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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的调查与防控对策思考
范文

    沈书成 陈宇萌 唐啸 周威 朱栋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精神压力也越来越大,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娱乐服务场所作为人们缓解疲劳、释放精神压力的营利性产业应运而生并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与此同时,也因此带来很多治安问题,一些娱乐服务场所在利益诱惑和行业处境的影响下,很容易成为恶势力违法犯罪的中介场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秩序。

    关键词 娱乐服务场所 恶势力 违法犯罪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警官学院2018年度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1810329033Y。

    作者简介:沈书成、陈宇萌、唐啸、周威、朱栋, 江苏警官学院。

    中图分类号:C91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5.065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于2018年1月份发出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司法部随后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各地也都在轰轰烈烈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斗争。就江苏省而言,截至2018年10月上旬,在打击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的行动中,共立案侦办涉黄涉毒刑事案件315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万余,打掉涉黄涉赌犯罪团伙876个,停业整顿娱乐服务场所459家、依法取缔93家,查扣赌博机5456台。但是娱乐服务场所因其人员流动性大、成份复杂,极易成为恶势力活动的聚集地,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破坏家庭伦理道德,被媒体称之为“罪恶之源”,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精神毒瘤”。但是在当下,娱乐服务场所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一味地将其处罚取缔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的调查与防控,严厉打击娱乐服务场所的恶势力犯罪是稳定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

    一、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的概述

    (一)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的基本概念

    “娱乐”一词在字典中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欢娱快乐,使欢乐;二是快乐有趣的活动,“娱乐场所”主要是指令人欢娱快乐的场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对“娱乐场所”的定义如下: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供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服务”主要是指以提供劳动的形式来满足他人的某种需要,依据有关法规,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中的“服务场所”是指为公众提供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的场所。简单来说,“娱乐服务场所”就是提供服务满足人们需要,供人们消遣放松的营利性场所。

    根据两高两部所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十四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二) 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的主要特征

    娱乐服务场所的恶势力主要具备以下四个特征:一是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人数较多但规模不大(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但结构相对松散,没有严密的组织性、纪律性,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求;二是多次(一般为5起或5起以上)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组织容留妇女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暴力性;三是严重扰乱娱乐服务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恶势力的骨干成员大多是娱乐服务场所的“老常客”,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相识,在娱乐服务场所也小有名气,但是其背后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尚不足以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四是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组织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支撑组织的长期存续,故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组织通常都是聚合随机,一拍即合也一拍即散。

    二、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的主要形式

    根据课题组在各地公安机关和娱乐服务场所一系列的调查访问,再结合“恶势力”的司法认定,我们发现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实施“黄赌毒娼”等破坏社会秩序行为

    娱乐服务场所是“黄赌毒娼”违法犯罪的高发地,部分娱乐服务场所在为人们提供消遣的同时,也在为恶势力犯罪提供便利场所。一些不法分子经常会在酒吧、夜总会等一些娱乐场所中私设地下赌场,引诱一些人员参与赌博,利用出老千等卑劣手段引诱赌博人员上当受骗。当参赌人员输光所有钱物后,再采用放高利贷的方式,使参赌人员继续卷入赌博的骗局之中。

    此外,一些歌舞娱乐场所、洗浴服务场所,为招徕顾客,往往会默许女性服务员在场所内为客人提供性服务。而恶势力团伙通常会利用这一点,通过控制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人员进一步控制那些女性服务员,在嫖客和卖淫女之间牵线搭桥,形成层级分明、组织严密、管理有序的卖淫团伙。

    同时,娱乐服务场所作为放松消遣的地方,也会成为毒品吸食与交易的“天堂”。恶势力团伙利用娱乐服务场所人员流动性大,成分复杂等特点,再加上现代人追求刺激、猎奇等心理,将一些毒品带入娱乐服务场所,为牟取暴利或引诱他人吸毒或私下进行不法交易。

    (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行为

    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采取聚众斗殴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主观成因较为复杂,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恶势力团伙为了达到聚资敛财的目的,往往会用“保护”娱乐服务场所安全等借口,以保证娱乐服务场所正常经营和场地安全为由,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场所的经营者向其缴纳保护费、看场费,如果娱乐服务场所拒绝接受他们提出的条件,这些恶势力团伙就会纠集一群人在娱乐服务场所故意挑事并且制造事端,例如派出闲杂人员到歌舞娱乐场所占台,不消费或低消费,以此扰乱歌舞娱乐场所正常经营。如果这些方式仍不能达到目的,他们便恶意伤人、聚众砸抢,迫使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屈服。

