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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析中资企业“五位一体”海外安保机制的建设路径
范文

    徐正源++王昶

    自中国政府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战略实施的推动下,中资企业“走出去”的规模迅速扩大,其遇到的各类安全风险也不断增多,加强中资企业海外安保机制建设刻不容缓。“企业是主体、员工是基础、行业是关键、国家是保障、国际合作是助力”的“五位一体”的海外安保机制,有利于切实保障海外中资企业的安全利益。

    自中国于2000年将“走出去”战略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以来,中资企业的对外投资和承揽的海外工程项目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绩。近年来,中国经济进入转型升级的攻坚阶段,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推动实施,很多企业通过“国际产能合作”将自身的优势产能向海外转移。这两方面因素进一步加快了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步伐。2000年,中国全年对外投资仅十亿美元;到2015年,该数字已急剧增加到1200亿美元。2015年,在境外注册的中资企业数量已经达到3万家,涵盖多个行业领域,总资产规模超过6万亿美元;劳务输出规模已达102万人。[1]

    在中资企业“走出去”大潮涌起的同时,这些企业在海外安保方面遭遇的问题也在快速增加。据外交部领事司统计,2015年,中国内地居民出境人数达到1.28亿人次,再创历史新高;全年外交部领保中心和中国驻外使领馆受理的领事保护和协助案件数量达86678件,其中领事保护案件31144件[2],领事协助案件55534件[3],共涉及中国公民95860人,造成1928人死亡。[4]其中,涉及中资企业的案件占绝大多数。近年来,从遭遇战事被迫撤出项目所在国,到海盗劫船、恐怖袭击、武装人员袭击骚扰中国企业营地、绑架勒索中方人员,这些问题都给中资企业“走出去”敲响了警钟,加强中资企业海外安保机制建设刻不容缓。

    中资企业的海外安保不只是保安,它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起完备的海外安保机制,调动企业、个人、行业和社会组织、国家、国际社会等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政治、外交、经济、军事、法律、警务、技术、文化等各类手段,建成“企业是主体、员工是基础、行业是关键、国家是保障、国际合作是助力”的“五位一体”海外安保机制。政府和企业的决策者都应当正视当前中资企业海外安保面临的多元化风险,针对现有海外安保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加强相关机制建设,更好地为中资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

    当前中资企业“走出去”

    遇到的多元化安保风险

    21世纪第二个十年,全球安全形势更加复杂严峻,中资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外部风险更加复杂多元:

    一是一些热点地区内的国家间冲突频繁发生。中东、外高加索等传统热点地区的冲突没有消退,利比亚战争、叙利亚内乱又使得中东地区的安全形势雪上加霜。2013年爆发的乌克兰危机,造成东欧地区安全局势大幅紧张。

    二是部分国家政局动荡加剧。伊拉克、叙利亚、也门等中东国家长期陷于内战,影响到中资企业参与的当地项目迟迟无法复工。斯里兰卡内部冲突又起、缅甸政府军与“民地武”重新开战,直接影响到中资企业在当地承建的大型项目的建设。索马里长期处于无政府状态,造成海盗肆虐,给运营相关航线的中资航运企业带来巨大的安保风险。

    三是恐怖主义袭击全球蔓延。“伊斯兰国”在中东坐大,并蔓延到非洲和东南亚,使得一些原来安保形势较好的国家也出现恐怖袭击的风险。中国铁建国际集团的员工在马里遭遇恐怖袭击事件就是比较突出的例子。巴黎恐怖袭击事件和布鲁塞尔爆炸案等情况说明,恐怖袭击在欧洲发达国家正呈加速蔓延趋势。这也给中资企业带来额外的安保负担。

    与此同时,一些国家针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的刑事犯罪增多。这一方面与全球经济形势不好,移民问题严重,有些国家失业率、犯罪率急剧上升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中国企业在收购兼并时的做法和表现、在安保方面意识和投入不足、以及中国企业和公民喜欢储存和携带现金等因素相关。而有的中资企业不注重社会责任和企业形象建设,没有充分注意当地的宗教和社会习惯、法律、劳工权利保障等因素,也会使中资企业遭到当地人的忌恨,引发刑事犯罪。

    此外,中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还必须承担推广国家战略的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它们的安保风险。西方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基本是就事论事,在很多项目评估时实行安保一票否决。但中资企业必须“义利兼顾”,有时也了解到在某些国家的某些项目安保情况不容乐观,但为照顾两国关系大局也必须上马。同时,由于中资公司在一些领域的国际市场上都是后来者,利润丰厚、安保形势好的项目早已被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抢先占据,中资公司为了开拓国际市场,有时也不得不承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不敢承揽的项目,形成“西方公司吃肥肉、中资公司啃硬骨头”的局面。这样自然也就增大了中资企业面临的安保风险。

