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时代下的反垄断法律措施研究 |
范文 | 摘 要 2008年我们国家颁布了《反垄断法》并且开始实施其法,这也使我们国家的反垄断工作进入了一个制度化的进程中,而且我们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迅速,使得我们国家已经步入了“互联网+”时代,但是在实践《反垄断法》的过程当中却发现这其中存在很多的问题,下面这篇文章我们就首先对“互联网+”时代下的垄断做出详细的分析,然后在对我们国家现阶段监督监察部门的反垄断行为做出分析。 关键词 互联网+ 反垄断 法律措施 作者简介:李毅,江西警察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150 一、 “互联网+”时代的主要特征 (一)庞大的网上信息资源 我们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科学的不断进步,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现在在各种平台上的发展趋势,将很久之前的知识与现阶段的高科技知识都集中在网上,也就是说人类的信息资源都可以通过网络找到,这样一来网络就成为一个能够共享资源的平台,而且现阶段网络信息在慢慢地膨胀,已经可以达到跨越时间与地域的资源信息共享了,所以说任何人都可以通过网络这个信息资源共享平台获取到更多更有用的资源信息。 (二)获取信息的途径更加方便快捷 由于互联网的庞大网络信息资源,从而使更多的网民从中获取到大量的知识。在网络中信息自愿的传播速度是非常快的,和纸媒相比网络传播的速度比其高很多倍,通过网络将信息迅速的传播给每一位网络用户,也正是因为网络以及4G还有无线在我们生活中的普及,使我们在生活中获得了随时随地上网的机会,不管是上班族还是在校的学生又或者是其他人士都可以通过网络中网站的搜索引擎找到自己想要的答案。 (三)获取知识信息不需要付出代价 现在的互联网知识信息大部分都是公开的形式,不需要我们支付任何的费用,只要在确保有网络的前提下就可以获取知识,通过网络中的搜索引擎得到自己想要的知识,除此之外很多APP也为我们国家的各行各业做出了贡献,让所有的人通过自己不同的需求选择不同的APP,最重要的是,这所有的资源都是免费的,并且是对所有人开放的,不需要我们付出任何的代价。 二、互联网垄断含义和互联网反垄断的必要性 (一)互联网垄断的含义 我们国家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互联网技术也慢慢的发展起来,甚至已经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尤其是我们国家进入了二十一世纪之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就越来越迅速,互联网市场和传统的实体市场相比是不同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互联网市场是具有独特的传播和推广的模式,我们通过互联网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来满足我们的各种需求,这是因为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性以及广泛性,从而使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自我发展的目的。正是因为互联网企业需要发展,所以互联网企业必须要借助互联网的平台,而互联网企业想要垄断地位,就需要将客户对于互联网企业的服务或者是软件等业务的依赖程度确定下来,可是现在的问题就是互联网的受众群体非常的多,没有办法对其进行量化的统计,所以在现在这个社会中很难证明互联网垄断现象。 壟断是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必然产物,尤其是对于法律体系里面对垄断现象的界定是非常清晰且严格的,而且在法律体系中非常明确的指出其他企业在竞争过程中竞争的限制和排除或者是存在可能限制和排除的竞争。在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中对于反垄断的行为就提出了三种非常明确的规定,首先经营者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使得经营者达成了垄断的协议,但是却因为“互联网+”时代下各个企业的垄断模式都是由于经营者滥用市场的支配地位,因为互联网在我们国家刚刚兴起的时候,到现在互联网企业已经在各个领域占据一定的规模,所以在经营者达成了垄断的协议以及经营者集中,再加上互联网本身具有多边形和广泛性,所以具体的互联网垄断行为就非常少了,因而现阶段的互联网垄断的含义就是经营者在互联网领域中利用其对市场的支配的地位,从而使限制或者排除竞争或者是存在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可能性。 (二)互联网反垄断的必要性 近几年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可以说是非常迅速的,也是因为互联网企业的快速发展使我们国家的互联网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尤其是气门国家的互联网用户非常多,而且现在现实生活是离不开互联网的,所以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有着直接的关系。但是由于互联网经济发展越来越快,导致出现了互联网市场的占有行为越来越集中的现象出现了,从而使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市场都受到了阻碍,由此可见实施反垄断措施是多么重要的。 1.互联网垄断使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 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原因,我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被互联网经济所渗透,而且互联网经济和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位消费者以及每一个企业都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但是互联网垄断行为对互联网竞争造成的严重打击,对于互联网市场的自由性与创新型也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甚至已经对一些中小企业的发展积极性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打击,导致互联网企业更新理念的脚步受到阻碍,所以,由此可见长期额垄断行为一定会影响到互联网经济。 2.互联网的垄断行为会阻碍互联网技术的革新 互联网技术想要发展下去,首先需要资金然后就是技术的支撑,但是因为互联网的垄断行为阻碍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从而使整个互联网市场的技术全部因为互联网的垄断行为而没有足都的空间进行革新。 3.