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体育众筹融资渠道探析 |
范文 | 黎玉浓 摘 要:在经济转型新形势下,体育产业的发展亟需探索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众筹融资无疑是体育行业的一个创新。本文分析了影响体育众筹融资渠道的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体育经营因素、法律政策因素、信用体系因素等,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体育众筹融资法律规制、完善体育众筹的征信体系、完善体育产业整合能力建设,促进体育众筹融资健康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体育众筹? 众筹融资? 融资渠道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9(a)--03 体育产业在中国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根据国家规划,到2025年,我国体育产业总规模将达到5万亿人民币,体育产业将成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体育众筹是体育产业发展融资拓展的多元化新渠道[1],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扬壮大。它打破了传统的融资格局,降低融资门槛,使企业和消费者借由产品本身拉近了距离,扫除了专业性的沟通和交流障碍,提升投资人在体育产业投融资中的主动意识,是现阶段我国体育实现融资的有效手段,促进体育产业快速发展与创新[2]。 1 体育产业与众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物质文化的普遍丰富,大家在追求物质基础的同时体会到,美好生活除了物质之外还有其他东西值得追求。而良好的身心、强健的体魄则是大家追求美好生活的必要前提。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会见全国体育先进单位和个人代表时强调“体育承载的是强国、振兴的梦想。体育强则国家强,国运兴则体育兴”。随着中高等收入阶层对体育服务需求持久、广泛且不断增长,体育必将成为支柱产业并带来广泛的社会效应[3]。 体育产业是指生产体育物质和精神产品,提供体育服务的各产业的总和[4]。体育产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量较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资料,体育产业可以分为:体育管理活动、竞赛表演、健身休闲、场馆服务、中介服务、培训与教育、传媒与信息服务、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等,体育行业兼具劳动密集型的特点,需要投入较多的劳动力。除此之外,税费类支出庞大,向政府缴纳的行政事业型收费、开发销售过程中的销售管理费用及相关税金。 众筹(Crowd funding),即群众筹资,指的是创业家通过互联网,借由提供各种形式的回报为诱因,公开向参与者筹集小额资金,是结合大众的力量合作完成项目需求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其拥有参与门槛低、融资效率高、人人皆能参与的特征,近年来开始在全球范围的市场崭露头角[5]。众筹不仅是小型创业者的最爱,也是体育产业组织采纳的一种创新募集资金方式。体育产业的特点注定其具有较强的金融属性,与金融密不可分。众筹则是一种金融工具,通过互联网平台,将青睐众筹产品的社会零散资金吸收集中,具有天然的融资属性,且成本较低,资金来源广泛,比较适合金融行业或金融属性较强的企业。众筹可很好地解决体育产业面临的资金需求量大、资金占用时间长、资金成本高的问题,众筹与体育产业契合度较高。体育产业的资金密集、上下游产业链广、开发周期长等基本特征,为体育众筹融资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生产环境,并且使体育众筹融资的内容更加丰富,应用面更广。 2 影响体育众筹融资渠道的主要因素分析 2.1 体育经营因素 国家为支持体育产业发展,自2014年开始先后有:加快促进发展体育产业和体育消费的国发2014年46号文,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中发2017年7号文,《2016—2020全民健身计划》《体育产业发展的十三五规划》《中国到2030年的民众健康规划》等相关文件出台,这些政策的提出与落地都为我国体育产业稳步发展奠定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基础。体育产业虽然发展空间大、政策环境良好,但是依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阻碍因素。例如发展水平不高、结构不够合理,体育产品有效供给不足,体育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亟待推进,市场在体育资源配置中尚未发挥决定性作用等问题。为此,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3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到体育设施建设运营之中。近年来,为了顺应市场化转型发展,大型体育设施项目运营转型改革如火如荼地推进。但因为缺乏经验和系统理论研究,不少项目陷入了蒙特利尔陷阱,经营入不敷出、运营难以为继。比如,深圳大运中心项目、沈阳绿岛室内足球场项目、天津民园体育场、青岛天泰体育场等,皆是由于运营出现问题,导致经营困难。从这些项目可以看出,大型体育设施除了建设期至关重要外,运营阶段也是举足轻重的。体育项目运营期风险对项目众筹融资成败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没有竞争优势的体育项目,在财政重压下经营也难以为继,也是制约我国体育场馆众筹融资项目开展的首要难题。 