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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之著作权问题探析
范文

    摘 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在“创作”领域展示出了独特的魅力与优势。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果从外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作为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同时也不是我们重点研究的对象。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果已和人类作品无本质差异,此时就要从独创性角度讨论其是否构成作品。人工智能发展到现阶段,其实并没有脱离算法、程序、模板的限制,其生成内容并没有体现出作品应有的独创性,因此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

    关键词 人工智能 作品 独创性

    作者简介:肖宏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2.257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AI)在1956年美国的一次夏季会议上被正式提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经历了从概念到不断发展的历程。迄今为止,美国的人工智能机器人已经能通过深入学习生成极具美感并且艺术水平相当高的“美术作品”,而且已经在博物馆和画馆进行展出了。在新闻报道领域,腾讯公司自行研发了Dreamwriter软件用来撰写体育和财经类的新闻,并且可以根据受众群体的不同生成风格不同的版本。在音乐领域,人工智能机器人也可以在人的指导下自动生成乐谱并可以演奏美妙的音乐。尤其是近来“阿尔法围棋(AlphaGo)”战胜人类围棋顶尖高手进一步把人工智能推向了前沿 。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现阶段,其“创作”内容表面看来已经与人類作品无异,既然如此,我们不仅会有疑问,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中我们应该怎样给其定性?这些内容能否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

    一、研究范围

    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进行研究之前,首先应该明确的是研究范围问题,并不是所有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都会成为研究考察的对象。对于那些从外在表现形式上来看根本就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的生成内容,比如计算机生成的无独创性的数据库,应将其排除在研究范围之外,因为即使这些生成内容源于人类,也被公认为不是作品。

    Telstra公司诉电话号码出版公司案中,原告运用计算机技术编制了电话号码簿,被告也制作了相同的电话号码簿,于是原告请求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其著作权,法院认为原告运用计算机生成的电话号码簿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因为它不是人类创作的结果,因此不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许多学者将其奉为经典案例并用来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问题。其实,用此案例来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已经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因为该电话号码簿即使源于人类,也不被视为作品。该案中,“Telstra公司”只是将其所掌握的所有的电话号码按照用户姓名的字母进行排列,即使该工作是由人工来完成的,由于缺乏应有的独创性,所以不被视为作品。源于人类的相同的内容都不能被视为作品,那么当该内容由人工智能生成时也当然不能成为作品。此时该号码簿是源于人工智能还是某些动物,其性质都没变,这样的讨论也就失去了价值。所以,我们在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定性之前,应该排除那些相同的内容即使源于人类也不被视为作品的内容,然后对那些在表现形式上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生成内容从其产生过程再进行独创性判断。

    二、独创性判断

    如前文所述,我们重点研究考察的是那些在表现形式上和人类作品相同的生成内容,如人工智能画图软件,其“创作”的极具美感的图画如果仅从外观来看和画家画的毫无差别,如果不知是由人工智能生成的,人们当然会把它当作作品。对于这些内容在明确是由人工智能生成而非出自人类之手之后再根据著作权原理进行独创性判断是否构成作品,进而才谈作者和著作权归属问题;如果对这些生成内容进行独创性判断后不构成作品,那么没必要再谈作者和著作权归属问题,此时需要讨论的就是对这些不构成作品的内容如何进行保护的问题了。

    (一)判断的路径

    按照传统著作权法的观点,狭义著作权客体是作品,而作品是由人创作的。因此,一般认为,非由人类“创作”的东西,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此可知,判断是否是作品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主体要素。如果从一开始就把人这一主体要素纳入讨论范围,肯定会陷入逻辑混乱的困境,即因为“创作”主体不是人,而是人工智能机器人,所以其生成的内容不是作品;又因为其生成内容不是作品,所以无需认定作者和著作权归属。鉴于此,笔者在研究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定性时,暂且不把人这一主体要素纳入研究范围,而是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产生过程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角度来判断相关内容的定性,这样的话,就可以从表现形式上与人类作品相同的内容中,剔除无独创性的内容。对于这些内容判断为作品的进一步研究著作权归属问题,不是作品的,进一步研究通过何种途径来进行规制。

    (二)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算法、程序、模板的结果

    本文认为,人工智能发展到目前阶段,其实并没有脱离算法、程序、模板的限制,其“创作”过程只不过更多的是借以利用人类制作的数据库,提炼数据、分析数据、运算数据、最后将数据重新排列组合,利用程序师编辑完成的程序,输出“创作”成果的过程。

    最近在网络中流行的一些美图软件可以将照片或图片变为印象派、复古派、小清新派等各种风格,其原理是利用“深度神经网络”的人工智能来进行“创作”。对于这些通过人工智能进行风格转换后的图片,仅仅从结果来看,我们当然会认定它是美术作品。然而,人工智能美图软件根据照片或图片的而进行的“创作”,与画家根据照片或图片来进行同样风格的画的创作存在本质的区别。根据同一照片或图片,画家可以画出无数所谓的复古派风格的画作。画家根据复古派的画风,将普通照片或图片画成复古派画作的过程中,尽情发挥了其创作才能。其可以凭借自己对复古派的理解,对线条粗细、位置,整个图画的造型、色彩进行判断和选择。即使不同画家具有相同专业水平,根据同一照片或图片,所画的复古派画作也会存在巨大差异,这正是一名画家在创作过程中“独创性”的体现,区别于人们严格根据算法、规则和模板实施的行为。将人工智能应用于原图片或者照片之后,只要不偏离正确的方向,无论由谁操作人工智能机器人,所获得的结果具有唯一性。这就使得人类的创造性思维无用武之地,生成内容也就丧失了个性,从而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

