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研究 |
范文 | 摘 要 电子证据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真实性审查一直是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难点。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真实性应该如何鉴别、审查,我国各地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也发展不均衡,使得法院在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时没有统一的辨别标准。因此,我国应当确立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推定标准、完善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鉴定制度。 关键词 电子证据 电子数据 真实性 作者简介:宋洁婷,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79 一、電子证据概述 (一)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 1.电子证据的概念 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证据法学界一直使用“电子证据”这一学术概念,2012年民诉法修改,“电子数据”正式成为证据种类之一,从此我国诉讼法领域正式进入了一个新的证据时代。新的规则也意味着新的挑战,例如:如何界定电子数据、如何鉴别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当事人如何保存、提交电子数据、法庭上如何展示电子数据等一系列难题。首要问题便是厘清这一新兴证据的内涵及外延。 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116条详细界定了“电子数据”的内涵及外延,阐释了电子数据的形式:例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聊天记录等,划分了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概念界线。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子证据的概念消失了,学术界依然很多学者在使用“电子证据”这一非法定表述,北大法学教授刘品新教授在撰写论文过程中就此问题曾明确 ,“电子数据”是我们在制定相关法条时运用到的词语,其含义其实等同于在法学术语中采用的“电子证据”。因此笔者决定,在引用法条时采用原文“电子数据”的概念,在具体论述中采用学术“电子证据”的概念。 2.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作为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结晶,我们只有好好把握住它的独特性,才能在司法实践中辨别其真伪、参考其价值。通过归纳总结,笔者梳理出电子证据有别于传统证据的显著特征: 第一,高科技性和专业性。由于电子证据本质上是无形的,在产生、传输、存储等环节中,电子证据的载体都离不开具有科技性能的用以保存电磁信息的存储介质,如u盘、硬盘、手机、平板电脑等,存储容量和传播速度都远超于传统证据,这也使得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喜爱保存电子证据而非留下传统证据,民事审判中电子证据出现的比例也越来越高。但这同时也对民事司法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需要专业的设备、技术和人才完成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举证、质证等工作。 第二,脆弱性。在鉴别传统证据比如书证过程中,由于其本身的载体性质,一旦被人为改动,如撕毁、篡改,是极易留下痕迹被司法工作人员察觉的,在一般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针对传统证据,也主要针对其是否为原件、笔迹鉴定这两方面来鉴别其真伪,因此传统证据具有稳定性。但是作为信息时代产物的电子证据,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电子证据在传播、保存时都会受到储存介质稳定与否、是否受到病毒攻击、数据是否被远程篡改等影响,而这些影响都很难同传统证据这样被简单发现。 第三,形式多样性。电子证据本身是无形的,必须借由一定的电子介质展现出来,才能被识别。因此其表现形式非常多样,如截图、多媒体、打印件。因此较传统证据而言,电子证据可以用一种更加生动活跃的方式向法庭及当事人提供证据支持,更直观地再现了案件的实际情况。 (二)我国电子证据的发展现状 电子证据在近几年出现的频率和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根据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搜索,以电子证据的形式之一的手机短信为例,裁判文书网上关于民事案件手机短信的案例共309639个,2012年以前,每年的相关案例不到500个,2012年以来相关数据呈现出爆炸式增长,2012年503件,2013年2132件,2014年8997件,2015年8686件,2016年16354件,2017年20221件,2018年18954件。这种比例式的增长,不仅源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电子证据正式列入证据种类,也是社会生活科技化、数据化的必然结果。 总而言之,目前我国不仅学术界、司法界也急迫需要一个统一的电子证据相关法律,一个完善的电子证据认定规则,一个成熟的电子证据理论基础。而如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传统证据“三性”的分析与适用已基本趋向成熟,但是电子证据的“三性”,因为电子证据自身的独特性和学术界、司法界的研究不成熟,证据资格尤其是真实性的认定标准还是处于模糊境界。 二、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难点分析 (一)来源、内容是否真实的不确定 电子证据判断真实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来源真实性。现代社会,人们普遍习惯使用微信、QQ等通讯工具交流,这解决了远距离的问题,但却同时引发了新的问题,举证责任人无法证明,电子证据相对方就是在通讯工具的另一端与你交谈,并形成这些电子证据的当事人,因此很难证明举证的电子证据来源于对方。 第二,内容真实性。