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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探究
范文

    摘 要 检察官员额制是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员额检察官退出作为检察官准入制度的有机整体,二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实行检察官退出,是畅通员额检察官进出通道,打破入额终身制,保证检察官队伍“年轻化”,提高办案质量;实施好检察官退出制度,必须正视当前面临的难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推进员检察官退出机制建设。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员额制 员额检察官

    作者简介:陈亚婷,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26.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3.281

    一、员额检察官的内涵解读

    (一)员额制改革的提出背景

    文化大革命砸烂公检法,1978年公检法恢复重建,1999年制定检察工作“一五”改革纲要,“员额制”列入其中,2005年最高法“三五”改革纲要提出“推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2009年至2013年法院检察院改革纲要多次提到“法院、检察院不同人员的员额比例和对不同类别工作人员实施分类管理”问题,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后,司法责任制改革拉开帷幕。“员额制”从提出到实施,不断丰富变化,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大方向不变。2017年6月12日,最高检召开司法责任制改革动员会,标志着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检察官入额工作也正式拉开帷幕。

    (二)员额检察官的含义

    员额制是司法责任制的前提,根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和行政管理人员,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保障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精简检察官人数,入额比例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员额检察官,配置到办案一线,实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即员额检察官是在现有编制内,确定检察官与其他人员的比例,一旦确定,一定时期内不变,无缺额不递补,突出检察官的地位。

    (三)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的论述

    检察官退出员额,是指入额的检察官在法定情况下,经法定程序,依法免除检察官身份。检察官属于公务员类别,公务员的退出主要包括辞职、辞退、退休和开除四类。受“学而优则仕”和“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检察官的退出仍体现在制度层面和必须退出的少数现实案例中。退出员额实质上是对检察官的否定,直接后果是检察官身份的免除和职权的丧失。因此,退出机制在构建上必须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等原则,以此保障员额制改革的实效。

    二、构建员额制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强化对员额检察官的管理

    检察官进入员额要坚持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保障各级检察院入额遴选高质量检察官。构建退出机制,检察官处于“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流动状态,定期晋升有科学依据。进入员额的检察官实施办案绩效考核机制,形成履职情况、办案数量、办案质效等考评机制,强化检察官管理,防止入额的检察官产生懈怠,对考核不合格的退出员额,以此强化对员额检察官的管理。

    (二)有利于提升员额检察官队伍的专业素质

    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是消除“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形成“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主审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构建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明确入额不是“终身入额”、不是入额人员的“保险箱”和“铁饭碗”,“能者上,不胜任者让”,打破入额终身制。保证检察官队伍的活力,在员额内的有危机感,变压力为动力,极大地促进员额检察官自身专业素质的提升。

    (三)有利于员额检察官隊伍注入新鲜血液

    退出机制的建立,员额检察官处于流动状态,充分调动员额检察官的“注水口”和“蓄水池”,让后备人才(即检察官助理)看到希望,让入额检察官有危机感。员额制改革要将法律专业人才源源不断的输送到“员额内”,让不适应的“员额内”的请出去,让员额制“活”起来。建立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为检察官员额队伍注入新鲜血液,增强员额检察官队伍的活力。

    (四)有利于员额检察官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入额的检察官必然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改革之初,担忧会加剧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从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法院看:法官员额只有33%,由于85%的审判资源被配置到了办案一线,一线法官的实际人数比改革前增加了18.5%,四家试点法院一线法官的人均办案量达121件,同比上升38%。检察官改革效果同样如此,退出机制的建立,检察官处于“落后就要被请退”的警惕状态,必须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三、构建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官退出员额的法律依据问题

    检察官退出需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与检察官入额前后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等规定,改革前检察官任免必须经人大审议批准;检察官退出员额有别于检察官的免职,退出要遵守《检察官法》有关罢免的规定吗?要经过人大的审议批准吗?实践中,山西省的员额退出情形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动退出,有6种应当退出的情形;一类是主动退出,即主动辞职的情形。退出员额的检察官其检察官身份、有无再次入额的可能性等问题,目前尚不明确。

