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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视角的商业贿赂研究发现与启示
范文

    高利芳++马露

    [摘 要] 商业贿赂是商业领域给予和收受贿赂的行为,它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是实务中治理监管的重点对象。国内外研究者从诱致商业贿赂发生的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的因素进行了实证研究,以及它们对公司商业贿赂倾向及支付金额的作用。基于微观的公司视角,研究发现,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较多关注公司对政府官员的贿赂,忽略了其他受贿对象;就公司贿赂的经济后果提供的经验证据不足,且缺乏长期的动态考查等。治理商业贿赂的途径有:严厉打击,提高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严格防范,抑制商业贿赂的诱发因素;道德教化,形成反贿赂的社会文化。

    [关键词] 公司;商业贿赂;动因;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 F203.9 [文献标识码] B

    一、引言

    我国对于商业贿赂最早的法律规定见于1993年发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一概念正式提出是在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2007年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在《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将其定义完善为“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该意见也明确了商业贿赂的主体既包括各类工商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也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从而为在更大范围内认定和治理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商业贿赂妨害公平竞争、恶化投资环境、破坏经济秩序,易滋生政治腐败与经济犯罪行为,历来是各国治理监管和反腐败斗争的重点领域。如美国通过《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针对美国在境外的公司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进行定罪处罚。我国也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进行,加大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2014年英国制药公司葛兰素史克(GSK)因在华商业贿赂违法行为而被罚30亿人民币,多位公司高管被判刑,成为迄今为止我国政府针对公司商业贿赂开出的最大罚单。

    商业贿赂行为对国家社会而言,无疑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学者们已经检验了在宏观层面上贿赂的后果,且得出的共同结论是贿赂后果是灾难性的,但是在微观的公司层面上尚没有一致的研究结论(Nichols,2012)。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主体公司的研究,有助于从理论上更好地理解微观企业行为与宏观经济政策的互动关系,也有助于实务中对商业贿赂进行更为有效的治理。

    二、公司商业贿赂动因的理论解释

    就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动因,国外研究给出了较为全面的理论解释,主要围绕三个方面:一是公司贿赂的主观期望;二是公司贿赂的客观压力;三是公司贿赂的决策过程。

    (一)公司贿赂的主观期望

    公司为何会进行贿赂,学术界有“润滑剂”(grease money或speed money)与“保护费”(protection money)两种假说(李捷瑜和黄宇丰,2010)。公司积极的行贿可能是为寻求不平等优势和特殊待遇,贿赂加速了企业获取经济资源的效率,起到了“润滑剂”的作用(Leff,1964;Huntington,1968),而在不利的制度环境中,公司也可能被动行贿,贿赂是一种非自愿的“税”、“佣金”或“保护费”,是企业避免受到坏的监管、惩罚与掠夺的策略选择(Fisman和Svensson,2007;Zhou和Peng,2012)。在高度腐败的环境中,公司可能没有选择,只能支付“疏通费”获取他们本应获得的政府服务,但是许多贿赂交易是公司自行开始的,如为了免交或少交税,确保获得公共采购合同,绕开法律和监管,或者是为了设置壁垒阻止潜在的竞争者进入。

    “润滑剂”与“保护费”两种假说,其主要区别在于解释公司对商业贿赂的意愿方面有差别,但从公司贿赂的期望结果来看,根本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润滑商业活动的车轮。然而商业贿赂的润滑作用是有条件的。Myrdal(1968)提出“内生的骚扰”(endogenous harassment)理论,认为掠夺性的官员为了实现收益最大化,会根据目标公司的支付能力而要求相应水平的贿赂支付。Kaufmann和Wei(1999)也认为只有当繁文缛节(red tape)或监管负担是外生的,即独立于官员索取贿赂的动机时,“有效率的润滑”理论才是成立的。否则如果官员对于既定的监管规则有自由裁量权,就可能根据公司的支付能力“订制”规则的性质和数量来骚扰公司,以尽可能多的索取贿赂。结果是支付了更多贿赂的公司实际上可能面对更高而不是更低水平的繁文缛节,贿赂像沙石一样阻滞了企业增长的车轮,导致了管理的延迟。