    二是不同利益的惡势力团伙之间相互争斗、抢占地盘、以此扩大各自团伙势力。对于势力各方而言,谁在争斗中取胜,谁就拥有了权力和地位,而作为被卷入争斗中的营业场所,则成为各方势力争夺的对象和争斗的场地。当斗殴、群架甚至人身伤害在各方势力较量下无可避免地爆发时,娱乐服务场所便会沦为恶势力争斗下的“战利品”同时也是牺牲品。

    (三)进行盗窃、抢劫,强奸、侮辱妇女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娱乐场所人员混杂,作案人员易于混迹其中。同时,在放松的环境下人们难免放松警惕,钱财外露,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恶势力团伙往往趁机进行钱财盗窃甚至抢劫。由于团伙作案人数众多,多有组织有预谋,被害人面对突发状况往往惊慌失措,只能交出钱财自我保护,恶势力团伙往往容易得逞。

    此外,人们在娱乐服务场所高分贝音乐和酒精的刺激下,往往更易于放松警惕,失去理智。特别是着装轻便的女性消费者,恶势力分子利用女性消费者胆小不敢反抗、无力反抗,以及嘈杂的环境,对女性消费者进行言语和行为上的猥亵,甚至进行强奸、轮奸等恶性犯罪以达到精神上的满足。施暴者人数众多,而被害人手无寸铁,娱乐服务场所已成为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多发之地,不容忽视。

    三、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滋生的原因

    (一)相关法律机制不健全

    目前,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进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但是仅依靠现存的法律规定,远远不能够满足当下公安机关对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实践的迫切需要。一些犯罪团伙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对犯罪经过进行“包装美化”,制造合法化的假象。比如前段时间在网上大火的“高颜值女嫌犯”,就来自四川绵阳的一个“酒托诈骗团伙”。表面上是顾客消费后拒不付款引起的纠纷,实际上是犯罪团伙在背地里安派"服务员"以交友等理由为诱饵,诱骗他人至酒吧等娱乐场所消费高价酒水,因此诈骗勒索钱财。还有一些犯罪团伙为了获取利益,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在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为非作歹,实施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比如,一些地下赌场,表面上用筹码等非金钱物质进行一般的娱乐活动,而私下里又通过支付消费服务等方式实现财物转移。这些表面行为给公安机关的打击控制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挑战,再加上部分地方的职能部门分管界限不明,对娱乐服务场所存在交叉管理的地方推诿扯皮现象严重,从而形成管理盲区。

    (二)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

    作为经营也是治安责任主体的娱乐服务场所,其部分从业人员本身的法律意识薄弱。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娱乐服务场所为了满足社会上部分消费者的低级趣味,对一些恶势力操纵的色情陪侍、赌博、毒品交易等非法活动持放任、默许的态度。在公安机关查处整治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时,受巨额经济利益的驱动,娱乐服务场所的从业人员往往不会主动给公安机关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反而与恶势力组织串通一气为其提供犯罪条件甚至帮助诱导消费者参与犯罪,致使娱乐服务场所成为滋生恶势力生长的温床。这些暗里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作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该尽的守法义务,而且破坏了治安秩序和社会的良好风气,使得娱乐服务场所成为恶势力滋生的温床。

    (三)执法监督存在失范

    我国公安机关对于快速发展的娱乐服务产业会存在的种种问题没有做到充分应对。具体体现在:一方面,没有做到针对娱乐服务场所设定专门的行政力量并且加以管制,导致业务能力滞后,管理手段不合理,成效不明显;另一方面,对于负责娱乐服务行业治安管理警察的执法监督不到位。由于未在治安管理执法力量和娱乐场所运行体系之间做良好的衔接,从而导致在内部与外部之间两方面的管理不能有效结合,治安管理警察权不能较为全面的覆盖到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的层面,于是许多执法不规范的行为突显,也带来了更多的娱乐服务场所违法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由于法律法规对于公安机关管理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的授权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还是停留在较表面化和治标不治本的形式,在管理时,具体体现在处罚、取缔等强制行政手段。然而,这些手段虽然能够在专项斗争中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还是构成了一种当违法犯罪发生之后再进行治安案件查处的事后反应式控制机制,并导致公安机关在对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进行打击时,处于被动的状态。娱乐服务场所治安问题发生频率之高、造成危害之严重已超出此事后反应式控制机制的有效管理范围,单单仅采取处罚、取缔等强制行政手段,不能够从深层次上打击发生在娱乐场所的恶势力犯罪。在追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娱乐服务场所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是在满足公共需要之前的亟需首先解决的课题,而做好严格的执法监督,妥善运用公权力,才能维护好娱乐服务场所管理机制的稳定。