    (二)员额检察官退出员额的程序问题

    无论员额检察官是主动退出还是被动退出,应与入额时一样,依法定程序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尤其对被动退出者,其合法权利应当如何保障,仍有缺漏之处。根据《关于严格执行法官、检察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的通知》的规定,从退出员额的情形可以看出,退出只有审查、审批的程序性规定,对于被动退出者,是否应当赋予其提出复议、复核及申诉的权利,仍值得进一步探索研究。

    (三)退出员额的检察官分流安置问题

    检察官经过严格的考核程序进入员额队伍,工作一段时间,在年度的考核上,发现其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生活作风等方面与员额检察官职业严重不符,或者自身不适应一线办案,即满足检察官被动退出或主动退出的情形。对主动退出者是否拥有再次入额的资格,再次入额者的标准是否更加严格。对被动退出者,对违法违纪给予惩戒之后是请出公职人员的队伍,还是退回到检察官助理的岗位或者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的岗位,目前仍然需要不断的探究。

    (四)退出员额的检察官工资待遇问题

    入额前需要对办案业绩、廉洁自律、职业操守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所以进入员额队伍的检察官理应享有与其能力相匹配的薪资待遇。“案多人少”的现状,入额的检察官因付出与收益不相协调选择主动离开员额队伍,回到检察官助理或司法行政人员岗位,显然人才资源的浪费,与司法责任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初衷相背离。员额检察官的薪资待遇成为吸引检察官入额的因素之一,需要及早明确薪资待遇的标准及奖励鼓励办法。

    四、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构想

    (一)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的法定化

    员额制改革按照“顶层设计、地方试点”的思路已基本上完成。在改革转变为立法主导的背景下,《检察院组织法》正在修改,作为完善和深化员额制的检察官退出制度,更要注重制度的法定化,并汲取本轮改革中公益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及公务员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经验,采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的方式,授意最高检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并对检察官法有关规定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司法体制改革依法在立法机关授权范围内进行。

    (二) 健全员额检察官的退出程序

    检察官退出员额的决定由所在检察院作出,报省级检察院遴选委员会批准,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备案。对主动退出的,规范主动退出的情形,经所在检察院党组讨论通过,同意主动退出的,报省级检察院遴选委员会批准。对被动退出的,由所在检察院考评委员会根据考评情况,提出建议退出人选,或者由惩戒委员根据处理意见,提出退出人选。确定退出的人选后,应当听取本人和惩戒委员会的意见。退出员额全过程应当保障检察官的合法权益,对被动退出的,应当保障知情权和申诉权。对退出决定不服的,应当有救济渠道。检察官对本人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检察官遴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终由遴选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 健全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配套设施

    员额制改革是全方位的,退出与考核和惩戒是三项独立的制度,三者相互协调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除建立检察官退出制度外, 还应当建立与之配套的流转和复任制度。流转可作为特殊的退出和入额制度, 即检察官担任其他司法机关员额检察官或员额法官时, 现有的检察官职务取消。目前可重点确立同级流转、向下流转以及流转为员额法官的具体程序。复任是针对检察官因客观性事由 (如健康原因、存在任職回避情形) 退出员额后, 如原退出事由消失, 允许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复任为员额检察官, 并继续享有相应待遇, 无须重新通过遴选程序进入员额。

    (四)强化检察官的收入保障

    检察官的收入执行检察人员薪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实施定期增资制度,为检察官公正执法办案奠定物质保障基础。较重要的是检察官的保障体制问题,应将检察官的单位保障、国家保障变为社会保障,将检察官的退休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融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疏通员额检察官退出通道,激励检察官勤政、廉政,解决检察官退出员额的后顾之忧,切实促进检察队伍的新陈代谢和良性循环,保证检察队伍的活力,提高检察办案质量和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参考文献:

    [1]龙宗智,符尔加.构建合理、有效、协调的员额检察官退出制度.人民检察.2017(22).

    [2]冷建明.员额内检察官退出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官.2017(275).

    [3]肖志飞,吴德明,秦岭.完善员额检察官退出与增补机制.检察日报.2018(3).

    [4]吴海研,陈从广.员额检察官退出机制的建构路径.人民检察.20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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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8: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