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度第5号公告,公布了对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向中国海关缴纳反倾销税。 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