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无罪推定精神下刑事强制措施个案中比例原则的分析及思考 |
范文 | 摘 要 1996年《刑事诉讼法》经修改后,其中第12条充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精神,但我国尚未确立这一原则,实践中仍然存在古老纠问式刑事诉讼中有罪推定的做法。但在12条彰显的精神下,我国在刑事强制措施方面的规定与执行仍存在纰漏,仍存在违反法治国家下比例原则的情形。之前引起舆论热议的鸿茅药酒案,当事人因发布《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一文遭一抓一放,长期不愈的沉疴又一次显露在社会面前。 关键词 无罪推定 刑事强制措施 比例原则 作者简介:蔡绿茵,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58 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應被推定为无罪,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疑案件的处理有利于被告人。 虽然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还没有确立,“存疑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规则还没有贯彻,但我国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 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清楚提到,在判决之前,一个人不能被称为罪犯,除非断定他已经侵犯了之前订立公共保护的契约。 因此,在现行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保护的前提下,相应的其他方面也应积极贯彻该项精神。尤其是我国独特的强制措施,在实务中已被歪曲,不符合原本立法的初衷,笔者从中选取鸿茅药酒进行深入剖析。 一、鸿茅药酒案的起始情况 2017年12月,医生谭秦东发了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的网帖,涉嫌损害鸿茅药酒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跨审抓捕由此开始。1月10日,嫌疑人谭秦东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1月2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公安局将其逮捕。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检方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后谭秦东被取保候审。 二、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德国创造了比例原则,最初将其适用于警察行政领域,后逐渐扩充至行政诸领域,被视为宪法和行政法上的原则,而后被视为公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欧盟及其成员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比例原则的含义 比例原则,在法学中指的是手段和目的的符合度要相当,包括三个子原则: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 这对国家的公权力提出了要求。 1.适当性 适当性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行为要有助于目标的实现,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措施,必须择取确实能达到合法、确定性的法律目的之措施,而不管该预期目的是否全部实现。该目的通常以公共利益的保障为基础,若是不合法之目的,那么手段愈“正确”,越“高效”,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对社会、国家的侵害就愈大。同时,目的的确定性,避免了模糊不清,清晰、准确的目的方便司法机关实际操作。 2.必要性 必要性原则也称最小侵害原则,在国家有多种可以达到目的的选择手段之下,必须尽可能采取对人民利益影响最轻微的手段,对限制公民权利的多种手段之间进行衡量,以选择一种既能实现公共利益目的,又能使相对人限制或遭受侵害最小的措施。 正如德国“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谚语所说,大炮虽然也能达到打死小鸟的目的,但明明用鸟枪就可以解决,为什么要用大炮呢?而且,用大炮攻打堡垒可以理解,因为坚固,但攻击小鸟未免有点小题大做。因此必要性要求的是一方面必须采取最轻微手段,另一方面是在不可避免的条件下,即不到最后关键时刻不得不采取该手段。 3.衡量性 衡量性,指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目的之间进行权衡,因此又称狭义比例原则或平衡原则。 适当性和必要性是对政府应当采取的行为而言,而衡量性是对政府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而定。一个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的标准是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与达成目的所获得利益的比较,从而决定是否采取。同样,以“不可用大炮打小鸟”的例子来说明,用大炮未免威力过大,难免伤及附近居民。 三、 鸿茅药酒的问题症结所在 有些媒体不懂法律,以检察机关“跨省办案”或案件“证据不足”进行补充侦查引起同样不懂法的公众哗然一片,但鸿茅药酒案中的问题不在于此。 对于跨省办案,我国《公安机关程序规定》《刑事诉讼法》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均有相关法条可寻。 从期限来看,谭秦东被拘留后37天还没出来,说明被逮捕。被捕两个月后一般会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审查期限最晚是一个半月,到期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即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再次报送,检察院仍可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再次退回补充侦查。而鸿茅药酒案中谭秦东在1月25日被逮捕,那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在4月下旬左右,刚好符合检察院实际退回的时间,其为4月17日。因此我们可以断定:该补充侦查是第一次,符合法律规定。 四、运用比例原则分析探讨鸿茅药酒案中的强制措施是否得当 内蒙古凉城县公安局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嫌疑人谭秦东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对谭秦东逮捕。虽然后面自治区检察院指令再次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但是回头来看,就刑事强制措施的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而言,逮捕的决定是否正确,恐怕需要斟酌。 强制措施的采取是为了侦查、起诉、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在无罪推定的精神之下,我们应该遵循“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取适当的手段去实现公共利益,不能超出手段的激烈范围及目的范围,即不能违反比例原则。 (一)逮捕对适当性的违反 在鸿茅药酒案中,谭秦东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性并不大。公安机关执行逮捕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目的,即维护公共利益,而其在《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强制措施的目的进行规定的情况下,对目的进行歪曲理解,包括震慑嫌疑人、利用精神胜利法逼迫其认罪等,实务中大多如此。刑事强制措施不符合程序保障的目的,会导致强制措施的异化, 不具有目的上的合法性。 (二)逮捕对必要性的违反 在鸿茅药酒案中,很显然谭秦东并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伪造证据,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逃跑,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等如此紧迫的危险存在,不必要采取逮捕这么严厉的措施。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强度,必须要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案件严重程度相当,必须要采取对犯罪嫌疑人侵害最小的方式。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为嫌疑人,因其尚未能被断定有罪,不应有嫌疑而有歧视心理。 就本案而言,对谭秦东采取取保候审以足够,自治区没有适用逮捕的必要性。 五、对鸿茅药酒事件的思考 实务中以逮捕后的羁押 为常态,以取保候审为例外的情形屡见不鲜。此次的鸿茅药酒案,不外是把真相又呈现了一遍而已。 (一)非羁押性措施优先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把羁押和逮捕分割开,说明羁押并不是一种强制措施,而是逮捕之后紧接而下的一种行为。但可以认为逮捕是羁押性措施的一种,剥夺了公民的人身自由。 在保证诉讼进程能顺利进行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是对犯罪嫌疑人限制较轻的手段,即非羁押性措施,符合必要性子原则的要求。 现代诉讼法的司法实践都表明,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一种例外。人身羁押性措施是一种比较严厉的侦查行为,因此只能适用于严重犯罪,在其他较轻措施不符合的情况下,才能采取逮捕这种羁押性措施。 (二) 实行捕押分离主义 我国需要把逮捕和羁押的界限分得更开些。对公安司法机关实施刑事强制措施的行为施以更加严格的限制。在将犯罪人强制到案、到决定继续羁押,中间应审查强制到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羁押,以防止刑事追诉权的滥用。 注释: 陈光中,张佳华,肖沛权.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运用.法学杂志.2013(10).第1页.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意]贝卡利亚著.黄凤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页. 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年版.第40页. 于安.德国行政法.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如《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关应当予以配合。 秦策.刑事诉讼比例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4月.第9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拘留和羁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羁押则是在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且实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羁押起来;执行逮捕的机关,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可以在逮捕人犯后实施羁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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