    如果说人工智能修图软件不足以说明这一点的话,那么比风格转换更接近人类创作的“机器人作画”就能更加准确的说明人工智能目前仍是算法、程序、模板的结果。如前文所言,美国已经依靠人工智能机器人“创作”出了极具美感和艺术性的图画并在画馆和博物馆进行展览了;德国研发的智能机器人能够绘制人物素描,设计者先给智能机器人安装像素极高的摄像机以便能够准确、清晰地对人脸进行拍摄,然后运用事先编程好的算法和程序让机器人自动提取其中其拍摄照片的特征点并演化为一些线段数据,最后将这些数据传给机器人的控制器,机器人根据控制器的指令就可以绘画了 。对比素描课上不同学生在为同一个模特进行绘画时,每一幅画体现出每位画者独特的风格,这反映了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的独特个性。对比机器人作画和学生绘画,机器人素描的过程是仍高度程式化的,只要模特是同一人,在同一条件下,被绘制出的素描画像没有什么不同。

    (三)“深度学习”是择优的过程

    人工智能具备强大的“学习”能力,但是通过“学习”获得的内容并不是作品,其也不具备独创性。这种“学习”仅仅意味着不同于程序设计者预先确定可直接得出结果的固有规则,拥有人工智能的程序可以对大量数据来进行分析,进而选择最优的一种策略。这也就是为什么人工智能的研究者将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描述为:“将神经—中枢—大脑的工作原理设计成一个不断迭代、不断抽象的过程,以便得到最优数据特征表示的机器学习算法”的原因。研究表明,“阿尔法围棋”程序的人工智能之所以如此强大,是因为它具有由“策略网络”和“估值网络”构成的“深度神经网络”。这种“神经网络”實际上是由简单处理单元构成的大规模并行分布式处理器。其中“策略网络”通过对人类对弈大数据分析,“搜索出更像人类高手该落子的位置”,“估值网络”对备选的落子位置进行后续计算,“推演出胜率最高的走法”,这是一种对从外界获取的信息进行逐层加工的过程。由此可知,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深度学习”并根据算法分析数据找出最优策略,再采取该策略产生最佳结果,这种对最优策略的确定仍然是基于算法、程序、模板而产生的。

    从上述的论证中可以得知这种对最优策略的选择,并没有产生独创性的结果,“人工智能”的“智能”其实还是人的智能,其生成内容也就不具备作品的最基本构成要件,自然也不会被当作作品给予著作权保护。

    (四)考察主体要素

    前述所有论断都是从生成内容的产生过程来得出的,并没有将人这一主体要素纳入考查范围。即使现在把创作主体纳入研究范围,也可以得出相同结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作品的创作,鼓励谁呢?只可能是人。“不论何种人持何种看法,在认定版权制度的本质是鼓励用头脑从事创作之人这一点上,意见是一致的”郑成思教授如是说 。无论是动物还是机器,都不可能因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而受到鼓励,从而产生创作的动力。所以人工智能从现阶段来看,脱离不了算法、程序、模板,其生成内容也就缺乏作品应有的独创性,因而并不能被视为作品。

    三、结论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如果从外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当然不能作为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如果其生成内容已和人类作品无本质差异,就要判断其是否构成作品。人工智能发展到现阶段,其实并没有脱离算法、程序、模板的限制,其生成内容并没有体现出作品应有的独创性,因此并不能被认定为作品。我们并不排除人工智能有一天会脱离程序的限制,进而变得和人类一样“聪明”,甚至和人类平起平坐,在此层次上,著作权制度受到的冲击大约可以忽略不计了 。

    注释:

    阿尔法狗围棋(AlphaGo)是一款围棋人工智能程序,由谷歌(Google)旗下DeepMind公司的戴密斯·哈萨比斯、大卫·席尔瓦、黄士杰与他们的团队开发,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深度学习。2016年3月,该程序与围棋世界冠军、职业九段选手李世石进行人机大战,以4:1总比分获胜,引发世人关注与热议。

    Telstra Corporation Ltd v Phone Directories Company Pty Ltd,〔2010〕FCA 44,para.5.

    倪菲、付庄、曹其新、赵言正.肖像画绘制机器人技术研究.自然杂志.2007(4).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参考文献:

    [1] 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5).

    [2] 曹源.人工智能创作物获得版权保护的合理性.科技与法律.2016(3).

    [3] 刘影.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法保护初探.知识产权.2017(9).

    [4] 罗祥、张国安.著作权法视角下人工智能创作物保护.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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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8:3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