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三感”视角下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范文 | 丁灿灿 摘要 在社会发展迅速,国民经济不断提高的今天我们不再满足于口体之奉,而是更加注重精神世界的富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提出给我们当前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残疾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也拥有正常人所能享有的一切权利,但是由于其自身存在的一些生理、心理缺陷使得残疾人的“三感”实现更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要让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能够实现就要改变我国当前关于残疾人保障的现状。对残疾人的保护在现有基础上提升保障的层次以及范围,使得更多的残疾人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同健全人一样能够感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对于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要从多层次多角度来完善,改变以往医疗模式下单纯的救济,转变为社会模式下权利的保障是我们当前努力的目标。增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提高立法层次是新时代我们需要共同奋斗的目标。 关键词 三感 残疾人 社会保障 法律制度 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了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这“三感”。“三感”的提出是新时代党和国家订立的新的奋斗目标。但如何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我们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其中对于特殊群体的“三感”保障更是亟需突破的攻坚难题。在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唐山市截瘫康复疗养院时曾说过一句话:“全面建设起共产主义下的小康,残疾人每一个人都不能落下。”习近平主席還鼓励说:“健全人可以活出精彩人生,残疾人也可以活出精彩人生。我们每个人都要珍惜生命、追求健康,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的精彩人生。”在物质生活极大改善的当下人们不再满足于物质富足,更加看重精神世界的丰盈。同时,随着社会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人们对残疾的看法由早期的前世报应论转为社会责任论,这不得不说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 “三感”的提高离不开制度的保障,诸多制度保障中作为保障民生的立法——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尤为重要。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一个大的范畴,本文主要从残疾人视角来论述如何提高残疾人保障以此来增强残疾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当前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缺口较大,尤其是关于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更是存在大量立法空白,并且存在立法层级低、原则性规范多缺乏可操作性等一系列弊端。残疾人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处于社会最弱势的群体地位,能享受到美好生活就更加仰赖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像“三感”提出时层层递进,从最初获得感的实现再到幸福感的提升最终对安全感加以保障从而使残疾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本文从获得感角度来对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的现状进行描述并提出改善建议;从幸福感出发来谈残疾人教育,就业状况的改善对残疾人而言如何意义重大;最后归结到安全感层面,通过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来提高残疾人的安全感。一、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实现带来的获得感 目前我国对于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还很不全面,主要包括“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特殊残疾人的生活津贴、护理津贴以及流浪乞讨残疾人的生活救助、残疾人危房改造、基本医疗服务等内容。”但由于大部分残疾人都和自己家庭生活在一起,而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家庭人均收入作为衡量标准,是以许多残疾人没有被纳入其中。而且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健全人为标准制定的,这就没有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性,不能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作为残疾人需要的不仅仅是吃穿用度还有医疗康复,生活照料等特殊内容,因此应该建立专门的残疾人生活保障制度,防止因残致贫、因残返贫、因残一家贫的现象发生。 目前我国共有残疾人口8500多万,残疾家庭2亿多。作为世界上残疾人口最多的国家如果能做到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备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也不现实。并且国家的力量是有限的,我们应该结合残疾人家庭、社会、国家三者力量来对残疾人问题进行有效合理的解决。我国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目前主要靠的是国家财政支持,但仅靠国家财政支持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该广泛吸纳社会力量来帮助残疾人,改变以往对残疾人的歧视或者单纯的同情,转为对其施以援手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美国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做得较好,主要是有较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其中,美国许多成功人士都喜欢做慈善去帮助残疾人,我们也可以效仿这种做法,吸纳更多的社会力量加入到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当中。中国有句古话,“众人拾柴火焰高”。假使能够发动整个社会形成扶残助残的氛围,那么残疾人的现状一定能够得以改善。 同时,对于有限的资源要合理的配置。虽说残疾人都急需帮助,但是也要对不同等级的残疾人予以区分给予不同的生活保障,从而实现实质公平。对于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家庭要给予多一些的帮助,对于那些轻微残疾的残疾人可以对其进行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其就业,从而依靠自己力量实现脱贫进而实现自身价值。二、残疾人教育、就业状况改善带来的幸福感 对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我们目前做的虽说不尽如人意,但随着脱贫攻坚战的打响以来,我国在贫困线下的人口正在逐年锐减,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算是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解决残疾人问题不仅仅是物质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之后的获得感,更重要的还有通过教育及就业之后实现自身价值同时收获知识及财富后而生的幸福感。 (一)教育方面 受教育权是“国际人权宪章”所规定的一项权利,但作为残疾人由于身体缺陷或者是家庭贫困往往难以实现这一基本权利。在残疾人教育模式上,国际人权法公认了一种教育模式即“全纳教育”。全纳教育之所以能成为国际人权法公认的模式,是由全纳教育坚持的“包容、接纳、自由、多样化以及平等”的价值理念。。