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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场不同促销方式下的税收筹划
范文

    摘 要:商场肩负着将商品信息传递给消费者的使命,多样的促销方式更是商场获取价值的有效途径,而如何攫取最大收益,就需要对商场促销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从而比较选择出合适的促销方式。本文基于税收筹划的视角,以经济业务活动为实例,分析不同促销方式对商场税后收益的影响,为其最佳收益提供合理依据。

    关键词:促销方式;税收筹划;税后收益

    当前,商场较为常用的促销方式有“折扣销售”、“返还现金”、“奖励积分”、“赠送商品”、“赠送优惠券”、“加量不加价”等等。通常而言,一般的销售活动与这些促销方式是有差异的,不同的促销方式所涉及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样,当然引申的税负也会不同,如何在众多的促销方式中进行税收筹划是长久以来普遍关注的议题。

    一、相关政策依据

    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不同的促销方式税务处理如下:

    1.折扣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在处理折扣额抵减增值税的问题时有如下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进行货物出售时,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额和折扣额被分别注明金额的,可以按照进行折扣以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而销售额、折扣额分开注明或者并未标注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则不可对折扣额进行抵扣。

    2.买赠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在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时规定:企业在以买赠销售的方式进行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应确认为捐赠,而是应该将全部的销售金额按各销售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进行分摊,最终确认销售收入。

    (1)购满返现。返现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获取销售收入的同时,按照企业的细则规定返还部分现金给消费者,以此来吸引购买者,增加企业销售量。返还部分的现金相当于现金赠送,税法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返还的现金不能够确认为公益性捐赠,因此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

    (2)购满赠券。购满赠券是依据消费者当前的消费金额从而给予其预期购买商品的商业折扣权利,国家税务总局对此促销方式没有专门规定但地方税务部门却有相关文件进行规定,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方式销售货物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所返还的购物券的货物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及金额。纳税人采取“购满返券”销售货物的同时,在同一张发票上对标注为“返券购买”的货物金额当作折扣额在总销售额中扣除。

    (3)购物赠物。与购满返券类似,国家税务总局对购物赠物并没有专门的规定而地方税务部门却进行了相关处理,如上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进行相关规定:“购物赠物”方式是指在销售货物的同时赠送货物并且与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时实现,且赠送货物的价格低于销售收入。对纳税人的该种销售行为,按其实际收到的货款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名称、数量以及按照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也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

    二、案例税收筹划

    1.案例介绍

    惠佳商场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采取查账征收,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2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税率为5%,假定商场的毛利率为40%,销售额为150元的商品,其成本为90元。在元旦期间该商场推出以下几种促销方案,哪种方案对商场最为有利?

    方案一:商品8折销售;

    方案二:购满150元商品时返还30元现金(假定个税由企业承担,返现为税后所得,下同);

    方案三:购满150元商品时赠送折扣券3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方案四:购满150元商品时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为20元,均为含税价)。

    2.案例分析

    (1)方案一为折扣销售,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0.8)/1.17*0.17-90/1.17*0.17=4.36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36*(7%+5%)=0.52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20/1.17-90/1.17-0.52)*0.25=6.28元,应纳税额=4.36+0.52+6.28=11.16元,税负=11.16/(120/1.17)=10.88%,税后净收益=25.12-6.28=18.84元。

    (2)方案二为购满返现,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1.17*0.17-90/1.17*0.17=8.71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8.71*12%=1.05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代付)=30/(1-20%)*20%=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1.17-90/1.17-1.05)*25%=12.56元,应纳税额=8.71+1.05+7.5+12.556=29.82元,税负=29.82/(150/1.17)=23.26%,税后净收益=50.23-12.56=37.67元。

    (3)方案三为购物赠券,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1.17*0.17-90/1.17*0.17=8.71元,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1.17-90/1.17-1.05)*25%=10.38元,应纳税额=8.71+1.05+10.38=20.14元,税负=20.14/(150/1.17)=15.71%,税后净收益=41.53-10.38=31.15元。

    (4)方案四为购物赠物,涉税计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90)/1.17*0.17+30/1.17*0.17-20/1.17*0.17 =10.16元,应交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16*0.12=1.22元,应交个人所得税(代付)=30/(1-20%)*20%=7.5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0-90-20)/1.17-30/1.17*0.17-1.22]*25%=7.15元,应纳税额=10.16+1.22+7.15+7.5=26.03元,税负=26.03/(150/1.17)=20.3%,税后净收益=28.6-7.15=21.45元。

    可以看出,不同的促销方式下增值税税负的差异较大。在购满赠物情况下,按正常销售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其应纳增值税额最高,为10.16元。商场打折销售、购满赠物方式下的收益较低,成本费用可全额扣除,分别为6.28,7.15元。另外,在购满赠物和购物返现等促销活动中,企业需要代消费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导致税负偏高。

    三、分析与建议

    1.分析

    (1)折扣销售的收入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确认,收入水平最低。折扣销售的税负最轻,商场进行促销的最简便的促销方式是折扣销售,购满赠券有利于促进其他商品的销售,增加企业的营业现金流量,其整体税负也较轻,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促销方式。

    (2)寻求最低税负是每个商场追求的目标,税后收益的多少才真正是进行税收筹划选择的最终判断依据。

    (3)对于不同方案下给予的相同折扣,必须把顾客再次使用折扣券的情况考虑进去,否则相当于原价销售给顾客,那么相较于其他方案而言就没有可比性了。

    2.建议

    商场如何进行最优的税收筹划,应该基于纳税筹划的约束环境和条件,在降低税负的前提下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当然,各种促销方式各有优劣,商场应参考自身特点和市场竞争环境(如消费者的偏好等等),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纳税筹划的一般原则,选择适合自身的促销方案,不断提升价值。

    参考文献:

    [1]汪榜江.企业促销方案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筹划[J].财会月刊,2015(6).

    [2]宗良辰.大型商场过节促销哪种方式最节税[J].财会月刊,2012(3).

    [3]周明媚.百货常见促销方式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12).

    作者简介:周肖(1994- ),女,汉,重庆,研究生,单位:重庆工商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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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2: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