    (二)公司贿赂的客观压力

    Lee等(2010)基于剩余控制权理论,论述了官员索贿如何驱动公司行贿:一是政府官员拥有的剩余控制权越大,官员索取贿赂的能力也越强,而公司就政府官员剩余控制权的接触度(exposure)和脆弱性(vulnerability)是有差别的。二是接触度指外部事件给公司带来的压力,公司对腐败的接触度取决于国家腐败的普遍性,以及公司与政府官员接触的频度,二者与公司被索贿的机率以及公司拒绝贿赂的压力正相关。三是脆弱性指公司承受压力的能力,公司对腐败的脆弱性采用反向度量,以公司所拥有的、可以用来抗争腐败压力的财务和政治资源测度,其与公司的行贿倾向负相关。Lee等(2010)的理论揭示了公共权力寻租是商业贿赂存在的重要原因,并且用接触度和脆弱性两个词很形象地阐释了索贿与行贿之间的互动关系。

    公司被动行贿感知的压力除了来自于政府官员,也可能来自于其他公司。如Carmichael(1995)指出尽管一个公司认识到贿赂是道德错误的可还是会从事它,因为“大家都这么做”。Lambert-Mogiliansky(2002)从官员和公司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商业网络所形成的“关系经济”角度,解释了公司被迫进行商业贿赂的原因:首先,公司通常会属于特定的商业网络,作为网络成员对公司是有利的,特别是在获取内部人信息方面。其次,公司和官员存在信息不对称,官员就合法事项所提供的私人信息对公司而言是有价值的,因此官员能够从非法的合谋中获利。当法律和行政制度越不稳定和越复杂,官员的内部信息越有价值。最后,如果有公司不愿意进行贿赂,官员就会威胁说不再披露他的私人消息给网络中的公司,除非将不遵守非法契约即拒绝支付贿赂的公司驱逐出网络。其他公司就会选择对该公司实施惩罚,将其排除出网络因此在商业网络中,各公司在贿赂支付上会产生互律的诱致行为,以免受到集体性惩罚。

    由此可见,公司的贿赂行为通常是外部制度环境与自身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能简单地认为公司只是腐败的旁观者或者受害者(Wu,2009)。公司的贿赂行为更可能是一个理性的、深思熟虑的决定,是计划的行为(Powpaka,2002)。

    三、公司商业贿赂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

    除了理论阐述,国内外研究者还从诱致商业贿赂发生的具体因素方面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囊括了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的因素,以及它们对公司商业贿赂倾向及支付金额的作用。

    (一)影响商业贿赂的宏观因素

    宏观因素指国家层面的综合性制度环境因素。学者们主要研究了如下与公司贿赂相关的宏观因素:

    1.政治。政治对公司贿赂行为有影响在于各国对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程度有差异,而贿赂是权力寻租的产物。普遍的社会福利、高水平的政治制衡和充分的民主政治权利,能够减少公司的贿赂行为(Martin等,2007;Lee等,2010;Cheung等,2012)。而当政府控制经济资源、服务效率低下,政策具有不确定性时,公司更可能行贿(Wu,2009;Zhou和Peng,2012)。

    2.经济。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与公司贿赂倾向及金额负相关(Sanyal,2005;Lee等,2010;Cheung等,2012;Zhou和Peng,2012)。以收入差距度量一国经济发展的均衡性,则其与贿赂的关系不确定。Sanyal(2005)发现贿赂行为更多发生在收入差距较小的国家,Cheung等(2012)则得到相反的结论。

    3.法律。普通法系的国家,贿赂发生的机率较小(Chen等,2008)。公司在法律体系质量较高的国家经营时,其贿赂成本较低(Zhou和Peng,2012)。良好的法制环境也能减少企业在融资时面临的银行借贷腐败(Beck等,2006;Barth等,2009)。而当面对腐败的司法体系、复杂的许可要求、不透明的法律和监管解释时,公司更可能行贿(Wu,2009)。特别是在有关投资者保护的信息披露和法律诉讼较少、官员收入信息公开披露制度较少、董事会受托责任法规不严格的国家,公司的贿赂支付较多(Cheung等,2012)。

    4.文化。依照Hofstede(1980)对国家文化的度量,男性度的国家文化与公司贿赂倾向正相关(Sanyal,2005;Chen等,2008),权力距离较大的国家贿赂行为也更普遍(Sanyal,2005)。权力距离大,意味着国家中个人和群体间的权力分配不公普遍存在。男性度与女性度相对应,男性度的文化崇尚个人成就的取得,对金钱和权力的追逐强烈,女性度的文化注重生活质量和同情弱者。Martin等(2007)也证实了高度成就导向的社会文化与公司贿赂倾向正相关,而集体主义和人道主义导向的社会文化与公司贿赂倾向负相关。人们的道德观念也是社会文化的直接体现。Tian(2008)问卷调查了中国企业经理人员对商业贿赂的道德认知,发现道德相对主义是一个预测中国企业经理对贿赂和回扣偏好认知的重要因素。道德相对主义者通常较多地依赖环境而不是伦理原则来做判断,高度的相对主义经营者倾向认为相比于组织效率,伦理和社会责任并不重要。Cheung等(2012)发现国家报纸发行量的大小与公司贿赂倾向或者官员的受贿倾向负相关。报纸发行量的大小代表媒体监督的力量,可以视作一国文化透明度和开放性的反映。

