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 |
范文 | 关键词 社区矫正 工作人员 遴选 培训 作者简介:张鹏辉,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刑事侦查系。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97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很重要的刑罚执行工作,但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工作还不够规范,笔者只是不揣浅陋,想在这方面提出一些建议,以抛砖引玉。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 毛泽东同志说过:“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无疑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关键环节。 (一)我国的现行做法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由于起步较晚。尽管从2003年开始试点以来,也积累了不少的经验。但是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方面,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各地仍然在探索之中,不少地区是从监狱抽调干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或者让司法所十分有限的人力资源来兼管社区矫正工作。经济条件允许的地区,比如上海,可能会招聘一些社会工作者来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经济条件不允许的地区,从事社区矫正的社工和志愿者无论从数量还是工作热情上都难以令人满意。 为什么社会参与社区矫正的热情不高,主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身份不明。古人说得好:“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而我国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到底是什么身份?学者们争论不休,有主张是公务员的,有主张纳入警察序列的。总之,现在未有定论。(2)待遇偏低。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繁重,工作的对象是不被羁押的罪犯,主要是对他们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 试想,如果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待遇都没有保障,又何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困扶助?先贤孟子说过:“无恒产而有恒心者,惟士为能。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 待遇低,很难吸引人才,更难留住人才。(3)畏难心理。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罪犯打交道,而且是放在社区的罪犯,监管就比监狱难得多。这些罪犯的情况又各不相同,搞好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更非易事。再加上社区矫正在我国毕竟是新生事物,具体工作有哪些,该怎么做,很多人真的不了解。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建议 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笔者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提出以下建议: 1. 明确其公务员身份,确定并落实待遇 社區矫正工作人员从事的是刑罚执行工作,这是一项重要的国家公务,因此,社区矫正人员当然应该是国家公务员。而且,许多国家和地区真的是这样做的,也有一些国家(比如俄罗斯)把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纳入警察序列。但从我国四部委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所确立的基调来看,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纳入警察序列的可能性不大。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称谓,有学者主张叫“社区矫正官”。 对此,笔者认为,是不是一定要称“官”,值得商榷。在《社区矫正法》二审稿中提到了社区矫正的主管机关、执行机关,也提到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国家工作人员。这里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公务员,有待进一步明确。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规定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高于监狱工作人员。我国现在,监狱公务员的招录相当火爆,不要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高于监狱工作人员,如果其工资待遇能够与监狱工作人员持平,相信也会有不小的吸引力。 2.明确招考条件 《东京规则》规定:“任命实施非拘禁措施的人员应有合格的个人条件,在可能情况下应受过适当的专业培训和具有实际经验。对这些资格应有明确的规定。”对于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的遴选,借调监狱民警或者一般司法所人员兼职都是权宜之计。明确条件,公开招录才是长久之计。鉴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对于学历方面,要求高职高专以上学历即可,不宜过高,以免把有能力也有志于社区矫正事业的人才拒之门外。专业方面,最好是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比如,我国有直属司法部的中央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有15个省份有直属于司法厅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这些学院大多有刑事执行系,该系就开设有社区矫正专业。从这些专业中招录优秀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人尽其才。退一步讲,至少应该从法律相关专业中招录。如果从与社区矫正完全无关的专业中招录,无疑是一种资源浪费。 3.设置遴选程序 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的遴选可以按照一般公务员招录的程序走,但是考虑到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笔者建议对其笔试、面试、体检、政审都应该更为严格,比如笔试,可以加考法律知识和心理学知识。面试更加注重其性格方面,着重考察其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体检应参照人民警察的招考标准,因为其工作对象是罪犯,随时可能面临不可预测的危险,较强的身体素质是必须的。而政审无疑也是很重要的,没有犯罪前科,但是有多次违法行为,受到多次治安管理处罚的,要慎重录取,甚至不予录取。 至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遴选条件,也可以参考国外的一些成熟做法,至少“应根据志愿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的悟性和兴趣来对他们加以仔细甄选和征聘”, 确保人尽其才,他们为社区矫正工作付出的费用要能得到补偿,他们的工作要能够得到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配合。否则,在志愿文化尚不浓厚的中国,很难把公众参与社区矫正的热情调动起来。 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 (一)国外的做法 以瑞士为例,瑞士的監狱官员的教育培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机构。1977年2月,瑞士成立监狱官员培训中心。