全纳教育已经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广泛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国全纳教育指的就是“随班就读”,旨在让残疾少年儿童和普通少年儿童进入同一个班,在一起学习和生活,使残疾儿童脱离相对封闭的环境,融入正常社会,防止其与社会脱节。 将残疾儿童置于普通的社会环境中并不是说不考虑其特殊需要,对于残疾少年儿童还是要提供特殊的教育支持,比如说在学校修建无障碍服务设施,帮助残疾儿童活动;聘请专门的教师来为残疾人上课等。随班就读目的是让更多青少年懂得残疾人的不易,懂得体谅、关爱残疾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并且使残疾人融入社会群体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增强自信,培养勇于追求美好生活的信心。同时可以让健全人与残疾人互帮互助,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培養青少年助人为乐的品德。也使青少年他们从残疾人身上学到坚韧不屈、努力进取的精神对残疾人消除偏见。 (二)就业方面 残疾人就业问题一直以来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我国现有的《残疾人就业条例》是2007年颁布的,至今已有十几年的时间。现如今急需出台一部《残疾人就业法》来对残疾人就业问题予以详细规定,改变残疾人就业现状,改变就业过程中的歧视问题。残疾人的就业解决好了不仅可以让残疾人自己获利也能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仅仅依靠“输血式”的救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压力过大。我们需要换一种更可持续的方式,让残疾人这一群体既能实现自救又能实现自身社会价值从而感受到更多的幸福感。残疾人这一群体其实是一个亟待开发的人力资源金库,我们小时候熟知的“篮球女孩”长大以后成了游泳健将,许多没有双手的残疾人也能依靠双脚完成生活自理。诸多例子表明虽然身体残疾会给人带来很大的不便,但是许多残疾人都能克服这些障碍,所以残疾人的力量不可小觑,我们应该给其一定的机会让其加入到社会的建设中来。 瑞典就建立了福利工厂专门给那些无法正常参与到社会就业中的残疾人提供劳动就业的机会,同时还给残疾人提供培训,提升残疾人的工作技能和水平,最终鼓励他们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我国可以借鉴瑞典的这一模式,开展残疾人就业培训,帮助残疾人就业。鼓励企业录用残疾人职工,同时政府在招录公务员时也要预留一定的残疾人职位供残疾大学生选择,从而起到带头作用,并明确歧视残疾人的后果,对于坚决不录用残疾人的企业除了让其缴纳一定的残疾人保障金外还可对其进行罚款以此来敦促企业都能依法办事,平等对待残疾人求职者。而对于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的企业则可以采取减免税收,颁发荣誉证书等方式来进行鼓励,解决残疾人就业难问题。 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建立残疾人社区。残疾家庭因为有家庭成员身患残疾无法自理需要照顾而使得其他家庭成员无法抽身工作。因此,这些残疾人的家庭可以以社区形式集中起来统一安排。由一定的家属留下照顾整个社区的残疾人,建立残疾人俱乐部,把残疾人集中起来进行照顾,其他家庭成员可以出去工作。对于这些参加照顾的家属也采用上下班制,由每个残疾家庭共同出资支付其工资。这样可以缓解社会压力、减轻家庭负担,防止因残致贫、因残返贫的现象发生。三、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完善带来的安全感 对于残疾人观一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着。总体而言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有两种模式,即医疗模式和社会模式。“医疗模式”下的残疾人观也称为个体模式,这种模式下更加看重残疾人的缺陷,认为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就是生活保障,忽视他们社会价值的存在,对残疾人的人格尊严和价值追求不够尊重,甚至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对残疾人都带有歧视的心理。而“社会模式”下强调的多是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因此也有人称其为权利模式。这种观念认为残疾人也是这个社会的权利主体,有权参与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共享发展成果。 “社会模式”的残疾观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并成为许多国家立法的依据,当前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障的立法也应采取“社会模式”,这一模式的残疾人观代表了现代文明和社会进步,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对旧观念的扬弃。在这种观念下,法律是消除弱势群体社会融合障碍的重要工具,国家和政府应该以法律形式保障残疾人享有的权利,帮助社会克服和消除对这一群体的消极看法和歧视态度,为残疾人提供必要的公共设施,通过制度设计将“社会模式”的残疾人观落实到行动中。 对于残疾的发生极少数是先天的,更多的是因为后天原因造成的,残疾不是他们自身的过错,我们要转变观念,不能有任何歧视,而应该想办法去解决残疾带来的问题。在我国老残一体的残疾人占残疾人群体的大多数,面对老龄化的到来以及随之而来的残疾风险我们理应做好制度的保障,争取让每一个残疾人都能享受到更好的保障,都能体会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我们还要做好残疾预防工作,做好残疾预防不仅可以有效减少残疾的发生更能极大的降低财政开支,而且残疾预防工作要比其他工作更好开展。 立法方面应该在《残疾人保障法》的基础之上增设《残疾人津贴法》《特殊儿童教育法》《残疾人就业法》等法律。对于残疾人应该发放一定的残疾人津贴。残疾人不仅需要基本的衣食住行,还需要医疗器械的辅助以及康复治疗,这对于有残疾人的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所以对于残疾人要设立《残疾人津贴法》以此来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开支,使其物质生活有所改善,获得感有所增强。 目前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水平整体不高,多集中于小学、初中水平。教育质量不言而喻更是较低,因此,对于残疾人少年儿童教育应给予特殊的照顾,基于其特殊需求修建特殊的设施,招聘特殊的老师来做到对残疾少年儿童的特殊照顾,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使其受教育权不会空设,能够真正实现。 让残疾人参与社会、融入社会、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发挥积极作用,实现自身价值,贡献自身力量,是法律制定和实行过程中重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每一个残疾人都不掉队,都能共享全面小康社会的成果是我们的目标。做好制度保障是让每个残疾人都能感受到安全感的重要一环。最后,对于残疾人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司法救助也要单独予以规定。目前有的省份已经出台了自己的政策,对于残疾人实行不同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多的惠及广大残疾人士,帮助他们维权。上海、浙江、湖南、广东等地的法律援助机构都在增加以期为残疾人的权利保障作出更多更好的服务。其他地区应该加以借鉴增加法律援助机构,把残疾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之内,帮助残疾人维权。 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代表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从诞生之初就有残疾人存在,这是不争的事实,从过去我们厌弃它、逃避它到现在我们正视它、改变它,这是巨大的一步跨越。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残疾人数量也将越来越多,这就更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来为残疾人的生活提供保障。相信在科技日新月异的今天残疾问题终究会不是问题,我们依靠科技,依靠自身的信念,同时更依靠好的制度来为残疾人谋福利。让残疾人也能体会到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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