    (二)影响商业贿赂的中观因素

    中观因素指公司经营所处的行业状态及业务关系等外在要素的集合。诸多研究都证实了公司所处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作为一种外在压力会增加公司行贿的倾向性(Martin等,2007;Chen等,2008;Lee等,2010;Cheung等,2012)。但从另一方面来看,公司行贿的对象组织所处行业市场竞争程度越高即垄断程度越低时,公司行贿的倾向则是下降的。因为这意味着公司有更多的选择余地和议价空间,所需资源的稀缺性及对其依赖性降低,不通过贿赂也可能获取。如Clarke和Xu(2004)以21个东欧和中亚转型经济国家中公司向公用事业单位雇员行贿的数据,检验发现在公用设施服务能力有限、公用事业部门竞争水平低、且公共设施国家所有的国家,公用事业单位雇员更倾向索取和接受贿赂。Barth等(2009)证实了银行业间的竞争和信息共享能够有效减少贷款腐败。而借款人产品市场的竞争增加了公司的违约风险,降低了其议价能力,从而导致更多的贷款贿赂。除了行业竞争,行业属性也会影响到公司贿赂,不同行业的公司贿赂水平有显著差异(Lee等,2010)。我国的情况亦是如此,商业贿赂高发于医药、建筑、房地产等行业。

    (三)影响商业贿赂的微观因素

    微观因素指公司自身的经济特征和贿赂对象的个体特征。研究者选取某些公司特征测度公司的贿赂支付能力或者拒绝贿赂的议价能力,这两种能力影响了公司行贿的决定以及贿金的多少。这些公司特征包括:

    1.公司规模。公司规模与公司贿赂倾向负相关(Chen等,2008;Wu,2009;Lee等,2010)。这是因为由于资源所限,小公司拒绝贿赂的议价能力较弱,而且小公司内部控制不如大公司完善,对包括贿赂在内的商业腐败行为防范不足。

    2.公司年龄。公司成立时间越长,其拥有的资源越多,拒绝贿赂的能力也越强,因此公司年龄与贿赂倾向负相关(Clarke和Xu,2004;Lee等,2010)。

    3.股权性质。当公司在向政府官员行贿时会经受股权性质的歧视。国家股、外资股比例越高,公司被索贿的机率越小,或者支付的贿金较少,而民营企业更可能被索贿且贿金支付较多(Clarke和Xu,2004;Barth等,2009;Lee等,2010)。这种差别对待也是基于不同股权性质的公司在贿赂议价方面拥有的政治资源和能力不同。

    4.盈利能力。有研究发现公司的盈利能力与贿赂倾向和金额正相关(Svensson,2003;Clarke和Xu,2004),其内在逻辑为:一是公司较强的盈利能力表明有较强的贿赂支付能力,所以相对较愿意通过贿赂实现某种意图。二是依据“内生的骚扰”理论,公司被索贿的金额与其自身支付能力正相关。也有研究发现公司业绩与贿赂倾向及金额是负相关的(Chen等,2008;Cheung等,2012)。其原因可能是盈利能力也代表了公司拒绝行贿的能力,公司盈利能力强就有更多的资源采取法律行动,保护自己免受索贿的威胁。而盈利能力弱的公司可能通过贿赂改变困境的愿望更为迫切,因而在贿赂议价中处于不利地位。

    5.出口导向。Chen等(2008)发现产品出口的公司更可能支付贿赂,因为公司就出口事项与政府官员的接触度高,被索贿的机率增大。然而Lee等(2010)验证了产品出口越多的公司,越可能向政府官员支付较少的贿赂,其理由是出口型企业对于发展中国家和有结算支付问题的国家经济而言是有重要贡献的,官员就会抑制对这些企业的索贿企图以避免受到政府的惩罚,政府间吸引出口型企业的竞争也会给这些公司更多的议价权力。这两篇文章的主要数据来源都是世界银行2000年的商业环境调查,但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可能是二者对于出口型公司的度量方法不同造成的。

