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以司法会计视角谈非法集资案件中数额计算等问题 |
范文 | 摘 要 当前正值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频发,案件因涉及投资人数多,投资金额大,资金去向复杂,需要司法会计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出具意见。本文从鉴定人角度分析了该类案件检材中存在的问题及鉴定人检验鉴定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准确计算投资金额及返利金额。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集资诈骗 检验鉴定 作者简介:郑宏叶,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0.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6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属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当前正值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频发,投资人因理财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负责人跑路,钱款不能收回而到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案件若涉及投资人数多,投资金额大,投资周期长及资金去向复杂,侦查机关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检验鉴定。司法机关将鉴定意见中的投资人数及金额作为认定犯罪数额及量刑的证据之一。 财务会计资料类卷宗及涉案公司电子数据作为委托人送检材料主要由注册会计师进行检验。注册会计师审查证据材料,发现检材存在如下问题: 1. 投资人报案材料不完整,主要表现在: (1)线上投资人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卷宗中的证据是网页截屏,包括充值信息、投资信息、缴款收据、投资合同,上述材料均是在网络平台投资中形成的虚拟资料,缺少真实资金交易流水。 (2)报案资料中对介绍自己投资的业务员没有指认或者指认不明确,增加了鉴定人按业务员分类汇总投资资金的难度,同时增加检察官对业务员依法进行追捕追诉难度。 2.财务会计账目不完整。一些涉案公司本身财务不健全,没有将公司业务进行账务处理;一些公司财务健全,因负责人跑路、公司无人管理,造成财务资料及档案资料丢失。 3.理财公司服务器电子数据取证工作滞后,影响数据真实完整。涉案公司领导层人员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就处于解散状态,线上平台无人管理和维护,数据存在丢失等风险。侦查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指派专业人员对平台数据进行提取,之后再进行数据恢复必然存在一定难度,导致检验鉴定需要的电子数据不完整。 4.涉案公司或者个人银行账户调取不完整。鉴定人审查资金流水,不断从投资人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已调取的公司银行对账单中的对手信息查找涉案账户,补充提供给侦查人员,使侦查人员到银行进行相关账户取证。这种侦查取证配合说明了司法会计在案件侦查中能为侦查人员提供侦查方向。 5.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调取的信息不能直接为司法会计利用。多数涉案公司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付投资人资金,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流水记录没有对手账号,只有银行代码和交易号。调取三方支付流水后要查实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金额需要先通过银行代码查找投资款是通过哪家银行转入,再到该银行的省级分行通过订单号查找投资人相应开户银行,再去打印相应投资人资金流水。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银行对账单、公司账、电子数据(电子账、网络平台数据、邮件)、报案材料等。鉴定人依据哪些证据确定投资人和投资额,目前还没有统一标准。部分鉴定人依据投资人报案资料确定投资及返利金额,部分鉴定人依据公司明细账目确定投资及返利金额,部分鉴定人依据平台电子数据确定投资及返利金额。 鉴于司法成本的考量及取证手段的限制,鉴定人依据现有证据经分析判断出具的意见与真实的投资人、投资金额、返利金额有较大差距。基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工作和检察官捕诉一体专业化办案模式需要,委托人虽然是侦查人员,但案件在批捕和第一次移送起诉时卷宗审查工作转由检察官承担。为案件顺利诉讼,针对鉴定文书如何书写及鉴定要求和鉴定意见等问题注册会计师要与检察官沟通,检察官审查鉴定文书;针对检材中缺少的证据材料注册会计师需要与侦查人员沟通,侦查人员补充调取证据材料。 鑒定人在检验鉴定中应当注意: 1.计算投资人数及投资金额依据的证据材料问题。笔者认为依据投资人报案材料与银行流水进行核对,确定投资金额及返款金额,是最保守最容易核实的数额。依据送检的涉案单位投资人投资的明细账或存档的投资合同或线上投资导出数据中的一类材料,与银行资金流水核对确定投资金额(这种计算方法包含未报案投资人)。核对时银行流水的对手信息投资人及账户明确,能够确定投资人可按照银行账户内收到、支付的投资全款认定金额;如果银行账户内对手信息不明确或钱款混淆难以判断,则要舍弃此投资人或此笔投资款项。 2.鉴定人对卷宗中证据材料进行检验,包括的内容: (1)对投资人报案信息进行梳理形成下表。 备注事项包括报缺少的报案资料以方便侦查人员补证,犯罪嫌疑人是投资人便于在计算人数和投资额时进行扣除,投资人续投等情况。 (2)将涉案公司及涉案人员的银行对账单进行录入或者转化形成电子版表格,然后对电子表格进行梳理,方便核对投资人数及金额、为侦查人员继续追查投资款去向提供取证方向。 首先梳理涉案公司名称及银行账户情况,便于侦查人员对账户流水进行取证对资金账户进行冻结。