从上述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这一特点就可知,电子证据不像原始证据那样修改就被察觉,电子证据在产生、保存、传播时,都会受到储存介质稳定与否、是否受到病毒攻击、数据是否被远程篡改、是否被删除等的影响,而这些影响都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 (二)鉴定技术各地区发展不均 虽然从技术鉴定的角度分析,电子证据无论如何改动,如删除、篡改、被病毒攻击,都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即通过技术鉴定就可以辨别出电子证据是否真实。但我国当前并没有完善、详细的针对鉴定机构如何鉴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仅有《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和《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两部,也仅仅针对的是电子邮件、数据库数据这两块内容,并且技术规范中也只有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细致、具体、确定的鉴定规则、鉴定程序。且因为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技术资源的不均衡,各地区的鉴定机构水平也有很大差距。 三、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完善建议 (一)确立推定规则 纵观世界各国,在鉴别电子证据真实性时,普遍适用了类似的推定规则,已慢慢形成为一种國际惯例。追溯其来源可知,加拿大《1998年统一电子证据法》第5条是重要的模板之一,英联邦的《2002年电子证据示范法(草案)》、加拿大爱德华王子岛省《2001年电子证据法》和加拿大育空省《2002年电子证据法》都援引了该条。 该条内容实质包括三个推定: 1.“储存介质运行正常”的推定规则,即如果有证据显示,提交的计算机系统或类似电子设备,在产生电子证据的关键时候都处于正常运行,或曾经有过非正常运行状态,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非正常运行状态影响改电子设备保存电子证据的完整性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初步推定该电子证据是真实的。 2.“内容由不利方当事人提供”的推定规则,即如果有证据显示,电子证据是由不利方当事人记录、储存、保管或提供的,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初步推定该电子证据是真实的。 3.“在正常交往中形成”的推定规则,即如果有证据显示,电子证据不是由证据提交人形成,而是由非当事人在正常一般性的交往中形成的,而且该电子证据在记录、储存时,记录、储存人并非受当事人控制。 刘品新教授吸收国外立法经验的内核,认为我国还可以从基本国情出发,推行“具有安全保障的推定规则”,即“对于附加防伪保障措施的电子证据,司法人员通常可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这里所说的防伪保障措施,是指对电子证据采取了电子签名、数据固化、可信时间戳、档案化管理等防篡改的保真方法。当然,在上述情况下,均应当给予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证据的机会。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经验,再加上刘品新教授的建议,拟定推行如下规则:“储存介质运行正常”的推定规则、“内容由不利方当事人提供”的推定规则、“在正常交往中形成”的推定规则、“具有防伪保真的”推定规则,并在以后第司法实践中总结经验,充实内容。 (二) 完善鉴定制度 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具有的脆弱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人员并没有办法通过肉眼就辨别出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因此,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必须借助定的科学技术的发展。然而让人无法忽视的现实情况是,由于我国各个城市、区域的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平衡,各个城市、区域的司法鉴定机构的水平也参差不齐,从而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审查结果的不同。 而正如上文所述,当前,我国关于鉴定机构如何鉴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法律法规,仅有《电子邮件鉴定实施规范》和《数据库数据真实性鉴定规范》两部,其他涉及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的规范,也只是在电子证据的鉴定范围中包括了电子证据的真伪,并未提及程序中如何鉴定、鉴定要求等内容,这些缺乏细致、明确的鉴定要求的规范使得鉴定机构在鉴定电子证据的具体情况中,难免出现不统一的情况。 这种鉴定过程中的不统一、审查结果的不同势必可能会导致各个城市、区域的司法系统中出现同案不同判、不同院不同判、甚至同院不同判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首先,我国应当出台更多关于电子证据鉴定技术规范,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鉴定这一方面不能仅有原则性的规定,应增加更对详细、具体、明确的规定,给各个城市、区域的鉴定机构都有一个统一、具体的过程、操作规范。其次,对于鉴定技术落后、鉴定机构极少的城市、区域应当重点扶持,减少地区差异,实现各个城市、区域的鉴定人才的流动、鉴定技术的共享,落实其电子证据鉴定技术的长足发展,以此提高我国司法鉴定的权威性、保证法院在裁判过程中的统一和公平。 四、结语 本文考察了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发展现状,选取民事诉讼电子证据认定较为复杂的真实性进一步研究,在真实性认定规则中提出须确立推定规则。同时,还应配套相称的保障措施,如提升鉴定机构的能力、确立更加具体、细致、明确的鉴定规则。 注释: 刘品新.电子证据的关联性[J].法学研究,2016(6). 麦永浩,孙国梓,许榕生,戴士剑主编.计算机取证与司法鉴定[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刘品新.论电子证据的理性真实观[J].法商研究,2018(4). 参考文献: [1]莫天新.从电子证据视角看我国证据规则的规范与完善[J].研究生法学,2016(2). [2]伊鲁.海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规则[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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