    上述研究中就影响商业贿赂的微观因素采用了常规的公司特征度量,使研究结论存在一定的不一致性,这就启示我们应改进研究的度量方法,提高其精确性和可靠性。有的学者就依据研究的具体问题,采用了其他变量来表征公司贿赂的议价能力。这些变量的选取原理基于正反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公司因业务关系与政府官员的接触度越高,被索贿的机率越大,贿赂的议价能力越弱。Clarke和Xu(2004)、Azam等(2009)都证实公司对公共服务的依赖程度与贿赂倾向正相关。另一方面,如果除了贿赂公司别无选择,则公司拒绝贿赂的议价能力就弱。譬如Svensson(2003)用不行贿的替代方案资本回报率度量公司拒绝贿赂的能力,替代方案的资本回报率较贿赂实现的回报率低的话,公司就会倾向行贿。Azam等(2009)以公司厂场设备的重置价值代表公司的沉没成本表征公司拒绝贿赂的能力。原因是有较高沉没成本的公司在面对官员骚扰时,不太愿意关闭、搬迁和在其他地方开展新业务,公司在贿赂议价中就处于不利地位。

    贿赂涉及人员的个体特征同样会影响贿赂倾向及金额,包括职权、性别、教育程度和社会关系等。Cheung等(2012)实证发现公司向更高级别、权力更大的政府官员支付了更多的贿金。Chi和Wang(2008)依据中国政府官员的腐败信息,发现官员的级别和权力与贿赂收取金额正相关,而官员的受教育程度与贿赂收取金额负相关。性别影响方面,女性的行贿和受贿倾向都较少(Swamy等,2001;Kalaj,2015)。社会关系方面,以越南的公司为例,Jong等(2015)调查发现公司管理层与中央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减少了公司贿赂的倾向,而与地方政府的私人关系增加了贿赂的倾向。

    四、公司商业贿赂的经济后果

    公司希望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一定的收益,有关经验证据表明贿赂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收益具有较强的条件依赖性,没有确定的结论。公司贿赂是否能避免掠夺、提高效率,并无定论,与公司自身的规模和能力、所处的制度环境以及行贿对象都有关系。总体上,研究支持当公司位于制度环境较差的国家地区,公司从商业贿赂中得到的益处较大。

    (一)贿赂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收益

    对贿赂带来的经济收益,研究中较多关注了公司生产率的变化。这是因为公司向官员行贿的目的之一是减少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干涉与掠夺,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Kasuga(2011)使用柬埔寨服装制造业的公司贿赂支付数据,验证了公司的贿赂支付减少了行政服务中的官僚主义拖延作风从而提高了公司的生产率。然而Kaufman和Wei(1999)、Gaviria(2002)都发现公司的贿赂并没有减少官员的干预,支付了较多贿赂的公司,花费了更多而不是更少的时间与官员协商监管问题。Cai等(2011)将中国公司的娱乐差旅费作为贿赂腐败的度量,研究了它们对公司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结果发现娱乐差旅费总体上对公司的生产率是负面影响,但当公司位于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这种负面影响会大为减少,因为向政府行贿的费用有助于获得政府帮助和减少税负。除了生产率,另一反映贿赂经济收益的综合性指标是公司的增长率。Hellman等(2003)、李捷瑜和黄宇丰(2010)证明了在转型经济国家,公司贿赂可以促进企业增长。Fisman和Svensson(2007)却发现贿赂支付的比率与公司销售增长负相关,从而认为贿赂是政府官员的掠夺,对公司造成了损害。Zhou和Peng(2012)则强调了公司规模对贿赂与公司增长关系的调节作用,贿赂有损中小型企业的增长,但对大企业没有负面影响。Mendoza等(2013)以菲律宾的中小企业为研究对象,实证发现贿赂总体上对公司增长和业绩是有害的,但当公司在商业环境较差的城市经营,过度受到官僚主义拖延作风影响时,贿赂对公司增长有积极作用。

