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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按法律关系初探众包物流风险防范
范文

    摘 要 众包物流的兴起使得末端配送变得更加快速、简洁,但速度与利益驱使下,暴露出众包物流从业各方对于末端配送者人身伤亡的关注度不够、未认定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而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全部落在末端配送者肩上,间接导致受害第三人无法得到充分赔偿、丢件损件赔偿责任不清等风险,本文尝试通过分析众包物流中的法律关系,给出防范建议。

    关键词 众包物流 法律关系 人身损害 保险

    作者简介:马敏,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7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7.137

    一、众包物流及其优势

    随着全社会朝着“互联网+”的方向全速迈进,在全行业都争前恐后的进入电商领域的大背景下,物流行业也飞速发展,但是末端配送者紧缺与快递物流需求高涨之间的匹配问题还是显现了,为解决这一问题,众包物流悄然而生,这个新兴名词的定义已经被学者们深刻揭示,简单来说,就是人人都能参与到物流货物最后一公里乃至三公里內的末端配送,由此而衍生的末端配送者们活跃在大街小巷以及各类住宅、办公楼之间,他们有着“骑手”“骑士”“外卖员”“快递员”等令人耳熟能详的称呼。

    众包物流自诞生起便以其与生俱来的明显优势在电商行业和物流行业深受追捧:首先,在网络购物的大环境下,对企业而言,因众包物流直接面对末端配送者,省去了中间其他物流企业层层转包的各项成本开支,进而可以缓解企业的物流配送成本,同时也可缓解库存压力,在订单充足的情况下提高仓库利用率,还可以减少因与配送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额外人力成本;其次,由于大部分情况下末端配送者接单的前提是配送区域在其熟悉的区域环境内,配送效率可以显著提高,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预期的收货时间之前拿到所购买的商品,可以提升网络购物的喜悦度;再次,对于从事众包物流的末端配送者而言,不仅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自由工作,而且可以提升自己的收入水平。

    二、众包物流模式和参与者

    (一)自建

    众包物流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两种基础的模式:

    首先是自建模式,商户或者电商平台经营者自建众包物流系统,以其自身名义向外发布信息,将本企业的末端配送(此时多为同城配送)交付给从事众包物流的末端配送者,例如幸福西饼自建的配送团队和京东旗下的京东到家物流,这种模式下主要的参与主体是商户、电商平台经营者和末端配送者。

    (二)平台

    为了更好的匹配需求,顺应时代的变化,借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众包物流平台顺势而生,经营众包物流平台的主体通过自身技术手段建立专业的众包物流app,再通过有效的运营手段,同时吸收商户、电商平台运营者等物流需求方和以闲散群众为主的末端配送者的末端物流配送服务者,在两者之间建立信息桥梁,促进物流配送订单的顺利完成。众包物流平台对外提供全部信息,由平台上的末端配送者自行匹配订单,最终完成末端物流的配送,目前比较成熟的众包物流平台有人人快递、达达快递,这种模式下的参与主体变换为众包物流平台和末端配送者。

    三、法律关系分析

    在上述两种模式下的众包物流,由于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遇到许多问题,亦导致法院与众包物流相关的诉讼案件量逐步上升,为了给众包物流相关营业者和末端配送者以初步的规范指引,使其在法律框架内更好的营业,也抱着使得末端配送者不至于落到流汗又赔钱的地步,笔者尝试将全部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分类提取,结合法院已有的案例,分析相关法律关系,寄希望于在明确法律的前提下,在萌芽状态减少纠纷,也试图通过笔者的努力给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本文中,暂且总结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雇佣关系、委托关系、运输关系、居间关系。)侵权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等三种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

    1.雇佣关系

    在常规物流企业的配送过程中,商户、电商平台运营者通常会招聘一部分劳动者并与其签署全日制的劳动合同,由这些全日制的员工进行配送,或者将全部物流配送环节整体发包给第三方物流进行配送,亦或者通过签署劳务合同的形式获得雇员进行配送,而在众包物流的具体操作过程中,末端配送者与商户、电商运营者、众包物流平台形成劳动关系的案例几乎是没有的,而且案例中仅有极少部分的末端配送者与商户、电商运营者、众包物流平台运营者形成雇佣关系,由末端配送者提供劳务,商户、电商运营者向其支付劳务费。在这种雇佣关系下,我们也有必要对末端配送者进行区分,第一类是原本有全日制劳动关系的人员,他们参与众包物流配送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自带自有车辆进行众包物流配送和利用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的车辆参与众包物流配送;第二类就是纯粹闲散的末端配送者,他们没有劳动关系单位,也不打算与前述模式中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建立类似的关系。