    当前中资企业海外

    安保机制的突出问题

    伴随着中资企业加速“走出去”,中资企业海外安保机制建设也从无到有快速建立起来,中国也在国家层面建立了海外公民保护跨部门协调机制,在外交部建立了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开通了24小时响应的12308热线。但与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海外安保经验、中国企业面临的严峻安保形势、以及安保短板对国家战略的制约问题相比,中资企业海外安保机制的建设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中资企业本身的风险意识仍显欠缺、安保投入尚不到位

    很多中资企业不了解国际安全形势,也不跟踪项目所在国国内安全局势的发展,将海外项目安保混同于国内项目的安保,对海外项目可能面临的安保风险缺乏深刻现实的认识,存在“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或“出事了找警察就能摆平”的错误期待。有些中资企业不熟悉国家的海外利益保护机制,把中国驻外使馆当成万能良药,项目安保方面的大事小情都想找使馆解决。安保意识薄弱直接导致很多中资企业忽视中国政府在安保投入和管理方面的政策规定,既不组建专门的安保部门和管理团队,也没有聘请专业的安保公司,更没有从“多层面风险评估、多层次情报预警、多维度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起体系化的安保机制。所以一旦出现各种安全问题,中资企业就可能面临巨额的资产损失。

    二、中国的海外安保行业建设还任重道远

    一是中国本土安保公司与国际先进的安保公司相比,在执行海外项目安保时,在人才、资源、手段、经验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距,这成为“中国安保企业走向海外的主要挑战”。目前,中国安保企业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竞争劣势:首先是办理护照和签证等出国手续程序繁琐、周期长,无法对海外中资企业遇到的紧急安保问题进行快速反应;同时,中国安保企业员工的主要来源是退役军人。但这些退役军人不懂外语,无法在当地获得有效的安全信息,也很少真正经历过冲突和战争,缺乏相关极端环境下的应对经验;最后,比起国外同行,鉴于中国相关法律的制约,中国安保企业员工也缺乏足够的武器训练和使用技能。二是中国的海外安保行业尚未独立,缺乏精准的行业标准。这导致本土安保公司缺乏准入门槛的限制、鱼龙混杂,实践中缺乏操作依据和评价标准。中国智库也很少开展海外安保方面的研究。这种混乱局面也使得许多中资企业转而聘请国际安保公司,制约了中国本土安保公司依托中资企业快速成长的海外项目市场迅速壮大的潜力。三是保险等中介行业对海外项目安保的保障相对滞后。许多保险公司并未开设与海外项目相关的险种,造成中资企业无法通过保险分散海外项目的安保风险。

    三、中资企业海外项目员工的安保培训滞后

    受经济发展水平、国际市场比较优势等因素的制约,目前中资企业的大型海外项目都集中在建设施工、油气矿产采掘等劳动密集型领域。这一方面造成这些项目的员工多,安保难度大;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临员工结构方面的问题,许多员工系从农村招来且首次出国务工,语言不过关、法律知识匮乏、安保意识欠缺是普遍问题。中资企业必须经过大量的培训才能解决上述问题,但遗憾的是,目前很多中资企业对员工安保培训的力度都很欠缺。

    四、国家在海外安保方面的举措还有待改进

    一是中国目前在领事保护方面面临着人力不足的突出问题。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副司长、领保中心主任翟雷鸣表示,中国领保人员每个人要负责20万人次的领保工作,而美国这一比例为1:5000左右,日本则大约是1:12000。由于领保人员缺乏,工作负担重,顾此失彼,难以实施精细化保护。二是一般领事保护都是以事后保护为主,缺乏在犯罪或袭击发生之时进行第一时间有效保护的相关手段,最终也只能依靠项目所在国的力量解决问题。而撤侨等大规模行动也只能在极端情况下才能启动。三是中国在便利海外项目安保方面,比如合法持枪等问题还面临一些法律政策方面的障碍。

    五、对国际安保合作的利用还很不充分

    中资公司一般不重视海外安保的国际合作,即便有些公司重视此事,也只重视与项目所在国的安保合作,普遍忽视了地区合作和多边合作。在地区安全论坛中,很少出现中资公司或中方安全行业协会的身影,更难听到中资公司的声音和诉求。中资公司和安全行业协会也很少利用国际刑警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等安全领域国际组织的巨大资源为自身服务;召开相关国际会议时,中资公司和安全行业协会也很少出席发声;中方也很少主办过相关国际会议。这就使得海外中资企业面临的安全问题无法得到上述相关地区和国际安全机制的有效关注和支持,与相关国际组织建立常规性的安保合作更无从谈起,进而在危机发生时无法向其进行紧急求助和沟通,这极大地限制了关键时刻中资企业自我保全的力度。

    中资企业“五位一体”

    海外安保机制的建设路径

    针对中资企业海外安保机制现存的突出问题,参照发达国家跨国企业海外安保的经验,结合国际安全形势以及中资企业“走出去”的新特点,中资企业的海外安保机制应从目前“中资企业——项目所在国——中国”三级安保机制,转向企业、员工、行业、国家、国际合作共同发力的“五位一体”机制。在这个机制中,执行海外项目的中资企业是落实安保措施的主体,海外项目相关员工是提高安保水平的基础,中国海外安保行业是组织安保活动的关键,国家是提供海外安保相关支持的保障,开展海外安保国际合作可为加强安保提供助力。

