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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措施的思考
范文

    陈婴

    【摘要】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并为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一种措施,它即有利于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力,也鼓励各国的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公平竞争。我国的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本文主要通过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的计算办法分析发现由于我国的征退税率不同,我国出口货物并未实现“零税率”,同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出口业务;出口退税;零税率

    引言

    据海关总署公布外贸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前10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29753.8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4.3%,进出口规模已经超过2010年全年的29740亿美元。尽管近两年来,金融危机的矛盾尚未缓解,欧债危机又不断深化,世界经济面临下行的风险,各国贸易保护主义可能重新抬头,从而影响我国的贸易出口,但是毋庸置疑我国是制造大国,同时也是贸易大国,长期保持贸易顺差。我国经济的增长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外出口。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我国政府给予其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免税、退税等。同时各国产品在国内的税负、税率都不相同,为了使各国的产品不受当地政府的政策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也已经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而成为一项国际惯例,目的是鼓励各国出口的货物公平参与竞争。

    1.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对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方式,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前予以免税,有的国家是在货物出口或予以退税。我国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出口退税和免税相结合的政策。根据不同的企业类型,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免、抵、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第二种办法是“先征后退”的办法,主要适用于收购货物出口的外(工)贸企业。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办法

    2.1 “免、抵、退”税的计算办法

    我国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的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扣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

    其具体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出口货物的不予抵扣或退税数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汇率×(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再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2.2 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办法

    所谓先征后退办法是指对于未按照免、抵、退办法办理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规定先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依照规定的退税税率审批退税。

    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出口,因在收购货款中包括了生产经营该类商品的企业已纳的增值税款,所以该笔业务的应退税款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价款和出口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购进价格×出口退税税率

    外贸企业收购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业务的会计处理: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持普通发票特准退税的抽纱、工艺品等12类出口货物,同样实行销售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免税,并退还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办法。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并未分离,所以计算出口退税时必须先还原销售额的不含税价。计算如下: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6%或5%。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度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目的是让各国的货物商品以不含税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公平竞争。但是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办法中的退税率一般都低于17%,而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税率是17%。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退、全免”。下面以生产企业出口退税为例,分析出口退税的程度。

    例:2010年某月某自营生产出口的生产企业有关经营业务为:购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用于内销产品加工的为(M内)万元,用于外销产品加工的(M外)万元,则进项税额为(J内+J外)万元,货物验收入库。上期末留抵税款D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销售额为(E内)万元。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币(E外)万元。已知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该种货物的退税率为N%。

    无免税购进原材料。当期应纳税额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E内×17%-[(J内+J外)-E外×(17%-N%)]-D

    =E内×17%-[(M内+M外)×17%-E外×(17%-N%)]-D

    不考虑其它因素,则内销环节增值额△V内=E内-M内,外销环节增值额△V外=E外-M外。则把上式稍作处理得:

    =E内×17%-M内×17%+E外×(17%-N%)-M外×17%+M外×N%-M外×N%-D

    =△V内×17%+△V外×(17%-N%)-M外×N%-D

    从上述式子可以很明显地看出,当出口退税率N%小于17%时,此时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是对出口货物征了较低的税,此时对其增值额△V外征了(17%-N%)的税。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没有完全抵扣,而是只按M外×N%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有当出口退税率为17%时,当期应纳税额=△V内×17%+△V外×(17%-17%)-M外×17%-D=△V内×17%-M外×17%-D,才是实现了免征出口货物增值税,而且对出口货物所消耗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也全额进行了抵扣,此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零税率”。因此对于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全免、全退”,而是对于其增值部分征收了较低税率的税,对其出口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也未完全抵扣,而是抵扣了其中的一部分。由此可见出口货物并非“零负担”。

    从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看,如果实务中并非以FOB价而是以CIF价来计算退税,虽然会使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增加,但是也会导致企业多缴纳增值税,高出口价格相当于△V外增大,增大部分要交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部分的增值税。

    从退税税率来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主要成本为:M外+△V外×(17%-N%)-M外×N%(假设不考虑生产过程中的其它因素,上期无留抵税额)

    那么稍加变形可得:△V外×(17%-N%)+M外(1-N%)多项式因子都包括出口退税率,且与该企业出口成本负相关。因此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所以要想通过降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价格来鼓励出口,还须寄于较高的出口退税率。

    我国的退税原则是“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彻底退税”,但综上分析“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在具体实施中并未完全贯彻。这主要是由于现行的退税率与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实现真正的“零税率”。增值税征税率和退税率不一致,使我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的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降低了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这不仅会挫伤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许可的全额退税原则。此外,我国针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导致不同企业退税收益上的差别,也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此外,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范围较少。我国出口退税的税种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而营业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间接税均未涵盖在内。

    4.建议

    WTO倡导中性的多边贸易框架,而出口退税使产品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同时克服重复征税,正是中性税收原则的体现。保证出口退税制度的中性,既不多征少退也不少征多退,正是多边贸易框架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必然选择。而出口货物要实现彻底退税,应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要彻底实现这项原则必须提高出口退税率,使征税率与退税率一致。据测算,出口退税率每提高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下降约1%,国内生产总值增长0.55%,税收总额增长0.89%。可见,提高出口退税的退税率不但不会对财政造成损失,还会以刺激出口的方式来提高国内生产总值,从而增厚税基,进一步增加财政收入。另外应该扩大退税的税种范围。可以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也列入退税范围。使出口产品真正实现“零负担”。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出口积极性,也使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惯例。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

    [2]丁元霖.外贸会计[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4.2.

    [3]侯晓燕,王钢.从国际比较看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完善[J].中国集体经济,2011,02(上).

    [4]杜文佳,刘新伟.不同价格对出口退税的影响分析[J].财税金融,199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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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