    2.委托关系

    在众包物流模式下的委托关系,特指商户、电商经营者或众包物流平台通过与末端配送者定理委托合同,委托末端配送者进行指定配送订单项下货物的配送工作。

    3.运输关系

    作为自建众物流的代表,通过案例研习 笔者发现幸福西饼通过《合作协议书》或《上海幸福西饼配送员意向合作协议书》将其与末端配送者的关系定义为运输关系,幸福西饼向末端配送者支付的是配送费。在《合作协议书》中,双方约定由末端配送者自备车辆承揽幸福西饼的配送业务,也明确在协议书中表示双方没有达成劳动关系的合意。末端配送者接单后,便构成了以具体订单为最小单位的订单货物运输关系。

    4.居间关系

    除上述关系之外,在众包物流平台模式下,现有的判例中认定众包物流平台与末端配送者之间是居间关系的占多数。作为众包物流平台的代表,达达配送(也即达达快递),在其与末端配送者的关系中,通过平台服务协议,将自己定义为居间方,协议也明确约定其与末端配送者不形成任何雇佣、劳动、劳务关系。笔者研究了与达达配送相关的截止2019年5月24日之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全部案例,通过关键字检索,与达达配送有关的案例有41条信息,在结果中,有10条与“雇佣合同”相关,而在这全部10条记录中,法院都认定达达配送与骑手(也即末端配送者)之间是居间关系,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证据就是平台协议,它约定排除了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适用。最终所有的交通事故案件中,达达配送作为居间方,对末端配送者发生的事故都不承担任何责任。而作为众包物流平台上的商户或者电商运营者,对于事故也都不承担任何责任,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负担在末端配送者身上。这对于末端配送者来说,无疑都是重大的风险,众所周知,这种居间关系下,末端配送者是通过居间平台获取的平台中商户的配送服务费,都是按订单结算的,单笔金额比起配送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需要的赔偿金来说都是极低的。

    (二)侵权法律关系

    首先,在末端配送者进行配送的过程中,产生的无论末端配送者自身还是给第三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也都可以落入侵权法律关系讨论范围内。其次,在配送过程中,无论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都不可避免的存在配送貨品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形,这便产生了侵权法律关系。再次,众包物流模式下需要进一步讨论的是人格权侵权中隐私泄露的问题。

    (三)行政法律关系

    对于现有的行业分类来说,众包物流仍然属于物流行业大类中的细分项,面对大量的商户,电商运营者、众包物流平台、末端配送者参与到众包物流中,我国的行政管理方面需要对各参与者进行行政监管,进而产生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

    四、凸显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初探

    正如硬币有两面、事物分好坏,众包物流在轰轰烈烈发展了这么多年后,也显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民事法律关系下出现的配送延迟、服务态度差、未配送的情况下做虚假物流签收状态等服务问题,末端配送者发生伤亡事件后无法认定工伤进而无法取得相关待遇的问题以及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情形下,若末端配送者没有偿付能力导致第三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问题;侵权法律关系下出现的损件丢件时网络购物者的追偿问题,隐私泄露问题;行政法律关系下商户、电商运营平台、众包物流平台违反物流、快递行业准入的问题等。当然,鉴于侵权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我们在接下来的探讨中,将不会进行详细的区分。按照不同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本文意在探索出一种能够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

    (一)法律关系认定不明确产生的风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如何认定商户、电商运营者的具体关系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案件中具体法律关系的认定结果往往与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人能否有企业作为强力后盾而及时获得赔偿有关。民事法律关系中,往往存在者各式各样的违约或者侵权风险。若民事法律关系认定不明确,可能导致不应受损害的乙方无端受损。