    四、完善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的防控对策思考

    (一)完善法律法规,突破相关法律瓶颈

    完善的立法是推进扫黑除恶工作深入进行并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是规范娱乐服务场所健康、文明、有序发展的制度保证,因此,各级立法机关必须尽快完善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

    同时,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理念,结合各个地区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作出针对性的完善,如:在审批时明晰场所的经营范围,调查监管主体的基本信息,以处罚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办法为事中和事后保障,从而消除在娱乐服务场所管理难问题中存在的灰色临界点,方便公安机关进行执法;另外,还要对市场准入制度作进一步规范,根据实际需要列举规范化细则,细化场所经营资格条件,稳定行业发展市场,避免因娱乐服务场所过多过滥而导致的市场恶性竞争等等。

    (二)依法严厉打击娱乐服务场所内的违法犯罪

    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9月30日,合肥警方在全市开展扫黄禁赌“百日攻坚”专项行动。期间,公安机关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突出、群众举报反响激烈的重点场所进行深挖细查,重点查处了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深入挖掘一并打击其背后隐藏的恶势力窝点以及“保护伞”,最大限度挤压黑恶组织滋生空间,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娱乐服务场所环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借鉴合肥警方的经验,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应对娱乐服务场所恶势力犯罪时应结合“扫黄打非”“打黑除恶”等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公共娱乐服务场所的治理整顿,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把一些群众持续举报、社会影响恶劣、警情持续高发的歌厅、酒吧、夜总会、洗浴中心等娱乐服务场所作为重点防范单位,集中力量对涉黄涉赌涉毒行为进行坚决清扫、严厉打击,严格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规范各种公共行为。对于那些犯罪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和那些明知自己犯罪,而胆大妄为,一味地碰撞法律“高压线”的,公检法应加强配合,对屡教不改、嗜恶成性、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分子决不能姑息迁就,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重从快,予以严惩。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应针对公安、工商等部门存在的执法不严格、安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及时发送检察建议书,善用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具体体现在督促工商部门严格审批程序、公安机关进行日常巡逻和查控相结合的机制,由此,在多部门综合治理的机制下,共同履行维护娱乐服务场所秩序和安全的职责,达到净化娱乐服务场所风气的效果。

    (三)加强对娱乐服务场所及其人员的管理力度

    首先,娱乐服务场所要围绕司法部开展的“七五”普法规划,在大厅、收银台、主要通道、包间等重要醒目的地方张贴法制宣傳标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创建娱乐服务场所法制氛围,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其次,娱乐服务场所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经营管理者,二是娱乐消费者。对于经营管理者,应对其开展法制教育培训,确保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知法懂法,明确哪些事情该为哪些事情不该为,并且只有通过培训者方可取得经营管理资格。

    最后,对于娱乐服务场所的消费者,建议适用“禁止令”遏制再犯罪。根据刑诉法规定,公检法在办理娱乐服务场所有关犯罪案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时,可以发出“禁止令”,责令其不得进入KTV、酒吧等娱乐服务场所、不得携带任何管制刀具、禁止与社会不良人员接触等,法院在对该类人员判处管制、缓刑的同时,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执行期限内进入娱乐服务场所。严厉那些重复在娱乐服务场所犯罪、在娱乐服务场所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人员再次进入特定场所,强化监管,教育矫正,预防犯罪,有效遏制娱乐服务场所犯罪的高发态势。

    参考文献:

    [1]陈永.论我国娱乐场所的治安监管.法制与社会.2008(11).

    [2]孔雯.浅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3]李国勇.新时期行业场所治安管理的思考.人民公安报.2003(6).

    [4]项杰军.阳江市娱乐场所治安监管研究.华南理工大学.2015.

    [5]王星元.娱乐场所治安问题研究.净月学刊.2016(6).

    [6]叶果.新时期成都娱乐服务场所涉黄问题监管研究.西安交通大学.2014.

    [7]郭文君,段午思.东莞新政规范娱乐服务场所管理.南方日报.2014-09-19.

    [8]程癸键.莞综萱.坚决防止“涉黄”违法犯罪行为反弹.东莞日报.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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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6:4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