    也有研究对贿赂带来经济收益的测度采用了更为具体的指标。Cheung等(2012)基于手工收集的166个公司贿赂案例,关注通过贿赂获得的合同在宣告日给公司带来的市场回报,用公司市值的变化与贿赂支付金额的差值或比值度量贿赂给公司带来的收益,考查了跨国贸易中行贿公司与受贿政府官员的所在国家特征、个体特征对公司贿赂取得收益的影响。结果发现:所在国家有较高的受托责任法律约束和较小的报刊发行量,经营业绩好的公司,通过行贿获取了较大的收益;公司在政治、经济、司法都落后的国家向政府官员行贿获得的益处较大;公司向较高级别的政府官员行贿并没有带来更多的收益,因为官员从公司通过贿赂获取的合同抽租较高消减了公司的收益。Fan等(2008)也验证了公司向官员行贿收益有限。他们以1995-2003年间中国高层政府官员与上市公司间的腐败案例为对象,研究表明当公司通过贿赂与政府官员建立联系后,公司在获取银行贷款特别是长期借款方面有相对竞争优势。然而随着问题官员被抓即联系的中断,公司的债务融资优势随之消失,且这些公司在贿赂事件曝光前的业绩与其他公司没有显著差异,曝光后的业绩显著差于其他公司。

    (二)贿赂使公司负担的经济成本

    对于行贿的公司而言,贿赂的直接成本是金钱的支付和沟通时间的花费。贿金的支出还会推高公司的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Kaufmann和Wei,1999;Wu,2009)。此外,贿赂还会使公司承担很多间接的隐性成本。Wu(2005a)指出贿赂有如下隐性成本:首先,贿赂曝光会使公司面临重大的法律和财务风险;第二,由于“内生的骚扰”,公司一旦打开腐败之门,就很难再拒绝索贿方更多的要求;第三,贿赂最大的危害后果是侵蚀公司发展长期竞争优势的动力。因为一旦公司经理意识到他们可以通过贿赂在商业竞争中获胜而不需要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时,他们就会忙于行贿而不是关注创新和更好的投资决策来发展公司的竞争优势。Nichols(2012)对公司贿赂产生的成本也做了较为系统的归纳。除了提及贿赂可能使公司及个人面临的法律责任及经济处罚外,他还阐述了贿赂的关系成本,即贿赂对公司内外部关系的损害。就外部关系而言,贿赂行为使公司在客户关系的建立与维持方面产生不利影响。一方面,在大多数国家民众都厌恶腐败,公司的贿赂行为曝光会影响公司形象,进而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业绩与融资渠道。另一方面,许多国际性或国家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都将卷入腐败案件的公司列入黑名单,禁止与其签订合同或者合作项目。就内部关系而言,管理层的贿赂行为,向雇员释放了“自利的不端行为是可接受的”信号,从而形成了一种不道德的氛围,易引发雇员的不法行为。譬如公司的管理层经常鼓励营销人员给客户单位的采购人员提供礼物以促进销售,但是不允许公司的采购人员接受礼物,这种双重标准就使公司形成了一种不诚实的氛围(Badenhorst,1994)。笔者认为,贿赂对公司内部雇佣关系的损害还有其他负面影响。公司在贿赂丑闻曝光后往往会开除一些涉案雇员。这一做法有其合理性,但会增加公司雇佣和培训新人的成本。而且如果开除雇员被其他雇员解读为公司是在找“替罪羊”以规避责任,那么就会引发雇员对自身的担忧和对公司的忠诚度下降,无形中打击公司雇员整体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到公司业绩。根据中国首部反商业贿赂蓝皮书(2015)的报告,葛兰素史克自2013年被公安部门调查起,业务受到很大影响,一年内葛兰素史克中国的员工离职比例超过50%,几乎涉及所有的职能部门和事业部门,公司销售跌入谷底。Kanu(2015)调查表明就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而言,贿赂是各种腐败形式中对公司业绩损害最大的。

    尽管公司贿赂可能招致多种成本,但这些成本究竟有多高,却极少有相关的实证研究给出明确答案。Karpoff等(2014)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尝试。他们以1978-2013年间违反FCPA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处罚的143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以贿赂换取的合同净现值变化估计行贿处罚和声誉损失的成本。结果发现因贿赂被起诉的公司成本取决于贿赂是否伴随财务欺诈的指控。没有财务欺诈的公司承担相对较小的贿赂曝光成本,贿赂相关合同的事后净现值虽有下降但仍然非负,有财务欺诈公司的贿赂相关合同事后净现值显著为负,而且有财务欺诈的公司在股价上的损失是只有行贿没有财务欺诈公司股价损失的12倍。这就意味着贿赂行为的曝光没有妨害到公司未来的经营或者盈利能力,公司的声誉损失是由财务欺诈而不是贿赂引起的。Karpoff等(2014)的发现,让我们对美国FCPA就商业贿赂的威慑作用有些失望,不过这也启发我们对商业贿赂的治理需要增大公司的贿赂成本。

