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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制度,中书省官员,凡有重要文书奏上,皆须在上面签署具体意见和名字。称“五花判事”。《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三年》:“故事: 凡军国大事,则中书舍人各执所见,杂署其名,谓之五花判事。”宋苏轼《苏轼文集》二二《谢中书舍人表》之一:“虽四户擅数,非当时之公议,而五花判事,亦前代之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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