2.2 法律政策因素 我国关于众筹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众筹的创新受制于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首先是债权型众筹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集资作了专项规定,非法集资包含两个方面:一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是非法集资诈骗罪。债权型众筹较容易涉及“非法集资”的风险,若通过众筹平台,将募集的众筹资金移作他用,或高息转贷、或捐款跑路,则该类债权型众筹涉及非法集资。其次是股权型众筹存在非法发行股票的嫌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在未经过监管部门审核、许可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为解决融资需求向总人数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将被监管部门认定为公开发行。 2014年12月18日,《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出台,《管理办法》确定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并对股权众筹发行方式、投资者、融资者等关键点作了详细说明,推动了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发展[6]。本文认为,《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需要继续探讨和商榷。首先,对投资者的要求过严,投资者的门槛过高。众筹针对的主要是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众筹的对象不应仅是机构和高净值人群,应该包含中小投资者。《管理办法》對投资者的要求,将中小投资者排除在外,使其失去参与股权众筹的机会。其次,缺少对中国股权众筹发展监管方式的相关规定。如何监管股权众筹平台,如何保障股权众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如何监管融资者对股权众筹资金的使用,这些关键性问题《管理办法》并未涉及。比如2014年首次晋级西班牙甲级联赛的埃瓦尔,必须缴纳170万欧元的参赛保证金才能保住及甲级联寒的席位,而最终选择了众筹融资。埃瓦尔成功了,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我国足球界则有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等法律“红线”。中国法律政策的多种因素,制约了体育产业众筹融资渠道的畅通。 2.3 信用体系因素 众筹由于是高风险的投资活动,诚信问题带来的信用风险和欺诈问题将直接关系到众筹的发展前景和投资者的财产安全。一旦发生项目欺诈,投资者将损失惨重,由于众筹活动涉及的人数较多,因此还将产生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众筹的欺诈问题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是国内的信用体系极不完善。但从目前来看,征信体系的核心是央行征信报告,央行征信报告提供的征信信息还不够丰富、全面和完整,不能满足众筹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而要是由平台或者投资者个人审查融资方信息则会增加成本,严格的信用审查就难以实现。同时,目前的监管多为事后追惩导致投资者法律地位的弱势,且因为股权投资本身的特殊性,导致因项目方欺诈带来的投资风险难以认定,且非专业的投资者难以有资金和专业知识对融资方过往信用进行严格审查,投资者利益极容易受损。 2016年8月,前体操世界冠军陈一冰与12位世界冠军发起众筹项目失败,目前该众筹项目在众筹平台上显示的进度为0;2015年9月“全国跑友统一战线”网站的诈骗行为,加剧了体育众筹融资的信用危机。信用风险如果始终存在,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结果,不仅如此,信用风险的居高不下极易形成体育众筹行业的污名化,由此很可能导致劣币驱逐良币,优质的项目不愿意通过体育众筹融资,没有优质的资产端,长此以往投资者也将从行业内流失,最终导致行业萎缩,影响行业的整体发展前景。 3 完善体育众筹融资渠道的对策建议 3.1 完善体育众筹融资法律规制 众筹法律性质经历了漫长的论证过程,在这个监管层和行业内对众筹性质的认知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中,众筹的发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积累的有限实践探索成果,也被划归为互联网非公开融资甚至是非法集资而被剔除出众筹的模式之内。而自众筹确立了公开小额大众的属性后,法律性质逐渐清晰起来。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即因与现行法律相悖,众筹模式仍旧处于法律真空状态,业务开展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因此,需尽快落实体育众筹融资业务的合法性,这是一切活动开展的基础。第一步则需要根据众筹的性质来对其进行法律地位的确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公开发行证券、非法吸存诸如此类的法律风险。 众筹需要被确认其证券的属性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合法性。在我国的证券法体系下,新型的各类证券发行行为一旦出现风险,则容易被归为非法集资的范畴。由此导致各类金融创新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由此掣肘创新在金融领域的发生。而体育众筹融资作为融资创新的一种重要模式,亟需被证券法法律体系确认其证券的属性,列入我国证券法律体系调整范围之内。众筹不同于其他融资模式的优势在于公开和大众的属性带来的融资范围广、融资效率高等特征。如果《证券法》不能对众筹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就无法发挥众筹不同于私募或者传统公募的特殊价值,而所谓的公开小额大众的属性也将是纸上谈兵,在现实中操作则会触及法律红线。