    五、研究启示

    (一)关于理论研究

    纵观现有的商业贿赂研究,我们发现,首先当前研究较多关注了公司对政府官员的贿赂,公司与供应商、客户公司之间的贿赂研究较为少见。因此在商业贿赂研究中通常将公司作为行贿者、官员作为受贿者分析他们的行为动因及其影响因素。行贿对象不同,应有不同的贿赂动因、金额及后果,今后可据此开展比较研究。其次,应动态研究公司的商业贿赂过程,纵向看,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公司商业贿赂倾向是否有差异?就贿赂对公司的影响后果区分贿赂曝光前和曝光后的阶段;横向看,观察特定公司商业贿赂行为的曝光对行业的影响。第三,关注商业贿赂案件中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问题,如果有的话公司的一些微观特征(如股权性质、公司规模等)是否与之相关,这些微观特征又如何影响公司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媒体与公众监督、会计信息质量等在公司商业贿赂发现及其后果影响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有待深入研究。最后,今后可更多考虑行贿者和受贿者的个人特征与公司贿赂之间的关系,譬如公司参与贿赂的雇员级别和人数,对公司贿赂结果的影响;贿赂曝光后,公司对参与贿赂的雇员处理方式是否会影响到公司以后的经营。

    (二)关于实务监管

    笔者认为,依据商业贿赂的动因和后果,治理商业贿赂的途径有三种:一是严厉打击,提高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二是严格防范,抑制商业贿赂的诱发因素;三是道德教化,形成反贿赂的社会文化。最终的治理效果相应地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最低层次是公司或个人有贿赂意图,但是鉴于后果的严重性而不敢实行;中间层次是公司或个人有贿赂意图,法律的威慑力不够,但是严密的防范措施使贿赂不能实行;最高层次是公司或个人没有贿赂意图,对贿赂行为持否定或者厌恶态度。要达到最高层次的治理效果,使人们自觉自愿地抵制贿赂行为,显然只依靠道德教化是不行的。鉴于人性的不完美,更有效的实现方式可能是通过打击和防范增强后果的严重性,降低公司或个人从商业贿赂中获取的收益,最终使商业贿赂对公司或个人而言得不偿失,从而理性地主动放弃商业贿赂的企图。而且长期有力的打击和防范,可以将人们对商业贿赂的态度由“不敢”、“不能”固化为“不想”,习得性无助理论也为这种态度转化的可能性提供了理论支持。已有研究也大多从商业贿赂的动因和后果出发,探讨了公司内外部的打击和防范措施。公司外部的法律制度建设及会计准则规范(Kimbro,2002;Wu,2005b;Karpoff等,2014)、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公司内部的会计控制(丁友刚和胡兴国,2008;Azam等,2009;Ryvkin和Serra,2012),是较为务实的治理措施。贿赂事件曝光后的公司通常都加强了内部的合规性控制。

    中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商业贿赂案件频发,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治理已刻不容缓。在商业贿赂的治理方面,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抓公司外部的法律监管。首要问题是立法,一是制定专门的反商业贿赂法案,改变当前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规章司法解释中的混乱局面。二是在法律规定中增加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责任和处罚金额,特别加大对企业高管个人责任的追究力度。在司法方面,要提高举报的奖赏力度,有效保护举报人,增加公众参与和监督的积极性。此外要确保严格执法,国家审计监察机关需要特别关注执法机关和公司是否有合谋规避贿赂罪名及处罚的情形发生。除了外部的法律监管,就与公司贿赂倾向相关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我们需要始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培育更加透明的市场经济体系,实行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提高经济发展水平;提高政治透明度和民主性,约束官员权力,反对官僚主义作风,持续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通过宣传教育,纠正急功近利的短视现象,弘扬仁义道德的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全民思想道德素质,推动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从风险防控的角度看,也应在公司内部建立反商业贿赂的控制制度,保证公司合规经营。而且建立这一合规机制,也有助于节省贿赂成本,促使企业更健康发展。在控制点设置上,关注高风险领域(如采购、营销、审批等)和高风险期(如公司业绩不佳时)的监控。最后,公司还需开展大范围、长期性的员工合规培训,使合规观念深入人心。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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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Ryvkin, D. and Serra, D. How corruptible are you Bribery under uncertainty [J]. 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 Organization, 2012, 81(2)

    [责任编辑:王凤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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