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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及预防研究
范文

    关键词 非法集资犯罪 成因 打击 预防

    作者简介:董玉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助理,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156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非法集资犯罪重视度的不断提升,对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已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惩治非法集资犯罪的法律体系,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经济、政治、社会公众趋利思想等一系列因素影响下,使得打击效果依旧不尽人意。要想从根本上遏止预防非法集资犯罪,要求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一、非法集资犯罪及其特点

    (一)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犯罪并非一项独立罪名,而是对一类犯罪的统称。对于我国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是以金融法律规范为法律依据的。因为金融行业存在一定的风险,国家需要对金融风险予以防范,实行金融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同时采取特许经营。总体而言,非法集资犯罪指的是单位、个人在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承诺提供有偿回报的方式,向人们募集资金,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对金融秩序构成危害的行为 。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

    对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而言,主要表现為:其一,非法性。非法性特点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募集资金,且主要表现为未得到主观观念批准和以合法经营形式从事非法募集资金的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其中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是对金融行业管理法律体系的统称,而并非特指某一部具体法律。另外,诸如私募基金、民间借贷等募集资金方式,因为没有明确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所以不具备非法集资的非法性特点。其二,利诱性。利诱性指的是集资人承诺提供集资群众货币、实物或股权等利益回报,利诱集资群众将财务给付机制人。其三,公开性。公开性指的是通过公共宣传方式募集资金,换言之,非法集资犯罪通常是通过真实的信息内容进行宣传,但其核心有违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且难以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风险损害,所以需要采取法律手段对其进行惩治。其四,社会性。禁止非法集资犯罪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所以非法集资犯罪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点,其指的是向社会公众也就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成因

    非法集资犯罪的形成并非偶然,其是由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所造成的,结合我国非法集资犯罪特点而言,非法集资犯罪成因主要表现为:首先,金融体制因素。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转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我国企业通过直接渠道融资存在不小难度,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更是难上加难,所以间接融资成为获取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然而因为信用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金融机构向企业放贷不易实现。所以,一些企业只有铤而走险,即采取非法集资方式解决问题,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其次,历史因素。在中国古代,社会经济被政府所过度控制,融资行业长期被政府所取缔,由此滋生大量的民间融资主体,该部分组织凭借其可为人们创作诸多便利而受到大量认可,所以在如今但凡出现社会资金供需矛盾时,便会出现大量的民间非法集资现象,并且有着蒙骗性的共性。最后,受害人心理因素。非法集资犯罪受害人表现出一定的从众心理,这也是造成非法集资犯罪的一大原因。一旦有人参与非法资金,人们之间便会相互模仿,相互传染,经由彼此间的循环反应刺激,不断高涨情绪,最终造成逐渐丧失理性。同时,非法集资犯罪受害人还表现出一定的投机心理,即为在非真实的非法集资收益形成时,集资群众的认知便会发生转变,即为人们会产生思维偏见,进而参与到非法集资投机行为中去。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预防

    (一)完善法律法规

    首先,推进对民间融资行为的立法规制。现阶段,我国对于相关民间融资行为的规定依旧不够明确,合法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犯罪相互间界限不清,使得众多非法集资犯罪钻法律监管的空子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以,构建健全民间融资相关法律法规尤为迫切。一方面,应当在我国民法框架下构建一套内容覆盖面广泛、科学可行的《民间融资法》,以此促进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应当秉持《民间融资法》基本精神,对我国现行民间融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尤以有效完善,进而制定出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有关开展民间融资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律,进一步构建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其次,推进对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一方面,对非法集资犯罪法律界定予以进一步明确,对非法集资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进一步修改完善,确保非法集资犯罪可切实在刑法的规制下,防范产生放纵情况。另一方面,构建健全惩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法律体系,推进行政监管与刑事打击的有机融合,以此实现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全方位防范与惩治。

