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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电子商务税收相关问题研究
范文

    徐颖

    摘 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近几年在我国飞速发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所谓"电子商务"指的是"电子技术+商事活动",即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销售和购买货物或劳务的行为。这种新兴的贸易模式对传统意义上的贸易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在某种程度上也对规范贸易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新的贸易方式能够使传统的税源空间得到拓宽,但同时也是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冲击,原有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够合理地规范这种新的贸易模式。目前,世界上各个国家对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同时也在考虑电子商务对税收法律约束的冲击,各国都急需建立和完善相关税收法律制度来调整和控制这一贸易方式所带来的收益,从而提高本国的税收质量。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税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

    0 引言

    电子商务是经营者与消费者基于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特殊商务活动,其数据信息的传递与交换均是通过电子数据传输完成的,这种新型商务形式颠覆了传统的贸易方式,有着自身的特点,比如,其交易是虚拟化的,从谈判、订单、购货、争议的解决都是依托与互联网,实物通过物流完成交割、虚拟产品在网上即可完成交付;其次,电子商务这种贸易模式使得贸易成本降低,中间环节减少,没有实体店铺使交易成本大大降低;最后,电子商务过程中,交易的效率较高,从销售、支付、运输、保险、清算、解决争议等方面都通过互联网实现在线完成,大大地提高了交易的效率。

    从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和未来经济流动的方向看,电子商务会带来更多的利益,但是我国乃至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还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条文的出台,使得电子商务还处在"免税区",这样势必会导致国家的说收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没有相关法律制度的约束,势必会导致其监管力度小,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行为普遍存在。从维护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出发,纳税人的地位是平等的,国民负担税收在分配上必须是公平合理的,如果不对电子商务征税,那么对于传统商业主体来说就是不公平的。最后,税收有调节经济的职能,电子商务如果没有税法的规范和引导,势必会对我国经济形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完善税法中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条款势在必行。

    1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现状分析

    (1)课税对象认定困难

    课税对象即对什么征税,是征税的客观目的物。传统上的课税对象包括商品或劳务、收益额、财产、资源、行为等。电子商务大体上包括三种交易类型,货物贸易、虚拟电子产品贸易以及服务贸易,其中,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式同传统商业贸易形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征税对象的认定上可以参照实体经济中关于货物和服务的认定方法确定征税。但是虚拟电子产品有其自身的特性,没有载体,以提供特许使用权为内容,这种交易方式在认定上就会产生困难,以销售方式认定或以提供服务方式认定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2)税收管辖权认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具有自主性和排他性。我国政府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具有税收管辖权,针对电子商务中货物销售可以适用,但是对于虚拟电子产品的交易和提供服务的交易在管辖权上的认定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其虚拟性的特征,使得在认定上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认知概念,虚拟商品"发货"和"收货"在时间上几乎同步,那么就引起了纳税时间上认定的困难,比如进口商品,传统意义上,商品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时间是报关进口的当天,对于电子商务虚拟电子产品的进口,在纳税时间的认定上因其不通过海关,在认定上就存在困难。

    (3)税收管理困难

    税收管理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和税务稽查。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基础工作,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办理工商登记或实名注册登记,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规定,使得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和第三方平台之间缺乏信息沟通,导致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监管,税务登记制度不能得到履行。税务稽查是对交易过程中的相关交易资料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的过程,由于电子商务的自身特征,税务稽查中涉及的交易资料是网络传输的电子形式,容易修改,导致稽查工作出现困难。

    2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建议

    (1)坚持"公平、中性、匹配、简化"原则

    电子商务本身的虚拟化特点,使得它与传统贸易形式有很大不同,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是基于传统实体贸易之上制定的,对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并无完全适用,再者,由于信息传递的效率问题,使得税务部门不能获得足够的交易信息,那么针对电子商务和实体贸易的税收管理就出现了不一致,电子商务的从业者较实体贸易从业者更容易偷税漏水,从而使得税收负担不公平。对于新兴贸易形式,税法应该秉承公平原则,一视同仁,从而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原则,以公平性原则为基点,结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特性,在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上充实相关条款,完善税收制度。

    (2)合理确定课税对象

    电子商务的虚拟电子产品交易是一种信息财产交易,在课税对象的认定上应效仿美国,即弱化交易形式,分析其权利的转让。虚拟产品的交易,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文本、电子图片、软件等电子信息产品,是销售者将使用信息的权力卖给了购买者,本质上是一种货物的买卖,因此应该采取实质性原则,将该交易的性质定性为销售货物。

    (3)税收管辖权的认定

    电子商务中涉及的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应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借鉴欧盟在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的判定原则,即以商品或劳务的接受者所在地为收入来源地,由来源国征税。为避免税收流失,境内购买者在支付款项时,应先到税务机关申请纳税。这就需要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的协同管理。

    (4)完善税收征管措施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对从事网络经营者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其要求经营行为的主体必须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实名注册,并要求办理工商登记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只是在税务内容上关于电子商务这一特殊贸易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善,在核定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信息方面更加细化,如其店铺的IP地址、第三方平台注册号、资金运行方式等信息也应被监督和管理。同时应建立电子商务的纳税信用体系,提升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消费者的认同。

    3 结论

    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我国还处在初期阶段,但是其发展速度相较于其他国家是比较快速的,然而,我国并没有与之相匹配的税收法律制度,使得电子商务在运转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亟需出台相关法律来进行调整和管理,从而达到推动我国经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刘军. 21世纪电子商务与税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3]乔家华. 挑战与对策:税收工作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发展[J].中国会计电算化,2005(4):12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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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2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