不仅如此,法律法规的长期缺乏造成了互联网非公开融资并没有真正地按照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原则开展业务,而导致众筹一度被污名化,真正的众筹无法开展业务,而伪众筹却大行其道,干扰市场秩序。因此,只有将众筹列入我国证券法律体系调整范围,才能解决上述合法性问题,让体育众筹融资落地。 不仅如此,要确立众筹的合法地位,与非法集资划清界限,《刑法》也应配合进行一定修订。就目前来看,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的认定较为笼统,这对于体育众筹融资来说不是个利好的信息,参与体育众筹融资容易涉嫌非法集资。需要通过修订法律来明确将众筹模式下的公开发行行为与非法集资中的各项罪名相隔离,由此才能真正地让体育众筹融资活动不受现行法律的掣肘[7]。 3.2 完善体育众筹的征信体系 对体育众筹融资中的欺诈风险,需要在事前进行防范。一方面,从投资者角度来看,体育众筹融资依托互联网为中介,作为一种高效的投资手段,需要全面、准确、高效地获取融资方信用信息,才能建构起对融资者更为全面的认识,减少被欺诈的可能性,作出更为科学的投融资决策。另一方面,建立起完善的征信体系,能使得融资方正视欺诈等不道德行为的代价,对融资方进行威慑,减少其选择性披露信息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制约其不诚信行为,从整体上提高众筹市场的整体质量,极大地降低行业风险。 因此,本文建议必须将完善的信用体系作为体育众筹风险监管的基础设施来建设。第一,监管层应大力推进现有的央行征信系统向众筹领域开放。第二,开放司法数据,众筹应该打通最高法院的司法数据,将司法数据与金融征信数据相结合,让金融数据的统计加入司法内容。及时把失信人员的信息同步到检测体系之内,由此才能将失信被执行人隔离在众筹活动之外。第三,打通第三方和民间征信系统,将芝麻信用等第三方征信数据纳入众筹融资方的征信考察范围内。第四,在融资方、众筹平台、投资者都需要提交征信信息,三方均可以此来评估其他方存在的潜在风险。而从根本上看,未来需从金融活动、司法、消费、交易、社交等更丰富的维度记录个人诚信行为,用统一的大数据平台把金融征信、工商、缴税、行政执法记录、社会公共信息等都打通,可以构建一个巨大的信用数据库,由此建立起更健全的社会征信体系,是降低社会整体信用风险的基础。 3.3 完善体育产业整合能力建设 体育通过众筹融资能有效地解决运营资金,但是,能否持续为股东带来持续回报,就关系到体育设施的整合能力建设问题。 体育设施要想实现产业整合,可以从四方面着手:一是政府、市场同时抓、两手硬。政府重视是必要条件,良好的社会环境、政治基础是实现体育产业整合的根本前提,积极推动《体育产业促进法》等相关政策出台以保证产业整合过程中理论依据扎实。市场,即私营企业,在政府相关政策出台过程中应作为引导方多提需求,积极配合,协助建立有利于产业整合的社会、政治环境。在实现产业整合过程中应努力拓宽产业边界、增强投资、积极创新;二是利用好网络和信息技术,使其有效地提升产业整合效率。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和庞大的用户群体是我国发展“互联网+”体育的巨大优势。利用好互联网对体育产业信息资源整合,完成产业内部因素衔接和外部因素关联,从而实现产业内和多种产业之间相互融合的产业业态;三是利用好大国优势增强体育产业竞争力。我国作为人口大国、需求大国、创新大国,在体育产业整合过程中有着天然的竞争力。人口基数提供了足够的劳动力,旺盛的需求提供了广阔的体育产业市场,创新驱动力为体育产业整合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利用好这些优势对实现产业整合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四是加快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步伐。前期体育服务综合体在部分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已有雏形,再加上相关政策的鞭策和推动,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体育场馆把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的理念融入规划设计和运营方案。 比如,杭州的东联体育公园、东莞市的常平足球场、苏州的云球场、北京的乐刻健身等,都是线上线下体育场馆众筹融资的成功案例。 4 结语 政策如何引导体育众筹融资健康发展,已经是金融反哺实体经济的一个重要问题。目前,证券法修正案尚未出台,众筹公开发行的模式还缺乏法律依据。但是对众筹合法地位的确认、众筹融资小额豁免制度的建立、降低投资门槛等政策突破,接下来需要做的是上述政策的具体化落地和体育众筹融资法律风险控制,而这仍旧是摆在立法者、执法者面前的重要挑战。在此过程中,对国外立法经验的借鉴、众筹行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从业者自律与素质的提高等,都是需要纳入监管框架中的核心问题。 参考文献 韦晨,陆毅琛.互联网金融对宁波市体育产业发展的研究——体育众筹融资渠道[J].浙江体育科学,2017(11). 陈放.金融创新推动下体育产业众籌融资模式研究[J].探索,2017(06). 张玲玲,程林林.打造支柱性体育产业助力体育强国建设的思考[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9(11). 张颖.我国社会资本投资体育产业的策略与长效机制——基于《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的分析[J].体育学刊,2017(07). 邵继萍,云锋,邵传林.金融助推我国体育产业发展的现状、困境与政策选择[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18(12). 李勇.我国体育产业众筹融资模式研究[J].苏州市职业大学学报,2019(09). 刘毅勃.我国体育产业众筹融资的发展特点与规范优化[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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