    (二)强化宣传教育

    非法集资犯罪屡禁不绝与人们防范意识薄弱有着紧密联系,一些受害者即便可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然而在非法集资的高回报诱惑下,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进而造成上当受骗。所以,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深刻认识尤为迫切。首先,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宣传力度。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有效借助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等媒介手段,为社会大众梳理非法集资犯罪的概念、特征、手段等相关内容,以此提高人们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识别能力。与此同时,为人们深入剖析各式各样的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将人们展示惨痛的教训,使人民群众切实认识到非法集资犯罪所对社会经济、个人带来的严重危害,杜绝诱惑,克服侥幸心理,主动远离非法集资。此外,相关司法部门在办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案件的综合效应,对案件信息予以有效公开,并可对相关在地方较具影响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实行公开审判、群众旁听等形式,以此收获良好的宣传效果。其次,提高人们的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及法制观念。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通过发放宣传手册、组织知识讲座等形式,提高社会大众对我国金融法律、相关金融投资知识的有效认识,使人们明确参与非法资金活动,自身权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倘若上当受骗,个人财产将面临血本无归的风险,以此切实提高人们的投资风险方案意识,做到理性投资、合理投资 。

    (三)加大打击力度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必须要提高非法集资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严格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方可保证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效果,方可实现对其他犯罪分子的有效震慑,方可实现对社会大众的教育引导。首先,强化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金融管理部门是识别非法集资犯罪的首道关口,在非法集资行为的识别、防范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工商行政部门则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肩负着查处取缔非法集资行为的重要职责。所以,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金融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部门相互间应当加强交流合作,进行信息情报共享,强化监管职能,确立监管重点,共同提高监管效果。同时,在公安部门在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侦查办理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有管理协助,及时将自身部门掌握的信息数据转交公安部门,促进侦查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危害的明确认识。司法部门应当从区域经济发展角度出发,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间应当加大协作力度,提高思想认识,构筑非法集资犯罪打击合力。其中,公安部门应当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特征、规律的认识,有效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犯罪的新特征、新方式,保障打击的全面性、及时性 。检察部门应当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法律适用的研究力度,保证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科学严谨办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进行公正判决,并开展好对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追赃工作,尽可能降低受害人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金融防范

    非法集资犯罪频繁出现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资本供给和需求相互间的失衡,且主要表现为民间资本多投资渠道不足;小微企业需求资金多而信贷额度不足。因此,为了预防减少非法集资犯罪,应当加强金融防范。首先,服務实体经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金融应当回归到重点服务实体经济的轨道上,防止资金脱实向虚,防范金融体系内空头套利。切实将金融资金应用于成长型、技术型企业,缩减企业融资成本。与此同时,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使所有市场主体尤其是小微企业可获取金融支持,给予新业态、新模式以有力金融支持,提升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及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减轻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的担忧,使小微企业可通过正规渠道获取自身发展需求的资金支持,从源头上预防为募集自身经营需求资金的相关非法集资犯罪。其次,发展多层次金融市场,推进多元经营。中小企业在竞争力、规模等方面难以与大型企业、企业集团相抗衡,因而他们的融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充分满足。所以,应当发展不同类型金融市场,充分发挥国内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市场、期货市场等的有效作用,推出多样丰富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增加可满足小微企业需求的融资品种 。同时,应当开拓城市居民融资渠道,使民间资本获取广阔增值及上升空间,防止由于投资不利而选择非法集资,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的引发。

    四、结语

    综上所述,预防非法集资犯罪是一项需要社会全员共同参与的系统性工程,并不一蹴而就。因此,相关人员必须要不断钻研研究、总结经验,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内涵特点的明认识,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成因的深入分析,完善法律法规,强化宣传教育,加大打击力度,加强金融防范,等等,积极促进非法集资犯罪预防工作的有序开展。

    注释:

    聂传永.p2p模式下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分析及预防对策研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6, 18(1):92-96.

    张慧霖,王生平.有效识别和预防非法集资犯罪策略研究[J].卷宗,2017,11(16):155-156.

    徐鹏.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犯罪的侦防对策研究——以浙江省为例[J].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8, 32(1):32-38.

    易秋莲.非法集资犯罪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原因分析及对策思考[J].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8(1):7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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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