    要顺利实现这一转变,我们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切实补齐海外安保机制存在的短板,其中要重点加强以下五个环节。

    第一,中资企业要主动担当。执行海外项目的中资企业要切实落实在安保方面的主体责任,要将安保作为与招投标、设计、建造、质量控制、品牌、营销等环节同等重要的工作来经营。从事大型海外项目的企业,必须设立专门主管海外安保工作的部门,组建精干高效的团队,利用好内外资源,做好安保工作的规划和落实。开展中小型海外项目的公司,也要设立负责海外安保事务的专员,同时聘请专业安保公司负责相关项目的安保。企业要把安全评估作为海外项目可行性论证的重要内容,严格把关,主动放弃一些安保风险高的项目,不能见利忘险,火中取栗。中资企业还应密切跟踪项目所在国的安全形势发展,做好安保预案并及时更新,加强与当地军警部门的联系和合作。此外,中资企业还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与项目所在地周边民众搞好关系,树立正面的公共形象,得到当地民众的理解和配合,防范安保问题的发生。

    第二,企业员工要充分培训。任何好的制度都要落实到人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执行海外项目的员工才是做好安保的基础。2008年12月17日,上海振华港机公司的货轮“振华4号”在亚丁湾海域航行时,遇到了两艘海盗船的威逼和袭扰。危急时刻,船长带领30名中国船员沉着应对,一面拆除连接主甲板同驾驶舱的楼梯,并用消防水龙头、自制燃烧弹防止海盗靠近,一面同马来西亚的反海盗中心和国际海事组织保持有效联系,积极待援,化险为夷。这充分证明,有安全防范意识、经过充分安保培训的员工是企业安保的重要力量,对员工进行安全风险防范和安保实践的全面培训十分关键。

    第三,安保行业要大力发展。应高度重视本土安保公司的建设,鼓励它们积极开拓海外安保业务,出台措施推动相关龙头公司做大做强,尽早做到能与国际安保知名公司同台竞技。要推动早日组建海外安保行业协会,加快制定相关行业标准,积极参与相关国际合作,发挥行业合力。要推动建立相关智库,或鼓励现有智库开展海外安保方面的研究,梳理中方的利益和诉求,在国际场合发出中方的声音。此外还要大力发展涉外安保保险等中介业务,必要时可参照远洋运输、航天发射等行业的经验,创立海外工程项目安保的再保险业务。

    第四,国家层面要积极作为。中国政府及外交部、公安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海外利益保护的投入,加强领事保护方面的人力和资源配备,推动外交部领事保护中心积极加强海外安保预防性措施。要将警务合作扩大到适用于中资企业在海外特大型项目的保护,可考虑借鉴对我使领馆实施武警护卫的模式,对中资企业重点项目实施类似保护。要切实加强政策法律建设,对执行海外安保任务的公司和个人在使用武器方面给予灵活变通措施,以求取得加强保护的实效。

    第五,国际合作要全力推进。要推动开展全方位的国际安保合作。在双边层面,中资企业应明确项目所在国在安保方面的首要责任,加强与相关国家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沟通和联系,争取与更多国家签订司法互助协定,开展警务合作。尤其是对出于双边关系大局考虑而实施的安保风险高的项目,一定要督促项目所在国做好项目安保工作。在地区层面,要推动区域安全合作,净化区域安全环境,推动共同打击恐怖主义,积极开展地区反恐演练和联合警务行动。在多边层面,要加强相关国际法规建设,推动联合国对重大国际冲突的干预和维和;将有滋扰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的历史、甚至是威胁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公民进行袭击的恐怖组织和分子名单提交国际刑警组织,严重的可要求国际刑警组织颁布红色通缉令;加强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民航组织在增进船舶和飞机安全方面的合作;积极参与甚至主办相关国际会议,推动达成实质性合作成果。

    通过上述努力,可推动形成和完善以“企业是主体、员工是基础、行业是关键、国家是保障、国际合作是助力”为特征的中资企业“五位一体”海外安保机制,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提供强大的立体式安全保障网络,使它们更安心地为贯彻国家相关战略服务。

    【本文受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项目“国际危机与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问题研究”项目支持(项目批准号:14KDA001)】

    (责任编辑:苏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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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年中国企业海外安保公司排行榜——<中国企业海外安全管理报告>》, 凤凰国际智库,2016年04月14日http://news.ifeng.com/a/20160414/48459713_0.shtml.

    [2] 领事保护案件指海外中国公民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威胁或侵害的情况。

    [3] 领事协助案件指中国公民在海外因客观原因或自身原因陷入困境,我驻外机构为其提供协助的案件。

    [4]中国领事服务网,《2015年中国境外领事保护与协助案件总体情况》,2016年05月05日,http://cs.mfa.gov.cn/gyls/lsgz/ztzl/ajztqk2014/t13608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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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4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