并于1978年10月举办第一期培训班,从此,瑞士监狱官员的教育培训得以统一实施。(2)合作机制。1998年以来,瑞士监狱官员培训中心每两年弗莱堡大学法学院共同召开一次刑罚执行专题研讨会,交流经验,资源共享。(3)培训对象。培训中心开办有一种“基础教育”。参加基础教育的学员需要学习3年。第一年主要是在单位进行实践方面的学习,然后通过了标准化考核,再由监狱长出具书面证明,才有资格到培训中心进行理论学习,理论学习为期两年,学习的每一阶段都有严格的评价体系,最后要提供一篇与刑罚执行有关的专题报告,还要通过口试和笔试,才能顺利毕业。(4)培训内容。理论教学按内容分四个专业:一是心理学。二是法学。三是医学和精神病学常识。四是“监狱世界”,主要学习有关有关刑罚执行方面的知识。这里的刑罚执行包括非监禁执行。应当说,瑞士的相关培训是相当规范的,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二)我国的现行做法 200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部署下一步的社区矫正工作。这次经验交流会总结了19个地区的社区矫正经验。对参会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来说,无疑也是一次很好的培训。 根据《司法部2013 年度业务培训班安排》,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13年10月底在浙江警官职业学院举办了一期为期5天的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约100名与社区矫正工作有关的人员参加了这次培训。这是一次规格较高的培训。 总的来说,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次数不多,参训人员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三)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建议 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培训机构 《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司法行政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在司法行政机关政工部门的指导下,承担培训任务,负责教学培训、学员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第35条规定:“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按照少而精、突出特色的原则,推行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整合,提升其职业化、专业化水平,并依托本系统教育培训机构建立省级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因此,由直属司法厅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承办培训事宜比较合适。全国性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则由直属司法部的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来承办。这样,既便于安排部署有关培训事宜,又可以充分利用相关院校的教育资源。相关高校应当选聘优秀教师,包括一线专家。并认真编写培训的大纲、计划、教材。当然,也可以与其他相关高校联合办学,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2.培训对象 原则上,上至司法部,下至司法所,只要是从事社区矫正相关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当参加培训。当然,由于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有县乡两级来做,县乡两级参与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数量也比较多,因此,县乡两级的培训无疑是重中之重。 对于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按照《东京规则》规定:“应根据志愿人员从事有关工作的悟性和兴趣来对他们加以仔细甄选和征聘。应针对他们须履行的特定责任进行适当的培训,应使他们能够从主管当局得到支持和辅导,并有机会与其商量。”因此,对于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适当的培训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是,无论从时间上,还是内容上,对这些人员的培训可能都会少一些。也可以探索由社区矫正专业人员直接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培训,这样既节省了人力物力,又有更强的针对性。 根据我国社区矫正方兴未艾,仍在探索之中的现实。还要实施“培训者培训”工程。就是说,从事社区矫正培训工作的教师,可能有一定的理论功底,但是,实践经验不足,先让这些教师深入一线,获得更多的实践经验,有利于理论实践相结合,有利于提高其教学水平,达到更好的培训效果。 3.培训内容 关于培训内容,有专家建议,至少应开设以下几个方面的课程:“一般法律课程、矫正法规课程、矫正理论与实务课程、社会工作课程、管理学课程、人际关系课程、一般技能课程等。” 笔者认为,心理学方面的课程也是必不可少的,也可以有针对性的开设犯罪心理学课程,以便准确分析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心理,对症下药,更好的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4.培训方式 关于培训方式,有专家建议:“依据培训对象和培训目的的不同,分为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即矫正官员在正式工作前,必须接受至少3个月的岗前培训,必须通过培训内容的测试,测试合格再经过至少6个月的工作实习,实习期满,通过对实际完成工作能力的测验,方可正式上岗。矫正官员每晋升一个级别,都要进行培训。” 笔者认为,岗前培训和上岗前的实习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具体时间的长短,可以广泛征求专家们的意见,确定一个合适的时间。对于在职培训,根据我国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的现实,可以采取轮训的方法,既能保证工作水平的提高,又能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培训机构的教师到市、县一级司法行政机构组织培训,这样,培训教师辛苦一些,但是,可以节省不少的人力物力。在职培训的时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时间可以相对长一些。 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遴选与培训,对于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有着重要而又深远的意义。 注释: 毛泽东.评白皮书[M].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5: 37. 陈国庆,何宏译注.论语[M].合肥: 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5:171. 吴爱英.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制度[EB/OL]. 司法部网站, 2012年9月3日. 孙玉莹译注.孟子选注[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 2007: 11. 吴宗宪.论社区矫正官[J].中国司法, 2011(11): 66. 徐景峰主编.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活动与文献纵览[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2,267-277. 葛炳瑶:社区矫正导论[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9: 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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