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
范文 | 李佳妮 摘要:交通运输业为各行各业提供运输服务,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一直以来交通运输业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交通运输业进行“营改增”改革对我国经济影响重大。本文通过分析改革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检验改革成果,并对交运企业应对政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交通运输业 税负 一、引言 2012年1月起,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同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到江苏省等全国的10个省市,次年8月全国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开始进行“营改增”改革,直至2014年1月,“营改增”的范围覆盖到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整個交通运输业都纳入营改增的范围。 二、“营改增”的原因 改革之前,交通运输行业以全部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进行征税,而为日常运营而购入的固定资产等所缴纳的增值税均不允许抵扣,造成重复征税,行业税收负担较重。并且随着产业结构升级,第三产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交通运输行业成本过高,税负过重不利于行业的发展,难以优化升级,因此,有必要率先在交通运输行业进行“营改增”改革。 三、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由缴纳营业税变为缴纳增值税,自然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为基础计算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有所改变,“营改增”后会计核算和税费缴纳的变化也会导致企业所得税发生变化。本文主要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流转税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交通运输业企业的含税营业收入为I,营业税税率为3%,假设企业在市区,消费税税额为0,则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税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的应纳税额为: 企业缴纳的营业税=I*3% 企业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I*3%(7%+3%+2%) 企业的流转税负= 3.3%*I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企业的含税营业收入为I,增值税税率为10%(2018年10月1日之前为11%),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K。企业的应纳税额为: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I/(1+10%)*10%-K 企业缴纳的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I/(1+10%)*10%-K)*(7%+3%+2%) 企业的流转税税负=1.1*(I/(1+10%)*10%-K) 则“营改增”前后税负的无差别平衡点为k=6.09%I,即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等于含税营业收入的6.09%时,“营改增”政策前后流转税负无差别。企业的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主要由购进货物、劳务以及“营改增”以后购进不动产构成。改革后是否能够达到减轻税负的效果,取决于企业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 (二)“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改革之前,交通运输业企业的营业收入为I,改革后,企业的营业收入为I/(1+10%),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价税分离后企业的实际收入减少,假设企业的成本保持不变,实际收入的减少会导致企业利润下降,减少企业的所得说。 改革后,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不再计入资产成本,则“固定资产”科目的账面余额会减少,在同样的年限内摊销,则计入累计折旧和相关费用的金额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增加,所得税费用也随之增加。 根据会计准则,改革前,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改革后,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科目,不属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扣减项目,会导致所得税负增加。 因此,“营改增”是否会导致企业所得税费用的增加,需要考虑多方因素后才可以确定。通过分析“营改增”后企业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变化,可以得知,税收改革未必会达到缓解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的效果,还需要根据企业的情况具体分析。 四、“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变量确定与样本选择 考虑到数据的准确性,解释变量选择“营改增”(R)政策,设定为虚拟变量,在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后,赋值为1,实行“营改增”政策之前,赋值为0。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的经营成果,经营绩效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在众多的经营绩效指标中,选择净资产收益率(ROE)作为被解释变量,净资产收益率综合性较强,可以反应企业的营运能力、偿债能力以及盈利能力,可以代表企业的经营成果。本文选择的控制变量为资产负债率(LEV)、每股净资产(NAPS)以及销售净利率(NPCA)。假设经营成果分析模型 ROE=β0+β1R+β2 LEV+β3 NAPS+β4 NPCA 本文选择沪深市场上交通运输业的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选出盐田港等24 家企业作为样本。 (二)数据分析 1.相关性分析。根据分析,R与R0E的相关性系数为-0.811,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二者之间存在显著的负相关。此外,控制变量NAPS、LEV以及NPCA与ROE的相关性系数分别为-0.617、-0.282以及-0.359,均存在负相关关系,NAPS和NPCA与ROE的显著性系数分别为0.174和0.484,相关性较强。LEV与ROE的显著性系数为0.588,相关性不强,需要进一步证明。 2.回归分析。 回归分析结果 变量 标准化系数 P值 常量 2.279 0.034 R -0.344 0.027 NAPS -0.621 0.044 LEV -0.176 0.068 NPCA -0.287 0.049 根据分析可知,模型的决定系数r方为0.532,调整后的决定系数为0.36,说明因变量的全部变动中有53.2%的比重能够通过回归模型被自变量解释,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D-W值的取值范围为(0,4),取值越接近2,表明模型不存在自相關问题。回归模型的d-W为1.89,证明模型的残差和自变量独立。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模型: ROE=2.279-0.344-0.176LEV-0.621 NAPS-0.287 NPCA 综上所述,改革对交运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是显著的,呈明显负相关,说明改革对企业的经营成果并没有达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五、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上文的研究表明,改革未必会减轻税负,也没有达到提高绩效水平的目的,这是因为在改革的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存在的问题 1.企业可抵扣税额较低。政策实施后,企业并没有大规模购入不动产,可抵扣的进行税额较少,税负重,同时成本也没有下降,难以取得很好的经营成果。 2.征管过程中政策落实不到位。抵扣税额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改革初期,对发票的管理不够成熟,导致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对策 1.提高财务人员的素质。改革后,应纳税额的核算难度增加,会计核算更为复杂。企业应该选择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对财务人员的水平进行考核和提升。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对发票的开具进行严格管理,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缓解税收负担,降低经营成本。 2.合理筹划经营。交运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状况等因素更新不动产,增加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强企业实力。同时在选择供应商时应该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结语 改革的目标是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减轻税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目前,由于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交运企业暂时还没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这需要政府和企业采取适当的应对策略,让企业真正享受新政策的好处。我们应该相信,“营改增”在经过完善后的未来可以实现目标。 参考文献: [1]李凯. “营改增”对我国交通运输业税负和企业价值的影响[D].北京交通大学,2018. [2]张田田,吴溥峰,莫伟婷.“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及建议[J].中国集体经济,2018(09):94-96. [3]蒋明琳,舒辉,林晓伟.“营改增”对交运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J].中国流通经济,2015,29(03):68-77. (作者系南京邮电大学管理学院硕士在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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