济对我国著作权的影响和挑战,这类问题研究由来已久。实际上早在2003年,我国学者吴威(2003)就研究了从复制权变化、向公众传播权、技术保护措施、权利管理信息、集体管理组织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论述和分析著作权在数字经济时代面临的挑战和困局。此后,对数字经济的影响研究大多围绕侵权问题、作品载体性质变化、版权利益冲 突三个方面展开探讨。 蒋廷瑶(2007)研究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它们分别是发案总量多、发案领域广、犯罪主体技术水平高、犯罪目的和手段多样化、社会危害大、案件处理效果不理想等特征。 姜福曉(2014)认为,数字网络技术对著作权法的冲击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打破了作品的使用和创作壁垒,对作品的创作和使用产生深刻影响,人人皆可成为作品的创作者;二是作品载体突破了传统载体的局限性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光盘和硬盘等载体的数据信息的承载力大大增强;三是复制和存储的功能大大增强,无限复制、质量无损、瞬时复制相对作品规模成为可能;四是数字化作品突破有形传播局限性,通过网络技术的传播,其传播成本有效降低;五是先进的网络技术使人对作品的控制更为容易,更容易发生侵权事件。 何炼红(2014)研究了数字作品转售行为问题。他认为在性质上,数字作品的转售属于传统著作权法中的发行行为,但是不同于传统发行权,其应当使用有限用尽原则,而非一次用尽原则。 张言民(2015)提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将面临严重的危机,各方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分别为:版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版权人与版权产业商利益冲突、公共利益与版权产业商利益冲突等。 王淑君(2015)认为大数据技术对著作的生产、传播和使用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体现在传播方式由静态复制向动态复制演进,传播渠道由单一媒介想多元媒介演进,创作群体由精英向大众演进。 许颖(2018)研究了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许颖认为,云计算对著作权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上,同时对著作权作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分配关系也带来了新挑战。 四、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修正 数字经济改变了著作权法发挥法律作用的应用环境,针对数字化作品的大规模兴起,学者们对数字经济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修正问题研究,主要集中红在侵权行为和著作权保护方面。 冯晓青(2006)认为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的修正应当区分保护与限制两种类型,一方面需要考虑著作权的保护,激励创作,另一方面也要适应著作权的扩张要求以增加对著作权的限制。 马洪波(2006)主张从权利客体与界定、合理使用和强制许可等方面加强保护。同时,他还提出著作权法需要在权利界定、法律责任界定、交易价格和交易规则方面作进一步研究和讨论,使之进一步明确。 蒋廷瑶(2007)针对著作权极容易遭受侵犯的事实,认为在刑法保护方面应当进行加强反思和重构,具体内容包括转变价值转向、完善立法模式、调整归责要件、变革刑罚体系、倡导法律正义、拓展保护范围等。 姜晓福(2014)对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提出了四方面建议:一是明确规定统一的登记机关,提高著作权授权信息系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二是明确和细化著作权登记的具体内容;三是构建网络著作权信息系统;四是重视政府的关键作用。 张言民(2015)针对利益协调问题提出了新的利益平衡机制。他认为,应当从完善技术保护措施、依法行政、补偿金制度和公民参与等角度分别予以展开。技术保护措施重在合理保障版权人权益,依法行政需要发挥政府的关键作用,补偿金制度用来协调公私利益矛盾,鼓励公民参与可有效缓解审查版权相关法律文件的冲突。 许颖(2018)认为著作权法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从临时复制纳入复制范畴和软件使用行为纳入出租权两个方面进行。前者目的在于,通过合理使用制度限制临时复制行为,以“扩展复制权基础上重构著作权法的平衡机制”,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鼓励创新;后者目的在于,明确界定软件使用的出租性质,规范和完善软件使用方式和机制。 五、结语 应该说,在数字经济的大变革时代,著作权问题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反思和讨论,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理论解释和对策建议,这对我们重新认识著作权及其保护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基于数字经济的影响,传统的著作权法已难以适应当前环境,今后有必要法律修正和实践方面做进一步的修正和完善。 参考文献: [1]李博云.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保护.中国广播.2018(9). [2]夏世杰.云计算服務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上海交通大学.2014. [3]阎晓宏.大数据时代的版权与文化.中国出版.2015(1). [4]刁胜先.我国的版权法治建设的问题与建议——以云计算为主要视角.中国软科学.2013(1). [5]王太平.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制度:挑战、机遇与未来展望.知识产权.2013(12). [6]杨健、杨再扬.关于完善著作权授权要约模式的思考.河北学刊.2013(5). [7]孙赫男.大数据时代的微版权战略.出版广角.20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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