    1.末端配送者自身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方面,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的规定,对于雇佣关系下配送过程中末端配送者人身伤亡,由雇主单位负责赔偿,有第三责任人的,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进行追偿。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第三人伤亡以及财产损失,也是由雇主单位负责赔偿。若配送用的车辆是属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所有的,这种情况下按照已有的判例 ,法院会判决由雇主单位进行全部赔偿,但是由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对于配送车辆有管理责任,因而判决与雇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末端配送者仍然是免责的。这里面最重要的问题是,雇主单位在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会被法院执行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赔偿后极大可能会出现索赔无果的情况,此时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来说,无疑是吃了个哑巴亏。

    此时对于雇主单位来说,面临的现实的风险就是可能是,在现有的社保体系下,用工的单位无法单独进行工伤险投保,也无法在员工已有社保的情况下进行重复参保,这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14】256号)第1条 的规定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员工伤亡产生的损失赔偿重担全部落在雇主单位身上,笔者在此认为,在现有的社保环境下,既然无法选择参加工伤保险来分担,那么雇主单位可以选择投保雇主责任险来分担风险。

    财产损害方面,末端配送者的财产损失主要是配送用的车辆毁损灭失的情形,实践中,无论用于配送的车辆是末端配送者自带的车辆还是末端配送者擅自使用的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或者其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的车辆,这部分损失赔偿费用都是由末端配送者自行承担的,这种情况下,对于收入本来就不高的末端配送者无疑增加了负担。法律和实践操作层面暂且都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但是有一个小的切入点可以考虑,比如自带工具的车辆,末端配送者提前为自己的配送工具进行财产险的投保来分散自己风险。

    为了尽量规避末端配送者和车辆单位的财产损失,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 对于从事配送的车辆,包括小汽车、电动小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等进行全方位的投保商业保险,以在末端配送者和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从事配送的车辆毁损灭失时,相关受损失的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得到相应赔偿。商户、电商等在筛选末端配送者时,尽量选择有保险手续的车辆为自己公司进行配送工作,并按时进行车辆年检和保险申报,拒绝归属于其他单位的车辆为本公司进行配送业务,以期相应减少后续发生事故后,单位的赔偿义务。

    第二, 对于末端配送者人身伤害,在雇佣关系下,商户、电商经营者可以完全的考虑雇主责任险来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对于居间关系的众包物流参与者各方来说,可以进行意外险、驾驶员险的投保,条件成熟时,可以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投保,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末端配送者的人身伤害赔偿,但这必须是在社保部门开通多主体参缴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工伤保险的渠道。

    2.末端配送者在配送过程中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

    对于众包物流平台的末端配送者来说,区分他们与平台方是何种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在配送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若认定为雇主责任,那么配送行为属于从事雇主安排的工作,是职务行为,赔偿责任的主体是雇主方。若认定为委托、运输、居间合同,则赔偿责任基本就落在末端配送者身上,此种情况下,末端配送者应当为自己从事配送业务的车辆及时的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来规避风险。

    通过平台接的商户、电商平台运营者的配送任务,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若是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或其他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末端配送者的追偿中,众包物流平台作为居间方虽然是免除赔偿责任的,但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赋予商户、电商平台经营者和众包物流平台某些义务,以便于在追偿发生后相互协助追偿,例如相互提供联系信息以及账户信息,这些义务得以生存的基础是商户、电商平台经营者与众包物流平台相互有着密切的商务往来,所以要求他们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提供相互提供信息是无可厚非,同时也能够促进司法最终执行,保护个人和企业的私有财产。

    (二)其他侵权损害和违约风险

    货品丢失赔偿问题:这种情形下货品的买受人向商户、电商进行追偿,众包物流情形下,部分赔偿责任会通过雇佣合同、委托合同、运输合同等约定,将全部或者部分的赔偿责任分配给末端配送者,收货人最终将获得全额赔偿,这种情况的处理在实践操作中已经比较成熟。

    隐私泄露问题: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谁泄露,谁担责任,但是实践中,被泄露隐私的受害人往往不能准确的定位究竟谁是泄露其隐私的主体,此处存在着商户、电商、众包物流平台、末端配送者、以人力代收为主的各个类型的驿站等,隐私泄露情况复杂,故而追偿损失的情形也是扑朔迷离,很多被泄露隐私的受害人都是束手无策,只能任由其发展。