然后梳理涉案公司或者个人收取投资人投资款的时间和金额(通过POS机刷卡付款,调取相应的交易流水,以投资人账号为关键字进行排序)。再梳理涉案公司或者个人返还投资人利息、本金的时间和金额。梳理涉案公司账户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信息;涉案个人账户大额资金流入流出信息。 (3)检验涉案公司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如投资人投资明细账、线上投资人平台导出数据、发放公司职工工资情况等。 涉案公司用投资人的投资款进行经营,发放公司人员工资佣金、支付房租办公费等。因此公司人员需要将从公司获得的收入退还投资人。鉴定人通过检验公司的会计账簿和凭证,对实际发放的工资、提成按人进行汇总。若涉案公司没有记账,可以对侦查人员调取的涉案公司开户银行代发人员工资发放清单对账户流水进行检验。 3.鉴定人需要对录入的信息进行复核。复核投资人信息时以身份证为关键字节,检查去除重复报案的投资人。投资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以投资合同及收据上记录的信息为依据,不能以《投资人情况说明》确认投资人。特别是多个人的钱款联合投资于一个合同时,只能依据《投资合同》确认一个投资人。针对线上投资客户仅有网名不能查到真实姓名不能计算投资信息。 4.鉴定人不能将投资人证言作为检验依据。鉴定人的检验鉴定是建立在客观书证基础上,证言具有易改变和不稳定的特性。如果检察官需要鉴定人对业务员吸收投资情况进行计算,鉴定人要在委托要求中注明“依委托人要求,摘录报案材料中投资人指认的业务员”。此时鉴定人需要查看报案材料中的证言,摘录介绍人即投资人接触的公司工作人员。 5.投资书证中若付款对账单、合同、收据三者不一致,要综合判断以投资人实际支出款为准。付款单据、合同、收据三者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业务员在投资人投资时给予投资人折扣或者将返利款预先支付给投资人,投资人实际投资款少于合同金额。遇到上述情况,鉴定人可以查询银行对账单或电话询问投资人投资情况进行工作记录,并与委托人沟通,以确认按什么金额计算投资款。 6.投资人与公司业务人员直接面对面签订合同、刷卡或转账方式支付投资款的行为称为线下投资。这类投资人报案资料会有收据、POS机刷卡单等付款凭证。证据获取、数据核算相对简单。 投资人浏览目标公司网页、了解投资项目,通过网络支付平台直接將投资款支付到目标公司账户的行为称为线上投资。线上投资人信息较多,如充值、投标、赠送现金、投标转让债权等。公司服务器存储着投资人的投资协议、投入资金形成的收据、网上充值、返利等信息。个人在理财公司的线上投资系统的账户与个人在证券公司的账户相近,分为资金账户和投资账户。投资损益的计算方法如同股票损益的计算方法。 线上投资看似复杂,但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的核心数据是截止案发时投资人投入资金和收到理财公司返还款项。如果无法获取服务器的关键数据,投资人银行账户记录了投资人投入和收到返还资金信息。依据投资人报案材料,可以计算出司法机关需要的数据。 7.结合检验情况,笔者认为鉴定人可以形成《司法会计检验报告》满足委托人的要求。司法会计检验是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据进行检查,验证证据间的关联性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是在检验完成后,再运用财务会计知识对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判定而形成意见的活动。 笔者认为涉众型经济案件中对检验数据进行加总,便能证实财务会计事实,无需鉴定工作。 检验报告的结果主要包括三项内容:投资人人数、投资金额、返款金额(应公诉人要求可再按月份对投资金额进行汇总或者按业务员对投资金额进行汇总);涉案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反映大额资金收入支出情况;公司工作人员工资情况。 笔者建议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尽快在官网公示该案情况,建立网上报案专门接口,接受投资人网上报案。当投资人上传投资信息时提醒投资人提供投资情况说明和投资、返款对账单并注明每笔投入金额、返还金额。鉴定人认真鉴定,公诉人全面审查及时与鉴定人沟通,保证检验结果能为案件所用,确保案件中的数额准确无误。 笔者同时建议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公司涉案时侦查机关牵头负责与行政管理机关沟通,妥善管理维护网络投资平台的运行,加强对借款人还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可以将借款人纳入征信系统管理。线上平台系统对账户进行冻结,自动关闭投资端口,开放借款人还款窗口使资金需求方到期能按合同要求将资金自动转入原账户。该种案件从批捕到法院审判要历时一年或更长时间,那些有能力还款的借款人因涉案公司处于刑事诉讼阶段,投资平台运行不正常而无还款渠道。如果建立了相应信用制度机制,使借款人主动还款,可以最大限度回收投资人资金,挽回投资人损失。 注释: 2014年3月25日两最会同公安部下发《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法检公安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的可结合已收集的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和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及吸收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涉众型经济案件中财务会计证据多,司法会计检验鉴定需要时间长、涉及大量补证问题。因此检验鉴定在侦查阶段进行,由侦查机关委托。 线上投资人查不到真实姓名的可以计算涉案资金,但计算认定金额时需要扣除。 于朝.司法会计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1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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