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因为互联网垄断行为的出现受到损害 垄断行为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所以垄断行为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因为垄断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所以导致其他的企业和经营者没有办法进入正常额互联网市场中,从而出现了违背市场经济本身精神的现象,而且对于消费者而言没有办法在垄断市场环境中获得自己应得的权益,也是因为垄断市场的现象出现,使得消费者最基本的保护缺乏,而且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损害。 三、 我们国家互联网反垄断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在市场支配问题界定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我们国家现阶段的立法体系来说,互联网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及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是没有相应的规制的,虽然对于互联网市场的支配地位是采用经济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要求,但是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多元性以及开发性,使得互联网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方面和普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为存在很多的不同之处,一方面是因为互联网企业的资源信息联系比较紧密,且客户的资源动态性非常强,所以市场的支配地位的认定不能完全依赖于市场份额和其他经营者进步市场的难易程度进行判断,另外由于我们国家一直是将垄断行为的规制管理机关的职责归属与行政机关,所以在判断新型的市场支配问题以及滥用行为的过程当中,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做到有法可依。 (二)在责任的分配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们国家在互联网责任的分配问题中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就是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律中规定对违反了法律所预设规定的经营者或者是法人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实际上企业或者是公司的负责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但是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还没有对公司内部的负责人以及管理人的责任分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四、 建立完善的互联网反垄断制度 由于我们国家经济以及互联网市场的飞速发展呢。我们发现仍然存在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而且对于反垄断案件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一)完善市场的认定标准 互联网市场的环境和一般的市场环境是不同的,因为互联网市场本身具有动态性且互联网市场不会受到空间的限制,这些都是一般的市场环境不具备的,在具体的垄断案件中要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同时对于垄断的诉讼案件要充分考虑到原告本身所处的地位采用最高的证明标准对其企业为垄断企业以及相关滥用行为进行证明,避免出现因为过度利用反垄断的框架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影响,但是也并不是在具体的案件中相关市场认定没有明确的标准,只是和一般的市场中支配地位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进行比较具有很大的不同。所以应该对消费者对于垄断企业的依赖以及需求程度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完善责任体制 现阶段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中没有针对企业拒绝履行行政机关处罚的具体措施,对于延期或者是没有充分履行的现象也没有具体的措施,而且对于垄断企业的处罚金额的规定是上一年的销售额的1%到10%,这样一来根本没没有办法做到利益对等,也造成没有办法真正的警示到垄断企业的行为,所以完善反垄断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只有将垄断企业承担的垄断企业承担处罚的责任提高上去,才能对垄断行为进行法律的威慑,而且也是因为现阶段反垄断的法律规定没有垄断企业需要负责的相应的刑事责任规制,所以罚金只能对企业起到威慑的作用,但是没有办法将垄断行为对于经济秩序的破壞消除,所以必要的时候我们国家应该像外国的反垄断处罚模式进行借鉴,给反垄断企业的相关负责人以及管理人的刑事责任做出相关的规定。最后对于反垄断诉讼案件中原告举证困难的情况,按照我们国家的反垄断法的公法性质应该为原告减少证明举证的责任,给原告有效的线索之后交给行政机关负责这件事情。 (三)将互联网企业滥用垄断技术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 互联网企业的垄断技术为了在市场中占有有利的优势,选择利用互联网平台的推广方式,互联网企业为了防止其他的经营者进入选择滥用先进的技术达到排挤其他企业和限制其他企业的目的,这种行为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也是对互联网秩序的一种破坏,比如说拿微信来举例,微信能够在现代这个互联网时代一家独大,首先是因为腾讯的先进技术,其次就是因为腾讯公司拒绝公开关键的源代码的原因。为了防止这样的行为再次出现必须要对先进技术的垄断界限做出规定。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也为了我们国家经济市场的正常秩序,必须要对先进技术的垄断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具有发展的空间。 参考文献: [1]吴汉洪.互联网经济的理论与反垄断政策探讨.财经问题研究.2018(9):3-18. [2]刘佳,张伟.“互联网+”语境下拒绝交易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研究.2017(11):187-192. [3]杨新欣.“互联网+”时代政府治理能力提升路径研究.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6(6):19-25. [4]何波.“互联网+”时代旧制度变革与新秩序重建.世界电信.2015(8):2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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