    使用众包物流平台发包的商户、电商违约问题:主要表现是末端配送者接单后,订单被取消的情况,是否需要向末端配送者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主要的依据是众包物流平台的平台是用协议来约束的,末端配送者在这种协议中议价能力特别弱,基本上是以平台协议内容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标准为基准的。

    末端配送者作为接包方的违约问题:主要表现在做虚假签收状态以及丢件损件造成的收货人追责问题。虚假签收状态即是末端配送者对商户、电商的履行义务中的瑕疵履行,针对这种违约行为,实践中,商户、电商基本上是采取的是罚款的手段,提前规定好发生相应投诉时的罚款标准。

    众包物流平台违约问题:现在众包物流平台站众多,服务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的,有些平台会对末端配送者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在众包物流平台运营良好以及末端配送者信誉良好的情况下,保证金会逐步减少或者用以冲抵客户投诉以及损件丢件时产生的罚款,有些平台运营不规范时,平台运营方携款跑路也是时有发生的,此种情况下,众包物流平台经营者就对末端配送者产生最严重的违约情形,而且末端配送者往往投诉和追偿无门,只能平白遭受损失。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众包物流平台与末端配送者签署运输协议,明确产生此类问题时各方的赔偿责任,让末端配送者在入驻众包物流平台前就清晰明确的知晓自己违约行为将带来的后果。对于众包物流平台运营者,可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要求其进行备案登记,对于入驻其平台的商业合作伙伴,即商户、电商群体和末端配送者进行信息登记,必要时,对这些信息进行对象特定的披露,例如,若任何一方涉诉,另外一方有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将涉诉的其他方的信息资料向法院提供,以便于仲裁或诉讼案件顺利进行,做到案结事了,而不是选择对有能力履行的乙方进行强制执行来做阶段性结案。

    (三)行政管理不规范引起的风险

    首先,目前众包物流模式下,我们相关行政管理的配套不齐全,企业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从事配送的末端配送者们基本上都没有对其使用的车辆进行营业性质备案,当然,在全日制劳动关系单位中已经备案的车辆是除外的,末端配送者也未获得快递员从业资格证书。建议我们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及时配套众包物流相关的管理规范,明确众包物流从业者和经营者需要的各项资质,给出资质申请条件和具体指引。按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快递暂行条例》,负责运输的一方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主体需要一定程度的行政许可才能进行这项业务的操作,对于承接运输的单位,应当确定像道路通行许可证、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许可文件,从事运输的车辆也应当取得相关的许可证,从事配送的末端配送者,也应当取得快递员从业资格证书方能从事配送业务,电子商务法颁布实施后,从事电子商务的商户、电商、众包物流平台服务商等应当在具备经营电子商务的營业范围。

    其次,有些众包物流平台存在向末端配送者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行为,也有末端配送者在众包物流平台提货配送时,有些平台要求末端配送者先行垫付全款买下货品,或者支付一定的保证金后提货,再向最终收货人进行配送,这种情况大部分出现在需要末端配送者进行代收款的订单中,配送完成后,收到的代付款将与末端配送者先期垫付的费用互相冲抵,才能算完成本定单的配送。这些行为都是没有经过也不可能经过行政许可取得合法授权的,这种情况下众包物流平台显然在违法违规运行。虽然在民法范围内,奉行的是法不禁止即可为,在行政法律法规框架下,也并未有强制性规定认为收取保证金和押金是相关企业的违规行为。所以,众包物流平台的此种行为走向是合法还是违法,尚处在灰色地带,这部分我们在无法快速配套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众包物流从业者或者行业协会,通过这种自律组织,在一定范围内规范众包物流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末端配送者,将众包物流行业向更好更规范的方向引导。

    五、结语

    众包物流正如出生的婴儿,需要整个行业逐步完善,形成规模来成长、成才。在这种运营模式稳定下来之后,立法机构可能需要考虑对于众包物流进行立法完善,在将来的立法中,笔者也有些小建议,比如,对于众包物流平台责任的明确、对于参与众包物流各个主体相互之间的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规定,包括披露的前提,时间,内容、对象、流程等。

    注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2017粤0304民初51695号。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参考文献:

    [1]徐楠楠.第三方物流的法律风险研究[J].物流技术,2017,36(11)(总第374 期).

    [2]彭幸.我国众包物流的法律治理[J] .中国流通经济,2019(4):1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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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2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